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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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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年仅10岁,法定其并不具备承担刑责的能力

在我国的刑法是有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规定有一定道理,一是不满14岁的人往往心智发展不成熟,很难有明晰的是非观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二是由于这种心智的不成熟,多数时候他们都处于父母和老师的监管之下,这样年龄的孩子也很少敢于独自的、有目的去实施某些严重破坏行为。

而本案中,施暴女童则与通常认为的“懵懂”相去甚远,在电梯中独自抓准时机掳走男婴,独自施暴,让人感觉她“轻车熟路”。这种巨大的反差,也就使得不少人倾向于以“天生能做坏事”去评判她。

施暴者选择的被害人为陌生1岁男婴,施暴动机有违常理

孩子通常被认为喜爱可爱的小生命,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科学家证实,几乎从一出生起,孩子们就自发地被其它生物吸引,6个月大的小宝宝会想要亲近并触摸真正的猫狗,而不是电动的玩具猫狗。婴儿会对真兔子,而不是玩具兔子绽放笑容。哈佛(Harvard)的学者爱德华·O·威尔逊甚至认为孩子有“热爱生命的天性”。

而此案中的女童“违背”了这种天性,对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男婴下手。此外,被害人的奶奶和被害人与施暴女童并不认识,只是电梯中偶遇。即便以女童父亲的说法:“自己的女儿平常很喜欢小孩和小动物,女儿是因为男婴对她做鬼脸、不友好而伤害男婴,并借此表达自己的感情”,当做施暴动机也显得莫名其妙。

再者,判断成人犯罪行为严重性的主要维度就有动机,根据动机和行为的后果综合判断。没有指向性的朝陌生、无辜的人下手,常常被认为是“最恶”的动机之一。而女童施暴的真实动机如果像媒体对女童同学和邻居采访所披露的那样,“她事前几天就想把一个孩子放到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常常捏自己小的孩子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那么,女童很可能是在看到男婴后就计划好了之后的行为,更让人毛骨悚然。

女童不仅手段残忍,且多次连续施暴

更可怕的是,根据电梯的监控录像和女童父亲的描述,她至少在电梯内,客厅沙发上和阳台对男婴连续实施踢打。而后还将后将男婴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男婴从25层阳台栏杆坠落(跌落原因目前只有女孩父亲说法,存疑)。

总结看,施暴者在本应由成人庇护无忧无虑的年龄里却做出连成人都鲜见的暴行,如此纯粹的“恶”,使人很难相信她是习得的,更容易怀疑她施暴的行为是天性所然。

实际上,类似事件不少见,也有研究表明遗传因素确与犯罪有关

英国就发生过两起“知名”的10岁童虐杀幼童案,而有类似行为的孩子世界各地都有

1968年,英国小女孩Mary Bell残忍虐杀一3岁和一4岁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据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博士在审讯期间的评估,他发现杀死两个小孩子对于Mary来说只是一件开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并无其它杀人动机,事后Mary 甚至还把过程描述在作业本上。

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年仅10岁的罗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学乔恩(Jon Venables)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James Bulger),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而他们则因此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虐杀2岁男婴的一对10岁英国男童。

2012年新奥尔良大学心理学家保罗·弗里克发表在《纽约时报》的文章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名叫杰弗瑞·贝雷的9岁男孩把一个学步年龄的小孩推进了游泳池的深水区。当那个小男孩在水中挣扎逐渐沉入水底的时候,贝雷拉过一把椅子在一边观看。之后接受警察询问时,贝雷解释说,他好奇想看看人是怎么淹死的。被拘捕之后,他似乎没为要进监狱而感到烦恼,而是很高兴自己成了注意的焦点。”

根据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遗传流行病学研究分会Kathleen Merikangas

博士的估计,在美国几乎一半的青少年至少患有一种精神疾病,而这其中就包括相当数量的人格障碍。而伦敦大学的研究显示在英国具有极端冷酷无情人格的问题儿童比例可能达到1%。全球范围看,这个比例也不会有太大出入。而具有这样人格的儿童,有很高的风险作出伤害性的暴力行为。

大量的研究都证实了遗传因素和某些脑部病变会令儿童产生“暴力倾向”

