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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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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法制宣传资料

一、法律普及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一、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二、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三、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

来。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若不注意用道德、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用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学生守则等来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熏陶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而沾染上不良习惯、不良行为,不加管束,任其发展,必然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方面教训和事例枚不胜举,青少年朋友要注意啊!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列举一些不良行为发展的轨迹,请青少年朋友注意:

吸烟——易伤害健康、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

诱发不良交友。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

另一个重要的倾向是,一些不法商贩和毒贩勾结,在烟卷中注入毒品,采取零卖、赊账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兜售,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不知不觉染上了毒瘾,为弄钱吸毒走上犯罪。

旷课、夜不归宿——易受外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益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擅自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打架斗殴——易产生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好斗、脾气暴躁,遇到

不顺心的事,可能大打出手,持刀害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自己的孩子不能随身携带有伤他人的器具,这是对孩子的关爱。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易发展成抢劫

有的孩子养成一种不良习惯,想要什么就非得到不可。如果家长不答应,他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不择手段向他人索取,甚至进行敲诈勒索。遇到被索取对象的抵制或反抗,极易使用暴力,这样性质也就变成了抢劫犯罪了。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易诱发性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色情、暴力等黄色文化污染。据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在押100名未成年犯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32%;经常进入录像厅的占39%,曾进入过的占51%。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色情文化污染,是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原因。

与品行不良的人交友——易近墨者黑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向,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

常州地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高达60%以上。这与不良交友有密切关系。因为,青少年阶段是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这一阶段其模仿性极强,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很大。由于在他们周围同他们长期来往的都是一些有各种不良习气的人,所以容易染上好吃懒做、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从而使之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携带管制刀具——易导致严重违法犯罪

什么是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处罚。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遇到情况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他人伤害,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的发生。

法制宣传资料

实验中学法制宣传资料 一、法律普及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一、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 二、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三、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若不注意用道德、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用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学生守则等来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熏陶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而沾染上不良习惯、不良行为,不加管束,任其发展,必然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方面教训和事例枚不胜举,青少年朋友要注意啊!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列举一些不良行为发展的轨迹,请青少年朋友注意: 吸烟——易伤害健康、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诱发不良交友。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 另一个重要的倾向是,一些不法商贩和毒贩勾结,在烟卷中注入毒品,采取零卖、赊账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兜售,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不知不觉染上了毒瘾,为弄钱吸毒走上犯罪。

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宣传材料

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宣传材料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

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买好东西玩,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双休日、寒暑假,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听到看到许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增强法制观念,做合格的中学生演讲稿

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做合格的中学生》。当文明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守法公民,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是我们青少年学会做人的前提。 同学们,虽然你们有了一定的思考意识,但年龄特点导致你们判断是非能力不强,有时容易被人蒙骗利用,或被外面的世界诱惑而分不清谁真正对你好,从而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有些现象我们学校也曾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又比较喜欢贪玩贪吃,没钱就爱小偷不摸或敲诈勒索,小到几块钱,大到几百块、手机、M P3等等。还有的同学很冲动,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还有极少部分同学与社会上的一些闲杂人员或被学校开除的上届学生交往密切,出入网吧、电子游戏厅、KTV等场所,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再就是部分同学喜欢到网吧和黒网吧上网,一些网吧和黒网吧惟利是图,从而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毒害我们学生,从而导致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同学们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港区初中规章制度。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要求来做,就一定是一位好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大家要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违法。同时也是我们保护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如果有人对你有敲诈勒索、威吓打人等不法行为时,一定要把情况如实向家长、老师讲,或者及时报警作文,千万不能听之任之,一声不吭,要学会保护自己。 三、要善交益友、不交坏友。同学们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学们要与正直、诚实守信、能够帮助自己上进的人交朋友,不要与对自己道德品行产生不良影响的人交朋友,要坚决杜绝与校外不良青年的来往。

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篇四】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依法治市办、司法局关于开展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xx小学结合自身实际,制订“‘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校长) 副组长:xx 组员:各班主任各科任教师 三、活动安排 (一)进行一次守法宣誓活动。 大队部利用升旗仪式,组织了神圣而庄严的宣誓活动。在庄严的国旗下,大队辅导员带领全校师生进行了守法宣誓,号召全体学生在“争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的前提下,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做新世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宣传片。 组织学生于多媒体教室观看《警示与反思》未成年人法制教

