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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

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

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

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

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营业机构应以分公司、地区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的客户服务工作。未设立分公司而又存在两家以上营业部的地区,以管辖营业部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

第十条上条所指投资顾问人员,编制列入分公司或管

辖营业部,具体工作地点可在营业部或经批准的场所。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可设立独立的综合部门或岗位,负责投资顾问团队和个人的薪酬、绩效考核、资格登记、客户预约签约、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回访等后台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人员数量,由公司按照机构经纪业务客户数量、资产数量和结构情况核定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实行团队化管理,建立团队的,其成员须在五人(含投资顾问助理)以上。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实行部门化管理。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建立实行团队管理的,其财富管理中心业务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团队;未能设立团队的,其管理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小组。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对投资顾问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固定薪酬及奖励收入的分配考核体制。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应在财富管理中心下设客户服务部门或专门的岗位,为营业机构未纳入投资顾问团队服务的重要客户(包括资产500万以上的大额托管市值客户、年佣金贡献度5万元客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认定的客户等)提供服务。营业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设置相应的部门、岗位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提供服务。上述客户原则上不设

置服务提成。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及投资顾问团队人员信息录入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的服务管理条线,依托平台进行管理。其投资顾问团队及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及客户登记、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工作纳入平台管理,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所提供研究报告及证券咨询产品,供营业机构使用。营业机构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在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推介投资顾问服务,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推动客户签约。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签约可采用书面、电子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评选审核奖励机制,对投资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产品进行评审,对

投资顾问的业务水平进行评选,对表现优秀的,获得客户认可度高的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和人员进行性精神或物资奖励。评选项目可包含:团队建设、服务业务水平、经纪业务创造价值等。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在对投资顾问业务水平评比的基础上,整合投资顾问投资意见,形成完整统一的服务产品和投资建议,提供给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通过当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服务产品。营业中心面对客户的短信、邮件等群体发送内容,必须经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核后发送,发送邮件和短信需添加[华创XX财富中心]后缀,并实现发送记录留痕。

第二十五条公司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顾问服务费用为主模式,并探寻以客户资产规模比例收取固定服务费为辅的收费服务方式。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日常办公费用由所在机构承担,并纳入营业机构成本核算。投资顾问申请项目考察、在职培训等,需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营业机构审核投资顾问团队或小组的团队建设和客户亲情服务项目的年度经费指标,该项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并建立管

理台账。

第四章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顾问人员序列。投资顾问岗位职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见习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投资总监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其人员注册、登记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由所属营业机构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管理部备案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辅助工作,配合已取得资格的投资顾问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投资顾问为营业机构员工,由所属营业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纳入投资顾问序列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须与所属营业机构签订尽职服务协议,承诺规范其执业行为。营业机构可与员工就服务年限、离职竞业禁止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投资顾问调入或调出时,营业机构须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及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由公司统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相关资格变更和注销手续。属调出公

司的人员,营业机构应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并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公司营销类员工转岗为投资顾问,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符合投资顾问岗位任职条件,经所在机构审核,报公司备案后调整工作岗位。转岗后,其原经纪业务开发客户提成按照公司统一标准(10%)提取并固化,并转入投资顾问序列管理,其薪酬、考核纳入所在机构投资顾问序列发放。

第三十四条公司从事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保荐、自营业务人员申请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须经公司批准,在跨越相关业务静默期后转岗。

第三十五条公司统一安排投资顾问的年度培训、后续教育和执业年检等工作。

第五章投资顾问岗位任职及人员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制定投资顾问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并指导营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含见习投资顾问)编制按照营业机构客户开户数量、客户资产总值和客户结构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下限=(上年度管理客户资产总值-大小非资产-基金托管资产)(亿元)/3

上限=上年度客户总数/1000

计算结果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编制上线不足下限3倍的,按3倍核定

第三十八条营业机构客户服务为团队结合个人的服务模式,公司对营业机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考评内容包括投资顾问人员建设、客户满意度、档案管理、客户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岗位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和营业机构要求,统筹安排本机构区域内的客户服务工作,负责投资顾问团队建设并具体实施客户服务工作;在公司客户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按照客户资产、风险承受能力、交易偏好及频次、关系类别等多方位情况对客户进行细分;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和适当性服务。

