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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4."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5."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确认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否到位,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以及被告人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6.认罪与认罚的关系。"认罪"与"认罚"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认罪是认罚的前提和基础,认罚体现认罪的态度和价值。认罪而不认罚,认罚而不认罪,都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7.不属于认罪认罚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认罪认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但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实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实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实身份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

三、关于从宽的把握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处理。

8.可以从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没有特殊理由的,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是否从宽,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的,应当依法惩处。

9.依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实体上,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程序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一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轻罪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等获得及时审判。二是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同等条件下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三是附条件提前终止诉讼。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10.从宽的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对其从宽时不应重复评价"认罪"的情节,而应当根据自首、坦白情节的具体情况,结合"认罚"情节,综合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罪刑仍然不相适应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认

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后,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基准刑从宽调节的限度和幅度。

11.不予从宽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

(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2)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四、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要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双方达成谅解和解,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且尚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充分体现从宽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从严把握,避免案件处理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于涉及社会敏感因素、复杂背景、隐藏风险的案件,要妥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避免简单化处理。

13.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避免罪刑失衡。一方面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根据被告人是到案即供述还是多次讯问后供述,始终稳定供述还是时供时翻,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找到案件的重要物证、人证还

是被动认罪等,来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罪行的严重程度,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及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14.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坚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标准认定和采信证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应当严格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切实防止因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本因"疑罪从无"的案件从轻处理,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五、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5.积极稳妥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要求,正确理解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不曲解法律规定和随意作出扩张、限制解释,统一思想和执法尺度,积极稳妥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

16.注重权利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程序选择的权利等得到有效实现;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并考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17.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注重信息互通、情况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确保刑事诉讼各环节有效衔接、快速运转,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

六、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18.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其职责定位是提供法律帮助,不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值班律师服务的对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案件类型、涉嫌罪名、可能被判处刑罚的限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作出额外的限制。值班律师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

段,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19.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专门的办公条件和便利。人民法院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帮助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探索值班律师定期值班和轮流值班,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值班方式。

20.人民法院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人民法院通知值班律师见面、提供法律意见等,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21.值班律师职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应当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法律后果;认罪认罚的性质和适用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减让;程序选择的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后的程序简化等;

(2)提出程序适用及案件处理的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就案件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依法会见被告人。值班律师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便于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值班律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活动,提交相关诉讼材料,及时、有效的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阅卷、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入值班律师工作台帐或形成工作卷宗,并随案移送。

22.转任辩护人。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提供过法律帮助的除外。值班律师不得欺骗、诱导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23.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坚持自愿认罪认罚,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

七、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和处理

24.强制措施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根据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综合评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25.应当逮捕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2)被告人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2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未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八、关于被害方权利保障

27.听取意见。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及时送达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听取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或者拒绝发表意见的,可不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害人人数众多,超过三十人以上的,可以听取部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28.被害人意见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从宽时要严格把握。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应当作为对被告人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赔偿损失,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当,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九、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是基于其真实意志,在明确认识、充分理解认罪认罚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选择。

29.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认罪认罚案件,在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其本人自愿签署。

30.告知的具体要求。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后果,包括认罪认罚后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选择获得快速办理、及时审判等。告知应当全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应当充分释明。

31.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开庭时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有无因受到引诱、威胁等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一是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三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为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防止冒名顶替、非自愿认罪认罚,必要时,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

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选择案件部分事实细节进行要素式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32.违背自愿性真实性的处理。对公安机关违反告知义务,或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对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有未记录告知等瑕疵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3.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判决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应当向被告人说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带来的量刑从宽,不得再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确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

对于认罪认罚后又撤回的被告人,应当坚持庭审实质化,确保公正审判,不得以"不认罪认罚"为由对其从严处罚,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十、关于量刑建议的审查

34.审查的内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全面、具体,是否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建议适用缓刑的,是否一并提供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或委托评估调查函。

35.财产刑保证金。量刑建议涉及财产刑,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判决前缴纳不少于量刑建议中建议财产刑数额的保证金,确保财产刑能够得到执行,但被告人确无缴纳能力的除外。

36.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37.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且有依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可以口头告知。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十一、关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38.证据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裁判的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通过获取口供,进一步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其他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防止因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定案,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9.证据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以及综合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保被告人供认的有罪事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十二、关于程序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4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42.普通程序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同意无罪意见,坚持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速裁及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

(7)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

对于上述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43.程序审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是否提供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全案证据材料、调查评估报告或者委托评估调查函、辩护意见或值