育专题片。影片中一个个鲜活的实例给大家敲响了法制教育的警钟,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法的意义、守法的重要性和护法的责任感。 (三)开展了一次法制宣传主题班会。 在班队课上,各班级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的契机,开展了一次“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班会,活动能填补了学生的法制知识空白,使全校师生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 (四)组织各班学生制作法制手抄报,并展开评比活动。 学生们在一张张手抄报上书写着自己的对法律的认识,在活动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制教育,提高了学生知法、守法,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日活动在普法工作及学校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实施,确保各项宣传任务的落实。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校实际,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三)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五)留存资料,建立档案。

全国法制宣传日演讲稿

全国法制宣传日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心中有法,学法用法》。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花草树木的蓬勃生长,不仅需要有阳光雨露的滋润还需要有人为它们浇水、施肥,更需要有人为它们除草、捉虫,消除病害。不懂法的孩子是最可悲的孩子,没有法律保护的孩子是最可怜的孩子。我们需要高山一般的父爱、大海一般的母爱,更需要春天般温暖的社会之爱。我坚信,有党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优化,祖国的花朵一定能够灿烂地开放!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心中有法,学法用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 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

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 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 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 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 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 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 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 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总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 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这都寄希望于广大 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 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各位同学,你们好! 今天来到贵校是为了宣扬《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让我们的同学们更早更透彻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健康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 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 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 仰等,依法平等享有权利。

农村法制宣传资料Word版

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4、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臵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校园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校园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导语: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以下是本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校园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安全的校园,是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条件。法制社会,是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希望这次活动能够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让我们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我们一起为共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而努力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值此佳时,由我院保卫处和学工处主办,院学生会治安保卫部、外联部和大学生教育爱好者园地承办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建文明和谐校园”校园安全?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以创建平安校园为契机,联合咸宁市直有关机构希望通过宣传,让在校学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认识到校园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更好的让学生亲身学习和体验来加强其保护和防卫能力,提高大学生面对危机以及突发情况时的防护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巧,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做到人人参与安全防范,人人懂得安全防范。使学生在走向社会时有更加充分的准备,更好的迎接社会中的各种挑战。 在系列活动中,我们在12月1日—12月3日先以法制

宣传板、消防知识展板、校园安全海报以及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法制安全知识,让同学们了解法制安全,在12月4日上午我们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全院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了解我院学生的法制安全知识程度,从而了解我院还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全面的了解并及时处理我院还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12月4日14:30,在我院教学楼n101开展了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大会,邀请了咸宁学院的林教授和咸宁消防支队的李参谋为我院学生讲解相关的知识,让我们深入透彻的了解法制安全知识,在大会结束后,院领导带头进行法制宣传签名,同学们纷纷加入了签名行列,让法制深入人心。 12月4日,院学生会的工作人员在我院的14栋楼下宣传栏和17栋宣传栏派发“校园安全问卷调查”宣传单页,设立法制宣传点向过往同学宣传法律知识,解答安全疑问。院学生会办公室等科室相关负责人亲自到校园各宣传栏粘贴宣传海报,接受每一个同学的咨询,宣传校园安全工作。 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宿舍同学如何正确使用各种电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防备问题,甚至在无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火灾的一些应急措施等。通过此次法制与人身安全宣传,同学们对法制建设活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也认识到了安全和个人财产 的重要性。院学生会就文明值勤、依法管理分组展开讨

法制宣传材料-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定义: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 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 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期限和形式: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物的维修和改造 ◆如果租赁物需要维修,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及优先购买权:

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和数额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例】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某、李某、 吴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 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 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安全法制宣传材料