日本的校园欺凌现象严重,延伸出了不

少相关文艺作品。

2005年的权威期刊《儿童心理学与精神病学》上刊登了一篇被多次引用的论文:《七岁儿童的重要基因风险的证据》。文章就明确了某些心理特点会遗传,而这些特点会在儿童阶段就产生影响。德国不莱梅大学神经病学教授杰哈德·罗斯也发现了大脑额叶的病变和犯罪相关,这部分出现病变的人66%会犯重罪。而这种病变,甚至可以在5岁左右儿童身上就可体现。

还有研究指出,一个名为“MAOA-L”的基因和犯罪行为有关,它会在大脑中分泌中一种促使暴力行为的化学物质,而这种基因在遗传给下一代的时候,其影响可能会更强。参与研究的犯罪学家凯文·比尔沃(Kevin Beaver)说:“如果亲生父母有过犯罪经历,他们的孩子即便在被领养后,也很有可能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种基因和暴力的相关性如此之强,根据《自然》杂志的消息,在2009

年的一个杀人案件中意大利法庭第一次接受基因测序证据,犯人因具有“MAOA-L”基因而被减刑。2011年8月,意大利法庭再次接受了大脑扫描和基因测序的证据,减低了对杀人犯的刑罚。

可以这样总结,在学术领域,遗传和某些脑部病变会造成某些孩子有更高的“犯罪风险”和更具“暴力倾向”已经成共识。现阶段分歧仅集中在这些遗传因素如何发挥作用和程度究竟有多大。

学术之外,以常识分析遗传和生理与暴力和犯罪的关系也不难

生理和遗传要素能解释一些人的“天生罪犯”倾向,除了学术证据,以常识推理也不复杂。人会从父母那里遗传到患心脏病、乳腺癌的风险,会遗传到智力和容貌,也自然会遗传到人格特质。有些儿童天生更好动,有些比较敏感,有些就可能更残暴和缺少同理心。

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Neurocriminology)专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的解释也很直白:“科学表明,部分犯罪行为的确可以用遗传来解释。如果我们对这一点视而不见的话,就像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假装猎人不在那儿——我们失去的,是利用生物学知识来减少犯罪的机会。”

某些人天生具备易犯罪倾向,但点燃犯罪行为引信的还是后天因素

前文罗列了某些“犯罪人格倾向是天生”的证据,这种因素理应重视;但另一方面,也不应片面的去看待这些生物学证据。生物学表明了一种趋势,但也证明了这种趋势并非不可改变:

所谓“犯罪倾向”并不一定是负面的,也可以使人更具冒险精神和成功

前面提到了,MAOA-L与暴力倾向强相关,但除此之外,它还与冒险行为有关。而如果适当的引导,这种人格倾向可以让人更加成功。学者Hare和Paul Babiack合著的《当“精神病态者”去上班》

(Snakes in Suits: When Psychopaths Go to Work)就分析了这种情况。此外,杏仁体的某些变化也会使人不容易恐惧和焦虑,如果处置得当,对某些需要稳定性的工作也是上佳素质。

同遗传因素一样,大量研究也证实教养方式和犯罪的关系,且教养更具决定性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精神病学研究员李.罗宾斯在一些行为有问题的孩子们身上做了一系列研究,并且一直追踪到他们的成人时代。这研究揭示了两件事:第一个是几乎每一个患精神病的成人都像孩提时一样极度的反社会;第二个是在反社会特征评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没有变成患精神病的成人。换句话说,早做评估是必要的,但评估结果并不足以预测谁最终会否成为一名暴力罪犯。

还是前面提到的MAOA-L型基因,2002年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家苔莉·莫菲特(Terrie Moffitt)领导的研究小组就发现:MAOA-L型个体“只有”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虐待才会表现出反社会性问题。也就是说,即便具有MAOA-L型基因,如果拥有恰当的教养方式,仍然不会出现反社会人格。

Mary刑满释放后就未再犯罪,还出了一

本自传。

不仅如此,即便确定了某些生理和遗传特性,并且产生了犯罪行为。只要后天教养与惩戒方式得当,仍有可能可以控制和改善这些行为,恢复正常。2006年的一项关于专门谈话治疗项目的研究就极具意义,研究在威斯康星的一个少年拘留所里展开,它涉及141名在青少年版反社会人格量表中得到高分的未成年罪犯。事后,威斯康辛大学的讲师和治疗中心的心理学家Michael Caldwell报告:一旦获得假释,接受过治疗的少年比控制组的少年更有可能不再犯罪。也就是说,“即便是精神病态,也是可治疗的,要是逮得足够早,足够准的话。”