班律师法律帮助意见、被害方意见以及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材料。

对于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案件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决定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4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在开庭前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应当征询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按照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45.速裁程序办理流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收案当日或次日决定是否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告知权利,听取意见。上述活动应当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中载明。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集中审理速裁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对于在送达起诉书时已经核实被告人其它自然情况信息的,可以不再进行当庭核实,但应当在庭审中予以说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向各被告人一并告知参加庭审人员名单、交代诉讼权利义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有无申请回避的意见,但应当逐案审理。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量刑建议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开庭审理的,在逐案审理后,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后可以当场送达判决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报告可以省略,可以采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审判期间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46.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流程简化。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仅对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法庭辩论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可以简化,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审理报告。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审判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47.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未成年人或者未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等情形,或者审理过程中案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应当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转为简易程序办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人民法院拟依法做出判决的,可以不变更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它不应当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48.二审审理方式。对一审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认罪认罚自愿性等无上诉意见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但应当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

49.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听取未

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立案时被告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十三、关于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0.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重大案件。对于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方赔礼道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如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亡的,或者从宽处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或司法公信力的除外。

51.认罪认罚对定案有重要作用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但缺乏其他直接关键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使案件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形成,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此类案件与疑罪案件的界限,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不得以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作疑罪从轻处理。

十四、关于配套措施

52.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特色办案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更多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则,细化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提高刑罚裁量的科学性。

53.实践探索。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创新,会同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广适用一步到庭、刑拘直诉等经验做法,在本地区内出台

细化实施细则,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施行。

十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下发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从立法的高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清源,在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适用规范、健全相关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关注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3、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许多国家简易程序赋予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即便选择了有罪答辩,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的选择。 4、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

X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X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汇报20xx年9月3日,全国人大决定在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原18个试点城市继续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这次试点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关系到有中国特色的诉辩协调制度的建立,影响重大、意义深远。XX市是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一,也是我省唯一一家,自从去年根据“两高三部”决定正式开展试点以来,市政法各部门在省、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顺利开局。一是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试点办法》规定,XX市及时召开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成立指导协调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法各部门也分别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召集,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介绍相关经验做法,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在原有速裁试点的基

础上,市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市政法各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法各部门的实施细则也随后出台。根据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政法委多次召集政法各部门进行研究、破题,及时统一思想认识和适用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并以研讨会综述的形式发至各单位,先后解决了建立检察院驻点律师制度、规范量刑建议及证据标准、加强法律帮助和社会调查保障工作等事项,极大地规范和指导了各基层政法部门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始终在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三是积极探索,亮点突出。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重要内容,XX市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运行机制。针对“现场抓获型危险驾驶”案件,市政法委召集政法各部门进行了专门研讨,决定开展“一步到庭”的速裁程序试点。3月8日,全市首例“一步到庭”案件在建邺区法院实现从立案起4小时审结。目前,“一步到庭”程序已推广到全市。为深入提高办案效率,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组织下,市政法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实现案件的证据电子化、流转网络化,试行案件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工作,搭建政法各部门电子卷宗流转平台,积极依托和运用现代网络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相刑二初字第01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肖白,中共党员,原系江苏省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曾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被告人李肖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肖白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肖白及辩护人杨宗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肖白在担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以下简称太平中学)、江苏省黄埭中学(以下简称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12年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4000

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黄埭中学“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伙同其情人史某(另案处理),为苏州市和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元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获得该项目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1日,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李肖白分得人民币80000元。 2.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太平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5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太平中学小卖部经营者欧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 3.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承接本校建筑维修业务的卢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 4.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0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黄埭中学小卖部经营者俞某甲贿赂的购物卡、人民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为掩饰犯罪,被告人李肖白于2012年5月的一天,退还给俞某甲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向本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

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法院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176888962.html,

智慧树知道网课《民事诉讼法(苏州大学)》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的特点? A. 纠纷的主体全是自然人 B. 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C. 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D. 当事人可以处分纠纷的内容 2 【单选题】(10分) “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的例子代表哪种程序正义? A. 不完善的程序主义 B. 纯粹的程序主义 C. 完善的程序主义 D. 不纯粹的程序主义

3 【多选题】(10分) 以下哪些纠纷可以运用民事诉讼解决? A. 甲与乙之间因乙未支付甲借款利息发生的争议 B. 甲男与乙女之间因就分手后甲男是否要支付乙女青春损害费发生的争议 C. 甲与乙之间就某宗教戒律发生的争议 D. 甲与乙之间就汉朝的建立时间发生的争议 4 【多选题】(10分) 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A.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B. 民事诉讼 C. 当事人协商处理 D. 商事仲裁 5