第四十条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负责落实营业机构要求,制定财富管理中心的投资顾问业务规划,全面完成财富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服务产品开发与推广应用;负责理财杂志等内部理财资料的编辑工作;负责报刊等公共媒体宣传和业务推广方案的策划组织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各种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业务推广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工作;

(五)负责投资顾问及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及各项客户服务业务流程的制定工作;

(六)负责财富管理中心团队建设和团队长的推荐工作;

(七)负责投资顾问团队或小组的考核工作;

(八)公司和营业机构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投资顾问岗位职责

(一)对存量客户进行维护,利用研究所及财富中心理财产品及相关资讯服务客户,根据客户的投资偏好,对签约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咨询服务,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品牌影响力。

(二)发展和服务增值客户,主要指自愿提高佣金接受服务的客户。服务分配的核心客户,有效提高客户交易活跃度和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三)开展客户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有针对性的对存量客户进行深度挖掘和开发,销售研究所财富管理中心理财咨询服务产品,推广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品牌。

(四)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完成所管理客户档案完

善和定期回访工作;

(五)负责完成团队业务的开展和成员的考核工作;

(六)完成营业机构及上级团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薪酬及考核

第四十二条投资顾问基础薪酬由营业机构根据当地市场竞争情况制定,报公司备案。营业机构对投资顾问考核定级后按月发放。

第四十三条投资顾问奖励可包含:个人客户提成、增值服务提成、管理提成、金融产品销售提成、引进大小非托管市值奖励、荐股奖励、月度评优奖励、讲课费、挽留客户奖励、团队长津贴等。

第四十四条投资顾问的考核指标包括:理财产品销售率、客户资产增值率、客户流失资产、客户签约率、客户维护档案完备性、客户投诉及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营业机构按照公司规定,制定考核细则,对投资顾问工作按月进行考评。

第八章禁止行为

第四十六条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一)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撤消指

定及销户手续;

(二)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

(三)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严禁代客理财;

(四)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五)严禁相互诋毁及相互争夺客户;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自行到柜台开户的正常经纪客户据为已有;

(七)严禁泄露客户开户资料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遵守保密协议,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证券工作,不得将公司客户以各种形式转到其他公司;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投资顾问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给予降薪、降级、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营业机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营业机构、营业机构合规管理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机构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包括投资顾问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现场检查、监控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事后监管。对营业机构投资顾问业务规范执行情况、业务流程合规控制情况、管理人员的诚信度及管理水平、财务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例行现场检查,对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形成专项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营业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尽一切可能防范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同时营业机构需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纪业务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营业机构合规管理员应对投资顾问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交易、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防范和监督;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营业机构合规管理员应立即向营业机构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第五十二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就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拟采取的处罚办法、业务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报告;并将

有关整改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专项报告,尽力确保营业机构合规运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应就营业机构提交的投资顾问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告情况、处罚情况、整改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等向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提交内部监管报告,督促营业机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规范、合规、有序。

第五十四条营业机构按照《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访投诉处理指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五条营业机构客户回访工作由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客户回访程序、内容遵循《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

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营业机构应以分公司、地区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的客户服务工作。未设立分公司而又存在两家以上营业部的地区,以管辖营业部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 二零XX年X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目的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4) 第三条释义 (4) 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 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 第二章职责分工 (6) 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 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 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 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 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 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 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 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 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 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 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 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 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 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 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 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 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 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

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八章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 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 第九章项目退出 (15) 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 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 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 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 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 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 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 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 第十一章附则 (17) 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 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 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 第四十一条附件 (17)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 100分

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客户)之间的关系是() A.无关系 B. 服务关系 C. 合作、委托关系 D. 劳动聘用关系 2.重点客户的持仓与交易信息界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 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A. 业务经办员 B. 前台接线员 C. 证券分析师 D. 客户回访人员 3.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并向其()证监局备案。 A. 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B. 机构注册地 C. 分支机构所在地 D. 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4.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 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 A. 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B. 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 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D. 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 A. 证券自营 B. 投资银行 C. 证券投资咨询 D. 证券资产管理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10 B.3 C.5 D.7 7.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 咨询与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住所地、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A.7 B.3 C.2 D.5 8. 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这些需要公开的 信息不包括()。 A. 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 B. 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 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D. 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9. 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 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A. 咨询、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B. 个性化产品、客户跟踪 C. 咨询服务、客户跟踪 D. 个性化产品、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10.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 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投资区域 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

