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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

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

度在配合司法作成裁判、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律师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的作用。从程序上公正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公正的程序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这是不能缺乏律师制度的。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因此程序制度极不发达且不合理。尤其是在刑事案审判中,因历代封建专统治者提倡和容忍使用酷刑来榨取口供,以至经常发生屈打成招、含冤致死、乱攀乱供现象。诉讼完全采用纠问式方式。这也极易导致裁判官的恣意妄为。尽管历代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法,或者以例补法及通过建立惩治贪官及不负责任等措施来实现裁判公正,但因为没有公正的诉讼程序制度,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此种裁判结果很难保证公正性,而造成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律师制度的结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都在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然而各种程序,如庭审方式的对抗制、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当庭质证、注重辩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审判公开等都离不开律师的参入,换言之,在设计这些制度,就必须要考虑到律师的作用,如果律师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不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很难设想这些程序的适用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即使能够适用,它也会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经庭。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要引入对抗制,而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重要。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则在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水平仍然十分底下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所以,我认为现代诉讼程序制度是与律师制度绝对不可以分开的。

(二)律师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的作用。从实体的正义来看,要确保实体正义,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内含?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说要通过审判、发现真实。然而如何才能发现真实呢?长期以来,我们强调通过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认为发现真实只是法官的任务。无论是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们都注重法官职权的作用,要求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确保事实的真实性,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并不十分信任,但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并不是发现真实的恰当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第一,法官不能保持中立的角色且容易先入为主。刑事案件来说,法官在庭审中常常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法官早已通过事前调查、阅卷等方式而确定被告有罪就会将其形成定局的观点强加给当事人,造成法官与当事人一方的对抗。正如许多法官所指出的,这种使法官成为矛盾的焦点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对法官裁判公正性,正当性的疑虑[2],因为法官的角色已发生了某些变化,它并没有保持一种中立的地位。第二,法官亲自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不合,法官如

何认定证据,并在证据的认定方面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某种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如果难以保持平衡,则法官的中立性必然受到怀疑。第三,法官的调查因资源和精力所限,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难以形成某种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法官也可能象当事人那样为自己的利益而收集、提供系统的证据也不会当事人那样充分理解其提供的证据的内涵及价值。所以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并不一定能发现事实真相。相反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可能正好相反。

美国学者布鲁兹尔(Brazil)在讨论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时,提出律师在诉讼中常常可能具有五个目的(1)将官司打赢;(2)赚钱;(3)避免因过错而被起诉;(4)获得声誉及同仁的称赞;(5)发展自己。具有这些目的很难说是自私的,而是一种制度所固有的。这些目的存在将促进和刺激律师在代理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会基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the client‘s best interests)而努力收集对客户最有利的证据(当然也可能会收集到与真实不符的证据)从而促进一种真实的发现[3].我认为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他们会通过其律师,最大限度地收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最充分地揭示、发现证据的潜在证明力和价值。当然律师也可能会收集一些与案件的真实性不符的证据,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要看到,由律师收集的证据,必然增加了证据的数量,这是法官所做不到的。法官收集提供证据的动力绝对不会超过当事人。即使证据可能与事实不符,但通过

双方的质证、辩论,能够逐渐暴露证据的真伪及价值。更何况证据最后的认定权在法官,法官面对着认定具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证据,总比自己亲自收集要轻松的多也公正的多。最后,即使法官认定的证据不利于一方,那么该受不利认定的一方也可能负有责任,因为他并没有通过其律师收集和提供足够对其最有利的证据而说服法官。

原有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之所以适用很长时间难以更正,不仅受到一些旧的观点的束缚,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为担心当事人能力不足,知识欠缺所造成的,这乃是因为缺乏律师制度的缘故。我国近几年来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在刑事诉讼方面改革的经验已部分被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使我国程序制度向现代化、公正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而审判方式改革之所以能够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支数目可观的、有一定质量的律师队伍,并且已逐渐建立了律师制度。如果没有律师的作用,庭审方式的改革和程序不完善是根本不能实现的。

