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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8.31”工程示范点要求

“6.27”“8.31”工程示范点要求
“6.27”“8.31”工程示范点要求

“6.27”和“8.31”工程示范点要求

“6.27”工程示范学校:落实“十个一”

一个领导小组:以学校为单位成立“6.27”工程领导小组。

一本书:毒品预防教育读本,学校读本含小学、初中、高中三种类型,此读本已下发。如还有需要,请市教育局、人社局和各县区禁毒办统计数量报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向省申请。

一个光碟:即《致青春》分初中版、高中版,各地自行刻录。

一堂课:每学期安排一堂禁毒预防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

一次活动:每学年组织一次禁毒参观活动(禁毒教育基地、展览馆、学习园地、戒毒所等)。

一封家长信:发一封致学生家长的关于禁毒预防教育的信。

一支师资队伍:每个学校都要有毒品预防教育兼职老师(德育老师)、法制副校长(派出所民警)、禁毒社工(校外禁毒辅导员),具体要求见《惠州市“6.27”工程实施方案》。

一个宣教场地:建设一个禁毒宣传室、宣传栏或宣传长廊。

一份宣传单:根据学校特点设计印刷一份属于本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的宣传单。

一次家长会:每学期安排一次禁毒预防教育的家长会。

“8.31”工程示范镇(街)

一、工作主体:镇(街)禁毒办

(一)禁毒办。各镇(街)挂牌成立禁毒办公室(如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禁毒办公室),加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如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同时刻制配套的两枚印章。禁毒办公室须含登记区、办公区、尿检区、档案室、谈话室等功能区(尿检区可设在派出所或禁毒办公室的卫生间),牌匾、印章制作标准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街道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的通知》(粤禁毒办【2016】242号)的要求执行。

(二)禁毒办主任。各镇(街)禁毒办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兼任。

(三)禁毒专职干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1601”行动的通知》(惠禁毒委【2016】8号)要求落实,即现有吸毒人员超千人或现有户籍吸毒人员超500名的镇(街),至少安排3名禁毒专职干部;现有吸毒人员超300名或现有户籍吸毒人员超100名的镇(街),至少安排2名禁毒专职干部;其他镇(街)至少安排1名禁毒专职干部。

(四)禁毒社工。按照户籍吸毒人员与禁毒社工30:1配备,以与社工机构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拨付、收款相关票据为准,购买服务费用标准参照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2016-2020年)>的通

知》(惠市组通【2016】39号)执行。今年可只签订第四季度的购买服务合同。禁毒社工是镇(街)禁毒办可以直接指挥使用的人员。

二、工作对象

(一)户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指“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户籍吸毒人员”。

1、大力宣传。各镇(街)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禁毒办《关于做好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措施解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77号)要求,大力宣传省禁毒办、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已处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到的通告》。

2、清理数据。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禁毒办《关于做好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措施解除工作的通知》,清理戒毒康复人员数据,对无法找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的吸毒人员数据,由县(区)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书面报告原因后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删除相关处置措施,市公安局将本通知的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3、人员落址。对有相关法律文书、数据无误的户籍戒毒康复人员,要逐一落实由镇(街)禁毒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禁毒社工组成的四人工作小组,找到工作对象,摸清工作对象的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交通工具等信息,逐一建立个人档案。

(二)自愿戒毒。鼓励户籍吸毒人员自愿参与社区戒毒,省禁毒办、省公安厅将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自愿参与社区戒毒多长时间后可以认定为戒断并退出管控名单。

三、工作措施

对数据无误的户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自愿参与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要逐一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签订协议。由镇(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社区戒毒人员逐一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定期尿检。社区戒毒人员按照第一个半年每半月尿检一次,第二个半年每月尿检一次,第二、三年每两月尿检一次;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第一年每月尿检一次,第二、三年每两月尿检一次的频率,由派出所民警带领四人工作小组落实定期尿检工作,具体尿检时间可灵活掌握,必要时也可适当增加频率。每次尿检结果须及时、规范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三)戒毒帮扶。由四人工作小组成员定期与社区戒毒人员交流,及时了解其思想、行为状况,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融入社会;定期走访其家庭;对出现违规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帮扶记录纳入社区戒毒人员档案管理。

(四)安置就业。县(区)禁毒委、镇(街)禁毒办要选择优质企业与政府合作,与企业达成协议,自愿接纳社区戒毒人员就业,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人员流转。有充分证据证明社区戒毒人员日常工作、

生活不在本辖区的,由社区戒毒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镇(街)禁毒办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县(区)禁毒办、市禁毒办审批流转。人员及档案交接原则上由流出地的镇(街)禁毒办送至流入地的镇(街)禁毒办当面交接。

(六)解除管控。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禁毒办《关于做好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措施解除工作的通知》、《关于敦促已处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到的通告》规定执行。

四、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禁毒办、省禁毒办的要求,我市2016年“8.31”工程的管控目标是:

(一)被市禁毒委确定为通报警示地区的13个重点镇(街)的户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控率要达到70%以上,验收时间为11月底。

(二)各县(区)户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总体管控率要达到60%以上,验收时间为12月底。

(三)管控标准为是否落实定期尿检,相关数据直接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抽取。

(四)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省、市禁毒办将于10月开始,组织工作组对定期尿检及人员档案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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