综合这些信息再回看本案,可发现扣动施暴扳机的仍是后天教养

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Neurocriminology)专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曾说过,基因给犯罪上膛,环境扣下板机

(Genetics load the gun, environment pulls the trigger)。”在此案中,这也表现的十分充分。

“暴力和逃避责任”是女童和其父母共有的行为模式,而这直接导致了悲剧

相较于遗传,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更具决

定性。

根据现在披露的信息,女孩的父母对惨剧难辞其咎。而在女孩父亲的解释中,女孩的踢打成了“表达爱”和应对男孩“不友好”的方式,自己的孩子似乎只是错在不会表达“感情”。事发后,女孩和母亲第一时间逃往新疆,而且至今没有道歉。再加之,打骂的教育方式。可以说,这一家三口的行为模式如出一辙,写满了“暴力、逃避和欺骗,而且极度缺乏同理心。”

而同理心恰恰就是反社会人格所缺少的机能。这些人能理解施暴是错的,但是他们不能感受到“错”引发的难受体验,也没有正常人见到残忍场面就把自己代入受害者感情的能力,所以就会以一些莫名其妙的方式应对。

前面提到的其它类似案例,后天教养不当的因素也都明显存在

此案中,家庭因素加剧了悲剧,而在英国发生的相似案件中,家庭因素也难辞其咎。Mary Bell的母亲是一名妓女,而乔恩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罗伯特则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知名心理咨询师武志红对此总结道:“迄今为止,我没听过一个变态杀手出自健康家庭。”

对于此类家庭,先天因素和后天教养更像一个难解的死循环。父母因为具有某些基因而容易有行为问题,这种问题不但会通过遗传传给自己的孩子,还会通过教养方式的不当加剧,遗传和教养的负面作用被相互叠加。

此案也给了我们一个正视和解决此类问题的契机

实际上,事已至此,除了追责,对这个女孩和他的家庭都应该有比较细致的评估。父母究竟是否应该继续抚养,女童是否应该接受强制治疗或者行为矫治都应深究。这些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刑责年龄不够就不予立案就能解决的。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也曾发表过类似观点,她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危险人格评估”,在分析具体的心理历程中,发现问题后还要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比如在某些国家,如果发现家庭出了问题,父亲吸毒,母亲改嫁,孩子无人管或具有暴力倾向,这时候社会就会启动评估机制,决定是否干预这个家庭。而干预家庭不只是为了帮助一个孩子,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

某些遗传和生理因素的确会使人更易犯罪,可相较于生理上的“倾向性”,后天教养对犯罪有更决定性的影响。总结来看,科学认识先天因素对防控犯罪是条捷径,但真正能减少犯罪行为改善现状的钥匙还在于后天。

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书评 吴李霖 2009052211

我看这本书的缘由是我的犯罪学老师陈老师要求我们去看一本关于犯罪学的书籍。切萨雷·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因此我挑选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我看完了《犯罪人论》后,第一感觉就是,果然没有选错书,《犯罪人论》是一本相当值得一看的书。在看完《犯罪人论》后,我对于对龙勃罗梭及其思想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讲述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浅显的了解: 第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给我的第一印象。 看过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介绍,他是毫无争议的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同时他既是犯罪学家又是精神病学家,对解剖学也颇有造诣 龙勃罗梭首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此犯罪学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理论研究和空想,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然要形成结论,也即回归理论。在《犯罪人论》这本书里,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翻开这本书没多久,我就陷入了各种数据的海洋,每段数据之后大多会有或繁或简的分析,有时几段数据之间甚至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大量的数字、医学术语、人名、地名、意大利语,看得我十分头痛。龙勃罗梭把自己的想法、理论分散在杂乱的数据之间,如果不留意很容易错过,如果自己不提炼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作为一个科学家,龙勃罗梭的精神是可取的是值得敬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作为一个理论学者,理论方面的研究稍显逊色,以至于他的理论在被别人提炼出来之后又使人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和误传。 第二,我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就像我上面所写的,龙勃罗梭的思想是散乱的分布在《犯罪人论》之中的,但并非不可理清。经过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即犯罪原因论、犯罪人类型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对策论。在此我浅谈自一下己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最有争议最受非议的理论观点之一。再看完了《犯罪人论》。现在,