我们再讨论法官在裁量中以法律为准绳的概念,以法律为

准绳,就是要严格依据现行法,成文法的价值在于它通过确定明确、统一的规范而使法官的裁量有所依据,同时也为这种裁量活动作出了规范,法官的全部裁判行为都要依据法律,这就是司法的本来含义。然而,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于,其以条文方式表现出来的含义因难以预料社会经济变化与原因而难免出现立法漏洞,或者条文本身因设计和思考的不周密而导致含义不明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出现一个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我们在前面已经作出过详细的讨论。

我们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律师是否能够发挥某些作用呢?我认为这是可行的。因为在审判活动中,律师可以为法官正确理解或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沈家本先生在清末修律时,建议实行律师制度,其中一个理由便是律师可以弥补司法官知识的不足,此处所说的知识主要是指法律方面的知识。当今世界各国,律师帮助法官适用法律及在弥补法官知识不足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美国,尽管法官大多是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实践经验的律师中挑选的,但律师仍然为法官适用普通法和制定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因为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如果要适用普通法,则判例如汪洋大海,应该选择哪一个案例?除先例外,是否还要适用制订法,制定法是联邦的法律还是州法,这些都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而律师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而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法官而言,无疑是重要的参考。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三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洮北区司法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无私奉献为人民,公正司法促和谐。 朋友,你知道吗?在我们这片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国家的强大、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安宁、人们的富裕……无一不与法治唇齿相依。正是因为有司法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有司法这个国家政治支柱的支撑,有司法这个社会公平的调节,你才可能看到一幅幅和谐美景、一张张美丽画卷。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朝气蓬勃中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的方向。 ……年……月,怀揣着希望与憧憬,更带着好奇与疑惑,我走进了洮北区司法局这个大家庭。我区的司法行政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责。可这一切对我来说,是那么新奇,又是那么陌生。年轻的我只知道“法”是我工作的武器,“司法”是我的

职责;年轻的我身着制服,开始了法制宣传,做起了民事调解,进行了安置帮教,实施了法律援助…… 春夏秋冬,我和同事们走街串巷,访民情问民意,为弱者提供援助;阴晴雨雪,我们进门入户,不抛弃不放弃,矫正歧路人生;街头巷尾,我们设展台、发传单、挂条幅,宣传法律、法规,百问不厌,细致耐心。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苦口婆心,用情理化解;桌边炕头,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用温情体贴。琐碎中,我们送给百姓的是一张笑脸、一腔热情和一份责任。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工作……个年头,期间有兴奋、有委屈、有难过、有愤怒,但更多的是为百姓伸张正义的信心,维护百姓权益的决心。明仁街道通业社区76岁的居民李大娘,老伴去世多年,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4个子女拉扯成人。如今,4个子女却对年迈的母亲却不肯尽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李大娘独自一人靠捡废品为生,有时捡不到废品只能饿肚子。一想到狠心的子女们,李大娘常常痛不欲生。我和社区的两名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找到李大娘的子女,挨个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开始,他们很不理解,对待我们谩骂、冷落,甚至扬言,要打断我们的腿。但我们又先后十二次做他们的工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户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刘正翰无罪。 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令国人震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第九课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

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一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理想、坚定信念,为司法公正事业不断奋斗!” 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演讲,我心中有很多感慨,就在短短的一年前,我还只是一名在社会上为了自己的前途努力奋斗的青年,而今天,我已经作为一名光荣的法院干警,胸前佩戴着光荣的天平标志,同大家一起探讨树立司法理念、维护司法公正这些宏大的命题,前后对比,感觉时间仿佛就像河流,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不断流逝的河流中寻求符合我们自身的位置和立场,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不断的自觉寻求适合自己的位置和立场。经过在法院一年来的学习和实践,今天,我可以自豪的说,我已经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立场,那就是:“时刻牢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自身的修养,为追求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而奋斗终身!”。 今年以来,全国政法系统都在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理念”一词,其实是一个哲学名词,指在理性领域内的观念,简单的说,就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超越

