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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农行)

财务管理制度(农行)
财务管理制度(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2-12-2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2002]185号

发布日期:2002-12-23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三章现金资产

第四章信贷资产

第五章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章营业收入

第九章成本费用

第十章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十一章税金

第十二章资产多缺处理

第十三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十五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

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

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

(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

(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财务管理职责。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总行向一级分行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

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

责。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

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

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九条财务机构和人员。各级行应当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保证本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级行对上级行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

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上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四)财务考核和奖惩。财务考核和奖惩是促进财务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和各部门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

奖励,对未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惩罚。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各种准备金。

农业银行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

率的计算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

(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

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方式投入的资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者评

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2.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

农业银行不得吸收投资人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

(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

第十三条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农业银行资本公积包括:

(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发行股票收入大于股本并剔除发行费用和佣金后的净值。

(二)资产评估增值。在股份制改造、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国家批准的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时,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净增值。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指农业银行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投资评估增值。核算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

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差额。

(六)农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农业银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由总

行统一提取。

(二)法定公益金是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当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增减变动报财政部审批确认。总行对一级分行核拨营运资金并逐级下拨。各级行营运资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农业银行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债务类型分为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应付及预收款项、发行的短期债券、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短期负债。

(二)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

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第十八条农业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利率、办法等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及付费标准。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应按

照双方协议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各项负债应严格按规定适用利率和期限,按季(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各级行不得任意少提或多提应付

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第三章现金资产

第二十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的款项及其他现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金额相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中央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的完整无缺;要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对超过库存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解缴,提高资金运用率。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应按规定逐级及时足额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按规定

向中央银行缴存。

第二十三条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产生的差价,分别列入当期损

益。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结案定性,

并按规定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信贷资产

第二十五条农业银行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中央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一)按贷款形态可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三)按资金的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五)按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二十七条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和加息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对逾期欠交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农业银行发放担保贷款时,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等。

(一)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抵押财产,农业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或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的,农业银行可按期兑现或提存,并与借款人协商将兑现的价

款或提存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三)发放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高于贷款本息的部分归还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

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九条农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实际支付给贴现人的资金应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异地贴现的,加计扣除3天资金在途日利息)。贴息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担保人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如因本行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应按总行统一确定的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发生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办法和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已核销的呆账又收回的,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

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发放贷款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其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销记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证券资产是指以进行买卖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买入的能够随时交易的有价证券。证券资产按性质不同分为国债、金融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证券资产按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利息核算,不构成证券资产的成本。

证券资产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证券资产时已计入应收利息的以

外,于实际收到时冲减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证券资产出售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资产的实际成本。

证券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款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证券资产价差收入。价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证券资产利息收入是指该证券资产持有期间按照证券面值和约定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资本利得指净价交易的买卖差价,其数额为证券资产买卖价差收入减

去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管理层意图转为长期持有和实际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应转为投资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投资是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另一项资产。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方式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按收回期及变现能力

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

资。

(一)短期投资按照性质可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除非管理层意图改变投资目的,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第三十八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九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短期投资的损益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

(一)处置短期投资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的,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

后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四十一条因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改变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作为长期投资的取得成本。

第四十二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

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进行长期投资,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其中,对外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则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一)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未到期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

为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二)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由长期债券面值、长期债券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

价)及相关费用组成。

第四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按照债权的面值及适用利率计

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

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六条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运用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的调整项目,应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发生的数额不大的,采用一次摊销办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二)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分次摊销办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

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第四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以摊余成本计价。摊余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未到期应收利息收回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和相关费用摊销调整)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处置部分的

成本。

第五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性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评估确认的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小于所放弃

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银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十二条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农业银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农业银行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

摊销,计入损益。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取得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

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一)农业银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农业银行应在计算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

值。

第五十五条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业银行应根据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成本,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之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成本。

第五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呆账准备金。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

损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业银行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长期投资和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

收。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出纳机具如点钞机、捆钞机、保险柜、鉴别仪、编押机等。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职工宿舍、教学用房、库房等)、简

易房等。

(二)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

2.动力设备。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营业、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8.其他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专用运钞车及其他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

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

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

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

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

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六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

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六十六条各级行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

建。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

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管辖行批准。无偿调出农业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

