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刑法学笔记 高铭暄

刑法学笔记 高铭暄

刑法学笔记  高铭暄
刑法学笔记  高铭暄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木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ft己的怠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亊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崙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怠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冈而具有阶级性。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界是犯罪与刑事贲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人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申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_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点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有两层食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围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在我国,特別刑法也就是指平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中一刑法和附属刑法。申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W全部或基木上是刑法规范,包拈刑法典、申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申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車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木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禽义所作的说明3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亊法律屮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在附属刑法屮,刑法规范+是主要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1古以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存制和阶级的出现,刑法才作为阶级矛质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怠志和利益制定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T具。刑法规定的基木内容是犯罪、刑事贵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刑法的阶级木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木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刑法、封逑制围家刑法和资木主义围家刑法,尽管冈国家类型不同和朝代更替使得刑法的内奔和形式有所差异,但它们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它们都是镇人民的丁.具。这就是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木质。当然,剥削阶级围家刑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处罚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犯罪人,也规定了… 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并小能掩盖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阶级性。与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不同,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展逑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人人民群众的意志,保:R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人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亦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屮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屮,宪法是根木大法。宪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木的部门法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刚史为广泛。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定范W内的社会关系的。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佼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T进行刑亊制裁即适川刑罚严厉。刑罚+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正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修订后的《刑法》的特点.? 1、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答性; 2、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木国国情与适A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第二节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

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刑法的tJ的,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椐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木法。”根据该规定,刑法制定的y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决定的,与刑法的任务一致。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射又利、民土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逑设事业的顺利进彳」:。”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U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只有惩罚犯罪,才能吏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吏有效地惩罚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木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W人K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与繁荣,闪此,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3)保护公民的人r?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根木任务,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亨有的人权。

(4)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一般说来,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邡货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景刑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哲相辅相成3M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介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人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木身需要明确界限,或哲为解决最萵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法的原则性分歧而进彳/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屮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成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

(1)在刑法屮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屮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屮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2、 ^法解释,就是由最高nj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申.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所做的解释。立法解释和法解释M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M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其主要特点是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缩小。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主要特点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与条之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怠图,阐明立法的上要精神。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1)、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M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y的、事物M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M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木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亊法的怠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木精神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木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M法的意义;第二,刑法基木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木精神。

刑法基木原则具有强人的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K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夼利于实现刑法的hi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景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拈起來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木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允许法trti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淸晰,意思确切,+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木食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

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得亨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得闪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 同的刑罚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密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闪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s 刑的轻重上冈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小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贲刑相适成原则的含义是:犯多人的罪,就应承担多人的刑事贵任,法院也Kv: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A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亊贡任大小时,+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冈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密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货刑相适成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景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纠正重定罪轻景刑的错误倾向,把景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組想,强化景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法院景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屮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ra,也称刑法的适用范1刊,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仆么人具有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I剌问题。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儿种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木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4、适用木国刑法。这一原则是逑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准,凡是木国人犯罪,都适川木国刑法而+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木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木国领域内,亦不适川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木国公民应保证对木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木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木国围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木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木国领域内还是在木国领域外,部适用木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木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峦。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中.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佼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木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木国领域内还是木国领域外,

都适用木国刑法。

现代卅界各国刑法多以屈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屮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木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木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K 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荞航空器。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屮,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車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3(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治地方+能全部适用木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冈或荞贫的人民代表人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K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屮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小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成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闪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木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0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锊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古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其三,少数民族地K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能与刑法的基木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肀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木法作出的例外规定。(1)犯罪彳T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围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论按照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围刑法。M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萵刑为3年以下有期徙刑的,可以不予迫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l、V: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围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千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荞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奍公K犯罪,我国刑法科权管辖,以保护我网围家和公hi 的利益,但脊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脊期徒刑(对低于3年奋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M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凡是我国缔结或考参加的国

