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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 117号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

财税2007 117号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
财税2007 117号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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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17号

成文日期:20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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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福寿双全年金保险

2.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长城附加喜康特定疾病保险

5.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6.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7)

7.长城永康特定疾病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

2.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医疗保险

3.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4.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5.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6.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

7.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光大永明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9.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0.光大永明康顺无忧两全保险

11.光大永明附加康顺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3.光大永明永保安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4.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15.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三、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寿险

2.国泰富贵菁英两全保险(分红型)

3.国泰富贵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4.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5.国泰附加关怀一生医疗保险

6.国泰附加安逸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四、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D款)

2.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E款)

3.海康[金色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五、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六、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福佑安康两全保险

2.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3.华泰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4.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5.华泰人寿吉年发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6.华泰人寿附加吉年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夏同乐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华夏同乐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华夏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夏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华夏同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6.华夏同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7.华夏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8.华夏定额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八、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嘉禾附加恒久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嘉禾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嘉禾附加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4.嘉禾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5.嘉禾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嘉禾旺旺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7.嘉禾旺旺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8.嘉禾附加旺旺福两全保险

9.嘉禾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0.嘉禾附加岁岁平安定期寿险

11.嘉禾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嘉禾附加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嘉禾附加少儿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嘉禾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5.嘉禾旭日东升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嘉禾福寿同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17.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8.嘉禾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9.嘉禾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

20.嘉禾洪福齐天终身寿险(分红型)

21.嘉禾年年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

22.嘉禾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23.嘉禾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4.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25.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6.嘉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字津贴医疗保险

27.嘉禾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28.嘉禾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盛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金盛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3.金盛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保险

4.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

5.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6.金盛金品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经典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悠悦人生两全保险(A款)

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悠悦人生两全保险(B款)

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守护天使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5.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C款)

6.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D款)

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E款)

8.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悠悦人生住院补贴健康保险(A款)9.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悠悦人生住院补贴健康保险(B款)1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A款)

1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B款)

1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C款)

1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7.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

1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20.友邦附加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1.友邦附加合家安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2.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3.友邦附加家倍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4.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5.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6.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27.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8.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附加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18.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9.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1.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2.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十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17.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8.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19.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21.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2.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3.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4.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5.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6.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7.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十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7.友邦附加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8.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19.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20.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五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21.友邦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2.友邦附加阳光儿童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3.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24.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25.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26.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7.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28.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29.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0.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2.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友邦安心保终身寿险

34.友邦御防宝疾病保险

35.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36.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37.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38.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39.友邦安康保两全保险

40.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41.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2.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3.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4.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5.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46.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友邦长鸿终身寿险

18.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

19.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五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1.友邦附加常春藤六十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2.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23.友邦防癌疾病保险

24.友邦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25.友邦丰盛十五年两全保险

26.友邦丰盛二十年两全保险

27.友邦丰盛二十五年两全保险

28.友邦丰盛五十周岁两全保险

29.友邦丰盛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30.友邦丰盛六十周岁两全保险

31.友邦丰盛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3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1.友邦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42.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3.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4.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45.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46.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7.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48.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9.友邦附加合家安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50.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51.友邦护花神健康保险

52.友邦附加女性护花神健康保险

53.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

54.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55.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56.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57.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8.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9.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0.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1.友邦金瑞年金保险

62.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63.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4.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5.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66.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67.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68.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69.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70.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71.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72.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3.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74.友邦附加阳光儿童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75.友邦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6.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77.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78.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79.友邦附加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0.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81.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82.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83.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84.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2.友邦金色成长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色成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十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6.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

7.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友邦附加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3.友邦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4.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15.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16.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17.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18.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9.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1.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2.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3.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5.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6.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十八、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民生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2.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4.民生众鑫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5.民生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民生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7.民生长宁终身保险(分红型)

8.民生长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9.民生长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10.民生金榜题名两全保险(分红型)

11.民生众悦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13.民生金喜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九、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高级管理人员全球健康团体医疗保险(H001)2.目录外自费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团体终身寿险

2.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3.平安团体定期寿险

4.平安新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5.平安团体年金保险

6.平安久久团体年金保险

7.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8.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9.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0.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11.平安养老金转换年金保险

12.平安团体终身寿险(9906)

13.养老金附加终身保险(9906)

14.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9906)

15.养老金保险(9906)

16.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

17.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18.平安团体定期寿险

19.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二十一、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财富工程-稳健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2.瑞泰财富工程-稳健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精英计划) 3.瑞泰财富工程-卓越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4.瑞泰财富工程-创富人生(B款)投资连结保险5.瑞泰财富工程-精彩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6.瑞泰财富工程-绚丽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二十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万能型)

2.生命至康长期护理保险

3.生命卓越关键人团体定期寿险

4.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5.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C款)

6.生命永享团体年金保险

7.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8.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9.生命永逸团体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10.生命至鑫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11.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12.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13.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14.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15.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16.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17.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C款)二十三、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