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科技、审计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实行预提办法。未出售的住房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出租或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未出售住房大宗修理有困难的,在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列

入当期成本。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为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七十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

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单独计价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

作价。

第七十一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入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

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5.土地使用权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6.分期支付租金的,计入当期费用,但在长期租赁契约中规定一次支付巨额租金时,

支付的租金在契约规定期间内分期摊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在当期作为研究开发费列支的,不再列入无形资产核算。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将原已计入费用的支出资本化。

第七十二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三条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现金、信贷资产、证券、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

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资抵债资产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

行装修、改建、扩建等发生的改良性支出。

第七十四条其他资产的摊销。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发生当月起至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

按季(月)平均摊销。

(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在租赁期间

按季(月)平均摊销,但最少不低于3年。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应自发生当月起在一定期限内按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发生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

销。

第七十五条以资抵债资产。农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以法院裁定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扣除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接受价格。

(一)接受价格小于(或等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接受价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等额冲减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接受价格大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合计数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全额冲减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接受价格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确认利息收入,仅作等额销记表外应收利息处理;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借款人或担保人,作为负债暂在表外登记。

(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是指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垫付的,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的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土地出让金、过户费、保管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于实际垫付时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收回时冲回垫款。

(三)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等孳息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发生的保管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四)农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先抵减处置费用、尚未收回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以及在表外登记的负债,冲抵后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

处置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增值,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处置净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减值,计

入营业外支出。

(五)抵债资产不得自行使用,确需自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营业收入

第七十六条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农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十七条利息收入是指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下列原则

确认:

(一)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逾期90天以内)按国家规定的贷款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收入,纳入当期损益。其中结息日未收到的部分纳入表内应收利息核算。

(二)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以及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转入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

入损益。

(三)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在

贴现时即予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应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纳入表

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办理。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全额计算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六)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逾期或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

仍未收回的,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七十八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与中央银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等。

(一)中央银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中央银行和上

级行主动计付的金额予以确认。

(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在规定的计息期内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实际未收到的部分计入表内应收利息。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款项或其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未能收回的往来款项,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往来款项应收未收利息,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金融机

构往来收入处理。

(三)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七十九条中间业务收入是指经营活动中不构成农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包括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业务、咨询业务、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等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实

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条其他营业收入是指除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以外其他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外汇买卖(结售汇)收入、证券买卖收入、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租赁业务收入等。

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实行收支轧差核算,净收入转入外汇买卖收入;证券买卖收入指按照各种证券的成本和售价计算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扣除收益期债券应计利息);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指售出经营性国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

收入指售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

第八十一条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按规定及时纳入有关科目和账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要核实情况、完备手续,由经办人员提出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从

有关账户退还或补收。

第九章成本费用

第八十二条农业银行的成本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和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十三条利息支出指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以及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补提的利息支出。

(一)各级行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确定各项存款利率。不得违

反法规、超越权限、不按规定程序确定利率。

(二)利息支出应按类别进行核算,以反映不同业务种类的利息成本支出。利息支出分

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三)存款利息支出一律采取预计方式,按季(月)提取。按月提取的,每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按季提取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应付利息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或存入日各档次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和计提期限,以原币计提。实际支付存款利息时从计提的原币应付利息中列支。各基本核算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当年提取数和年初余额的超支部分,纳入当年损益核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央行往来利息按实际发生额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同业存放(拆入)款项利息支出按季(月)和实际合同利率或协议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利息时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系统内存放款项、联行往来款项利息,由上级行主动划收,不进行预提,下级行按上级行划收的实际金额计入成本。

第八十四条业务管理费指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临时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杂费、车船使用费、宣教费、取暖降温费、差旅费、会议费、外事费、邮电费、印刷费、水电费、电子设备租赁费、其他租赁费、钞币运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财产保险费、法律事务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手续费、票据交换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其他费用等。

(一)工资和临时工工资指发放给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工资性支出,在上级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必须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

资”科目之外发放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和临时工工资之和的14%、

2%、1.5%计提。

(三)劳动保险费支出指单位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列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并报总行批准后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费用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

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总行审批后列支。

(四)手续费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控制使用。

(六)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控制使

用。

(七)业务招待费按基本核算单位的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实行累进比例管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

