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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67次常务会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要求,提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涵盖了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它承担着联通政策制定与实施、就业与失业管理、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信息监测与市场监督等重要功能,是掌控就业局势、推动就业工作的基础手段和重要信息来源,可以有效地支持落实就业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监测信息。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是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重要支柱。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不仅承担着整个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支撑任务,还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源,为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支撑。同时,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与社会保险信息化相互联系、互为依托,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领域做好服务、搞好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掌握情况、把握形势的重要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进一步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原有的信息网络包含了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相关网站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目前,绝大多数地市(包括设区的市、地、州,以下同)及以上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都建有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或人才市场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网络和相关网站,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但目前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就业工作总体要求尚有差距,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业务系统不统一、网络覆盖不广泛、服务形式不便利等问题,突出地反映出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全国性就业信息平台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全社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各地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也急需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全面加强信息化对就业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促进就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以完善功能、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

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用为先,突出实效。要全面树立服务优先、业务优先、应用优先的思想,以为劳动者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重点,兼顾为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就业工作的整体支撑水平。

2.坚持数据集中,服务延伸。以地市或省一级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建立集中式数据库,统一管理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信息,并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其他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就业服务。

3.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依据部颁相关业务规范和工作要求,按照完善功能、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高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整体建设,实现本地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各项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4.坚持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遵循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要求,并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技术成果和设备资源,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信

息系统及其他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数据共享。

5.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本地就业工作实际及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要求,制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根据不同地市的建设现状,进行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地逐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初步构建形成以地市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东、中、西部地区信息系统网络覆盖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地区数量,分别达到90%、80%和70%;业务应用软件功能涵盖所有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业务,并切实得到有效利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处理实现统一流程和规范管理,公共信息服务实现多渠道、全方位,基本业务信息实现一点登陆、全国查询。

(二)具体目标

1.业务应用软件统一建设。地级以上城市统一开发使用涵盖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主体业务功能的业务应用软件,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业务应用软件;以统一数据中心和覆盖所有区县、街道、社区和重点乡镇、行政

村的信息网络为基础,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全程信息化。

2.个人就业信息统一管理。在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以各类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扶持政策享受等业务经办为入口,实现辖区内个人就业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统一使用。

3.单位用工信息统一查询。在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以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和享受相关政策为入口,实现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用人单位信息统一管理和招聘信息的统一发布,并逐步建立全国单位用工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点登陆、全国查询"。

4.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实施。通过完成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息系统的整合,在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实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统一管理;通过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各类劳动者实施统一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支撑的分布式服务和业务经办,实现劳动者在全市范围内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5. 业务协同规则统一应用。建立业务信息协同规则,实现个人就业与失业状态信息、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信息和享受相关政策补贴信息等业务之间的信息统一,并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与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协同联动

和数据交换制度。

6.就业服务网站统一标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就业工作网站和公共招聘网站。就业工作网站重点负责发布就业政策信息和就业服务工作信息,公共招聘网站重点负责为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求职招聘服务。以网站数据与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同步为基础,探索开展网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经办工作。

7.公共服务手段统一提供。扩大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业务领域的应用,探索实现社会保障卡的跨系统和跨地区通用;利用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职业介绍、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8.市场监测体系统一建立。依托统一数据中心和覆盖辖区的信息网络,统一建立并不断完善现有职业供求分析和失业监测制度;以区域性或全国性就业信息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就业预警预测制度,为政府促进就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标准和规范建设

我部将结合各地的情况,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规范、业务流程和技术标准,供各地参照使

用。各级促进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地业务经办流程,并根据人本服务理念和信息技术条件,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建立不同业务线之间的数据关联。

各地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部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统一使用我部开发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并进行本地化,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软件中各类业务代码、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的规范和统一,支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实现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设

地级市以上城市普遍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以集中建设、数据唯一、统一管理为目标,建立统一的个人基本信息库、单位基本信息库和相关机构基础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数据库,集中管理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

统一数据中心应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支撑各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统一运行和规范管理。一是要将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全部纳入数据中心,并逐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信息,实现全市城区内各类劳动者基本就业与失业状况、接受服务与享受政策等方面信息的统一管理。二是要将招聘人员或享受政策的用人单位信息全部纳入

数据中心,并逐步扩展到享受政策的职业中介、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招聘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各类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管理。三是要将本地区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项业务活动信息全部纳入数据中心,并逐步扩展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项业务活动信息,实现各级各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信息的统一管理。

在保证应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公共就业服务数据集中到省一级的统一数据中心。

(三)信息网络建设

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设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以地市为基础,向下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向上联通到省、部的信息网络。

信息网络应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支撑各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向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的延伸。一是要重点做好市、区县和街道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保障业务应用软件能够顺利、快捷地在网络上运行,并逐步扩展到乡镇和城市社区。二是要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相关的各类机构间实现信息联通,包括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和驻外劳务输出机构等,支撑各项相关业务的统一办理和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三是在就业任务重的地

区,可以将网络延伸到行政村,通过应用业务软件支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应用软件建设

地级以上城市普遍使用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软件,依托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功能覆盖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劳动力资源调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政策性补贴经办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领域,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数据关联和业务协同。