际条约屮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屮国人还是外国人,也小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W内,如+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成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屮,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M和条件的限制,U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奍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ffl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围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荇遍管辖原则。第叫,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川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荇进入我国领域。闪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U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Mj法丁.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挤。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稃的旧法,或沂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屯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ff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拈起來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认为是犯罪或冇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屮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木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亊责任的最上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凸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

于犯罪的定义,灼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木质特征,即完全W 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咨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木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木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屮缺乏操作性。(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木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峦木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褪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泝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CJ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邡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人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木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幵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木依据3这是较为完答、科学的定义。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木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积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存密切联系又釘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足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叫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木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木特征的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H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呰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1: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

(2)任何一种犯罪都呵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宙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怠义而为该彳」?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沾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曲、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佼犯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犯罪客观方酣,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冈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車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而: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注。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咨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

成犯罪的必挤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重要怠义,它有助于认i只犯罪的木质,揭不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峦程度,正确地裁景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ffl,对犯罪客体作不冋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怠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厲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M法屮的作用,解决刑事Uj法屮诸如定罪锻刑屮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不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

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車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密性的程度。研究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区分各种A体犯罪的界限,在景刑中决定刑罚的轻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故:S杀人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但是,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鉍,将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简牟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正是根据主要客体,把某一犯罪列入有关类的犯罪屮,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

财产罪屮,把绑架勒索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丄权利罪中。所以,主要客体也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某一犯罪的性质d 欠要客体是立法f;?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对于具有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景刑也有决定作用。

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的基木涵义: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釘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T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沂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

是分+清犯罪性质的,只柯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是任何犯罪都+可缺少的,

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小一定受到损害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刚是确定的,闪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密的客观外在琪实特征。犯罪客观办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崙的要件。犯罪客观方曲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搭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危害结果是人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格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冈此,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屮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而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而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刑;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輅的核心冈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而,对正确定罪与《刑有着重要怠义:

(1)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K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犯罪客观方血W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客观方lilj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犯罪客观方面W助于正确景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成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屮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冈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密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冈此,研究和把握刑法

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怠义。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怠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根枞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木特征:丨、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峦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刑法屮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拈为两种基木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3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能构成。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1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0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小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木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危害结杲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们认为,根据我围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

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峦行为的贵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峦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以危害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峦结果。

非构成结果表现为:1、存在于未遂犯或荞屮止犯的屮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屮的、超出基木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屮的随怠结果。将危害结果划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屮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正确定罪景刑3 (2)K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依据危苫结果距离危峦行为的远近或危窗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窖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屮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杏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屮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景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杲之间的因杲关系

冈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ff 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冈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怠义,这是冈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木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冈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贵任,就必须杳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M具有闪果关系。换言之,杏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密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五节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施的。在刑法上,它们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M是少数犯罪,才将它们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即它们是选择性的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屮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贵任的I':!然人和甲-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1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屮最基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甲.位主体在我国刑法屮不具有普遍意义。&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然人。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車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亊责任所必耑的,行为人具格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奔,是行为人对&己所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稈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西的状况。前柝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冈素的制约。后冇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疚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稈度也会有?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闪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M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缶,应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小负刑事责任或荞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冈精神病而+能辨认或荞不能控制ft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峦行为无刑事贵任能力的情况。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屮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冈,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M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0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费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冇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怠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密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峦行为以教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別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第17 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車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 .完全不负刑車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具备辨认和控制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

缶贡任能力。冈此法律规定,对小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己经具答了? ?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1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答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冈此,法律要求他们对己实施的严重危苦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亊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朿ft己,因而他们己经具格了基木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1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己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

原则:

1. 从宽处罚的原则。

2. 小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五节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申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舉位犯罪的两个基木特征是:

第一,笮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争位、机关、团体。

第二,甲.位犯罪的存在范M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中.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贵任。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中.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中位和该中.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荞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脊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甲.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I 丨的和犯罪动机。其屮,罪过即犯罪的故怠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界,是构成任何犯罪缺少的上观要件;犯罪的| |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济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

