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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精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_杨洪林

乡村文化精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杨洪林姚伟钧

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文化精英在保护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中作出了杰出贡献。近年来,

伴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与发展,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为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遗产

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社会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与传承的重要内容,代表性传承人即文化精英名录制度和保护制度正面临着困窘的当下尴尬和隐忧。因此,

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培养文化精英,恢复乡村社会的文化功能,真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工作进一步开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乡村精英;文化精英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9-0187-06

杨洪林(1980—),男,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民族学院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研

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南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姚伟钧(1953—),男,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文化史与历史文献学。(湖北武汉430079)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土家族织锦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09XMZ045),教育部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JC850029)中期成果。

近年来,中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从实践角度而言,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评定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基本建立健全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从学术层面而言,经过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学者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学术概念已被广泛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体系基本确立。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实践过程中,针对传承人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和关切。二是如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发挥传承人作用的研究。三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公布后的新情况,提出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的探讨”[1]。这些研究无疑对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研究角度而言,也似有理论探讨不足和视野相对狭窄之嫌。因此,笔者试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放在中国现代社会历史背景下思考,从乡村文化精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历史变迁,以及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以来乡村文化精英的流动等方面来审视保护工作的得失,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保护工作走向深入。

一、乡村文化精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精英”在社会科学领域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使用,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精英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帕累托认为:“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而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2](P13)1899年,美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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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教传教士明恩溥在《中国乡村生活》中关注到中国“村子的管理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在实际上这一任务并非由全体村民承担,而是由少数几个人承担”[3](P227)。事实上,这“少数几个人”具有乡村精英的特质。

中国学者结合社会实际,对“精英”概念进行了重新诠释。一部分学者从对社区的贡献来定义。项辉、周俊麟认为“中国乡村精英应该指这样的一种社区成员:他们在某些方面拥有比一般成员更多的优势资源,并利用资源取得了成功,为社区作出了贡献,从而使他们具有了某种权威,能够对其他成员乃至社区结构产生影响”[4]。还有一部分学者从个人能力方面来界定乡村精英。吕世辰、胡宇霞认为:“农村精英指的是农村中在村民中有威望、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人。”[5]在笔者看来,乡村精英就是乡村社会中的佼佼者。要成为社会佼佼者,要么是个体具有杰出的才能而让其他大多数成员无法望其项背,要么是那些被其他社会成员赞许和认可的个体,这在一个十分讲究“面子”的乡土社会中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乡村社会的精英结构,有学者认为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社会精英组成,但笔者更倾向于主要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精英组成。乡村文化精英主要是指拥有较多传统文化或地方性知识等文化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服务于乡土社会,获得他人赞许和认可,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士。

在中国古代社会,乡村文化精英以乡绅为代表。他们在乡村社会维护礼仪规范,传承地方性知识,主导文化发展方向,也是众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中的传承人和组织者。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和文化运动将传统文化作为打压和摧残的对象,乡村文化精英被边缘化。但是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更是成为当今乡村文化精英的主体。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试图将乡村文化精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起来思考。

(一)中国古代乡村文化精英与文化传承

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基于自然经济的相对封闭性和稳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社区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特别是通过科举等途径考取过功名但仍然居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非常显赫。人们将通过科举等途径考取过功名但仍然居乡的人士称为乡绅。从他们所拥有的文化资源和显赫

的社会地位来说,其无疑是乡村文化精英的代表。乡绅不仅是乡村的文化权威,还是乡村社会政治的中心,体现了古代社会中乡村文化精英与政治精英合流的特点。

秦晖把中国古代国家和乡村社会的模式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P3)伦理作为道德规范领域一种长期稳定存在的价值观念,是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反映。基于此,古代乡村社区的自治主要是依靠文化力量,乡绅的权威来自他作为文化精英所拥有的较普通人更多的文化资源。因此,张鸣认为,“传统乡绅在乡村中的作用,一般是通过软性和间接的渠道实现的,他们的权力属于文化权威,来源于农村共同认可的文化氛围和资源”[7](P2)。

同时,乡绅不仅通过乡村文化精英的身份实现对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引导和社区秩序的控制,而且还在文化传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刘博认为:“农村士绅通过科举拥有的士绅身份,是保持其在农村中的精英地位的基础,他们借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并成为农村社会与文化活动的主导者和组织者。”[8]何兰萍等人也发现:“以乡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与乡村文化知识的传承和再生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在维护乡村秩序以及礼仪规范化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9]正是乡绅自觉的文化保护和传承意识,巩固了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根基,保持了中国文化在继承中发展的特点,这也是仅仅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传承几百上千年的原因所在。

(二)近代中国社会文化的衰落与乡村文化精英的边缘化

近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逐渐被破坏,乡村文化随之衰落。何兰萍等人认为“(乡村文化的衰落)还与科举制度的废除、新式教育的兴起、士绅阶层逐渐移居城市等所造成的乡村文化资源流失有关”[9],她固然关注到了社会历史背景对乡村文化的解构,但却忽视了乡村文化体系的内在原因。近代以来,随着各种新文化思潮的兴起,中国传统文化多次成为被批判的对象,导致传统文化传承序列的断裂。特别是在“反封建”的名义下,对一切传统文化不加分辨的打压和破坏,带来了传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也导致了乡村文化精英的没落,后果是“原有的传统乡村文化基础被逐渐破坏,文化功能逐渐丧失,文化氛围也逐渐淡化”[8],由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也异常艰难。