犯罪学选择题

犯罪学选择题 1、犯罪学历史上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 A )。 A.龙勃罗梭 B.弗洛伊德 C.菲利 D.加罗法洛 2、犯罪人类学的鼻祖是( C )。 A.雷奇默尔 B.兰格 C.龙勃罗梭 D.菲利 3、犯罪社会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 C )。 A.菲利 B.加罗法洛 C.龙勃罗梭 D.莫顿 4、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 A )。 A.门德尔松 B.亨蒂格 C.费尔巴哈 D.鲁瓦兹 5、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 ABCD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 矛盾冲突理论 D.综合动因论 6、四道防线的犯罪预防体系制( ABCD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7、犯罪心理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精神分析理论 B. 挫折——侵犯理论 C. 行为理论 D. 社会学习理论 8、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异常论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9、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犯罪,以( A )为主。 A.政治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经济犯罪 D.暴力犯罪 10、1983年9月做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机关是( AB )。 A.党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对犯罪人的分类可以根据年龄、性别、( BCD )等多种标准进行。 A、身高 B、心态 C、性质 D、经历 E、服装 12、犯罪被害人的不良状态包括(ACE ) A、刺激性 B、疏忽性 C、狂妄性 D、脆弱性 E、易感性 F、被迫顺从性 13、从根本上讲,犯罪的产生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ABCD ) A、犯罪心理 B、社会环境 C、自然环境 D、文化传统 14、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进行分类,可将被害人分为( ABC ) A、智能低下的被害人 B、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C、贪财型被害人 D、纯粹的被害人 15、犯罪学的体系主要是由( BDE )等几个部分构成的。 A、犯罪侦察 B、犯罪现象 C、犯罪起诉 D、犯罪原因 E、犯罪预防 1、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ABCD )。 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和信息论 D.系统论与控制论 2、菲利认为犯罪是( ABC )相互作用的结果。 A.自然因素 B.人类学因素 C. 社会因素 D. 国家因素 3、贴标签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C )。 A.萨瑟 B.科恩 C.贝克尔 D.昆尼 4、激进犯罪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 AB )。 A.昆尼 B.科尔德曼 C.科恩 D. 莫顿 5、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BC )。 A.国家权力真空理论 B.国家机能失调理论 C.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6、社会治安的全面治理,要建立起不同层次和配套成龙的( ABCD )的工作体系。 A.预测 B.预防 C.打击 D.改造 7、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8、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BDE )。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9、两道防线的预防体系指( AB )。 A.宏观预防 B.微观预防 C.犯罪前预防 D. 犯罪后预防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中央在分析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 验基础上,于( A )年京、津、沪、惠、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 A.1981 B. 1982 C.1983 D. 1985 1.发生犯罪的客观背景条件是( B.犯罪条件)。 2.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反映的是犯罪场( B.空间因素)因素。3.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 C.犯罪心理)处于关键枢纽地位。 4.我国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是(A.犯罪预防)。 5.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佛罗依德)。 6.犯罪的显著特征是( B.社会危害性)。 7.在天生犯罪人论的基础上,提出自然犯罪的是( C.加洛法罗)。 8.中国古代商鞅认为犯罪原因是( C.欲求)。 9.被誉为美国犯罪学之父的是( B.萨瑟兰)。 10.犯罪学的核心内容是( D.犯罪原因 ) 11.犯罪古典学派最具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A.贝卡利亚)。 12. 犯罪人的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 A极端个人主义)。 13.犯罪人的需要结构包括( A.需要 B.犯罪动机) 14.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C.取证权 ) 15.在犯罪个体原因中处于基础层次的是( C.个性心理特征)。16.中国古代黄老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 B. 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A.1.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 国家权力真理论 B.国家机能失 调理论 C. 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2.犯罪心理主要由(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E.人生观结构)因素构成。 3.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 D.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4.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5.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A.群众预防 B.治安预防 C.法制预防 D.心理预防 E.技术预防)。 1.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犯罪呈现( B.高发 )态势. 2.素有”隐性犯罪”之称的是( A.经济 )犯罪. 3.下列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类型的是( D.复合性) 4. 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产生于( A.20世纪80年代末)年代。 5.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犯罪是( D.职务犯罪)。 6. 跨境犯罪的共同特性不包括(D.暴力性) 7.1932年最早提出经济犯罪概念的德国人是(A.林德曼) 8.职务犯罪的惯用伎俩不包括(A.间接占有) 9.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A.经济因素) 10.经济犯罪不具有以下(D.专业性)特征 二.多项选择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根源有(A.经济根源C.组织根源D.腐败根源E.社会心理根源F.社会道德根源) 2.同时是黑社会犯罪组织和跨境犯罪组织的是(A.意大利黑手党B.日本的山口组D.香港的三合会) 3.媒体已披露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类型中最普遍的类型是(A.劫匪型C.地霸型E.欺行霸市型) 4.职务犯罪的畸形心态的表现是(A.特权心态B.眼热心态C.侥幸心态D.吃亏心态E.扳本心态F.贪色心态) 5.同跨境犯罪做斗争的基本方略是(A.打防结合 B.预防为主)。 1、一般来说,被害人的特征有( ABC ) A被害性B、可责性C、互动性D、参与E、关联性 2、在犯罪的四维结构原因是指( ABCD )。 A、社会生产方式结构 B、社会意识 C、个体人生观 D 、个体心里结构 E、私有制 3、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有( ABCDE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矛盾冲突理论 D、控制系统功能弱化理论 E、本能异化理论 4、犯罪人的认知结构是犯罪人( ABDE )的总称。 A、知识水平 B、认识能力 C、观察能力 D、分析能力 E、判断能力 5、犯罪人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贝卡尼亚 D、门德尔松 E、施鲁兹 6、犯罪心理主要由( ABCDE )因素构成。 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 E、人生观结构 7、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 ABCDE )。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犯罪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汇总版)

