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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复旦复华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评析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复旦复华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评析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复旦复华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评析

原创李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税事项进展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4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药业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元及各类附加。决定书同时告知,若药业公司同第一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告没有说明药业公司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的具体情形,本文仅从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救济角度对该案进行分析。

一、纳税争议的双前置程序

对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我国采用的是双前置程序制度,即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清税前置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及时入库,防止纳税人滥用诉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因为资金困难,无力缴纳税款又不能提供令税务机关满意的担保,就丧失了提起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当于变相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复议前置则是优先行政内部救济,预设税务机关人员处理税务争议更具专业优势的立场,保证纳税争议处理的效率,缓冲税企矛盾,减轻法院案件审理负担,但由于争议始终在税务机关内部,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徒增纳税人的维权成本。也许是倾听到对双前置尤其是纳税前置的批评甚至建议取消的呼声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一定的调整,纳税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按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

提起法院起诉。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时又扩大了双前置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的争议,而现行的征管法是将行政处罚排除在纳税前置之外的,且行政复议也只是可选择的救济方式。

按照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需要遵守双前置程序。所谓“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解释,系指指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

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等征税行为上发生的争议。实务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具纳税证明、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纳税争议适用双前置

程序。

基于纳税前置的要求,纳税人需要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

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前置是强制的必经程序,纳税人并不具有可选择的余地。在台山市千平数控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

省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粤0704行初1号;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行终69号)案中,原告千平数控公司认为,若纳税人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则自解缴税款或提供担

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起复议申请。若纳税人没有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征管法第

八十八条也没有限制或免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此种情形申请复议的期限

仍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纳税人是否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只会产生是否

需要由税务机关就税款强制执行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长的法律后果,而不会产生

行政相对人丧失申请复议权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国税局辩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并不是互

不相干的,而是互相联系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若不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受

理行政复议的机关也有权不受理或者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无

法实现。毫无疑问,法院认可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涉案

《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确告知千平数控公司必须先依照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台山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通常规定纳税人应当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然后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如果纳税人没有在作出具体征税行为的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

提供担保,而是在期限届满后才缴纳税款,并在税款缴纳后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救济权是否仍然有效?在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诉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案(一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行初字第62号;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行终字第64号)中,法院认为,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已依法确定了纳税人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而原告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已超过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时间,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以未按要求缴纳税款,或认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作出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只是在程序上的拒绝了纳税人的请求,并未对税务局作出的征税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复议程序尚未实质启动,纳税人应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复议机关启动了复议程序,并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实质性结论后,才可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要求药业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规定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由于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超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的税款金额。因此,药业公司只要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缴纳滞纳金后,就可以在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作出要求依法补缴税款,同时根据征管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征税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予以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通俗点说,税务行政处理,就是纳税人应该承担的税款没有支付,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为实现税收债权采取的税款催收行为,并要求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即按滞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则是因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比如未能按期申报或未能依法保存会计账簿,由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其他处罚。因此,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通常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或少缴税款都因税收违法行为引起,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同时还会基于相同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属于征税行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司法外部救济程序前必须遵从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程序。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文所述,纳税人如果未能按期缴纳税款,或提供的纳税担保未能接受,或提起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经过复议程序的实质审查,导致纳税人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税务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是基于处理决定的相同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在税务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纳税人再就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往往会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在福建省聚融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及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案(一审: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行初87号;二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行终80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行申624号)中,法院认为,聚融公司针对南平市地税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是根据南平地税稽查局先行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该税务处理决定因聚融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及提供担保,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南平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所确认的聚融公司少报少缴税款的事实成立。按照该案法院的观点,处罚决定是基于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成立,纳税人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就不应该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法院只需审查税务机关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责,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适当。

根据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布的公告,药业公司此前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基

于其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行为,拟对药业公司处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倍的罚款2.66亿元。尽管4月25日发出的公告认定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各项税款与前述告知

书认定需要补缴税款金额相差很大,但不排除税务稽查局在处理决定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可能。因此,如果药业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者希望在未来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保证有利的诉讼地位,应在缴纳处理决定书所

认定的税款和滞纳金后,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因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行

政救济程序,很可能就是复议机关或法院能对涉案基本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的唯一机会。

李林律师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研究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林律师执业十五年,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合规和风险管理、并购重组、员工持股

计划、涉税咨询和税务筹划、商事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涉及医疗健康、房地产开发、精密制造、物流广告等行业。李林律师善于融合法律、商务和财税知识,针对客户需求提供能够防

范商业风险、满足商业效益需求、降低交易涉税成本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李林律师拥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出版有《企业法律风险实务分析

