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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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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

第九条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分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5:0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

管手续完成;

(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

第三章结算

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

第四章本息兑付

第二十条本息兑付日(T日)前一个工作日(即T-1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称兑付付息通知单);

(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上午9:00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T-1日日终,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T日)14: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二十五条T+2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T+3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一)受托机构在T-4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

付付息通知单》的;

(二)《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但在T-1日16:30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章条款办理。

第五章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JPG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电子文件中的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件一:

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注:本卡提交一式两份。根据授权性质,操作授权栏填联系电话,注销授权栏填注销。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人民银行批准文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说明:1、发行方式可在以下所列方式中选择其中 2、付息利息计算方式在以下所列方式中之一填写,采用其它方式的请标注说明。选择其一。

□数量招标□按各付息期实际天数计算

□利差招标

□利率(价格)统一价位招标□按年付息次数平均分配

□利率(价格)多重价位招标

□簿记建档

□定向私募

其它相关附件:

1、发行说明书及电子文本;

2、处于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3、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本;

4、发行批文复印件;

5、资产证券化委托、资产管理、资产托管、承销等相关协议文本复印件;

6、发行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

中债发[XXXX年]第XX号

你公司提交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发行日期和时间通知如下:

说明:不通过发行系统招标的其它档次资产支持证券,请按发行说明书公布的发行时间组织发行事宜。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四: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我公司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代码: )面额

万元从我公司托管账户( 账号:)按照下表所列面额过户到指定的认购单位托管账户。

备注:认购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托管账号写全,正确,分销价格应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密押:填表:复核:

承销单位业务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发行款已全部到账。

特此确认。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六: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实际发行面额:

票面年利率:发行价格: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七: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于年月日发行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于

年月日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登记托管手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特别说明: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099951)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八:

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于年月日办理兑付手续,现将本次兑付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兑付、付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我公司将于规定时间将以上资金划付到你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请你公司于指定兑付付息日办理向持有人拨付本息手续。

以上信息我公司将同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持有人公告。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九:

资产支持证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发行并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完成本次代理兑付手续。

特别说明: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

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099951)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十:

兑付非标准意见书

(受托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代码)于年月日支付本、息。

受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兑付手续。未履行事项为:

现予以公告。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摘要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 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一)注册制的含义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三)对注册制的评价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一)核准制的含义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核准制的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2019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2014年7月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业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五条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需向本公司提交如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美国实行注册制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 以便作出投资决定, 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另外,注册制还主张 我用腾飞股票模拟训练软件,练出一身抄底逃顶的本领。https://www.sodocs.net/doc/178867782.html,有下载。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和登记托管企业、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东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权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东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

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 第八条 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确认及与交易相关的过户; (二)为企业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 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本中心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企业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二级托管账户开户采用实名制,账户名称应与投资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记载的名称一致。承办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前,应遵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柜台业务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或进行风险测评等。 第九条二级托管账户由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基金业务规则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名词释义-----------------------------------------------------------3 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4 第四章交易账户开户/销户-------------------------------------------------6 第五章投资者资料修改-----------------------------------------------------6 第六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6 第七章基金认购-----------------------------------------------------------7 第八章基金申购-----------------------------------------------------------8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9 第十章基金赎回----------------------------------------------------------9 第十一章基金分红---------------------------------------------------------11 第十二章基金份额冻结/解冻-------------------------------------------------11 第十三章基金转托管--------------------------------------------------------12 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12 第十五章后端收费模式------------------------------------------------------13 第十六章基金转换---------------------------------------------------------13 第十七章资金结算----------------------------------------------------------13 第十八章附则--------------------------------------------------------------13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摘要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

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上清所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培训参考试题

培训参考试题 一、单选题 1、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分销交易需在(C)前完成交易指令录入,并于()前完成交易复核、确认及结算。 A.16:30 16:45 B.16:45 16:45 C.16:30 16:55 D.16:45 16:55 2、逆回购方提交逾期返售指令前,(C)可按交易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修改。A.结算方式 B.结算日期 C.结算金额 D.债券面值 3、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员,须委托其结算代理人逐笔发送成交指令,代其办理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合理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A )。

A.合法性 B.可靠性 C.时效性 D.唯一性 5、卖方应付债券不足,或上海清算所业务系统未收到有效收款确认或付款确认指令的,上海清算所进行指令(B )。截至日终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按结算失败处理。 A.撤销处理 B.排队处理 C.未完成处理 D.失败处理 6、(D )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A.见款付券 B.见券付款 C.纯券过户 D.券款对付

7、结算成员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债券结算的,应事先向上海清算所明确资金结算方式,指定准确有效的(C )。 A.持有人账户 B.发行人账户 C.资金结算账户 D.不可选 8、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可以指定其在(A )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也可以申请在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第三方支付系统 D.电子支付系统 9、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 C )。 A.贷方金额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安全实行水源区保护制度。第七条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采购、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经审查合格取得卫生审查认可书。卫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负责。第九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 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 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在上市方面,美国发行股票选择何种上市方式,是发行人和市场之间协商的结果。各层次的市场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上市标准、上市费用等,来吸引不同情况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来进行上市交易。美国股票的上市审核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行“蓝天法”的州实施实质审核。 3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0年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进程,我们可将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审批制和核准制。 从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核准制的发展历经了通道制和保荐人制两个阶段。通道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字号i ± ±:金融市场司2009-03-26 12:21:47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为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6日第37此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 H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 二OO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木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 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健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合适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善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权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带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有保荐机构推荐的发型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人应该禁止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附带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机构要建立玩呗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审委的主要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可转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可转债登记服务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办理可转债初始登记,将相应可转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并向发行人出具登记确认文件。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可转债的,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发行结果数据,视为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将发行结果直接送达本公司。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办理可转债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 可转债登记申请;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债的批准文件; (三) 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和担保协议; (四)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五)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可转债的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公章); (六) 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行人印章); (七) 指定联络人(一般应当为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行人印章); (八)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约定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成股份。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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