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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

(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

(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

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

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

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

米计算。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

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

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沿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布置,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得建设底商住宅楼,确需建设的每个商户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3米。其他道路两侧建设底商住宅楼,每户商业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0米。

新建商业建筑及底商住宅楼必须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无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按表五执行。

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表(表五)

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构)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一般与其地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相同;当地上建筑退线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沿街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平台、雨棚、附属设施及与城市管线连接以外的其它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确需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二十八条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50米,横向不少于3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30米,横向不少于15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25米。

(四)城市道路有绿线的,开敞空间横向宽度可减去绿线宽度。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其开敞空间规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段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有详细规划的,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建设项目除外)。

1、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不得小于20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 3米)。

2、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设计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5米时,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三)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划六车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曲线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指示牌、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申请在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用地项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在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其开口位置距道路交叉口曲线端点的距离主干道不小于70米,次干道不小于50米,支路不小于30米。建设基地较小的可酌情降低。

(三)单位建设用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在单位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位于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停车场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条市区内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在地下敷设,不得在旧城区的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新城区新建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供电线路以及架空的各类通讯线路。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不应占用人行道,确有困难需占用时,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第一类建设区不小于 25%,第二类建设区不小于30%。

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主城区之外其它城区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doc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一、工程部礼貌用语规范 1、接报维修电话服务用语:接到报修电话时,首先问“您好!工程部,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讲明需维修的事项时,做好记录(如:报修事项、报修地址、报修人姓名及电话),在记录做好后说“好的,我们会尽快派维修工赶到现场给您维修,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没有其它事项后,说“再见”。 2、维修工服务用语:在接到维修通知单后,及时赶到维修现场,如进办公场所时,首先敲门,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后说“您好!我是工程部维修工,是您需要帮助吗?”在落实清楚说“好的,让我先帮您检查一下。”在检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完毕后说“您好!现在已修好了,您可以使用了,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没有其它事情后说“再见”。 3、操作工服务用语:设备操作运行工如在设备间遇到检查人员或参观人员说“您好!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来由后说“请您稍等一会儿,我通知我们工程部主管一下。”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说“您好!请您登记一下。”在登记完毕后,迎领参观人员参观,并随时回答参观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参观人员参观完毕后,送出门外说“您慢走,再见”。 二、工程部每天工作事项 1、每天按时交接班后,首先做好各自区域内的卫生,保证所有办公区域、设备操作间的卫生整洁。 2、工程部人员每日对所管辖的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的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

上报相关领导。 3、工程部人员每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并询问业主是否还有其它需要帮助的事情。 8、负责清扫地下室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清洁。 9、如发生溢水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关闭阀门,切断水源,并及时维修处理和上报有关领导。争取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10、对所有设备、设施按规定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和消毒。 11、每周对办公楼区域内所有用水量作一次统计,随时掌握室外管网是否有溢水现象。 四、电工服务流程 1、每天对管辖区域内各层强电井道母线、负荷开关、插座、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庭院照明、景观照明以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巡回检查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4、接到报修任务后,要及时完成维修任务,并如实填写报修单。 5、维修时需进入办公场所必须穿鞋套,并使用礼貌用语,争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 6、维修时要注意保护室内设施,维修完毕后要做到活完场清。 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保修单上签字确认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某物业公司物料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物料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物料管理规定提要:物料使用部门负责20日前向物料管理员递交《物料申购计划表》申购所需物料,逾期未递交申计划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部门自行负责 源自计划范文 某物业公司物料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公司所用物料申购、仓管、领用、统计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所耗物料安全;各项管理有序;合理控制物料使用;减少非正常清耗和物料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物料管理工作。 概念 物料管理员:指各单位仓管员或负责物料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物料申购统计、下单、跟踪、收验货、仓管、入仓、出仓、盘点、数据统计等工作。 物料管理结算周期:物料管理结算周期是指上月的21日至本月20日。 职责 物料使用部门负责20日前向物料管理员递交《物料申购计划表》申购所需物料,逾期未递交申计划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部门自行负责。

