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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1.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人员配备要求: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设备配备要求

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婚检设备要求: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一、婚前医学检查转、会诊制度

1、婚检医师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守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经婚前医学检查出现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首先应由主检医师和相关科室人员在一起会诊。还可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专科医师进行会诊。

3、对于会诊意见进行详细记录,认真执行。

4、经婚前医学检查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转诊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5、对下级婚检机构婚检转诊来的疑难病症,认真检查、咨询,并将确诊结果书面反馈到转诊单位。

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疾病以及不能确诊的疾病,作为特殊病例进行登记。

2、每半年组织一次疑难病例讨论,同时作好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讨论的疑难病例由婚检医师提供,主检医师组织实施。

4、参加讨论的医师要熟悉疑难病例的病史及阳性体征,辅助检查等,讨论时有理论、有分析、有婚育指导意见。

5、做好每次讨论的详细记录,并从中获取收益。

三、主检医师质量检查制度

1、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对婚前医学检查体检表进行复查,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指导意见后签名。

2、主检医师每月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登记,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3、主检医师每月对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表进行审阅,包括填写是否规范,疾病诊断名称和医学指导意见是否正确、恰当,对错、漏项及漏诊情况进行纠正、记录并反馈给婚检医生。

4、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婚检质量分析会,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每月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和统计报表,负责资料汇总,并进行分析总结。

四、婚检质量分析制度

1、质量分析是对婚检技术人员执行婚前保健规范的情况及反映其技术水平的资料记录、特殊病例的处理、辅助检查的准确程度(包括人员技术和设备的完好状态)等,进行的分析总结。

2、定期对原始资料进行完整准确的整理和分析,对质量检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及分析,并做好总结反馈。

3、每半年由主检医师对本所婚检质量进行分析。

4、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婚检质量分析。

五、异常病例随访制度

1、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并确诊的,影响婚育的异常病例(包括:严重的遗传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精神病以及影响婚育的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器官发育障碍和畸形),应详细记录。

2、由主检医师进一步审核、咨询,向服务对象提供知情选择及恰当的婚育意见,帮助服务对象作出正确决定。

3、约定随访日期,以便追踪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已履行、已选择的方法是否能正确使用。

4、对于可以治疗或矫治的异常病例,应随访到该随访者恢复正常、婚育指导意见已落实为止,并有随访过程的详细记录。

5、对于患有严重的遗传病,后代再发风险高的异常病例应做长期随访。

6、随访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门诊来访、电话询问、信函追踪和上门访视等。

7、定期对随访情况做总结分析,不断提高随访质量。

六、宣教效果测定制度

1、婚检单位必须设有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及必备的宣教设备、宣教材料等。并提供个别指导和宣教书册。

2、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内应有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解答具体问题、帮助加深理解的服务工作。

3、负责宣教的专职医务人员应及时做好原始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宣教前后进行问卷调查以测定宣教效果。

4、主检医师不定期的检查宣教情况,以不断提高宣教

质量。

七、不宜生育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工作制度

1、《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婚检医师在对上述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时,必须表示同情,耐心解释,使之主动接受指导,并付诸实施。

3、婚检医师对于不宜生育者应提供“知情选择”,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决定采取何种长效措施达到避孕目的。

4、婚检医师应看到有关“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实行结扎手术”的证明后,方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婚检单位应及时和计生部门联系,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

6、对于上述人员应制定随访计划,进行长期追踪,了解其执行情况,如已生育,应调查其下一代的健康状况。

7、对于严重疾病,妊娠后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医师也应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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