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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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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0326

【实施日期】19920326

【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

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收养法的立法精

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

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

确处

理收养问题。

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

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

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

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

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

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三、收养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收养案件,收养法施行后,当

事人申请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原审审结时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

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

收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搜集、整理典型案

例报送我院,以便及时研究总结。

依照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失效]

1992-4-1 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号:民政部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2-4-1

执行日期:1992-4-1

失效日期:1996-5-2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

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六条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

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如果是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则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

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华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

(二)、(三)两项证明材料应附有其居住国的官方中译文。

来自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须持有其居住国(二)、

(三)项证明的公证书,并先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然后再办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

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申请人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条件的,准予解除,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第十二条申请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当事人对收养登记机

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当如实提供。

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员的,应宣布该项收养登

记或解除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收养登记员应当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收养登记员证书的人担任。收养登记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应准予登记而不予登记,或者不应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收养法》、《解除收养证》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并加盖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十六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收费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

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

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

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不按规定,拒绝接收的,要责令改正。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应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

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对已确立的收养关系的户口迁移,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三、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四、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 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 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 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三、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四、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5、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五、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测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和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和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和矿区范围内采矿。 8、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各类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9、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10、国家对实行的特定矿种,实行的开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违法行为主体是() A、探矿权人、采矿人 B、采矿企业、采矿人 C 地质勘查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 A、通知探权申请人 B、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C、定期予以公告 3、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的依据。 A、规划 B、建设设计 C、开采 4、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始施工。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A、探矿权价款 B、资源税 C、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 A、一次性缴纳 B、逐年缴纳 C、逐年递减 7、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 A、上级审批机关 B、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原审批机关 8、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进行。 A、规划 B、规定 C、标准 9、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 A、开采价值 B、工业价值 C、勘查前景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 A、采矿设计、 B、采矿方式 C、开采方法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勘查 D、合理开采 2、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A、探矿工程 B、采掘工程 C、不安全隐患 D、土地复垦利用 E、环境保护 3、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 A、统一规划 B、综合开采 C、合理布局 D、综合利用 E、防止浪费。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A、耕地 B、草原 C、山地 D、林地 E、农用地 5、国土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等。 A、土地资源 B、矿产资源 C、海洋资源 D、水资源 E、气候资源 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B、公益先行C、合理布局D、综合勘查E、合理开采 7、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期货法律法规考试__重点

期货从业人员考试试卷(法律法规部分)(往年考卷,仅供参考) 单选题 1. 题干: 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穿仓造成的损失,经纪公司()。 A: 不承担责任 B: 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C: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80% D: 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2. 题干: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自()施行。 A: 2003年7月1日

B: 2003年7月10日 C: 2003年6月31日 D: 2003年7月31日 参考答案[A] 3. 题干: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制度。 A: 配额 B: 依法征税 C: 许可证 D: 审核 参考答案[C]

4.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的开户资料应至少保留()。A: 3年 B: 5年 C: 10年 D: 20年 参考答案[B] 5. 题干: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 中国期货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期货交易所 参考答案[B] 6.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的下列行为不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是()。 A: 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前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B: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C: 挪用客户保证金 D: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参考答案[B]

7.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因()情形解散的,不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审批。 A: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B: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C: 破产 D: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参考答案[C] 8. 题干: 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 A: 自然人 B: 国有企业 C: 投机客户

(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是指()。 A.流动资本 B.净资本(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C.固定资本 D.可变现资本 2.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 A.资产减值准备 B.风险准备金 C.净资产减值损失 D.资产折旧 3.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 A.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予以准确确认 B.披露该信息,并在3日内予以准确确认(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C.相应增加负债金额 D.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4.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1000万元 B.1500万元 C.3000万元 D.3500万元 5.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A.20% B.30%(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C.40% D.60% 6.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2000万元 B.3000万元 C.5000万元 D.6000万元 7.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2000万元 B.3500万元(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C.4500万元 D.5000万元 8.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A.80% B. 90%

C.120% D.150% 9.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A.3个 B.5个(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 C.7个 D.10个 10.期货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A.20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11.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报送。 A.期货交易所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公司住所地的财政部门 D.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13.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签字确认。 A.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B.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 C.期货公司结算负责人 D.全体股东 14.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A.10%;3个 B.15%;3个 C.20%;5个 D.30%;7个 15.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 A.限期改正 B.说明原因,并处以罚款 C.停业整顿 D.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16.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