物料管理员负责物料申购统计、下单、跟踪、收验货、仓管、入仓、出仓、盘点、数据统计等工作。 公司财务中心物业会计负责各单位物料的核算。 项目物业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物料管理员按公司规定做好物料管理工作。 公司品质部负责协助项目物业负责人指导物料管理员做好物料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抽查执行情况。 程序要点 库存物料的限额标准 日常消耗物料的库存限额: 1)一般为每月平均消耗量的两倍; 2)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常备的零件物料的库存限额: 1)一般为每月平均消耗量的3倍; 2)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物料采购的申请 物料需求部门在20日前向物料管理员递交本部门《物料申购计划表》,并在23日前向物料管理员递交本部门《库存物料盘点表》和本部门本物料管理结算周期《物料消耗记录》。 对于特殊需求的物料,申购部门需提供详尽的规格型号、图片或供应商等资料,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实物样本。 物料管理员在收到申请部门递交的《物料申购计划表》后,根据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管理有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中心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控制中心的工作,明确控制中心的职责。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3.职责责任部门/岗位工作内容管理处经理负... 物业管理有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控制中心的工作,明确控制中心的职责。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3.职责 责任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管理处经理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指导、检查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 控制中心负责人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控制中心内部管理 4.1.1 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的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本管理处消防设备操作的培训,且考核合格,具备处理紧急事件能力,控制中心人员须持有深圳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上岗证》。 4.1.2 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由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班时间尽量不超过30分钟,并在中心交接班记录的备注栏填写代班人姓名、代班时间及代班期间的重要事项。控制中心须保存经部门经理确认的可在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名单。 4.1.3 控制中心是整个管理服务区域的控制枢纽,负责对接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及时调度,通过各类通讯设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有关事宜,保持通讯联系,传递信息,重大事件及时向经理报告。 4.1.4 协助受理顾客投诉,及时调配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理处汇报,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4.1.5必须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及特长,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环境、楼宇结构、设施、设备、器材布置及其控制范围。了解管理服务区域各类人员每天工作安排及行动去向,并协调处理。 4.1.6 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管理服务区域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就近人员监视和处理, 并跟踪处理结果。监督安全管理员严格履行物资搬运放行手续。 4.1.7 大厦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控制主机回路、分区、报警点、故障状态及原因,检查消防联动柜监控性能及信号灯状况。消防主机报火警必须立即核实,如属误报,及时复位,如属真火警,按灭火方案处理。 4.1.8指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下达处理方案, 至少有一种有效方式与宿舍安全员及时联系,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支援。必要时通知上级领导或向社会机构求援,事后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物业管理公司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物品采购的管理和检验,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物品的采购活动。 3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主管、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采购计划的 提出; 3.2 行政综合部经理、运营管理部经理、工程技术部经理分别在各自审批权 限内负责预算内采购计划的审批; 3.3 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部门预算外采购计划的审核; 3.4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预算外采购计划的审核; 3.5 总经理负责对预算外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3.6 行政综合部负责采购的实施及发放; 3.7 库管理人员负责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记录和标识。 4物品采购分为以下二类 4.1A类物品:直接影响服务的专业形象或服务质量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4.1.1 物业服务中的秩序、工程专用工具; 4.1.2 物业服务中的专用设备; 4.1.3 物业服务中工程维修的零配件,但因工程抢修而应急采购的零配件作 为B类物品; 4.2B类物品:不直接影响服务的专业形象或服务质量的物品 5工作规程 5.1 采购申请 5.1.1 根据年度预算和物品需求情况,工程技术部工程主管、物业服务中心 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编制下月的《采购计划》。 5.1.2 各物业服务中心预算内的采购计划由运营管理部进行审批(工程物资