了经验而形成的概念。从我自己的角度,我更加相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的理想和信念,这个理想和信念,也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提出的必须树立起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想和信念。这种理想和信念,对于我们达成“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伟大的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是明灯,没有明灯,就没有方向,没有生命”。这句话正好完美的阐述了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树立起远大的理想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每天只是庸庸碌碌的把工作当作自己谋生的饭碗,把自己的工作等同于蚂蚁找寻食物般的日常事务,缺乏相应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那么我们相信,在我们的队伍中不会产生默默奉献、舍身求法的蒋庆,不会产生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不会产生扎根基层,一心为民的金桂兰,也不会在我们遵义法院系统内,短短的十年中连续涌现出祝吝宗、周其贵两位获得全国一等功表彰的先进典范。我们也看到,正是有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不懈理想,我们身边正不断发生着种种感人的事迹,我看到有的法官常年坚持白天坐堂问案,晚上把厚厚的卷宗抱回家拟写法律文书;我看到有的同志不管是大年三十,还是清晨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程序公正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结果符合程序公正 2 、首次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为宪法条款的是()。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3 、依法纠错的含义是()。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要纠正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 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错误都要纠正 刑事案件的错误要纠正,其他案件的错误不纠正 4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以及()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治各种特权行为。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 立案 侦查 检察 6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靠的是()。被告陈述词 原告陈述词 证人证言 证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法制建设 8 、国家专门机关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 最终事实 主观事实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

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课件.doc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 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只有选项D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2、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尚不系统,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选项B表述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4、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公正司法需要公正精神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一旦被狭隘利益所左右,为偏听偏信所支配,也就患上了不治之症。因为诉讼是在司法人员主导之下进行的,所以,公正司法自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司法是主张正义的,而正义概念就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是指:“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因此,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指的就是对人(无论他处在怎样的社会地位)应得生活给予充分法律保障的博大胸怀和坚定信念。凡是人们应当得到的利益,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之中,司法人员就会依法运用公共资源予以实现。无疑,这个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于违法者,不仅要剥夺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予以惩罚。司法人员正是在这种正义实践中,通过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了自身的人生价值,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同时,他们的公正精神也得到了升华。检察官和法官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令人向往的神圣职业,根本缘由就在于此。与其说大家尊敬司法人员,不如过说众人崇拜正义。君不见,一旦司法人员执法违法的时候,便会遭受诟病和谴责,乃至千夫所指。 司法公正果然应当有正义的法律作为基础,但是,正义的法律并不必然带来司法的公正。所以,不仅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司法同样也必须不偏不倚。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不切实际的幻想!”[2]我们也可以这样讲,倘若司法偏袒一方利益,还有现实的正义法律,无疑也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只有阳光的法律,而司法却是阴暗的,规范的纯洁和行为的肮脏就会成为一个强烈的反差。善良人们所抨击的就不仅只是所见所闻的丑陋,甚至还包括了“法律”本身。因为,一旦邪恶战胜了正义,显规则便无存在的空间,而猖獗泛滥的是那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潜规则。 司法绝不是机械化操作,一边投入原料,从另一边输出标准产品。诉讼的整个过程,不仅案件事实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而且,始终渗透着每位办案人员的不同个性。任何决定的作出,并非只是事实和法律的简单结合,一种枯燥的三段论演绎,这其中无不打上司法人员独有的精神烙印。问题不过是,这样的影响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密尔说得对:“司法制度一旦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和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但是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3]那种认为公正的裁判必定摒弃了办案人员的主观作用,只是法律逻辑推演的观点,无疑是简单幼稚的。 因此,诉讼质量如何,就直接与司法人员的个性密切相关。柏拉图说过:“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4]的确,唯独具有正义个性的司法人员,把追求案件正确处理作为他们的最大愿望,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相反,职业伦理欠缺的司法人员,只要一有机会,私心杂念必然从中作祟,将法律的适用异化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过程,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果然,人们不会相信,单纯依靠司法人员的良知,就能确保司法公正。但是,谁都有足够理由置疑,仅仅依赖制度,就能清除司法人员不良个性对诉讼的污染。其实,公正的司法,与健全制度的构建和高尚品质的修养,都密不可分。然而,仅就意识决定行为来说,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对良法付诸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凡是认识,都有某种观念的指导,归纳和演绎是一个辩证统一过程。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需要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法律是基于一般性调整的需要,才得以产生。凡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级权力机关作出的,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说,仅就个别东西而言不存在理解的问题,那么,人们要掌握一般性表述,就有一个解释的任务。对手中的一只苹果,“理解”的任务就是肠胃消化;但对抽象的水果概念的科学解释,却并非任何人都能做到。法律作为一般性调整规范,需要深入认识掌握。正如美的存在需要美的意识去发现一样,法

