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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长期固守着“以人立案”的查办模式,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不少的弊端,文章拟先从“以事立案”的优势来阐释其必要性,并从“以事立案”的条件、操作和运用等方面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以人立案;以事立案;侦查技术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立案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然而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把“以人立案”作为自侦立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以人立案”虽然从案件侦查角度讲是直指目标,对象明确,但是从整个大的侦查格局来讲,“以人立案”也有着先天的不足,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自侦案件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立案必须要做足大量的初查工作,在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以人立案”决定,同时由于“以人立案”直接针对人,也不利于自侦案件秘密侦查的要求。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83、86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p(一)“以事立案”有助于侦查人员利用各种侦查措施取得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一起案件的查实,有时仅仅凭借一般的调查手段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通过相关强制性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有效侦破案件,而这些强制性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所以通过“以事立案”可以使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使案件侦查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二)“以事立案”可以避免人情干扰,减少办案阻力

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各个部门的利益,一般的调查往往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对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一些部门的领导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他们觉得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只是工作作风问题,侦查部门的调查属于小题大做。这种情况往往对于一般的调查都会不予配合,而如果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事立案”,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明确已进入立案程序,任何人不会也不敢轻易出面进行说情阻扰,另一方面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而没有具体涉及到哪个犯罪嫌疑人,使想说情的无从说情,想设置障碍干扰办案的无从下手。

(三)“以事立案”有利于尽快确定抓捕嫌疑人

以往“以人立案”,往往需要大量的书证、物证充分的情况下,再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对上号,而这样前期繁琐的侦查工作很容易惊动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 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 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而贿赂犯罪由于属于“一对一”犯罪,证据收集更是困难,加之新近几年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行、受贿往往以现金等不易留下实物证据的方式进行,侦查工作很难开展,这就需要依赖新技术的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但是,特殊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得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顺应信息化趋势、破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局的必然之举。它由信息、网络平台、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意识和相关制度五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具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的功能。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并渗入个案侦查的每个环节,极大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 职务犯罪信息,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侦查破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研判的过程。在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也使用各种案件的信息,但是案件信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而且各类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态的,这种被动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构建以信息为核心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推进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要素 (一)信息 信息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基础,是核心,是关键。在该系统中,信息具有全面、共享、动态的特征。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一切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人、事、物都应纳入信息收集的范畴,这是因为信息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系统运行的效果。信息的共享性,是指为实现信息占有的最大化,不仅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更应该能与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以及公安、海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纪检检察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的共享。信息的动态性,是指信息的收集、整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更新,以保持信息的鲜活性。 (二)网络平台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运行必须依托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以整合和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首先,该系统要正常运行必须有网络基础硬件设施。从2000 年开始,以科技强检为目的的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侦查机关是谁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 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4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5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 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3)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向泽选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科学划定,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意义重大。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规模、地位,乃至侦查中领导关系的确定,都与侦查管辖权限所涉及的罪种相关联。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划定,包括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如何进行纵向划分等两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仅涉及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权限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确定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管辖是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核心问题,也是科学划定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关键。鉴此,本文拟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从明晰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边界的角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范围界定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中的“关联”,并非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牵连犯,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直接或者间接制约或者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 “互涉案”是指同一主体实施了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类型,或者办理的同一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罪种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一 人多罪的情形,即同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既实施了贪污贿赂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其他刑事犯罪;或者同一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主体,在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的同时,又是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共犯的情形。二是数罪同案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依照管辖权限侦查各自管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管辖的同一案件涉及不同管辖权限的由多个主体实施的多种犯罪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在查办走私案的过程中,发现海关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即“案中案”、“窝案”、“串案”等。 渎职罪的“原案”,是指某些渎职罪的侦查与认定所涉及的事前发生的与渎职“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刑事案件。“原罪”和渎职“本罪”具有认定和构成上的逻辑关联,“原罪”是认定渎职“本罪”的前提,没有特定“原罪”的存在,渎职“本罪”就会因为缺乏特定要件而无法认定。例如,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就要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为前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或存在,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即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中存有某种程度的失职,但只要没有发生合同诈骗的结果,就不构成签订、履行 收稿日期:2011-04-28作者简介:向泽选,男,湖南沅陵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35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④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⑤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⑥2010年11月25日,笔者应邀参加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聆听了多位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专家的发言,颇有收获。 ⑦2011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邱学强副 检察长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着眼于增强侦查实战能力,加快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来源:正义网4月26日电,见习记者戴佳)。⑧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⑨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⑩何挺:《刑侦工作情况与思考》,《高级警官培训讲堂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写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陈连福、何家弘主编,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目前正在编写《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 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 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 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又比如贪污罪,要查实犯罪嫌疑人占用的公款用处和去向,以此核实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证明犯

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来源:作者:日期:2011-03-31 >我来说两句(0条) 2.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随着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型向由证到供型的转化,刑事诉讼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势所带来的挑战,提高犯罪侦查能力,世界各国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采取容许态度。因而授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侦查模式转型之基本要求使然。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无疑会强化其证据收集能力。 3.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适度平衡的要求。打击职务犯罪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打击职务犯罪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威慑、预防犯罪的发生。法治社会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不能因管理社会的需要,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就特殊侦查措施而言,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是有必要的,但也要认识到,这一手段的适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处于随时可能被过度侵害的境遇中。从某种角度讲,代表社会公益的特殊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人身权利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即公善与私善之冲突,二者之间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各国均认为,在对这两种权益——公益与私益,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 (二)立法上具有可行性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行性。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打击腐败犯罪,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对特殊侦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缔约国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贯彻执行。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间谍罪、贿赂政府官员罪等13种犯罪可使用秘密监听。在法国,对于可能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或轻罪案件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这其中也包括了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在新加坡,国家调查局分三个部门,行政部门、调查部门和资料及辅助部门,其中调查部门是贪污调查局的行动部门,下属四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情报组,情报组归一名助理局长领导,专司线人卧底、跟踪。国外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这无疑使我们在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相关立法时能够更具针对性。 2.国内相关立法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国内法上的可行性。早在1993年我国就对技术侦察作出法律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且基本符合中国当下法治环境的制度规范体系。虽然这些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都是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特殊侦查行为的法律,但是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特殊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这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 (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 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 (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 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

特殊侦查措施

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立法 (一)特殊侦查措施的含义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现状 特殊侦查措施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讯问、询问、搜查、辨认、勘验、检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普通侦查措施相区别的概念,根据国内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特殊侦查措施的名称不统一,有技术侦察措施、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手段之称。它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秘密手段,隐瞒侦查身份和侦查意图,运用技术设备,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调查和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化妆侦查、跟踪、监听、监视、秘密录音录像、卧底、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措施的主要特点是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主动性、限制性。特殊侦查措施可分为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目前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基于侦查需要有决定使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法律均没有赋予决定使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时,不能自行决定采取,只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① (二)当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自主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1、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权力。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还比较严重,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案中案屡发;当前职务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不断翻新,日趋智能化、隐蔽化,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黑恶势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互为利用,为非作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直接危害民生民利,破坏和谐稳定,影响科学发展,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实现执政使命构成了极大威胁。胡锦涛总书记曾敦敦告诫我们:“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②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理应被赋予自主采取特殊侦查措施权。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可以自主决定使用的普通侦查措施当前已经不能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主要是围绕获取言词证据进行的,如果证人不配合,犯罪嫌疑人又拒供或者潜逃,则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很难将案件侦破。刑事诉②摘自2009年10月26日邱学强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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