(三)当代乡村文化精英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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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人类文化多样性问题逐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极力呼吁世界各国加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中国社会各界也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文化生境,使得生活在农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成为当今乡村文化精英的代表。

农村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乡村文化精英生成之路,虽然有自身的能力因素,但主要的还在于名录制度的实施。名录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系列仪式性符号话语和国家政权的直接干预以及经济资助,提高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社会中的威望,成为他人称赞和羡慕的对象。文化部在命名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时,选择在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大会堂举行颁证仪式,并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颁发给代表性传承人证书、绶带、胸徽及纪念品。这些符号经由大众媒体的广泛传播,不仅当时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关注,而且还持续不断地刺激着乡村社会的每一个成员。

此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还会资助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扶等。在笔者看来,文化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实质上是代表了国家权力对乡村权力结构的干预,并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切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二、乡村文化精英的流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尴尬和困境

帕累托在精英循环理论中提出,精英循环是精英之间的流动,是一类精英被另外一类精英取代的政治现象。经典的精英循环理论从精英个体流动和精英阶层流动两个方面来描述和分析精英的具体流动过程。这一研究政治现象的理论工具,对于中国行政权力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研究也有一定启示意义。

(一)乡村文化精英的内部流动

根据研究分析的需要和研究对象实际,笔者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传承人群体:一是根据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获得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分为一般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二是根据传承人个人能力的差别,分为精英与非精英。从这两个维度,可以得到如图1的理论图式。

图1中,A是代表性传承人精英;B是一般传承人中的精英;C是一般传承人中的普通人才;D是代表性传承人中的普通人才。理想的精英流动路线是:B能够顺利地的流向A;D能够及时流向C。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执行过程中的变通行为,理想的精英流动路线受阻。

首先,从制度层面来说,一方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一些项目没有代表性传承人,B不能正常地流向A。如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民间文学项目84项,目前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只有57人;民俗类项目121项,代表性传承人只有30人,其他项目中也存在一些项目有多个代表性传承人,而一些项目没有代表性传承人的现象。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态传承的原则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有杰出的传承人,也就是图1中的B。B不能流向A,挫伤了B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还存在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制度的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这些规定并未细化考核机制,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成了终身制,无法启动进退机制。这种局面的结果是D不能及时流向C。

其次,从工作流程来说,虽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但就目前的工作流程来看,一般都是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办法规定被推荐人应该“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这里“影响力”应该是被推荐人因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获得的影响力,在具体申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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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般传承人

精英非精英

A D

B C

图1精英流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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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由于工作的变通,有的考虑了政治的影响力、经济的影响力,一部分C也进入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行列,挫伤了B的积极性,甚至引起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质疑。主管部门虽然在制度设计层面严防这种现象的发生,要求将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但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在农村,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乡村文化精英的城乡流动

调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确定为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后,社会地位得以提高,经常被邀参与各种表演,经济收入也有所提高。有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以后,部分生活在农村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向城市流动。如“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故事村下堡坪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刘德芳,生活条件较差,连老婆都找不到,区里为他在城里安排了住房,并帮他找个对象”[10]。还有一些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虽然没有定居城市,但是他们长期在城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如土家族梯玛歌的代表性传承人彭继龙,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张家界风景区表演梯玛。为了适应旅游活动的需要,他将梯玛歌摘录一些段落,进行碎片化的表演。这些表演中的异变是否会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因此,笔者认为,乡村文化精英的城乡流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带来的影响还需进一步观察。

(三)乡村文化精英的再生与循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精英生成机制的研究,陷入了精英循环论与精英再生论的争论。持精英循环论和精英再生论者提出了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似乎不可调和。后来,有学者提出精英生成机制既有“再生”,也有“循环”,至于生成过程“离不开具体的制度情景”[11],有效化解了再生与循环的对立。

从“打倒孔家店”,到今天在世界各地兴建孔子学院,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以及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掌握传统文化或地方性知识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又回归乡村精英的行列,是乡村文化精英的再生。但是,乡村文化精英的再生是靠乡村外部行政力量嵌入实现的,因而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内生性力量,缺乏后继发展的内源式动力,所以也就还没有实现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向文化精英的循环。多个个案显示,如今在乡村精英中仅仅存在文化精英向经济精英的单向流动。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刘代娥、叶水云都开办了土家织锦作坊,有了较为丰厚的经济收入;一般传承人湖南省龙山县洗车镇的叶英,苗儿滩镇的叶丽萍、黎成凤,湖北省来凤县的梁晓都利用掌握的织锦技艺,开办了织锦作坊或销售门店,有的年产值能达到30多万元,有的年销售额近百万元,成为乡村社会中的经济精英。目前,虽然有一些经济精英认识到了传统文化的价值,投资文化产业,但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想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营利,并不是使自己成为肩负传承责任的文化精英。当前乡村社会中,还普遍存在着政治精英对乡村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传传承缺乏热情的现象。由此,这种单向的流动机制是乡村文化精英再生与循环的内在隐忧。

