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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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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201X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行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中医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医药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对安徽省中医药现状的分析

3对安徽省中医药现状的分析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提出来SWOT这种分析方法后,SWOT分析法便在各行业中流行起来,事实证明,该方法在分析一个企业或一个机构面临的环境以及自身的优劣势时确实有独到的优势,下面试用SWOT分析法这个工具来分析安徽省的中医药事业,并对其的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3.1Strengths——优势 古老的徽州大地——安徽,物华天宝,山川隽永,人杰地灵,有着丰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历史上安徽在中医药界享有盛誉,有着非常大的成就,直到今天,安徽省在全国各省份中,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还处于前列,因此,有着独特的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优势。具体表现在: 3.1.1良好的中医基础 安徽省的中医药事业在历史上一直走在前列,诞生了一代名医——华佗,华佗在外科手术上有了里程碑式的创造,对麻醉的研究也是颇有心得。遗憾的是,华佗毕生的研究成果没能很好的继承下来,尽管如此,华佗的故里——亳州,却因为他的存在,而在民间有很好的中医药基础。除了华佗外,安徽历史上还诞生了许多颇有影响力的名医,如徐春圃,汪机等医学大师,明代的汪机,他是新安医学的杰出代表,其一生著述颇丰,共著有医书13种,现有8种,后人称之《汪氏医书八种》,其代表作《石山医话》铸就了滋补培源派基础,堪称中医脾胃学派的里程碑式著作;徐春圃编纂的《古今医统大全》100卷,被誉为中医界十大全书之一,被全国中医界誉为“医宗之孔孟,方书之六经”,明隆庆二年(公元1563年)徐春圃在北京发起组织了我国第一个民间学术团体“一体堂宅人医会”,据初步考证,此亦是世界最早的民间学术团体;古老的徽州大地卓然成医者近千人,撰集编著医籍约729种,如此众多的医家群体和大量的医籍在中国任何一个地域均属罕见。堪称医学“首富”,故得到了“新安医学”的美誉。人们只要谈起安徽省的中医药就会想到“南新安,北华佗”这句话。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规范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江西省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著录项描述 (2) 三、著录项目 (2) 四、著录项定义与著录格式 (2) ㈠标识项 (2) ㈡内容描述项 (6) ㈢形式特征项 (8) ㈣管理与权限项 (8) ㈤附注项 (9) 五、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项简表 (9) 六、文书类电子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规范 (11)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为规范、统一我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与共享利用,现依据《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02)、《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等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国家综合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文书类电子档案是指形成于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传输平台等业务系统,归档后保存于各级立档单位档案室或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生文书类电子档案。馆(室)藏纸质文书档案及其经数字化转换形成的数字副本可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国后形成的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民国档案数字副本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项目,以及每个著录项目的定义、著录细则、约束性、数据类型、数据长度等属性。 本规范所称“份”是指构成档案的最小管理单元,也称自然件。本规范所称“件”是指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或由同一问题往来文书构成的组合件。 确保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与长期可读性的元数据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列于本规范范围之内。

医院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

濉中医[2010]07号 XX县中医医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 发展规划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方针政策,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全面巩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创建成果 按照《安徽省二级中医医院复审标准》及“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不断巩固“二甲”创建成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突出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努力提高各科室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树XX中医新形象。 二、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 充分发挥医院自身优势,紧紧抓住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

设大做文章,夯实医院发展基础,到2015年底计划建成5个重点专科(专病),争取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建成3个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着力抓好正脊科、针推科等重点专科建设,正脊科争取申报成功,针推科于2011年申报省级重点专科,肝病于2014年申报省级重点专病,加大对肝病、肾病、糖尿病等专病的投入,专科专病投入计划三年内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同时筹建“治未病科”,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有序开展全院职工的中医药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西学中”学习(参学率不低于全院职工的80%),并选择有培养前途的中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到省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近年至少引进中医药专业本科毕业生25-30名,以后每年引进中医类别本科毕业生不低于3-5名,不断优化中医药人才结构;高薪引进中医高级人才2-3名,打造合理的中医人才梯队。计划聘请2-3名退休名老中医来院坐诊,开设名医堂,举办中医健康大讲堂,提高中医医疗服务的影响力。到2018年,全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不低于75%。 四、加大中医诊疗设备装配力度 全面更新添置三维正脊床、中药熏蒸仓、肝病治疗仪、肛肠治疗仪、功能康复器材等设备,运用现代化设备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使临床科研直接为提高中医疗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 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浙江主治医师职称评审办法