李镇中心校安全法制教育宣传册 人身安全 一、在家 1、选用规格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防盗门,独自在家时关好门。 2、睡觉前应将窗帘拉上,如发现有可疑人物在屋外徘徊,打110报警。 3、如果有外人使用过房门钥匙,安全起见,应该换锁。不要随便将房门钥匙交给钟点工或其他陌生人,防止他们配钥匙。 4、在遇到陌生人送花、送货、送邮件、抄表等要求开门时,要多加小心,在确定对方身份后才可开门。 5、如电表在室外,遇到突然断电时,应该先留意屋外有没有危险情况或可疑人物,才出门查看。 6、给家里老人或保姆留下你的联系电话号码、小区或大厦管理处的电话号码、报警电话110,预约访客及送货者的资料。 7、到达住处前应注意是否遭人跟踪,若发现有人跟踪,不可立即回家,应前往附近商家或公安局、派出所求救。8、如果回家时发现家里有异样,如锁撬坏了、门开着、窗户被人打破,或者屋内有声响,怀疑贼人仍在屋内,不要贸然进去,如被贼人发现可佯装自己找人,找借口离开向邻居求助并迅速报警。9、在家中遇到歹徒入屋,不要力搏,要想办法报警;或者大声呼喊,吓走歹徒,设法让邻居知道你的处境,向外界求助。10、如果半夜醒来听到有闯入者发出的声响,首先要镇定,不要轻易让闯入者发现你醒来,然后决定该用什么办法对付才最恰当。你可以开灯或者开关房门发出声音,如果一人独处也可假装呼喊家庭成员,大多窃贼不愿正面冲突而逃离。但也有穷凶极恶者可能萌生歹意,应量力而行,最好在不惊动入室歹徒的情况下先打电话报警。11、如果有房子出租或出售,不要独自领人看房,可要求房地产中介代表陪你。12、不要随便邀约不太熟悉的朋友/网友到家里。(请参考“关键词:网友约会” A34版)13、搭乘大厦电梯时,注意同乘者是否面目可疑、不按楼层。一进电梯请先注意控制表上警铃位臵,遇到危险时才能立即反应,不至于惊慌失措。14、处理个人财务的态度要谨慎,避免向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组织借贷,以免惹祸上身。15、若有友人深夜来访,需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服装,不能以为对方是朋友就不以为意。16、待人接物不宜夸耀财富。 二、出行 1、如果你是女性,在外出时穿着上避免过于暴露,要学会从外表上保护自己。 2、不要将手机或MP 3、MP4挂在脖子或别在腰上。3、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包,如果一定要带,请不要使用双肩的休闲背包或者手提袋,最好用斜挎包,在外面时将包放在身体前。 4、不要结交损友,不要沉迷赌博,不轻易涉足不良场所。 5、行路的时候应注意是否遭人跟踪,并在人多的地方适当求援。 6、如果你经常走夜路,准备好防袭击警报器、哨子、防狼喷雾等,尤其持续发出响声的警报器,可以吓走袭击者。 7、走人行道的时候尽量靠里侧,把你的包也靠紧身体,有拉链或者包扣的一边朝内。 8、边走边察看行走沿线的地形地貌,留意可疑人员,随时保持戒备心理,行走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与可疑陌生人或障碍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9、走路的时候不要将MP3或收音机耳机的声音调得太大,因为如果此时背后有来车或者人接近你,你不能提前听到并做出反应。10、对在人行道上行驶的摩托车保持警惕,听到身后有摩托车声响或者人跑动尽快避开,尤其在晚上光线不太好的路边行走时,要随时张望前后左右,注意避让企图接近的可疑人员。11、如果有人抢夺你的包,第一时间松手把包给他,因为紧抓不放很可能让你受更大伤害,谨记这点,生命安全永远比任何财物更重要。12、你在晚上出门时可以拿件外套,将包裹住,避免被抢劫。13、如果发现有人跟踪,可以立刻横穿马路,来验证你的怀疑,必要时还可多次横穿、变换行走路线。如果你仍然担心,就去最近的人流较多的地方,或者光线条件较好的地方,并打电话报警求助。14、如果你有到公园或公共场所锻炼身体的习惯,不要长期有规律地保持固定路线和时间,可随时变换,并尽量身处人较多的区域,避开草木茂盛的地带,让你和其他人可以彼此看到。15、不要为了抄近路,独自穿越僻静、人稀、地形复杂、黑暗的巷子、公园或工地。