三、乡村文化精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完善和改进

从前文对乡村文化精英流动机制的分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还有待改进和加强。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一方面要给予省级、地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资助和荣誉称号,壮大乡村文化精英群体;另一方面要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考核制度,特别是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考核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首先,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需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衔接,每个项目都需要有明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一些群体性较强的项目也要公布主要的传承群体。只有公布了明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群体,传承的目标责任才有落实的可能。其次,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设立专题网站,受理传承人个人申请。最后,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制度应该重在考核他们个人所拥有的文化遗产技能和传承能力。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他人有更高的文化遗产技能和更积极的传承行动,应该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增补;考核不合格,没有传承能力或者传承积极性不高的要及时清退。如果这些工作不抓紧实施,极易造成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内卷化”。“‘内卷化’表达了发展变迁中既没有突变式的发展,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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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的增长,而是在一个层面上无休止地内耗、自我伺服和自我复制。”[12]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内卷化”的后果是队伍臃肿,管理成本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丧失进步动力。

(二)采取措施切实推动乡村政治精英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村政治精英“一方面利用制度化的力量确保国家的政策能够在乡村顺利执行,同时保持乡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乡村精英凭借自身的优势和力量,不但充分利用基层所赋予的权利去争夺有限的公共资源来为乡村服务,而且能够利用集体的力量来筹集资金、开发项目,带领整个农村社区在市场大潮中搏击,同时利用集体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13]。中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乡村的经济精英还没有足够的资本和能量影响村域发展,文化精英也还在成长过程中,因此,非物质文化保护必须借助于乡村政治精英的参与和支持。在调查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往往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包办,常见做法是:申报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一些专家到乡村走访一下;保护过程中请传承人开办一个培训班,找几个人糊弄几天;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或者其他大型活动时,请代表性传承人去亮下相,表演几招,就算完成了任务。这种工作形式与乡村社会严重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村政治精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敷衍态度和漠视。

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乡村政治精英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第一,将地方乡村政治精英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挂钩,采取一票否决的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心下移,动员乡镇一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县级财政要将乡镇和村级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开展工作的经费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管理等工作委托给村级组织。因为村级组织与代表性传承人接触最为密切,也更能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第三,提升政治精英的文化素养。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让政治精英懂得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发展和国家文化战略实现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自觉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第四,利用大众媒体、宣传橱窗等媒介,宣传乡村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通过这些宣传,形成强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舆论氛围,恢复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作用,提升文化精英的社会地位,实现文化精英与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的良性互动。

(三)恢复乡村文化生态

文化生态如同自然生态一样,是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体的功能和效果。目前,自然生态的日益恶化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不断出现,给人类带来了严重后果,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生存危机。这些情况的出现,促使人们觉醒,认识到保护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文化生态属于软环境的一部分,它对社会的作用效果不会像自然生态那样立即显示,人们不太容易察觉文化生态破坏的危害。[14]事实上,文化生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精神所在,也是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如果遭到破坏,将对国家未来发展造成长期和深远的影响。就目前中国的乡村文化生态来看,由于大批中青年人走出农村,走向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留下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给文化传承带来危机,文化活动几乎中断。

笔者认为,恢复乡村文化生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调整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吸引年轻一代留在农村,防止文化传承出现断层。第二,实施产业转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农民工就近就业,实现流动人口的合理回流,恢复农村老、中、青、幼人口的合理比列,培养一批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合理序列。第三,积极引导开展乡村文化活动,丰富乡村社会的文化生活,给予一些文化团体和个人经济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培育并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协会

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各方利益,加强自律,笔者建议,成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协会。协会应该根据项目保护需要,吸收代表性传承人、一般传承人、学者、项目保护单位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代表等人士参与。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协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精英与各方利益的协调机构。在土家族织锦技艺的传承过程中,土家织锦专业委员会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土家织锦厂在武陵山区遍地开花,但由于缺乏行业标准以及无序竞争,多数织锦厂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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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土家织锦专业委员会成立以后,通过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规范土家织锦标准,整理传统图案等方式,使得土家织锦行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当然,倡导成立项目保护协会组织也应认识到协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拥有者和行业准入的审批机构。如果协会管得太多,“这就好像是在一个大门上安装了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打开的锁,而且这些钥匙是分别十几个人保管。这种情况,从安全角度看是很好的,但是其使用效率是非常低的,因为,这样做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效率非常低”[15],必然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综上所述,在传统乡土社会,以乡绅为代表的乡村文化精英在保护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维护乡村秩序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与发展,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为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社会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内容,传承人即文化精英名录制度和保护制度正面临着困窘的当下尴尬和隐忧。因此,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培养文化精英,恢复乡村社会的文化功能,真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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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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