由工程技术部初核后交运营管理部)。 5.1.3 审批后的《采购计划》交行政综合部实施采购。 5.1.4 如采购计划费用超出预算,需重新申请预算,经分管领导、财务管理 部审核及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正常采购流程操作。 5.1.5 如采购中涉及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5.2 采购实施 5.2.1 行政综合部实施采购,A类物资必须在品质保证部确立的《合格供方 名录》中进行采购。 5.2.2 采购记录应在《采购计划》内注明。 5.3 采购检验 5.3.1 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物品进行验证,验证要求为: a、A类物品 ●资料验证,资料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 ●数量和型号核对; ●检验外形是否完好,有无变形、掉漆、破损锈蚀等现象; ●检验有无铭牌、产地,防止三无产品流入; ●出厂时间:检验是否过期、变质。 b、B类物品 ●数量和型号核对; ●检验外形是否完好,有无变形、掉漆、破损锈蚀等现象; 5.3.2 仓库管理员在《采购计划》中,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并注明检验人和 日期; 5.4 对于不合格产品,仓库管理员在《采购计划》上注明后交相关主管按照 《不合格品/服务控制程序》处理。 5.5 客户的验证不能减轻公司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客户的 拒收。 5.6 工程技术部、物业服务中心保存《采购计划》等采购资料。 6 记录 6.1 WF743101《采购计划》 6.2 WF74001 《合格供方名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一、工程部礼貌用语规范 1、接报维修电话服务用语:接到报修电话时,首先问“您好!工程部,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讲明需维修的事项时,做好记录(如:报修事项、报修地址、报修人姓名及电话),在记录做好后说“好的,我们会尽快派维修工赶到现场给您维修,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没有其它事项后,说“再见”。 2、维修工服务用语:在接到维修通知单后,及时赶到维修现场,如进办公场所时,首先敲门,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后说“您好!我是工程部维修工,是您需要帮助吗?”在落实清楚说“好的,让我先帮您检查一下。”在检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完毕后说“您好!现在已修好了,您可以使用了,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没有其它事情后说“再见”。 3、操作工服务用语:设备操作运行工如在设备间遇到检查人员或参观人员说“您好!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来由后说“请您稍等一会儿,我通知我们工程部主管一下。”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说“您好!请您登记一下。”在登记完毕后,迎领参观人员参观,并随时回答参观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参观人员参观完毕后,送出门外说“您慢走,再见”。 二、工程部每天工作事项 1 / 11

1、每天按时交接班后,首先做好各自区域内的卫生,保证所有办公区域、设备操作间的卫生整洁。 2、工程部人员每日对所管辖的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的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3、工程部人员每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并询问业主是否还有其它需要帮助的事情。 8、负责清扫地下室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清洁。 9、如发生溢水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关闭阀门,切断水源,并及时维修处理和上报有关领导。争取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10、对所有设备、设施按规定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和消毒。 11、每周对办公楼区域内所有用水量作一次统计,随时掌握室外管网是否有溢水现象。 四、电工服务流程 1、每天对管辖区域内各层强电井道母线、负荷开关、插座、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庭院照明、景观照明以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巡回检查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4、接到报修任务后,要及时完成维修任务,并如实填写报修单。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认定(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办法 一、物资管理要求 1、物资应分类分区存放,具体分为四大类六个区。四大类为办公用品类、水电维修类、保洁用品类、安全用品类;六个区为清洁物资、维修物资、清洁工具、维修工具、有毒物资及危险品、待处理物资六个区进行物资定位管理。 2、贵重物资及危险品须带锁柜装,并做好标识;待处理物资包括馈赠品、回收再利用品、边角料及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品等。 3、存放做到标识清楚,所有物资包装标识一律向外,整齐有序。 4、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拿出物品,无事不得在库房久留。 5、临时借用库房物资要写借条、签字,用完后马上归还库房。 6、按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库存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进行维护、整理,以确保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物资验收入库 1、库管员应对经验合格的物资凭发票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应记载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由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确认后,按指定位置入库。 2、对急用物资可先直接拿至现场使用,但随后采购员须携带发票及使用人收据,库管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入库单并及时登记入帐;