犯罪心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3.投射作用:是个人将自己具有的不良性格、观念、欲望、态度等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的一种防御机制。 4.意志过程: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便是意志过程 5.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是从吸收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 6.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由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 7.防御机制:是个体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8.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以此提出了天生犯罪论。 9.虞犯:有犯罪征兆者(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 10.情感过程: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惧、欲等情绪或情感体验,并根据自己或社会的需要采取亲近还是疏远的态度的过程 11.挫折攻击论: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12.心理状态:是指人在一定时间内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是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14.犯罪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15.心理过程: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 16.个性心理: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 17、自卑感论:人具有保护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的权利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 18、偶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开讲啦李玫瑾复习过程

开讲啦李玫瑾

开讲啦李玫瑾演讲稿: 用哲学的眼光看世界 演讲时间:2015-09-12 ——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开讲啦》第150期的励志演讲稿 我今天讲的题目,实际上不是心理学。我在这段时间内,根据我的工作以及我的研究,和我的感悟,我有一个话题想讲,叫“用哲学的眼光看世界”。因为现在社会生活当中,我觉得我们现在娱乐的,已经很丰富了,我们的国学也很丰富,但是我觉得我们的哲学,好像有点冷淡,那么它到底跟我们的世界、跟我们的人生、跟我们的生活是什么关系?所以我想今天来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我想先从一个案件的调查来说起,这个案件的犯罪人他不光体力超常,而且他非常聪明。这个聪明,我们从他作案的当中来看。他最开始他说我要挣钱,我要做大案,那大案是什么呢?他骑自行车外头去找,他就走到一个冷库那儿,正好看到老板在收海鲜。大家知道收海鲜,他那个钱币都是一沓子一沓子,放在桌上的,过完称以后,两沓子就给出去了。结果这小子一看说,这老板有钱。于是他晚上和他几个同伙,跑到人家老板家里头,把人家绑架以后,让人拿钱。后来老板说,我的钱都在冷库,于是就带着他去冷库。把钱拿完以后,他拿到钱很高兴,他就把老板给放了。结果没想到,老板马上就报警了,结果他那两个同伙,因为当时没有电话联系,还在家里等候,结果被警察抓了。抓了以后他很气愤,躲过风头之后,他想来报复这个老板。于是他在别的地方,和他的同伙弄了一把枪。当他跑回来的时候,说句实话,我们警察真的