业务应用软件应遵循部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要求,以我部开发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为基础进行本地化实施,支撑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是要重点实现以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为核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功能,并做好各项业务间的数据关联和业务协同。二是要在统一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的支撑下,以就业与失业管理、就业援助、职业介绍为核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切实应用业务应用软件的主体功能,并逐步扩展软件功能的实际应用范围。三是要逐步将软件实际应用延伸到相关职业中介、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享受政策补贴的机构,实现对各种政策补贴信息的监督管理。四是要逐步将各级各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工作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支持服务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的探索建立。

积极探索并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业务联动,在劳动者个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实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以及各种政策补贴发放等业务之间的联动。

(五)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分析、信息监测和决策支持系统。

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健全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并逐步从主要利用综合性服务场所经办信息过渡到全市统一数据中心信息。在数据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和国家级的职业供求分析制度。

地级以上城市以统一数据中心中的失业登记信息为基础,普遍建立健全失业监测制度,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省(自治区)和全国的失业监测制度。

地级以上城市以数据集中管理为基础,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设计和规划要求,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普遍建立就业与失业统计分析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发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分析模型,探索建立就业预警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决策支持系统。

(六)就业服务网站建设

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和公共招聘网站,

向社会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并探索建立相关业务的网上经办工作。

地级以上城市按照政务公开和服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发布就业政策信息、就业工作信息,并探索开展就业服务业务网上经办工作。地级以上城市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招聘网站,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服务。

(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入库、数据访问和权限控制、数据备份、数据交换和发布、以及机房管理等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建立健全CA安全认证系统,以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建设,满足政府部门间和市与省管县间的交换数据需要。各地的容灾备份中心建设纳入全国"金保工程"统一规划,采用省级或者区域级共建的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在建设、运行、应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将信息化建设情况纳入公共就

业服务绩效评估标准体系,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队伍建设

建立和培养一支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的人员队伍,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各类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与专业技术公司的合作,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三)资金保障

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立项工作,依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的有关规定,加大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并将系统后期维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部、省、市三级财政组成的经费保证机制。

(四)组织保障

充分认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基础工程,明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应用管理、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项目管理

加强对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在进行项目招标和软硬件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代理和监理等第三方的作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利用率。

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协调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涉及工作体制、机构设置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调整完善时,要从保障促进就业、推动业务发展,增强服务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大局出发,做好相关工作。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城市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依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见附件)要求,参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2009版)》(单独印制),按照2010年~2015年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十二五"工作规划和当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集中力量,落实资金,抓紧实施,并将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加强指导,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小组,承担相应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考核评估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和评价标准,对下级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试点示范,树立典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业务开展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示范省市,并将按照有关考核指标,对示范省市建设成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等活动,加强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附件: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年)

按照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从2010年至2015年,各地应全部达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以下所确定的各个领域阶段性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系统覆盖到位

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第一阶段: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辖区内城区的市级和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使用统一的业务应用软件。

第二阶段:信息系统延伸覆盖到城区中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地方与所属县和乡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三阶段:信息系统覆盖到全市,包括县和乡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到重点行政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全省(自治区)为范围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二、信息管理到位

实现全市范围内劳动者信息和用人单位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数据中心,涵盖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实行全市城区内

上述人员就业状况信息、接受服务信息和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二阶段:统一数据中心涵盖全部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招聘人员或享受政策的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的各类职业中介、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享受政策信息,实现全市城区内各类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三阶段:统一数据中心涵盖全市范围内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享受政策信息,实现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全部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和业务经办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到在全省、自治区使用统一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到位

实现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发布。

第一阶段:依托统一数据中心,实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统一管理,并在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

第二阶段:实现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发布。

第三阶段:在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公共招聘网站实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广泛发布;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全省、自治区范围内招聘信息的统一发布。探索

建立全国性就业信息网,收集、整理并发布跨地区招聘信息。

四、对象覆盖到位

实现对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全程信息化。

第一阶段:就业登记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全程纳入信息系统。

第二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通过享受政策业务经办、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录用人员和享受政策等管理工作全程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全部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信息全程纳入信息系统。

五、服务功能到位

实现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施各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

第一阶段:依托统一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城区范围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施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办理、就业援助等工作项目。

第二阶段:实现全市城区范围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施政策信息与就业信息发布、个人求职与单位招聘服务、培训与创业服务等工作项目。

第三阶段:实现全市范围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

实施各项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业务管理到位

实现各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全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探索建立服务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第一阶段:市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支持建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阶段:城市内包括区、街道和社区的全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全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支持建立服务机构和服务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阶段:全市内包括县、乡镇和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全面推行服务绩效管理制度。

七、信息监测到位

建立健全市场职业供求分析与就业失业监测信息体系,探索建立就业决策支持系统。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就业与失业统计分析制度。以市级综合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信息为基础,建立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以全市集中数据库为基础,初步建立失业监测制度。

第二阶段: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完善就业与失业统

计分析制度。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信息为基础,健全市场供求分析制度;完善失业监测制度。

第三阶段: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提高就业工作的管理决策水平。

八、网站建设到位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就业服务网站,为全社会提供就业相关信息服务。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发布就业政策信息和就业服务工作信息。地级以上城市建立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共招聘网站,实现招聘与求职信息的发布与管理功能。

第二阶段:完善地级以上城市就业工作网站和公共招聘网站,健全网站信息收集、发布与更新、管理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阶段: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公共招聘网站与业务应用软件间的实时数据交换制度,探索开展相关业务的网上经办工作。

九、信息采集到位

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的规范和制度,形成信息采集长效机制,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用。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各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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