如果不得不走,要前瞻后望,左顾右盼,快速通过。到光线暗的交叉路口时,小心暗处有无可疑人员埋伏。走到治安状况差的路段也要提高警惕。16、如果突然有车停在你身边,不要离车太近,尽量让自己在周围人的视线内。如果你感到自己受到威胁,立刻大声喊叫,如果有警报器,立刻打开。可能的话,记下车牌号和车的特征,这些对于警方都是有用信息。 三、如果受到袭击怎么办? 1、你拥有充分的自卫权,以适度的武力和携带的诸如雨伞、指甲挫、钥匙等用具向袭击者还击。记住,法律禁止公民携带非管制性刀具和其他攻击性武器。 2、攻击和强奸都是严重的罪行,不管作案者是陌生人还是你认识的某个人,罪名都一样成立。 3、你需要立即打电话报警,尽量详细准确地向警察描述每一个目击者的姓名、地址,回忆描述袭击者的面貌特征。如果案件牵涉到车辆,要留意车的颜色、车牌号及品牌型号。向警察报告案件过程始末。 4、受到袭击后,能不清洗的话先不要洗,要保留重要的证据,等做完相关的司法检验后再冲洗不迟,这些证据,是指证疑犯的有力武器。 5、如果案件需要审讯,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你的隐私将受到保护。 四、万一不幸被绑架怎么办? 1、首先要保持冷静与警觉,保持冷静才不致处于劣势,切记求生的信念与逃脱的准备。 2、主动机巧地与绑匪沟通,根据其反应说些绑匪接受的话,争取存活的时机与空间。 3、尽量进食与活动,维持良好的体能状况。 4、如对方持有利器,先设法安抚攀谈,让他放下武器。 5、衡量是否有能力逃跑,再运用随身携带物品自卫。 6、若无充分把握,勿以言语或动作刺激绑匪致遭不测。 7、如周遭有人,可乘机呼救引人注意,伺机逃脱。 8、应佯装不懂绑匪交谈所使用的方言。 9、伺机留下求救讯号,如:眼神、手势、私人物品、字条等。10、一旦被绑,应凡事顺从,采取低姿态,以降低绑匪戒心。11、可适当告知绑匪自己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但对于经济状况,应饰词搪塞。12、一旦有机会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实施方 案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今年是实施 “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xx建设纲要(20xx一2015年)的开局之年。为做好今年“12i”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期间法治xx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决定在全市 开展xx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建设宣传活动,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xx。 二、时间安排 从11月下句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三、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创建集中宣传 活动 1、时间:2ol1年l月2日(星期五)上午9:0一 l: 2、地点及参.加单位 (l)主场:地点:市人民广场参加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 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一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 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市地税局南 谁区。 、团市一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3一5人.及琅圳各单位参加活 动情况表(附后一)于11月30日局区前传真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办公室(传真号码:。)(2)分场:各县一(市)。