浙江主治医师职称评审办法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安徽三甲医院简介讲解

安徽主要医院重点科室简介目录 安徽省立医院 一、神经外科 (2) 二、中医肿瘤科 (3) 三、心血管内科 (4) 四、血液科 (5) 五、妇产科 (6) 六、心外科 (7) 七、耳鼻咽喉科 (8)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一、皮肤科 (10) 二、风湿免疫科 (10) 三、心脏外科 (11) 四、肾内科 (11) 五、泌尿外科 (12) 安徽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一、风湿病科 (14) 二、感染性疾病科 (14)

安徽省立医院 国家或省属重点专科 一、神经外科 安徽省立医院于1962年成立神经外科治疗组, 1970年神经外科从普外科中独立出来,1983年成立安徽省立体定向神经外科研究所和全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协会,同年被卫生部指定为全国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技术培训基地。目前我科是安徽省重点学科,安徽省首批“115”创新团队,承担全国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技术培训任务,承担安徽医科大学临床神经外科教学任务,是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生培养点。 A、疾病诊疗范围 我科收治神经外科疾病广泛:1.颅脑损伤;2.中枢神经系统肿瘤;3. 中枢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4.中枢神经系统感染;5.锥体外系疾病;6.癫痫;7.功能性神经外科疾病;8.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疾病;9.头皮和颅骨疾病。 B、我科在神经外科疾病的诊治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1、运用国际最先进的神经导航和术中超声导航及功能性磁共振定位,开展脑功能区肿瘤及深部肿瘤切除术,定位精确,肿瘤全切除率高,可以做到影像下肿瘤的等体积全切除,大大降低了术中的副损伤,术后恢复快,并发症少。 2、运动障碍性疾病立体定向手术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为全国大量帕金森病、舞蹈病、疼痛、精神疾病病人解除了痛苦。 3、利用最新引进的术中电生理监测技术,听神经瘤切除术中可最大限度的提高面神经保留率,达65%以上,避免术后面瘫的发生。 4、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有微创,出血少的特点,术后95%以上的三叉神经痛患者疼痛可以完全消失,很少复发。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热力工程等;燃气、供水、路灯照明、包括道路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工程,3.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工程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城市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二)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管沟工程等。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勘察、城市设计、消防、施工、监理、园林、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

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发[2002]54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2002.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 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局,中国中医研究院: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人事(2002)4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2)26号)精神,"十五"期间继续在全国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遴选推荐指导老师和学术继承人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核,

确定马在山等586名同志为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朱蜀云等944名同志为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现予公布。军队系统将另行通知。 本批继承工作各地统一进岗时间不得迟于2002年12月10日。希望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带教学习,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44名) 马在山方和谦王嘉麟王应麟危北海许心如许彭龄刘琨 陈文伯陈昭定陈彤云李贵李乾构张炳厚张淑文张士杰 宋祚民郁仁存周耀庭周乃玉周德安柯微君贺普仁赵荣莱 高忠英高益民钱英柴松岩屠金城黄丽娟温振英裴学义 魏执真颜正华程士德孔光一聂惠民王琦刘燕池王洪图 姜揖君郭志强商宪敏吕仁和 天津市(19名) 石学敏张大宁章臣桂韩景献张庚扬陈宝贵徐永庆张曾譻 牟洪林李永成邓鹤鸣崔乃强丁素先田芬兰武成曹克光 栗锦遷罗利毛舒和 上海市(24名) 张云鹏刘嘉湘蔡淦王翘楚严世芸夏翔叶景华彭培初 陈湘君黄振翘唐汉钧施杞严隽陶秦亮甫蔡小荪王霞芳 马绍尧邹菊生谢金龙陈立羽陆德铭曹玲仙石印玉柏连松 重庆市(15名)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全身熏蒸仪 - 安徽省中医院