与应对》(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和《土地增值税系统解析与要点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等专业著作,在《上海律协》、《会说》等杂志上发表多篇实务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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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sodocs.net/doc/1d9471377.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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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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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重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我们参与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提供借鉴。 一、案件简介 2012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所有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上海市中山北一路705号海建大楼416室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中山北一路1212号西上海商业城 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703室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 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广灵四路341弄2号海枫大楼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651号二楼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共和新路3022号 上海市商惠所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控江路980弄杨浦大厦三楼 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栋8楼200092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黄兴路122号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控江路1690号凤凰大酒店1010室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大连路990号上海上新城10号商务楼 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长阳路8号建爱大厦14D室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哈尔滨路290号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东宝兴路157号精武大厦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虬江支路181号22楼2202室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1688号 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总部山阴路133弄75号 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093号2楼 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115号方舟大厦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1号欧阳大厦9楼C、D座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198号 上海市闸北区宝山法律服务所上海市青云路600号104室 上海市慧谷律师事务所闸北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19层1901室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恒丰北路108弄3号楼22楼05室 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北路108号灵广大厦3号1701室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828

几种主要的律师业务拓展方法

几种主要的律师业务拓展方法 业务拓展始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拓展业务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是紧迫的.. 业务拓展始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拓展业务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是紧迫的。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系统地采取以下方式或途径拓展业务和市场: 1、传统但永久有效的方式 A、通过熟人介绍。律师尤其是初做律师的同志要勇于并善于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承接业务。要把自己的老乡同学、亲戚朋友,包括曾经服务过的人列成名单,勇敢地告诉他们你的希望和需求,然后经常性地保持联系,这是最起码要作的业务拓展工作。业务拓展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和容易的事做的,并且是终其整个律师生涯都要做的。 B、建立口碑,口耳相传地扩展影响力。律师服务有很强的人身性,故口碑对于律师来说异乎寻常地重要。口碑好的律师,业务也会相对持续稳定。以诚实信用、勤奋敬业的精神,认真负责地处理受托事务,待人热情而又有亲和力,口碑自会慢慢建立。

以上的业务拓展方式是永久有效的,也是最基本、最起码的方式。 2、针对目标市场进行单项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 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态势,依托自身优势和队伍力量,选择恰当的目标市场,总结研究若干个法律服务产品,即特定行业、特定类型客户的法律服务方案等,以及与之配套的宣传资料。无形的法律服务,要想办法有形化、产品化,才能实现市场化。服务产品的推广贵在坚持,坚持下去必有成效。 3、进行现场或平面等媒体的法律咨询。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较大规模,综合性但内部实行专业分工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必须有一些人特别是青年律师、律师助理能经常地深入群众、联系群众,甚至于能发动群众,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建立和发挥持久的影响力,为群众提供与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切实相关的价格公道的法律服务。持续和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既能使我们的大多数青年律师得到锻炼,又能广泛扩展事务所的影响力,还能扩大业务来源。 4、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 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反垄断与竞争法第一梯队 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陶杰(海问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陈巍(通力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樊荣(中伦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润明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宁(金杜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张宏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陈冬悦(中伦律师事务所)陈运(金杜律师事务所)韩季余(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缪剑文(汉坤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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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著作

朱树英著作: 《律师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及其过程控制》 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法律操作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操作实务》、《建设工程实务问答》 科学出版社《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 袁华之著作: 《房产实务与风险防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林镥海著作: 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建筑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 法律出版社《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操作实务》 建筑工程索赔相关著作: 1、《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同济大学出版社,宋宗宇著

2、《建设工程索赔管理与实务》,同济大学出版社,董际平主编 3、《建设工程索赔及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张宝岭主编。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东南大学出版社,成虎著。 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变更索赔实务》,水利水电出版社,白均生著。 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机械工业出版社,刘力主编。 7、《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案例评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陈贵民主编。 8、《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机械工业出版社,杨晓林主编。 9、《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实务》,中国电力出版社,赵浩主编。 10、《施工合同索赔》(英)托马斯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11、《国际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案例详解》,海洋出版社,王兆俊著。 12、《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郭兴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朱树英上海市政协常委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民委会主任) 副主任: 迟日大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

排名律师事务所名称电话律师人数博士人数硕士人数最近3年获全国奖(优)最近3年获省奖(优)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61059000 200 13 7 2 全国优省奖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52341668 81 4 35 全国优省奖 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4126000 76 1 43 省奖 4 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62525451 78 5 23 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63808800 78 3 21 全国优 6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54071999 65 1 39 7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150372668 71 1 24 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62496040 73 1 19 全国优 9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52370950 59 3 21 10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52582666 56 3 21 省奖 11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58369977 54 0 26 省奖 1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52985488 50 4 24 12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68825164 58 2 14 0 0 14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68419377 56 0 17 全国优 15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61132988 54 2 18 省奖 16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64138800 56 1 14 17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68407100 51 2 18 18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58207399 50 4 15 19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63568800 57 0 5 2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52985566 46 2 19 21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62470088 44 2 19 全国优省奖 22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58773177 48 0 16 23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68866151 46 2 14 24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58364728 41 2 16 全国优省奖 25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62473002 39 2 7 25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62899191 39 0 9 27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62824200 39 0 7 全国优省奖 28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68869666 28 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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