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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注册、执业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注册、执业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注册、执业准入制度

护理人员注册、执业准入制度

一、护理执业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护士条例》,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在我院从事护理活动,必须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者,方可从事护理活动。

(一)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执业注册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经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做出决定,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6、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九条规定。

1、凡调入我院的护士必须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

2、调入后必须及时申请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3、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变更。

4、变更执业注册前同未注册护士资质,不能独立从事护理活动。

(三)延续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规定。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

2、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条件主要是《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准许其继续执业5年。

(四)注销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规定。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3、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

(五)未注册护士管理

1、实习护士应在带教护士(必须为执业注册护士)指导下完成护理活动,执行医嘱需由本人及带教护士双签字。

2、未注册护士参照〈〈转科护士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各科不得自行聘用合同制护士从事临床护理活动。

二、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为了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一)全院护理人员必须在《护士条例》规定下,从事护理工作。

(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

时经执业注册,并保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三)全院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并经院方聘任,持职称资格证书、聘任书上岗。

(四)护理部主任须经院方聘任,参加国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管理专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持《护理管理人员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上岗。

(五)各科护士长须经院方聘任,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单位举办的护理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考试合格,持省卫生厅颁发的《护理管理人员上岗证》上岗。

(六)凡在ICU、血液透析室等特殊科室工作的护士须经过指定的医院专科进修培训,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护士素质,正规院校毕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科护士上岗证上岗(在有效期内)。

(八)助产人员须经上级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新分配护理人员在一年的转科期间,须在上级护理人员带教下参与护理工作,一年后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执业注册后,才可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十)新招聘护理人员一年转正后,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者,只能从事生活护理或外勤服务工作,等待第二年执业考试。两年未取得执业证书者,取消护士工作资格。

(十一)护理实习生在注册护士的带教下,参与各项护理工作。

(十二)进修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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