熏蒸床参数 1、电源电压:A C220V±22V 50Hz±1Hz 2、额定输入功率:2000W 3、舱温:室温~99℃可调(60~99℃为煎药温度) 4、时间:0~99min可调 5、舱体摆角:0~38°±2°可调 6、药水锅最大容积:3L 7、臭氧消毒总功率:220V、14W 8、舱体内药汽温度与治疗时间由微电脑控制,并有过热保护功能; 9、配有独立的控制操作台,整个设备机电分离、安全可靠; 10、治疗舱外壳采用双层食品玻璃钢制成,应用液晶屏幕显示温度、时间、水位; 11、高智能软件设定汽疗熏蒸程序、动态检测温度、时间及水位; 12、Mp3音乐播放功能(配备2G U盘); 13、漏电保护、双重温控保护、自动控温、自动定时功能; 14、露头式全身熏蒸,上盖设有手孔,手可伸出活动(读书看报、饮水等);坐位高低电动可调,适合身高(1.5m-2.0m)体位方便可调(坐姿、半躺、全躺);给治疗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呼吸及视觉环境; 15、自动上水、自动补水,设止防干烧装置; 16、配备多功能花洒淋浴头,可随心所“浴”,供患者洗浴,也可用来清洗舱体; 17、自动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1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诊疗设备推荐产品; 19、产品通过IS O9001、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售后服务: 1、整机保修不少于2年,提供终身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每年不少 于3次; 2、提供完整的使用手册及说明书一式两份,安装时院方验收; 3、请详细说明设备易损配件及配套耗材、器械的价格,验收合格后10年内保证供应,如不提供,视为免费供应; 4、免费提供人员培训; 5、提供相同型号产品在安徽省内三级医院用户清单; 6、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响应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英文原版Da tashee t翻 译件(进口设备)作为设备验收的依据。

安徽中医学院拟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

安徽中医学院拟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 日前,教育部对外公示了2013年新设置高等学校和经过筹建 “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公示,其中安徽中医学院拟更名为安 徽中医药大学。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至3 月25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 人才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2400多人(含附院),具有教授等高 级职称者180余人,副教授等副高职称者300多人,讲席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10人,硕士生导师228人,享受政府津贴27人,博士119人。有来自国内外的30多名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我校客座教授。 学校现有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创新团队(新安医学省级科 技创新团队、现代中药研发产业创新团队、安徽省中医内科产业创 新团队)以及10个校级科技创新团队。 学科建设: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建设学科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建设专科9个、省 级A类重点学科1个,省级B类重点学科7个、省级重点专科5个、 省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个、省级精品课程16个。 教学工作:学校拥有22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5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拥有国家级、省级质量工 程项目100余项,项目经费1000多万元。建有具有中医特色的客观 结构化临床考核中心、标准化PBL教室,有力保证了学生的基本技 能培训。2009年学校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教育部中医学专业试点认证。 科研工作:学校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水平,与省内外企业建立了20多个中医药产学研合作基地。“十一五”以来,学校共承担各 级各类项目900多项,科研经费7000多万元,获研究成果300余项。学校被国家科学技术部授予“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获 安徽省“产学研合作优秀奖”。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着录与数据格式规范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 为规范、统一我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与共享利用,现依据《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380-2002)等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文书类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反映党务、政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管理活动的文书类电子文件。本规范所称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文书档案和原生的文书类电子档案。 本规范规定了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项目,对2000年及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案卷级著录项不作具体定义和描述,案卷级目录数据库结构及著录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A执行。确保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长期可读性的元数据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列入本规范范围之内。 本规范所称“份”是指构成档案的最小管理单元,也称自然件。 二、著录项描述 本规范从5个方面对著录项目进行描述,包括:

定义:对著录项含义的描述。 著录细则:对该著录项的著录方法、值域等做出的规定。 约束性:由著录项创建的数据库字段是否赋值的强制程度,分“必填”、“选填”。“必填”表示此著录项必须赋值,不可为空;“选填”表示此著录项目有值则必须赋值,无则为空。 数据类型:该著录项作为目录数据库数据字段的基本属性,分字符型、数值型、日期型、日期时间型等。 数据长度:该著录项作为目录数据库数据字段的长度。 三、著录项目 本规范所规定的著录项目主要用于揭示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内容与形式特征。著录项共设5个大项、30个小项。5个大项分别是标识项、内容描述项、形式特征项、管理与权限项、附注项。 四、著录项定义与著录格式 ㈠标识项 1.档号 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一个档案馆(室)内不能有重复的档号。 2000年及以前形成的以案卷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档号结构主要有两种: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如示例1、示例2;全宗号-年度-案卷号-页号,该结构适用于年度下将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大流水排列的整理体系,如示例3。 2001年及以后形成的,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档号结构主要有两种:全宗号-

中医药文化特色实施计划方案

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2012-2015年) 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结晶,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瑰宝,是中医药学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服务的在精神和思想基础,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为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体现中医医院的基本特征,巩固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也进一步推动我院加快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二级甲等中医院评审工作达标,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医院作为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要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以大力培育和倡导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为核心,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体现中医院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特征,从而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育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大力培育和倡导中医药文化,以营造特色鲜明涵丰富的中医药文化氛

围为重点,以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建二级甲等中医院评审达标工作活动为载体,不断推进中医药文化创新,增强其发展活力,更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 2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3坚持从本地本院实际出发,逐步推广中医中药的适宜技术,中西医结合,能中不西。 三、中医药文化建设的容 1、规中医病历的书写。通过迎接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强化和规中医病案书写。在中医病历中体现中医药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医道的核心理念,突出“人与天地相参”的整体观思想,充分理解中医对待健康和疾病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体自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2、逐步提高中医辨证诊治优良率。以二级甲等中医院评审达标工作为载体,在临床诊治中强化体现中医临床治疗的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辨证论治的临床思维方法,充分认识中医临床个性化诊疗的先进性和重要性,将中医因时因地

第一批全国500名老中医名单(含第二批,第三批)之安徽

第一批全国500名老中医名单(含第二批,第三批)之安徽在指导老师合计:45 人 序号姓名批次省市单位专业 1 巴坤杰 1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中医科 2 周楣声 1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中医科 3 尚志钧 1 安徽省 4 胡翘武 1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科 5 郑景岐 1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科 6 程亦成 1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综合性医院中医科 7 王乐匋 1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中医科 8 戴家鼎 1 安徽省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中药 9 李济仁 1 安徽省皖医弋矶山医院综合性医院中医科 10 尚志钧 1 安徽省皖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11 陈可望 1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科 12 程道南 1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 13 周夕林 1 安徽省 14 王乐陶 1 安徽省 15 李业甫 2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学院中医科 16 丁锷 2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中医科 17 尹莲芳 2 安徽省蚌医附院综合性医院中医科 18 赵谦 2 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中医院中医科

19 戴勤瑶 2 安徽省芜湖市中医院中医科 20 罗庆道 2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中医科 21 周玉朱 2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中医科 22 徐经世 2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3 韩明向 2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中医科 24 赵忠仁 2 安徽省安徽省濉溪县中医院中医科 25 杨干亭 2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中医科 26 高复安 2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科 27 马骏 2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二附院 28 孔秀娣 2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综合性医院中医科 29 孔昭遐 2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0 丁莲蒂 2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31 张杰 3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门诊部(国医堂)中医科 32 窦金发 3 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立医院中医科 33 张炳秀 3 安徽省安徽省六安市中医院中医科 34 张克连 3 安徽省淮南矿工二院综合性医院中医科 35 徐经世 3 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36 周宜轩 3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 37 曹恩泽 3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中医科 38 梁文珍 3 安徽省安徽省中医院中医科 39 赵荣胜 3 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医院中医科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二节收养申报 第三节恢复申报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一节市、县内迁移 第二节市、县外迁入

第三节迁出市、县外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章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等户籍管理事项应由本人或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应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 (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6]9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辽政发〔2016〕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中西医并重思想,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中心,着力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发挥中医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为建设“健康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培育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中药名企、名药、名店;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基本建立,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中医药防治水平大幅度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可得性、可及性明显改善,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基本确立;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中医药参与医改的惠民效果进一步显现;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中医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医药工业总产值30%以上,为“健康辽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

最全江西省建筑的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五条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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