人教版部编版思想政治必修3 政治与法治:9.3 公正司法 教案

公正司法 【教学目标】 1.描述与分类:明确公正司法的内涵和内容。 2.解释与论证:理解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 3.预测与选择:推进公正司法,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4.辨析与评价:程序公正是否必然带来结果公正。 【教学重难点】 1.政治认同:旁听具体司法活动,体验、认同司法公正。 2.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 3.公共参与:自觉参与司法过程,感受我国司法实践。 【教学过程】 一、基础铺垫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1.内涵: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具体就法院的审判而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 2

[辨一辨]有人认为,程序公正必然带来结果公正。对此,应如何认识? 提示:①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到法院的审判而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②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但程序公正只是结果公正的条件之一。 (二)推进公正司法 1.必须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公正、办案程序公正。 3.必须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4.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的制度保障。 (2)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判一判](1)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以促使司法公正。 (×)(2)我国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二、合作探究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创设情景] 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只有坚持了公正、主持了正义、维护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则导致社会戾气,影响公平正义,破坏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公正是司法的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保证司法公正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所以维护法 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 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 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个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 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 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理应有独立 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 己认为准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 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 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 官理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 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 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事实上,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征。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

公正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 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临下以简,必务哀矜”,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对司法的控制。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史载,宋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

公正司法 经典习题

公正司法经典习题 (建议用时:45分钟) 1.“我是真心感谢咱们法院,断断续续六七年的事儿总算有个公正的结果了。”2019年8月16日,李长君满面笑容而又神情郑重地将一面锦旗送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张忠雷法官手中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告诉我们() A.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 B.审判过程要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 C.公正司法能够更好地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 D.结果的公正,意味着法律适用准确 C[材料说明,公正司法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尊重,C符合题意;材料没有直接涉及程序公正,排除A、B;材料没有涉及“法律适用准确”,D与材料无关。] 2.2019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吉林省法院开展“夏日闪电”执行专项行动,重点针对4类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这说明() A.司法程序公正有利于促进结果公正 B.司法过程要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 C.要做到法律适用准确,案件事实清楚 D.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D[材料强调案件执行问题,D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保护程序权利、准确适用法律等,A、B、C与材料无关。] 3.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其意义在于() A.促进审判程序和结果公正 B.使判决更有利于原告 C.促进司法独立 D.促使法院按照监督员的意志审判 A[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正合法,A符合题意;判决有利于原告未必属于公正判决,排除B;材料没有涉及独立司法,排除C;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D错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行使,不是法官个人行使,不是没有监督,下列能够监督司法权的有() ①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司法机关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舆论等的监督③司法权要接受民主党派的领导④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不存在监督和约束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故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我们就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公正也不是抽象的、挂在墙上的东西。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规律的外化表现,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概念,而是切身感受到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信心。个案对于我们法官、检察官来讲可能就是在例行公事地完成一件工作,或者是在完成一个办案考核指标数,但是,个案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讲,却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极有可能是他这一辈子唯一一次甚至搭上自己身家性命的大事。个案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及其身边的老百姓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信服法官、尊敬法官。可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案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会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摧毁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权威。所以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盼;只有个案公正,才

能守护住社会的整体公正。司法如何才能做到个案公正?我认为最起码应该如此: 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侦查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二是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裁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杜绝刑讯逼供和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不得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障碍,保护辩护律师独立会见权的实现;不得阻扰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依法取证;不得拖延或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和诉讼文书,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尽到倾听的义务,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做到控辩平等,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中的作用。 四是要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完善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遴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对现职司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训力度,确保司

【04】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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