是火眼金睛,走在大街上,不知道怎么就看出这两个人神情不对。于是我们两个巡警,就把他们俩拦截下来了,说:“你们俩站住,干什么去!”这个时候他们拿出枪,砰砰就开始朝警察打。两个警察当时全中弹,后来牺牲了。那么他做完这个案件,也就是老板没报复成,但是打死了我们的两名巡逻警察,于是我们发出了A级通缉令。大家都知道A级通缉令是重大案件了。这个犯罪人跑掉了以后,后来我们在一个省去围捕他,设计了三道包围圈。结果这小子特别聪明,他去找他女朋友,他走到院门口的时候,他看女朋友一直没有笑,他突然觉得不对。他一脚踏在门口,然后扭头就开始往外跑。我们第一道里边失效了,第二道就开始围上了,第三道在马路上。结果他就讲:“我的想法是,我肯定跑不过他们有车的,所以我就往胡同跑,就让他们的车进不了胡同。”但是摩托车能进胡同,他就说:“我跑不过骑摩托车的,于是我紧跑几步,突然扭头回来,就冲着摩托车跑过去。”我们的刑警虽然穿了防弹衣,虽然戴了防弹的头盔,但是他跑到我们警察跟前,对着脸砰砰就是两枪。这个刑警倒下以后,后边的人全部被堵上,他跑掉了。我举这些例子我想说什么呢?我们的刑警讲,这个人真的是一个天生犯罪人,他绝对有犯罪的能力。 这么一个人,我们虽然A级通缉令发出来了,他居然逃亡了12年。最后的4年呢,他在一个监狱里头,被我们最后筛查出来了。筛查出来以后,这个人抓了,我当时就特别想了解,他的一些犯罪心理问题。当我去见他的时候,我坐在谈话室,半天不见他来。然后我问刑警,我说他磨叽什么呢?刑警说他正在梳妆打扮。我说这小子还梳妆打扮,他们说他很注意形象,然后这时候我就想,我说这小子来了以后,我得给他一个下马威,否则的话没法跟他谈话。他们告诉我,说他在被抓住的时候,他用了一个假名字。叫什么呢?叫周全。他很明

遗传与犯罪

遗传与犯罪 马克思早就断言:犯罪必将贯穿于阶级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什么驱使行为人疯狂地破坏社会,侵扰他人呢?这个沉重的问题,数千年来一直为无数哲人所冥思苦想。犯罪理论在十八、九世纪的欧洲发展到了顶峰,而其共同的结论可概括为:犯罪是人为了追逐快乐而无顾忌地实施罪恶行为。 被后人誉为“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将自然科学引入犯罪学研究,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进行观察得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取决于生物学的遗传”这一结论。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随着基因科技在20世纪80年代的勃兴,基因一行为研究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基因一行为研究议题之一的“基因与犯罪”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里,关于他的《犯罪人论》, 我仅讲述有关种族遗传与犯罪的相关内容。 龙勃罗梭曾说吉普塞人以盗窃闻名,阿尔巴尼亚则以土匪而闻名。他认定,“希伯莱人的犯罪要比其他民族居民的犯罪少”。他们犯罪只局限于诈骗和盗窃,犯此类罪的原因在于“对金钱的贪婪,伤感情的绝望,不被允许担任公职并且享受不到任何公共救济,而对武装的种族迫害做出反应”,而且,“一旦在希伯莱人面前出现一线从政的希望,这种实施特定犯罪的倾向似乎就将消失”。与此相反,吉普塞人则是“完全是犯罪种族的活标本,不断产生着犯罪的情欲和恶习”。希伯莱人和吉普塞人是世界上颇有特色的两个民族,而龙勃罗梭如此抬高一个民族贬低一个民族,在学者中并不多见。与种族原因相联系的是他的犯罪遗传原因论。他列举统计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是,酗酒、残暴、卖淫和精神病都是可以遗传的,而这些因素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种族原因论和遗传决定论,也许是后来龙勃罗梭受到批评的重要方面,他过于看重了“天生犯罪人”了。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其天生犯罪人理论其中一个主要内容便是“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001年的一天,美国俄勒冈市的两个女学生失踪了。随后,警察在沃德·韦弗家后院的水泥板下发现了这两个女孩的尸体。这种情况令那些经验丰富的侦探感到该案似曾相识。因为这个家族的老沃德·韦弗,因于1981年谋杀一名年轻妇女和她的未婚夫而被判死刑,当时他就将那名年轻妇女埋在自家后院的水泥板下。现在,儿子的作案手法与父亲如出一辙。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2012政法系法学专业学生课外阅读推荐书目