2.附加住院补尝医疗保险B款

3.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4.金喜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四、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福满金生]两全保险(万能型)2.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2.得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Ⅱ)

3.得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Ⅲ)

二十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阳光团体防癌保险

2.阳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阳光关爱女性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阳光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5.阳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阳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

二十七、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招商信诺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3.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4.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5.招商信诺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6.招商信诺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

7.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8.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Ⅰ型9.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10.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手术医疗保险Ⅰ型11.招商信诺附加癌症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12.招商信诺附加长期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13.招商信诺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

14.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15.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16.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Ⅱ型17.招商信诺附加意外骨折医疗保险Ⅰ型18.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手术医疗保险Ⅱ型19.招商信诺附加癌症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20.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Ⅰ型21.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Ⅱ型22.招商信诺附加意外骨折医疗保险Ⅱ型

23.招商信诺附加长期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

二十八、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正德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正德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九、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2006)

2.安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2006)

三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3.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三十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2.平安世纪阳光投资连结保险(A)

3.平安世纪阳光投资连结保险(B)

4.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5.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6.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7.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8.平安金色晚年投资连结保险

9.平安附加万里通医疗保险

10.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1.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12.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13.平安财富优选投资连结保险

14.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

15.子女教育保险(A,2004)

16.子女教育保险(B,2004)

17.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18.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19.平安附加千禧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

20.平安附加千禧平安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2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

2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三十二、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2.人保寿险附加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

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综合医疗保险(B款)

4.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

6.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7.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8.人保寿险保宝一家亲两全保险(分红型)

9.人保寿险附加少儿住院补助医疗保险

10.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11.人保寿险福如意定期寿险

12.人保寿险附加防癌健康保险

13.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14.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B款)

三十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2.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

三十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2.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4.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5.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8.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9.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7版)

10.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

11.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A型)

12.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

13.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14.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三十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小康之家·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六、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

2.中航三星年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中航三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七、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财富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7)

3.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4.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5.真心关爱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7版)

6.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浙江财政地税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2]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2.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一、粮油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 1 .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 . 浙江省粮食局直属粮油储备库 3 . 浙江德清国家粮食储备库 4 . 浙江中穗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中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 . 浙江越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越州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6 . 浙江省舟山储备中转粮库(浙江方舟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7 . 浙江衢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通衢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8 . 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9 . 浙江宁波镇海国家粮食储备库 10 . 浙江省镇海港中转粮库有限公司 11 . 浙江嘉善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12 . 浙江驻开原辽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3 .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14 .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 .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 16 . 杭州市军粮供应中心 17 . 杭州市精贡仓储有限公司 18 . 杭州勾庄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19 . 杭州萧山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20 . 杭州余杭区粮食收诸有限责任公司 21 . 富阳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2 . 临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3 . 桐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4 . 建德市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5 . 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6 . 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7 . 诸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8 . 上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9 . 新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0 . 新昌县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31 . 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2 . 嵊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33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4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35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七星粮站 36 . 嘉兴市军粮供应站 37 . 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 38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39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县中心粮库 40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停驾桥油库 41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武原收储分公司 42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沈荡收储分公司 43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军粮供应站 44 . 海盐县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 . 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01215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12〕15号文件税控设备及专用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

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号的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更加简洁、明确,理解起来不会有歧义。比如说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

2012年国税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 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解读如下。 一、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 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 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 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 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三、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

财税[2012]4号文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免界限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 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 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

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最新财税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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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承接联运业务,可以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2013年2月,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运费20万元,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A.借:主营业务成本18.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98贷:银行存款 20 B.借:主营业务成本18.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贷:银行存款 20 C.借:主营业务成本1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贷:银行存款 20 D.借:主营业务成本1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贷:银行存款20【答案】A【解析】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支付金额除以(1+11%)×11%抵扣。 知识要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财税[2010]121号文件

现在的位置: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 访问次数:305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笔者现就通知中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这三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来,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但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税[2010]121号中重新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1)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

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该文件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相关政策,减少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第六,分开票机的概念。分开票机就是副机。主开票机是用来分发购买来的发票的,分开票机是设有多个销售部门的大型企业各部门用来开发票的。比如某企业是大型企业,其所设的多个销售部门都需要开具发票就可以用这个功能,在国税买来发票在自己的机器上分发给分开票机,各分开票机开票用的是一个税号。 第七,要注意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是价税合计额而不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八,“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只是调表不调账,而且“二项费用”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无须作任何账务处理,不要忘记填入下期增值税申报表即可。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见财税[2012]15号第三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技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的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其价税合计计入“固定资产——税控机”科目,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其价税合计计入费用科目。 2、购进税控设备价款,缴纳的维护费,没有文件规定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则仍可税前扣除。 3、由于“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是垫付款的返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两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实质是收回前期垫付款,不属于所得税的收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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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 定标准从严 【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认定标准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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