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答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景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而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景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故怠,是指行为人明知ft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怠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故怠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3犯罪故怠包括两个要素,即认i只闪素和怠志冈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fnj接故m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S,是指行为人明知£|己的行为必然或莕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屮,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W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hi的而放任労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bl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屮,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汁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K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竞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荞都明确认识到&己的行为会发生危杏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峦结果的发生。二奍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闪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W能发生;而问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冈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W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tl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密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或矜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人意的过失和过于tl信的过失两种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人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疢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冈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K别

过于tl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冇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峦社会的结果,并且都4、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荞的区别也是明显的K别。

宵先,在认识冈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窖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里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木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密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痛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 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冈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里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荞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冈引起的,+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我国刑法屮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M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宙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 +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荞过失,而是由于+ 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怠外車件。我国刑法屮怠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密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椐当时的客观情况和彳j?为人的主观认i只能力,他根木没有也+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意外事件与疏忽火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木质区别。两泝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木质K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可能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怠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木原冈。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怠外車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冈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R分意外事件和疏忽人怠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U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密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U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Id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H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屮,间接故M犯罪和过失犯罪+可能存在犯罪11的和犯罪动机。冈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明确的指N即确定的H标,必然要有为了实现这一既定丨I标的积极it!求行为,而无论是间接故意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还是过失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密结果持疏忽人意或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都+具备犯罪tl的所需求的行为的鲜明的U标性。另外,犯罪动机和犯罪U的是密切联系而存在的,行为人冈为某种需要而形成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指引和推动下确定犯罪tl的,如果说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具有动机却不存在犯罪H的,就违背了犯罪动机与犯罪bl的的辩证关系。所以,我们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H的和犯罪动机。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II的和犯罪动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两荞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通过犯罪活动表现出来,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二翁甚至是一致的,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峦性程度3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y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犯罪y 的的形成。

犯罪u的和犯罪动机的K别主要表现为: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w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

罪H的,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2)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3)从犯罪w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屮的地位来看。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

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H的,则不成立此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是其适例。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景刑。

(4)犯罪活动与犯罪u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六节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車实情况+正确的认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拈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只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0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儿种情况。

(―)假想犯罪

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其三,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犯罪。这是一

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i只到G己的彳/为己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何种罪名,

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亊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M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車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儿种情况:(丨)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荞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同。(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三)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异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T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错误

冈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1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冈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冈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丨)行为人误以为£1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冈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6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tl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II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屮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峦,对+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其 +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杏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木人或奍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

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峦也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为了避免公民

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

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R,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

行为。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

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拈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

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R; (4)对意外事件+能实行

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冈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屮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同:如果主观上存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W过失,则成当按照怠

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贵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木人实行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夂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防P.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木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是指公K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内,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人损害,应当负刑亊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人损密。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的。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肖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琪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存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者

他人的人5、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女持公民实行紧急避险行为,是因为它虽然造成了较小的合法利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说,它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网)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实施;(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意义:1、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损罟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人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1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给社会的损害;2、有利于培养广人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俎想。

二、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避险过当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构成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具备上述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由于缺少该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为是避险行为,冈而也谈不到避险过当的问题。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给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通常是疏忽火意

的过失,即行为人成当预见&己的避险行为所损窖的权益可能等于或冇人于所保全的权益,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小应有的损害。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

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与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没有对避险过当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所以,在迫究避险过当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过当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刑法分则屮的相疢罪刑规范定罪:刑。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贲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別。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总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两ff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荞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辔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人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冈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小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法侵害若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喾、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匕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小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法侵密可能造成的损峦+过于悬殊即可,冈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法侵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

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人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瞥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怠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冈而停||?.

下来的谷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木类型:一是犯罪

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屮屮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W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究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济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外非都存在犯罪停形态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怠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己经具輅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木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犯罪既遂

形态上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

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R别标志的犯罪。2.行为犯3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要求造成

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

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屮,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异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冈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答形态及预答阶段的屮止形态之别3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木构成设置的,对既遂犯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实践中,应当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景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但疢注意对同种罪危苦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在既遂犯同时具缶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要注怠同时引川相关的条款。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格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