【判断题】(10分) 纠纷是社会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A. 对 B. 错 6 【判断题】(10分) 人民调解属于私力救济。 A. 对 B. 错 7 【判断题】(10分) 民事诉讼是解诀民事纠纷的唯一法定途径。 A. 错 B. 对

8 【判断题】(10分) 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A. 错 B. 对 9 【单选题】(10分) 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协议解决,那么王某和李某不能通过()的途径解决该财产争议。 A.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提起民事诉讼 C.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D. 协商 10 【多选题】(10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一章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

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沿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厦门、福州、青岛、长沙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2017年 2 月,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出台了适用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 年 10 月26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并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此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也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正式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或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或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适用阶段上来看,它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从适用案件范围,不受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可适用;从量刑情节上看,它可能涉及所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以及规范化量刑;从程序上看,它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中均有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等其他认罪从宽制度的一项新型刑事诉讼制度。 《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 案例一、“被在家办公”申请经济补偿 【案情】2012 年4 月13 日,苏州某公司向其担任销售职位的职工刘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要求刘某自14 日起开始在家办公并交还公司相应财物,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 几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000 余元及年度销售提成。 【点评】公司要求刘某在家办公,但同时又要求刘某立即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上使得作为销售人员的刘某难以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而且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公司的行为也势必显著影响刘某待遇。 同时,公司也没列明刘某在家办公的理由和在家办公终止时间,使得刘某回公司上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案例二、春节请假未必准上班即被辞 【案情】2013 年1 月30 日,苏州某公司2004 年入职的员工戴某填写请假单,要求春节假期换休3 天。但是,公司因设备检修要求其春节留守,戴某未同意。2 月7 日,戴某再次填写请假单要求换休,并于当日下午离开公司。2 月9 日,该请假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被核准退回。

春节后上班当天,公司以戴某连续旷工三日而单方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 万余元。 【点评】外地劳动者回家过春节提前申请请假,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而在劳动者已返乡的情况下,通过内网答复不予准许,致劳动者无法收悉单位意见。另外,用人单位在节后上班当日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申辩机会,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 案例三、商业保险不等同于工伤保险 【案情】于某与职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于某在职期间,职介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于某购买了人身意劳动法库出品,微信号:Laodongfaku 71 外商业险。事发后,于某父母已领取30 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于某父母要求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判决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补助金等36 万余元。 【点评】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体系商业保险机构。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来看,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案例四、用工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保无效 【案情】苏州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

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粤高法发〔2014〕14号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刖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刖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凋J,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赳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频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是一个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终究要回到刑事政策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制度涵盖了以往已有程序,也涵盖了影响实体处理的一些实体性问题,是对已有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的系统的梳理。认罪认罚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加强了权利保障。根据授权决定的各项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不等同于欧洲的量刑折扣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讼作为一种风险博弈,为了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妥协是为了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对于效率的追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学意义上的量刑对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伴随性地考虑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效率提升,如果将这一逻辑次序颠倒,使效率判断走到了量刑理论的前面,就可能在具体运用中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刑罚正当化依托的风险,

从而背离改革精神的初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它是将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更为实在、具体的层面,它实现的是实然性、偶然性的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司法效率,其核心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错案件,依靠科技来解决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义,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基础上,就案件处理达成的基本共识。由于检察环节已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的功能是审查而非审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给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保障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公诉、侦监等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和契机。 工作效率提升与量刑规范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的发言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主张通过工作机制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优化审查起诉机制:就内部而言,包括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简化,办案组织的扁平化和专人化,以及办案方式的集约化;从外部角度,可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开辟阅卷绿色通道,探索看守所合一化建设。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繁简分流多层次的诉讼体系的做法。区分速裁程序、建议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加强与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全程提速。 二是主张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提升量刑建议水平。推进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协商的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机制及法律效力四个环节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资产评价报告书-司法拍卖

资产评价报告书-司法拍卖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苏信联评报字[2015]第56号 一、绪言 苏州安信兴联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对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在2015年3月1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二、委托方及资产产权持有方、其他报告使用方 委托方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产产权持有方名称: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项目委托方及资产产权持有方为本报告的使用者,本《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与本次资产评估目的相关人亦是本报告的使用者。 三、资产评估目的 因上海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隆海粮油有限公司债权纠一纷案,需要对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价值进行评估,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执行中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四、资产评估范围和对象 资产评估对象为: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本)。具体资产评估范围: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价值。 五、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由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商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所谓“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对象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资产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3月10日。资产评估工作取价标准为:于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取费标准;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所选定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在基本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七、资产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财政部公布的各项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资产评估行为依据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法鉴委字第00027-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产权依据 1、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具的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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