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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

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
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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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

一、根据要求,我公司建立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从事本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二)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

(三)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网上的有关信息、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和技术取证工作。

(四)有关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与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员的领导,担负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二)加强防范意识和措施,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密切与各部门有关人员的联系,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的规章。

(三)安全管理员要熟悉掌握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要定期对设备安全检查。

(四)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五)负责新购置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新购置的操作系统、维修后的计算机系统或从外拷贝回来以及要与外单位交换的软件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无毒无害后才能使用,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公司信息安全岗位负责人、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如下:

四、如联络员调动或变更联络方式时,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通信管理

局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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