在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由两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答案证券协会后续培训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第二套 11、ABCD 10、正确 6、C 7、5

11、ABC 10、正确 6、B 7、10

5、ABCD 8、服务 4、正确 3、证券投资咨询 2、全选 1、错误

12、正确 15、证券分析师 14、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13、错误 9、错误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 1、投资顾问承担了对公司和客户的双重代理角色,投资顾问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ABC)。 A、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B、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C、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D、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根据各自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投资顾问属于墙内人员,而证券分析师处于墙外。(正确) 3、对于律师、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查询或索要客户信息的要求,投资顾问不应当向其提供。(正确) 4、证券公司或证券咨询机构与投资顾问之间是委托关系。(错误) 5、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了解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BC)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A、投资偏好 B、风险承受能力 C、服务需求 D、资产状况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B)。单选 A、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B、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D、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 --- 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

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定义 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及影响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二节投后检查 (一)特点: 、既包括对客户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融资用途事项的进展和抵质押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客户的检查既包括对客户执行《投资合同》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对客户资信、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投后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投后检查主要关注客户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以及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检查类别 、首次检查

在投资款发放后的 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实施情况。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要形成《投资业务首次检查报告》(见附件 ),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全面检查 对投资业务,不论期限长短,从发生第一笔业务开始,每季前往客户的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同时对抵质押物存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投资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要形成《投资业务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参照附件 ),报告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融资方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债务偿还的重大情况时,最迟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投后检查需要获取有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断客户是否能正常支付投资款本息或履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投后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信息获取 ⑴客户提供的信息:从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汇集、整理出客户信息。 ⑵实地检查获取信息:对于公司类客户,前往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在现场,通过与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进行接触,查阅客户的会计帐薄、记帐凭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7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

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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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 XX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产及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债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办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评审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投后管理办法

投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后日常管理 1、负责单位 股权基金部、计划财务部。 2、工作内容 每月检查项目公司经营情况,按季度编制经营及财务分析报告,适时提出退出建议。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负责人 1、由股权基金部总经理委派具体项目经理,负责所投企业的投后管理业务。 2、项目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第三条投资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公司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 --- 增值服务 ①协助企业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企业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企业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企业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

机、选择以下四种投资退出方式中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a.IPO; b.企业回购; c.收购、合并收购; d.破产清算。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退出方式(投资合同中已有明确条款)之退出实施,可由投资公司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 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由项目经理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及咨询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做出退出时的投资估值。 -总经理办公会须根据投资代表所提供的有关退出的时机、方式、投资估值的建议,会同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 -总经理根据拟订的退出方案,负责与投资退出关联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出方案再次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对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退出方案,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退出决策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对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分阶段投资项目或企业的投资管理 1、对于分阶段投资项目或企业,股权基金部、计划财务部在各个投资阶段履行投资承诺前,做出相应的评估并提供是否履行投资承诺的意见。 ①项目经理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股权基金部、计划财务部汇报所投企业的投后运行情况,做出相应的评估并提供是否履行投资承诺的意见。 ②股权基金部根据项目经理所作汇报,对所投企业做出在管理团队、市场、技术、生产、采购、财务及获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并比照投资前环境做出评估报告,提供是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

和回访等工作; 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 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 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 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 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定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定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定义 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及影响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二节投后检查 (一)特点: 1、既包括对客户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融资用途事项的进展和抵质押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客户的检查既包括对客户执行《投资合同》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对客户资信、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2、投后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3、投后检查主要关注客户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以及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检查类别 1、首次检查

在投资款发放后的30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实施情况。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要形成《投资业务首次检查报告》(见附件1),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2、全面检查 对投资业务,不论期限长短,从发生第一笔业务开始,每季前往客户的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同时对抵质押物存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投资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要形成《投资业务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参照附件2),报告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3、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融资方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债务偿还的重大情况时,最迟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投后检查需要获取有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断客户是否能正常支付投资款本息或履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投后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1、信息获取 ⑴客户提供的信息:从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汇集、整理出客户信息。 ⑵实地检查获取信息:对于公司类客户,前往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在现场,通过与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进行接触,查阅客户的会计帐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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