一、理论法学 《法律的故事》(美)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 《西方法哲学史纲》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古代法》(英)亨利.梅因,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 《法律与革命》(美)哈罗德.伯尔曼,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法律的概念》哈特,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 《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北京大学出版社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导论》(德)拉德布鲁赫,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律帝国》(美)德沃金,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美)昂格尔,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法论》(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问题》(美)波斯纳,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总论》(德)茨威格特、克茨,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法学方法论》[德]卡尔?拉伦茨著,商务印书馆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波斯纳,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美)特纳,范伟达译,天津人民出版社。 《经济学原理》(美)曼昆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的故事》约翰?来?赞恩著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国哲学简史(英汉对照)》冯友兰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乡土中国》费孝通 《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法律社会学》韦伯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华夏出版社 《行万里路》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破万卷书》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大法官的智慧》邓冰,法律出版社 《罗马法教科书》(意)彼德罗.彭梵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格的定义同样广泛的见于哲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在哲学上,康德的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人格主义学说的起点,其认为人格具有崇高的价值,应形而上学地和各种事物区分开来,而主观的经验是最后的心理的判断标准。在生物学上,认为“人格是社会的刺激价值,别人对一个人作为刺激物而作出的种种反应,表明那个人的人格”。在社会学上,认为“人格是文化的主观方面,或社会的有效性。”1]在法学上,认为“做人的资格就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法学上称主体资格为人格”。2]在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机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3] 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5] 上述前两种观点都认为犯罪人格只有犯罪人才具有。我们分析发现,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同样具有与犯罪人一样的人格特征。如果说一个人是在实施犯罪后才具有犯罪人格,就好比说这种人格是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间最后形成了,此前的就不是犯罪人格,这显然是与人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认为,犯罪人格同样为潜在犯罪人所具有,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并能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鉴于此,我们较为同意上文中的最后一种观点。 值得商榷的是,犯罪人格究竟能否“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心理学上,这与“个人—情境”的争论紧密相关,普遍的观点认为,行为是由个人与情景的互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并不具有跨情景导致行为的完全一致性。美国犯罪学家萨宾(T.R.Sarbin,1979)从哲学层面区分了最初原因(originalcause)、直接原因(efficientcause),以及有效原因(effectivecause)或形式原因(formalcause)。直接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前体,原则上讲,人们之间的各种行为在这种直接原因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6]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但这种原因可能是原发性或继发性意义上的,并不见得就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且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环境或者说情景条件,才能共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并不能说人格能够直接导致犯罪。至于犯罪人格究竟应界定为一种“身心组织”还是“心理特征的总体”,我们认为这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传统的观念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只涉及人类的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而自20世纪二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心理学被认为是对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直到七十年代又改变为心理学是对行为和心理历程研究的科学。7]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的身心组织。 二、为何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8]: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Exner)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性格学分类;②犯罪社会学分类;③犯罪心理学分类; ④遗传生物学分类;⑤刑事政策学分类;⑥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Schafer)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法律类型学;②多因论的类型学;③社会学的类型学;④心理学的类型学;⑤体质类型学;⑥规范类型学; ⑦生活—倾向类型学。

犯罪预防理论

第八章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 什么是犯罪预防?犯罪能否预防?如何预防犯罪?这些都是犯罪预防研究的问题。 ●一、犯罪预防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 1.狭义 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上犯罪行为的发生。 2.广义 罪前罪中罪后预防。其特点是不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中的阻遏措施和犯罪发生后的惩罚与改造方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不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预防犯罪不能只靠某一个国家机关,而应该是全社会参与。防止将预防犯罪工作封闭化、狭隘化和神秘化,克服单纯依赖刑事司法机关所导致的预防犯罪效果不佳的状况。 2.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罪犯。任何行为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在外界不良环境作用与影响下,经过了渐变与质变的过程。犯罪预防的对象包括:(1)犯罪后被处以刑罚并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防止他们释放后重新犯罪,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教唆犯; (2)已经实施了犯罪或刑满释放人员,防止他们从偶犯变为累犯,从轻犯变为重犯,从个体犯变为团体犯,从单一类型犯罪变为犯多种罪的罪犯; (3)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劣迹的人,防止他们走向严重的犯罪道路;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亲人,防止他们因激愤发生报复性犯罪; (4)目前尚处于守法状态的普通公民也应属此列,今天的守法者并不证明与保证永远的守法而不犯罪。 3.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 犯罪预防的目的任务是多层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条件,惟如此,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减少与根治。