期货法律法规大纲

附件1: 2012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期货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 第一节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形成;期货市场相关范畴;期货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期货交易的特征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第三节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功能;规避风险功能及其机理;价格发现功能及其机理;期货市场的作用。 第四节中外期货市场概况 主要掌握:外国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 第二章期货市场的构成 第一节期货交易所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会员制与公司制;我国期货交易所概况、组织形式与会员管理。 第二节期货结算机构 主要掌握: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组织形式;期货结算制度;我国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结算制度。 第三节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主要掌握:期货公司的职能、公司类型、机构设置;我国期货公司机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体系;介绍经纪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四节期货交易者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者的分类;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第三章期货交易制度与合约 第一节期货合约 主要掌握:期货合约的概念;期货合约标的选择;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第二节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主要掌握: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期货交易流程 主要掌握:交易流程;开户流程;交易指令的内容;常用交易指令;指令下达方式;竞价方式;结算的概念与程序;结算公式与应用;交割的概念及作用;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实物交割的流程;标准仓单的概念及形式;现金交割。 第四章套期保值 第一节套期保值概述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的实现条件;套期保值者的定义;套期保值者的特点;套期保值的种类。 第二节套期保值的应用 主要掌握: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 第三节基差与套期保值效果 主要掌握:完全套期保值与不完全套期保值的含义;基差的概念;影响基差的因素;基差与正反向市场的关系;基差的变动;基差变动与套期保值效果的关系;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衡量。 第四节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及注意事项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期转现;期现套利;基差交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一节期货投机交易 主要掌握:期货投机定义;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机的区别;期货投机者类型;期货投机的作用和操作方法。 第二节期货套利概述 主要掌握:期货套利的概念和分类;期货套利与投机区别;期货套利的作用。 第三节期货套利交易策略 主要掌握:期货价差的定义;价差的变化;价差套利的盈亏计算;套利交易指令;各种价差套利的操作及分析方法;期货套利操作的注意要点;程序化交易的概念;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形式与设计。 第六章期货价格分析 第一节期货行情解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一、学习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颁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6等等公布和相继实施,对于我们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认识意义 国家制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我们施工单位及各级责任人从法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善始善终做好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对国家社会负责,对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否则,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经济效益,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既害人又害己。 三、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施工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通过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

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态度,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随时经得起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所有的重点考试点。只要这个你就可以及格了)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注册资金不低3000W三年无违规违纪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6个月批准不批准。 =从业人员不低于15个,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3个,持续经营2年。一年盈利或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实收资本50%或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 2.期货董事办理,监督管理2个月批准:合并停业破产,变更公司,业务形式,注册资金(20日内)5%股份,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机构。 派出机构20日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设立终止境内机构(两个月内)三个月或者连续未开始营业,注销。 3.客户期货交易可用:标准仓单国债比例国家定。有价证券基准即时价值的80%。不高于货币的4倍。期货交易的亏损费用贷款和税收不可用有价证券。 4.国企遵循:套期保值原则。 5.内幕交易经监督负责人批准:限制交易不过15个交易日复杂30日。 6.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7.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利,换管理人员。验收完3日内解除。 对管理人员措施:限制出境,限制财产处理。 重大事件5日向监督机构报告。 8.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违规收会员,手续费,分配收益。 不发行情,发预测,不向国家报告,报送材料,不建结算担保金制度乱用风险保证金 限会员交割量,用不具资格人员 针对组织: 保证金不足交易,参与期货交易从事无关业务 违规收保证金挪用,伪造,涂改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未建立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1-5倍罚款,10万的10-50万,严重停业整顿: 处罚: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 10.期货公司: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保证金不足下交易,用不具资格人员,提供融资担保,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文件资料。业务许可证乱用,混码交易,拒绝检查。 组织:1-3倍,10万,处以10-30W。个人:1-5万,严重暂停任职从业资格/ 11.期货公司欺诈客户行为: 获利保证,不出示风险书,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不客户擅自期货交易,不把指令下达交易所,盈利的承诺,隐瞒重要事项,不正当的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挪用保证金。不按规定在银行开立保证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考试重点归纳)(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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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 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重点知识提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26==========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4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 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交割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5%股份以上变动 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师:杨亚春 时间:2011-7 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 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发展。通过此次学习,本人深知新课程改革中的安全工作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我们要以更 宽阔的视野去看待我们从事的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地总结自己 的经验与得失,提高认识,不断学习,以期适应教育发展水平的要求。知名学者、专家讲座、培 训学员的经验交流、专家的在线授课、答疑,教师自主研修、班级论坛的合作讨论、探究互动 等,让参训学员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价值观等多层面、全方位的得到提升。不少案 例的分析与解答,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可以说是对我们教师工作的最 佳指导,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做一个受人欢迎的安全教育工作者。归纳所有学习内容,都会发现,要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做真不容易,稍有某一细节处理不当,就会使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 产生隔阂,就会质疑处理的公平性,也会给学校的声誉产生不好的影响。做一个终生学习的教 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教师是教育的主要资源,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保证。作为一名教师要敢于担当责任,适应改革,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实现个人的专业发展必须立德、修行、正言”做一个开放型的、研究型的教师。通过这次学习,我不仅学习了本市学员的经验,还学习了其他县市的先进经验,甚至来自全国各地的骨干教师、名师的优质资源,我也一定会利用这个平台交流学习不断提升。培训是短暂的,继续学习是长期的,只有终身学习,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安全专家。这次学习,既有理论高度层面的培训,也有政策解读,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纲领性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李发龙 Ⅰ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一、矿产资源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公布了168个矿种,并将其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基本内容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深入,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地矿部令第17号)、《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江西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35号)、《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2号)。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节中专门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了专门解释(法释[2003]9号)。总之,矿产资源管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健全。 2、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二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3、矿产资源法律基本原则 (1)国家所有原则 《矿产资源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母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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