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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货币鉴别

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

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第十九条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二)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

1 学年论文 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 宝”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金融系 班 级: 09级1班 学生姓名: 完成时间:二О一二年 六月二十九日 序号: 序号:37

摘要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强。货币政策对一个国家的货币供求均衡、利率和汇率的合理水平、资本流动及经济发展与稳定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利率进而影响投资和整个经济,无论是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还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都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有一般性政策工具、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他补充性政策工具三类。一般性政策工具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三大法宝”。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传导机制及其现实效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研究中央银行是如何运用这“三大法宝”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调节进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 关键词:货币政策,“三大法宝”,传导机制,现实效应

abstract With modern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the importance of monetary policy is growing by. Monetary policy on a the currency of the country of the equilibrium of supply and demand,interest rate and exchange rate of a reasonable level,capital fl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has the dominant role. The central bank as a monetary policymakers,mainly through the control of the money supply to adjust interest rates and the whole economy affect investment and,whether the deflating monetary policy or expansionary monetary policy is through the use of monetary policy tool to realize. Monetary policy tools have general policy tools,selective policy tools and other complementary policy tools three categories. General policy tools as the central bank's main monetary policy tools including legal deposit reserve discount policy, the policy,and the open market operations,commonly known as the “three magic weapons”.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general monetary policy tools in the transmission mechanism and its practical effect,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to study the central bank is how to use this “three magic weapons”o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impact the entire macroeconomic performance. Keywords:monetary policy,“three magic weapons”,conduction mechanism,the reality effect

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与效果分析.

Times Finance 71 2011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436期) 时代金融 Times Finance NO.2,2011 (CumulativetyNO.436) 一.我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主要工具有:再融资工具,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二级市场上的一次性交易或回购协议;公开市场类操作,即中央银行在一级市场出售政府或中央银行证券,类似于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一次性非冲销操作、外汇互换以及储备要求。 (1)再融资工具。通过再融资工具中央银行以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再贷款、再贴现)的方式向银行体系注入资金,提高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流动资金账户余额。如果商业银行以现金的形式接受中央银行的部分信贷,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也会增加,使净国内资产、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扩张。 (2)公开市场操作及公开市场类操作。公开市场买入(一次性买断交易或回购)提高了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卖出(一次性卖出交易或逆回购)则减少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类操作与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别是前者发生在一级市场,而后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公开市场类操作可通过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证券发行进行。票据正的净发行(即新发行的票据的价值高于到期票据价值)提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负的净发行向商业银行注入流动性。

(3)法定准备金比率。调整准备金比率并不是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商业银行并不持有大规模的超额储备的条件下,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会使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减小,结果造成利率的提高,而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短期内,尽管有高的储备率,基础货币有可能扩张,但对银行而言,不可能将资产负债表迅速调整。为了能够履行更高的储备要求,中央银行将不得不向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在短期内增加了基础货币。 (4)外汇操作。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通过银行体系的一次性操作,影响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改变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水平。购买外汇会通过增加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扩张性效果,基础货币上升;出售外汇则通过减少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收缩性效果,基础货币下降。 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以货币政策工具首先影响利率或货币供给量等货币变量。通过这些变量的变动,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间接地影响产出、就业、物价和国际收支等最终目标变量。因此,利率或货币供给量等货币变量被称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成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可测性,央行能对这些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加以比较精确的统计。(2)可控性,央行可以较有把握地将选定的中介目标控制在确定的或预期的范围内。(3)相关性,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有着紧密的关联性。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由货币供应量转向利率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年度经济增长计划与宏观调控的目标确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控制目标,然后,一方面通过制定综合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限额指导,并确定各地区现金投放回笼指标;另一方面又 通过调整基础货币间接调控利率水平,影响基础货币供求与社会