犯罪学

犯罪学 1、什么是犯罪学:狭义: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专门科学。广义: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防止犯罪的对策的专门科学。 所谓的犯罪学就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 2、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1)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案件而提出的集合概念,它是犯罪各种反映形式的总和。(2)犯罪现象是一个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 (3)一定时期一定社会里的犯罪行为。 3、古典犯罪学: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功利主义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驱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4、刑事古典学派:1、在犯罪观上,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5、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两个方面。所谓隔世遗传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如肉食动物及野蛮人)。所谓病理关系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和疾病。 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没有联系,于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 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否有本质区别是古典学派与人类学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犯罪人属于人,仍然具有人类的一般属性; 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 6、刑事社会学派: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 7、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要判处死罪而导致犯罪人不再去犯罪杀人,更多的,犯罪人在犯罪杀人后其所做的,都是想尽一切的办法来逃脱法律的抓捕及追究。犯罪辐射是一种犯罪的具体形态,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稳定。从法学应用的观点出发,加强对犯罪辐射的遏制,从而希望达到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甚至是消灭的态势下,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8、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⒈犯罪根源(各种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⒉犯罪原因(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因素)⒊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借助的必要因素。)⒋犯罪的相关因素(犯罪直接原因发生作用的外围辅助条件)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班级:06监本一班考号:060101029 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犯罪学实证学派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正文: 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 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 on List,1851-1919)。 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而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

犯罪人格理论与精神病质

犯罪人格理论与精神病态 Criminal Personality & Psychopath Samuel Yochelson 和 Stanton Samenow总 结的犯罪人格特征(Criminal Personality) ?其研究始于一个极具野心的以精神分析理论为 指导的暴力犯罪人长期临床观测和治疗计划 (1970-1978) ?这一研究本身遭到了完全的失败,但是两人以 他们8年来积累的临床笔记对其研究进行了深 度反思,提出了犯罪人格的概念并进行了极为 细致的描述 ?犯罪人格概念基本上是一个纯描述性的总结, 由此提出的所谓“认知理论”几乎完全否定精 神分析理论及几乎其他各类犯罪学理论 ?在理论上极具争议性,但是其根据对数百名严 重暴力犯罪人长达数万小时的观测与接触形成 的深度描述和分类总结为了解犯罪人心理活动 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犯罪人格”并不是对所有触犯 刑法的个人的一个普遍性描述 Yochelson和Samenow的观察人群几乎全 部由重度暴力犯罪分子组成,根据访谈记 录,被观察对象所犯罪行足够每人平均服 刑1500年,由于他们行为的极端性和非常 理性,法院判定他们存在严重精神障碍, 而不得不在精神病院而非监狱服刑

犯罪人格拥有者的心理画像 ?暴力倾向(虐畜,破坏财物,纵火,持械行凶)在童 年及开始出现而全无愧疚,对惩戒的“受害人解读” ?性格冲动,无计划,缺乏责任感与同情心,无法维持 稳定的人际关系和感情 ?性生活无节制并伴有虐待倾向,性活动强调权力欲满 足而不仅仅是性快感 ?喜怒无常,无理由的反社会行为,经常性的空虚感或 无聊感 ?自我意识上自暴自弃与极度自我膨胀交替出现,对轻 微批评也会反应过激 ?撒谎成性而多疑,待人严而待己宽 ?多数智力正常或高于常人,具有迷人外表并善于通过 欺骗和操纵他人达成个人目的 犯罪人格研究的无心插柳 ?Yochelson和Samenow撰写《犯罪人格》一书的初始目 的是反驳既成心理学理论,尤其是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并创立其自成一派的“认知理论”和“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其理论当时在心理学界影响有限,但是其对严重暴力犯 罪人的症状性描述却备受重视 ?两人专著的初始目的是否定严重暴力犯罪的精神病学机 理,但是其实证数据却对这一方向的精神病学研究起了侧面印证作用 ?精神病学中很多关于特定严重犯罪人群的研究都对其犯 罪人格的描述有所提及 ?其中与犯罪人格最为近似的是对一种特殊的行为性精神 障碍“精神病态(Psychopathy)”的描述与研究 《美国杀人魔》:隐藏于我们身边,披着迷人外衣却暗地里无恶不作的恶魔—这一虚构角色直接脱模于经典的精神病态(Psychopath)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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