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总行、分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费用支出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费用专户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集约化管理,将费用核算逐步上移到二级分行,支行及以下营业网点不列支费用。

除工资及其各项提留外,对大宗办公用品和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一级分行或授权二级分行实行招投标后才能列支,因特殊情况不能招投标的,

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十六条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各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十七条其他营业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呆账准备金支

出。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季(月)分类计提。

(二)各级行应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呆账准备是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低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最高不高于风险资产的100%。农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

呆账准备的比例,由总行统一确定后执行。

1.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购买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系统外拆借款项(拆出)、应收未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等。

2.由农业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

呆账准备。

3.农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系统内拆借(拆出)款项不计提呆账准备金。

4.呆账准备金以原币差额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呆账准备金按季(月)提取,年末根据风险资产余额和规定比率进行调整。

第八十八条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

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各种支出。

第八十九条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

等核算,最终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第九十条成本核算以年、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

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九十一条投资收益是指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中途转让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益。

第九十二条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九十三条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抵债资产变

现净收入、收回已核销呆账、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四条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院校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抵债资产支出、职工住房清理支出、已出售职工住房供暖费补贴支出、离退休(退职)和长休人员支出、职工

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五条营业外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

围内审批列支,不得越权审批或列支。

第十一章税金

第九十六条农业银行应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类税金,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依法实行属地纳税。农业银行缴纳的税金按核算性质分为四类:

(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在资本性支出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进口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过程中需支付的关

税、增值税、契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七条外币业务应缴税金以人民币缴纳。外汇折算汇价按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按季缴纳。应税营业额按照下

列方法确定:

(一)贷款业务。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扣除按规定应冲减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

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所有权,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转让业务的营业额均为同类业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同一类业务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

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纳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总行下拨的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

由总行统一缴纳营业税。

(五)以下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大全

财务科 xx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帐、对帐;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某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方法是实行预算管理,组织日常管理和进行财务分析,资金、费用和利润是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总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实财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国家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广辟财源,节约资金。 第四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采用科学的经济方法管理企业。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会人员,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必须切实履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财产物质的收发和保管、资金的管理使用、款项的收支和结算,收益的取得和分配、费用开支和报销等各种经济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手续办事,不允许手续不清、经济责任不明的管理混乱现象。 第六条对每项经济业务,以项目为单位必须填制会计凭证,按项目及时入帐,每月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帐薄必须及时登记,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不得漏帐、重帐、错帐,不得积压帐目,切实做到帐据、帐帐相符。 第八条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完整,说明必须清楚,编报必须及时。 第九条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不得任意损毁。 第十条制订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的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要办理移交,并由财务与经营部经理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与经营部经理具体主持总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工作要作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组织制订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计划督促执行,并参予经营决策,审查和拟定经济合同,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学习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图版)

公司财务制度 广州市辉旺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财务部组织结 构与责权 一、财务部组织结构图 二、财务部职责 三、财务部权力 五、财务部经理职责 四、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二章 资本 预算管理 一、资本预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本预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预算编制程序 四、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五、年度预算编制平衡流程 六、年度预算调整流程 七、现金预算流程 第三章 财务成本 控制管理 一、成本控制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控制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处理流程 四、银行存款付款控制流程 五、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六、财务部主管 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主管岗 位职责 二、资产管理专员岗 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账务处 理流程 四、备用金收支账务处 理流程 五、应收账款管 理流程 六、固定资产盘点管 理流程 第五章筹资与投资管理 一、筹资与投资主管岗位职责 二、筹资专员岗 位职责 三、投资专员岗 位职责 四、筹资管 理流程 五、银行借款筹资管 理流程 六、投资管 理流程 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主管岗 位职责 二、会计核算专员岗 位职责 三、日记总账账务处 理流程 四、记账凭证账务处 理流程 五、科目汇总表核 算流程 六、固定资产核 算流程 七、利润核 算流程 第七章成本会计管理 一、成本会计主管岗 位职责 二、成本会计专员岗 位职责