理解央行数字货币一个系统性框架-讲义

理解央行数字货币:一个系统性框架 姚前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 摘要: 当前, 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正引起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产业界、学术界的广泛兴趣, 但对于它的具体形态, 尚未有清晰的概念和蓝图.本文建立了一个系统性框架, 从价值内涵、技术方式、实现手段、应用场景等4个全新的维度, 剖析了法定数字货币的本质和内涵.研究认为, 法定数字货币在价值上是信用货币, 在技术上是加密货币, 在实现上是算法货币, 在应用场景上则是智能货币.与现有的私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相比, 法定数字货币将呈现出全新、更好的品质.让货币价值更稳定, 让数据更安全, 让监管更强大, 让个人的支付行为更灵动, 让货币应用更智能, 不仅能很好地服务大众, 同时又能为经济调控提供有效手段, 还能为监管科技的发展创造坚实的基础, 这些优秀品质是中国法定数字货 币所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 法定数字货币;信用货币;加密货币;算法货币;智能货币; 作者简介:姚前, E-mail: yaoqian@https://www.sodocs.net/doc/1816945029.html,,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 收稿日期:2017-11-02 Understanding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a systemic framework Qian YAO Institute of Digital Money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urrency has raised big concerns among policy makers, regulators, industry and academia about the future of fiat currency. Increasingly the issuance of legal digital currency or digital fiat currency (DFC) is interesting central banks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what digital fiat currency should central banks need still remains obscure and need to be more deeply explor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ssence and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digital currency from four dimensions — value connotation, technical means, implementation means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It is argued that DFC is a credit-based currency from a value perspective, a crypto-currency from a technical perspective, and algorithm-based currency in terms of its implementation and a smart currency when it comes to application scenario, these characteristics will enable DFC to excel over existing tools of electronic payment, be it private digital currency or electronic currency. DFC in China is expected to contribute to more stable value, more secure data, more powerful regulation, stronger empowerment of individuals in payment activities and smarter application and it can not only provide new tools for macroeconomic control but als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Reg Tech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Keyword: digital fiat currency;credit-based currency;crypto-currency; algorithm-based currency;smart currency; Received: 2017-11-02 1 引言 近几年来, 数字货币发展迅速, 正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其中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digital fiat currency, DFC) 的研发, 更是引起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产业界、学术界的广泛兴趣.目前, 各国中央银行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将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 应用于资金批发市场的实时全额支付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RTGS) , 而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形态, 尚未有清晰的概念和蓝图. 早在2015年, 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1]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CPMI) 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 (crypto-currency) .随后, Zhou[2]提出数字货币可分为基于账户和不基于账户两种.继Broadbent[3]提出央行数字货币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 的概念后, Fan[4]指出央行数字货币主要属于现金 (M0) 范畴.Yao则提出了基于账户 (account-based) 和基于钱包 (wallet-based) 的 数字货币概念[5], 并设计了一个基于银行账户和数字货币钱包分层并用的架构[6], 以使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有机融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 复用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含表格).doc

FAI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项目子项责任部门归档 归档不不需要 未归档备注 完全归档 1.1 项目进度计划技术部 1.2 项目管理项目组织机构图技术部 1.3 首件检验计划技术部检验点的确认 2.1 技术规格逐条响应技术部 2.2 合同图纸 / 文件清单技术部 2.3 系统设计说明文件 / 项目 技术部技术规范 / 图策划 2.4 纸产品构造明细技术部2.5 总图部件图技术部2.6 设计计算书技术部 2.7 文件 / 图纸变更清单技术部 3.1 DFMEA报告技术部 3.2 RAMS计划技术部/质 设计 FMEA 保部3.3 有效性 / 安全分析技术部 3.4 LCC分析技术部 4.1 设计审查设计评审记录技术部4.2 设计评审开口项关闭技术部 5.1 合同/ 定单合同市场部 5.2 备品备件清单技术部 6.1 型式试验计划技术部 6.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大纲技术部 6.3 更改方案评审记录技术部6.4 型式试验报告技术部 7.1 例行试验例行试验大纲技术部 7.2 例行试验报告技术部 8.1 重量重量测量报告技术部 9.1 尺寸测量尺寸测量记录质保部 10.1 质量保证计划技术部/质 保部 质量保证 10.2 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质保部 10.3 主要部件供应商评估质保部 11.1 主要原材料材质证明制造部采 11.2 主要原材料/ 特殊材料防烟火证明制造部采主要原材料 / 零部件检验制造部采 11.3 零部件检验证 报告购书及溯源性 11.4 主要或关键部件清单技术部 11.5 主要原材料变更清单技术部 12.1 生产流程图生产工序流程图 /QC 技术部 13.1 生产控制计划检查和试验计划技术部 14.1 特殊工艺清单技术部14.2 特殊过程操作特殊工艺确认证明文件技术部14.3 资格检查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和资质综合办14.4 喷漆、喷涂检验记录质保部 15.1 工艺 / 检验文工艺文件技术部 15.2 检验文件技术部 件 15.3 组装调试文件 / 调试大纲技术部 16.1 计量器具检定记录质保部 16.2 监视和测量装生产设备及工装清单、维 质保部置控制和维护护记录

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简要介绍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conduction mechanism of monetary policy) 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介指标,进而最终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再贴现政策 ③公开市场业务 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选择工具 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也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④优惠利率; ⑤特种存款 补充工具 其它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 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 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新工具 2013年11月6日,我国央行网站新增“常备借贷便利(SLF)”栏目,标志着这一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式使用。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这一工具。常备借贷便利,在各国名称各异,如美联储

