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研基金两方面。预算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预算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

第四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讲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开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我校优秀学者、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五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六条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打印费、运作费等;(2)校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第七条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的著作奖励;

(4)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

第八条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旅费、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外、国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九条预算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1万元及其以上者由主管校长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科研处处长负责审批。

第十条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帐。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登记的制度化、规化、科学化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应申请登记。科研成果以登记审核为准,未经各部门及科研处二级审核的成果不计算个人科研成果工作量。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登记类型

第三条科研成果登记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

(一)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随笔、自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字数须2000字以上。

(二)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

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

各类著作均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

(三)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的科研项目等。

3、地厅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联、省直各厅局委项目、地市级政府项目等。

5、校级科研项目。

6、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

7、各级学会项目不在登记围之。

(四)专利成果,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六)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四条科研成果登记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其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三)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

第五条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申请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非我校教职工的,由我校第一参与者申请登记。

第六条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七条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鉴定/结项证书。

第八条科研成果由教职工个人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初级审核。

第九条科研成果登记以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集中进行二级审核,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校人事处,并编制年度科研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第十条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财经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校“学术兴校”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2、研究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4、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