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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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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宏观引导调控法

第十九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

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二)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

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

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

(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

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

的行为准则。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原则。

●维护金融稳定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原则是由金融业本身的高

风险性质和在现代经济中所具有的重大影响所决定的。

●(三)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金融法的渊源

●宪法

●金融法律

●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

●自律性规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金融法的立法体系:由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组

成的有机联系、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根据金融行业的种类主要由如

下几个部分构成:

●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外汇管理(管制)法。外汇管理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

转移、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

大类型: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调控关系。

第二节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调控法概述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制定和执行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关。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通过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和服务,实施金融监管和调

控,维护金融稳定、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拥有发行

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性质和国家政

治体制决定的。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根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设置各自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职能机构

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权力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总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其目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

节货币供求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

职能和效果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和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三类

●(六)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人民银行的金融监

督管理权

●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

●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监督权

●对银监会的检查监督建议权

●特定情况下对银行业的检查监督权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权

●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三、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贯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而专门经营政策性

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有其自身的特征:强制性

●由政府创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

●特定的融资途径

●特定的服务领域

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性银行法: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政

策性银行的宗旨、性质、地位、业务领域与方式、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有商业银行具有的一般职能,又有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特殊职能,

即为了贯彻、配合政府政策或意图的职能。

●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的职能相同,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

●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

第三节金融监督管理法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与对象

●概念: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监管对象所采取的检查、督促和领导、组织、协调、

控制活动。

●对象: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金融业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但从实践来看,

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

●分类:分为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

●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

市场稳定。

●保护参与金融活动主体(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投资者、保险

活动当事人等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

业竞争能力。

●金融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合理适度原则

●效率原则

●统一监管原则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保险业监管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

●险业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

●《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

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

●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实施自律惩戒。

●四、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管主体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发行、

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活动,包括代表政

府的证券监管机关的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自律性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监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

●市场准入监管

●业务监管

●(三)证券业的自律监管

●证券业自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和会员制的交易所通过其行业自

律规范对证券机构和会员进行的监管。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业务合同等自律性文件中。

●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根据《证券法》、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职责。

五、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与外汇管理法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兑换、借贷、转移和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施的管理或管制。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汇管理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

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

易收支、非贸易收支和无偿转移。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发生的跨

国界收支项目,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

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和人民币汇率及外汇市场管理

监督管理

幻灯片23

思考题

1.试从金融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金融法的部门法属性。

2.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3.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及其法律地位。

4.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来实现其

制定的货币政策?

5.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对象、目标及体制。

6.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为什么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风险监管?

7.试论金融业的自律监管。

8.试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9.试论各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模式及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幻灯片24

建议阅读文献

一、著作及教材

1、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菲利普·伍德著,陈儒丹译:《金融法的世界地图》,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刘少军著:《金融法审批裁断标准》,法律出版社,2010年;

4、冯果、袁康:《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3年;

5、吴弘等著:《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二、论文

1、漆多俊:“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2、冯果、袁康:“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

命自觉与制度回应”,《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3、冯果、李安安:“收入分配改革视域下的金融公平”,载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幻灯片25

建议阅读文献

二、论文

4、许多奇:“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的现实冲突和法律整合——以信

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心”,《法学》2007年第6期;

5、王保树:“应对金融危机:两种金融法机制的协调运行”,载王保

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9卷),法律出版社;

6、吴志攀:“金融多元化:‘部门货币’问题研究”,《北大法律评论》

第14卷第2辑;

7、漆丹、周战超:“风险社会视域下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对国际金融

危机国家调节的反思”,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3卷),法

律出版社;

8、黎四奇:“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立法的思考——一个宏观性的分析”,载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

9、古小刚:“金融自由化:金融危机的法律解读”,载漆多俊主编:《经

济法论丛》(第18卷),武汉大学出版社;

10、胡文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发展趋势为中心”,《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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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形成性考核册参 考答案 作业1 略 作业2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

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她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她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能够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 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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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一编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过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是可以分开的,有自己的特征的。 11、经济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2020年(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 第一章绪论 识记: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简介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国际经济法和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07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俩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壹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均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多选】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多选】1944年7月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和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壹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于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壹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经济法笔记整理125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 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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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导论 一、法律关系————————————————————————————————4 二、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5 (一)经济法 (二)经济法学 (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5 (一)指导思想 (二)研究方法 第二讲经济法的若干原理 一、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问题————————————————————————6 第一组定义 第二组定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特征——————————————————————6 (一)调整对象 (二)本质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 (一)法的原则 (二)经济法的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一)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三)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四)经济法vs 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体系 五、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一)经济法的制定 (二)经济法的实施 六、经济法律关系——————————————————————————————9 (一)分类 (二)主体,客体,内容 *大陆法系vs 普通法系———————————————————————————10 第三讲企业法律问题 一、企业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10 (一)企业 (二)企业法 二、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11 三、市场准入制度——————————————————————————————11 四、特殊企业————————————————————————————————12 第四讲公司法律问题

经济法概论笔记

经济法概论笔记(2007学期9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1*、经济法的含义:调整经济组织关系,经营活动和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经济法特征:A、调整对象具有经济性质 B、经济法与民法密切相联(民法实质是私法与之对应的是公法) C、经济法具有多元性 3、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 A、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行为规范。(任何规范都是有条件、有约束力的) B、法律渊源是法律借以表现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表现) 法律渊源有五种: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法律(它必须符合宪法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命令、条列)地方性法规(地区制定) 其他法律形式(其他法律等级取决于指定其法律的效率等级、也取决于他解释对象的效率等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1、定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有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组成: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客体(双方或多方指定的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 1、权利(法律关系主体所具备的某种权利) 从权利的标的或内容可分为:财产权、部分人权。 从权利的实现或作用可分为:支配权、形成全、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 权利保护:支付之诉讼、确认之诉讼、形成之诉讼 2、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为或不为的规定) 法定义务:子女抚养权、教育权、老人赡养权约定:财产继承、分配 3、责任(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单独责任,主要指财产责任、包括两种: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还可附加精神赔偿) 第四节法律行为 1、定义: 法律行为是指:主体基于意识表示在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A、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 B、法律行为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C、法律行为应是合法的 3、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特定主体能够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 行为能力(当事人能通诉自己的独立行为享受法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定的义务资格) 4、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优点:快速、便捷缺点:口说无凭) 书面形式(优点:明确、合法) 其他形式(优点:方便缺点:责任无确定) 第二章所有权与债

(完整word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 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 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 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 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 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 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十一、假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 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

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经济法学3/2 一经济法的语源 1. 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 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 *3. 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 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 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 3. 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 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 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 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 4. 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 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地位 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 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 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 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 有制工业企业法。》,如:军工厂 6、集体所有制企业: 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等。如:农村生产合作社 7、私营企业: 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 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 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 和指导思想。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 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6、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17、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1、投资人决定;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3、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告。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21、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 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 27、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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