2019年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分析报告

2019年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分析报告

目录 1 央行频吹风,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 (3) 1.1 央行数字货币已经闭环测试,“亮相在即” (3) 1.2 央行5年前已开始数字货币的研究 (3) 2 央行数字货币概述:央行负债、双层运营体系、可控匿名、有使用限制 (5) 2.1 目标:顺应数字经济浪潮,捍卫国家货币主权 (6) 2.1.1 顺应数字经济浪潮 (6) 2.1.2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6) 2.1.3 捍卫国家货币主权 (6) 2.1.4 为负利率创造空间 (6) 2.2 定位:数字M0 (7) 2.3 运营体系:“央行-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双层 (7) 2.4 技术路线:不预设;考虑区块链技术;可加载智能合约 (8) 2.5 账户与匿名性:松耦合;仅对央行披露交易数据 (8) 2.6 使用限制:有时间、金额、交易费用限制 (9) 2.7 目标使用场景:小额零售业务 (9) 3 从DCEP的M0属性比较其与其他”货币” (9) 3.1 DCEP与法币的其他形态 (10) 3.1.1 DCEP比实物现金便携 (11) 3.1.2 DCEP比银行存款安全 (11) 3.1.3 DCEP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相似 (11) 3.2 DCEP与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 (12) 3.3 DCEP与Libra (12) 3.4 DCEP与其他央行数字货币 (15) 4 DCEP可能有哪些影响? (16) 4.1 宏观:负利率成为可能,需防范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16) 4.2 微观:无现金社会或将到来,消费者生活更便利 (16) 5 DCEP产业链上,哪些机会值得关注? (17) 6 风险提示 (18) 图表 图表1:央行频吹风,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 (3) 图表2:2014年以来,央行在法定数字货币研发上动作频频 (4) 图表3:央行官员多次就法定数字货币发声 (5) 图表4:部分国家与地区央行的负利率政策实施概况 (7) 图表5:DCEP与其他货币形态的区别 (10) 图表6:DCEP与其他货币形态的区别 (10) 图表7:Libra的愿景 (13) 图表8:Libra协会目前公布的成员主要来自支付业、交易平台、电信业、风险投资业、区块链产业和非营利组织 (13) 图表9:我国央行多位官员表达了对Libra或将威胁国家货币主权的担忧 (14) 图表10:理事会是Libra协会的治理机构,由协会各成员的代表组成 (15) 图表11:部分国家支持的法定数字货币概况 (16)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编号:版本号:V1.0 首件鉴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9日 批准:日期: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变更记录 注:对该文件内容增加、删除或修改均需填写此记录,详细记载变更信息,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应包括: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一一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一一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一一产品转厂生产; 一一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首件鉴定小组,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3.2.首件鉴定组长负责首件鉴定报告审核及输出鉴定结论。 4.首件鉴定的制度 4.1.成立首件鉴定小组 品质管理部组织成立首件鉴定小组:由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生产部门、中试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首件鉴定会。 4.2.确定首件鉴定范围 对于A、B、C类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品质管理部会签。 对于D类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品质管理部编制,经顾客会签。 4.3.标识 应对首件鉴定零组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1、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概述 --浅谈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简介 要了解货币政策工具,首先来认识一下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给、银行信用及市场 利率等变量的方针、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政策目标、中介指标、 操作指标和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货币政策的作用过程是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控制操作指标和中介指标,最终实现政策目标。 二、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 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这是法律层面上对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解释。 三、种类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常规工具 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再贴现政策 ③公开市场业务 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工具 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消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三)补充工具 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 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

央行近年货币政策分析报告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中国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自2013年6月开始实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项。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一、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公开买卖债券等的业务活动即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存款货币银行按法律规定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与其吸收存款的比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存在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限制了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供应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 三、中央银行贷款: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在我国,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达到吞吐基础货币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发挥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 四、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五、常备借贷便利: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作用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作用 摘要: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宏观调控部门,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我此次论文的目的是阐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具体作用。论文的第一部分,我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了概述,具体涉及到货币政策的含义,内容及特点,在明确对象的概念及特点的情况下我才能更好的引申出货币政策的作用及价值。第二部分我详细介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产生的作用,具体分为了6个作用,其中还涉及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及国际收支平衡等货币政策既定的目标,通过对目标的分析,我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作用有了更详尽的理解。 关键字: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物价稳定经济增长 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概述 (一)含义 货币政策(Monetary Policy)也就是金融政策。它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信用量或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 2.广义的货币政策:指政府、中央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所有有关货币方面的规定和采取的影响金融变量的一切措施。(包括金融体制改革,也就是规则的改变等) (二)内容 1.货币政策作用过程来看:包括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中介指标、货币政策有效性等内容。 2.货币政策作用范围来看: a)信贷政策:对信用行为进行管理而采取的方针和措施:调节社会信用总量和结构。 b)利率政策:对市场利率的一般水平进行调节,是间接调控信用规模的手段。 c)外汇政策: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流动和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和措施。 (三)特征 1.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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