三、产品定额成本编制流程 四、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流程 五、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流程 第八章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主管岗位职责 二、应收账款专员岗位职责 三、应收账款管 理流程 四、应收票据处 理流程 五、呆账死账确 认流程 六、坏账处 理流程 第九章 审计管理 一、审计主管岗 位职责 二、审计专员岗 位职责 三、审计工 作流程 四、货币资金审 计流程 五、存货审 计流程 六、收入审 计流程 七、成本审 计流程 八、利润审 计流程 第十章 税务管理 一、税务主管岗 位职责 二、税务专员岗 位职责 三、纳税筹 划流程 四、纳税核 算流程 五、纳税申 报流程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 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1.doc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帐、对帐;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

武汉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13页)

武汉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13页)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设备、材料等款项,配合各部门做好结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可兼职)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负责人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 3、产品成本的核算,仓库产品、材料的盘点,账单的核对、汇总和保存; 4、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5、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1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第 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2 第十二条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本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用)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 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 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 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 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 或离职。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 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某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 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财务管理规定流程图

财务管理规定流程图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公司财务制度 东莞市长成纸张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财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一、财务部组织结构图 二、财务部职责 三、财务部权力 五、财务部经理职责 四、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二章 资本预算管理 一、资本预算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本预算专员岗位职责 三、预算编制程序 四、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五、年度预算编制平衡流程 六、年度预算调整流程 七、现金预算流程 第三章 财务成本控制管理 一、成本控制主管岗位职责 二、成本控制专员岗位职责 三、现金清查处理流程 四、银行存款付款控制流程 五、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六、财务部主管职责

第四章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二、资产管理专员岗位 职责 三、现金清查账务处理 流程 四、备用金收支账务处理 流程 五、应收账款管理流 程 六、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流程 第五章筹资与投资管理 一、筹资与投资主管岗位职责 二、筹资专员岗位职 责 三、投资专员岗位职 责 四、筹资管理流 程 五、银行借款筹资管理 流程 六、投资管理流 程 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主管岗位 职责 二、会计核算专员岗位 职责 三、日记总账账务处理 流程 四、记账凭证账务处理 流程 五、科目汇总表核算 流程 六、固定资产核算流 程 七、利润核算流 程 第七章成本会计管理 一、成本会计主管岗位 职责 二、成本会计专员岗位 职责

三、产品定额成本编制 流程 四、产品成本核算管理 流程 五、成本核算账务处理 流程 第八章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主管岗位 职责 二、应收账款专员岗位 职责 三、应收账款管理流 程 四、应收票据处理流 程 五、呆账死账确认流 程 六、坏账处理流 程 第九章审计管理 一、审计主管岗位职 责 二、审计专员岗位职 责 三、审计工作流 程 四、货币资金审计流 程 五、存货审计流 程 六、收入审计流 程 七、成本审计流 程 八、利润审计流 程 第十章税务管理 一、税务主管岗位职 责 二、税务专员岗位职 责 三、纳税筹划流 程 四、纳税核算流 程 五、纳税申报流 程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例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例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例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例(下)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 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 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 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 5年。 (五)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 1%实行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 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 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 3%计提。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 +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合伙公司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1.doc

合伙公司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1 合伙公司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

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HT5,4”K〗□财务工作岗位职责〖HT〗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 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

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储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手册范本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财务管理通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创新港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 结合广西创新港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财务事务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广西创新港湾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本通则只针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般运行规则做出规定,特殊问题处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具体职责由公司部门职责规定。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包括财务部经理、会计、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具体职责由公司岗位说明书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业务流程处理按照公司业务流程体系执行,相关制度对业务执行的标准做出规定。 第二部分会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原始凭证 第一条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第二条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1、外来的原始凭证的审核 外来的原始凭证是指企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各种原始 凭证,如"进货发票"、"收款收据"等,对其审核的内容要求如下: (1)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发票和收款收据。 (2)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有关规定。 (3)凭证的内容必须有单位的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它专用章均无效)、金额计算准确无误。 (4)外来原始凭证的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涂改无效。 (5)任何经过涂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篡改的凭证都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6)公司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借款,可以使用一般的没有税务 局认可的收据,但必须要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做附件。 2、自制原始凭证审核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书 面凭证,如入库单据、验收单据、领用单据、个人借款单据等,对其审核的 内容要求如下: (1)必须使用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自制原始凭证; (2)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各栏目反映的内容真实准确,大小写 金额必须相符,涂改了大小写金额的凭证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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