3、入库单应按票号顺序使用,作废时联次应保持完整。 4、库管员凭入库单应及时登记入帐,帐册上应记载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5、服务中心仓库保管员以出库单为入库凭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程序如上。 三、物资出库 1、各部门对日常使用的物资每次领用当天的用量,领用时,先由领(借)用人填写《物资领(借)用单》,此单应由领用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到库管员处办理手续。 2、库管员必须凭项目清楚,手续齐全的《物资领(借)用单》,办理领(借)用物资手续。如有不符,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3、物资领用时,仓库保管员应填制出库单,填开时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 4、领用日常维修用品时必须在出库单上写明派工单编号、用途及安装维修地点,以备查询。 5、出库单应按票号顺序使用,作废时联次应保持完整。 6、物资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对于不是一次性消耗的物资如油漆、电话线、铁钉、漂白水等,由最初使用人填写《物资领(借)用单》,由仓管员销帐。剩余物资必须存放在剩余物资存放点,剩余物资未使用完前,不能开封新物资。 7、急用物资领用人员须及时将《物资领(借)用单》交仓管员,并对物资质量情况作检验记录,仓管员帐面销帐。 8、如是借用物资,归还时需填写归还日期,由仓管员验收入库,部门经理须对整个物资领用的合理性情况进行监督,物资发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物业项目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物业项目的服务品质,在满足物业项目档次定位与功能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达到节能降耗的质量管理目标。规范节能降耗操作管理,合理评估节能降耗管理工作的成效,向开源节流的方向努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节能降耗的操作管理及能耗管理绩效的评估。 3.0管理职责 3.1能耗管理作为**物业全员参与的物业长效管理工作,以节能降耗操作项目的管控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的管理方式进行。 3.2各项目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主管负责:所管项目节能降耗动态性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宣传,不断灌输全员节能降耗的品质管理服务意识。 3.3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表,由物业工程部主管负责按月编制调整与汇总统计,经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审核签字后,通告全体物业员工知晓,以相互提醒、相互督促的方式贯彻执行。 3.4定时操作项目(公共照明系统采用手动开关的建议逐步进行技术改造),须按物业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操作,该开启时间段内的灯光及用能设备应按时开启,不该开启的应及时关闭。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各部门主管须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全体物业当值员工均须承担操作、巡查和及时处理的责任。凡未按规定执行,对物业服务管理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按《员工手册》失职条款处理。 3.5能耗统计分析电子汇总表具备:不同物态、不同的实管面积,不同的月度与月度、年度与年度的纵向比对功能;同类物业项目与项目的横向比对功能。为日后公司物业软件管理平台的过渡打下坚实基础。能耗管理的表单,统一采用总公司工程部的Excel电子版。同时为便于各物业项目能耗管理在时间上的统计分析比对,能耗数据抄录与统计截止日规定为:每月的20日。 3.6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以电子版方式提供给公司工程部。 4.0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 4.1各物业项目应将所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定时开关操作项目,纳入《定时项目操作管控表》进行管控。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一、项目名称 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初审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

(完整版)物业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购买原材料、辅料、零部件、保洁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领用监督、财务核算等行为。 第三条物品采购要树立采购经济批量观念,物品验收要坚持独立原则,物品的领用要树立需用原则。 第二章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每月应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一式两份,部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一),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综合部每月(25日前)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及现物品库存状况编制“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二),采购计划汇总表后附各部门所需物品明细。“采购计划汇总表”必须经仓库保管员、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后,审批方可生效。对采购计划外的物质需求,必须填写“用品特批单”(见表三),经上述人员确认同意,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明细台帐(保存期限为二年),接受主管领导检查,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采购计划应以合理的库存和经济批量为前提,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的工

作程序,谁提供采购依据,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对重要、主要物品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于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库仓的冷、背、残、次物品。 第三章物品验收的管理 第八条所采购的货品到达公司前,采购人员应事先通知库仓人员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采购的物品到达公司后,必须由采购人员、负责检验人员(使用部门、工程部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一起根据供货方发货单(或发票)上所列物品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条采购物品的入库验收包括数量(直观上物品的完好度)、质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价格三个方面。数量和价格验收由仓管人员负责,质量验收由使用部门(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所采购的物品到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和财务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购进物品,经验收合格后,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填制有编号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员办理换货或退货;对入库后发现不合格的,仓管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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