3、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 律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 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 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2)结合实施“五大战略”和“五个xx”建设,积极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学习宣传,大力宣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宏观调控、资源环境、土 地经营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科学发展,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3)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 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 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4)重点宣传普法和法治创建在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 传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 4、形式 (1)主场:参加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自行准备宣传资料,通过布置宣 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接受群众咨询、开展教育宣传。 (2)分场:在辖区繁华地段,通过悬挂标语、横幅,接受群众咨询, 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等形式,开展教育宣传。 (二)以“流动法律课堂”为载体,市人社局、市教育 局、市经信委、市农委、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进学校、进企业、市建委要分 别组织集中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所、进 工地活动。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活动期间自行组织开展一次法制 ri或讲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口各县(市、区)、市直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动的指导,围绕中 心工作,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加强对活切实开.展系列活动宣传活动。 (二)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公司法制宣传资料

公司法制宣传资料 导语: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公司法制宣传资料 普法以来,莱钢集团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为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保证。 我们在抓好全员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根据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需要,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一)突出重点人员,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莱钢一直把抓好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作为工作的重点,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各级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每年举办法制培训班,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法制培训。实现了法制教育进党校,所有新提科级以上干部要在党校进行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上岗培训。开展“净心”、“警示”教育。自*年开始,分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犯人现身说法,使广大干部从心灵上受到触动,提高了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岗位,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每年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程、财务、供应、销售等部门、岗位人员进行专题教育。近几年,突出抓了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资金调度、合同管理、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教育和监督制约。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亲自为工程管理人员上法制教育课,提出了“招标活动不准收受索要投标方或施工方的礼金、回扣”、“不准单独或在家中接待投标方”、“不准透露与招标有关的信息”等“八不准”要求。由于教育、规范到位,在总投资140多亿元的莱钢“十五”技改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违规违纪案件。工程建设创下了高炉、转炉、焦炉等全国同类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建设成本和达产速度等多项纪录。 (三)突出重点内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举办法律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重点加强了公司法、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增强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深入学习贯彻合同法,规范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先后举办了10期合同管理培训班,对562名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针对企业生产安全第一的要求,加强了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考核,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保证。公司连续4年被省工商局认定为“企业年检免检单位”,连续16年被评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校园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校园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2010年9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要: 1、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二、中学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1.防止意外伤害提供帮助请拨打“120”——生命转折线 在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拨“120”电话,请记住以下几点:准确说出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尽量提前接车,平时不可随意拨打。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拨“120”莫迟疑,详细地址认真讲,转危为安忧变喜。

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食品添加剂有硬标准,没有必要不得添加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 4、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 5、建立强制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6、食品不得施行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7、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十倍赔偿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优先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假药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

2020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四篇精选(最新)

1.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2.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执政为民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维权的观念! 3. 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5. 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需要您的维护。 6.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7. 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8. 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9. 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社会。 10. 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11. 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12.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13. 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14.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5. 让法律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依。 16. 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xx的风景线。 17. 人人都是守法形象,处处都是法律考场。 1. 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2. 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3.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4. 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5. 同谱法治文明曲,共唱xx和谐歌。 6. 同筑法制长城,共享法治阳光。 7. 推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8.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9. 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和谐xx。 10. 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11. 为人要诚信,创业要守法。 12. 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13.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14. 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15.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16. 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17. 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18. 学法和守法并重,平安和幸福相依! 1. 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2. 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3. 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4. 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5. 深切宣扬法律标准,周全进步依法办事的本领和程度! 6.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7.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交通安全普法宣传资料

交通安全普法宣传资料 一、交通事故肇因分析 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行车时未能保持车距、车辆及其配件未能定期检修、操作失误、违法变道和非法装运危险品。 (一) 行车时未能保持车距 1.恶劣天气未按规定车速行车 2014年2月11日早上8点钟左右,在S4沪金高速往金山方向距离剑川路出口200米处发生货车侧翻事故。交警提醒:雨雪天行车要注意减速慢行。

2012年12月3日上午9时40分左右,京昆高速成绵段德阳至广汉方向发生多起连环车祸,已知1死6伤。现场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该段道路雾较大,有上百辆车发生追尾事故。 2014年4月18日早上5时48分,京昆高速七盘关往广元方向1486km路段连发5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死5伤,一辆装有38吨硫酸的槽车泄露,上千辆车辆滞留。据参与救援的广元朝天消防大队官兵介绍,事故的起因源于京昆高速棋盘关往广元方向487出口处两辆货车发生的追尾事故。正是这起事故,导致后来的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了多起追尾。另外,当天因下雨而导致的路面湿滑也是催生事故的诱因之一。 2014年11月22日早上9点左右,常台高速G15W浙江嘉兴乌镇出口段,受到大雾的影响,一辆装载着169头生猪的货车由于避让不及,造成三辆汽车连续追尾并发生了侧翻,车上几十头生猪跑到了高速的主道上,为避免影响汽车通行,施救人员抓紧转移生猪。三车追尾事故只有一人受到轻伤,生猪死了十几头。 2.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

2012年11月23日上午10点33分,沈海高速湾坞路段一辆从宁德焦城开往福安方向车牌号为闽JY1230的客车冲出护栏坠入十米深的路基,造成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前客车司机正在打电话。 2012年11月3日上午,在G15沈海高速慈溪路段上,发生了一起3车追尾的严重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疑因帕萨特司机注意力分散并与前方车辆追尾。事故中一对七旬夫妇因伤势过重而不治身亡。 3.驾车时精神状态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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