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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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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

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5条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

第6条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6.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

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

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7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

第8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9条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0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11条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2条股权的外部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承办律师应特别注意: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

13.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如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产生约束力。

第14条律师在承办股权转让业务中,特别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继承、股权赠与、离婚中股权分割、股权捐赠、股权出资等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应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14.1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同等条件的认定

14.2.1同等条件,一般来说是指股权转让数量的等同、转让价款的等同、支付方式的等同、违约责任的等同等。

14.2.2在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还应对同等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

15.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15.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5.2.1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2.2法院公开拍卖股权的,其他股东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拍卖日到场。股东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2.3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股东;如有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16条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16.1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16.2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应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6.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4承办律师应提醒公司,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对回购后的股权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17条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17.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如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死亡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17.2股东继承中涉及的具体问题

(1)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

(3)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的,依法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等;

(4)如因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过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鉴于《公司法》未对此类情形作出规定,建议可以通过委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等方式解决。

第18条股权赠与引起的股权转让

18.1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

18.2股权赠与分为两种情况:

(1)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他人;

(2)股东遗赠股权。

18.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赠与股权,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权赠与应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则股权不得赠与。

第19条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19.1离婚中的股权转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19.2夫妻以共有财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

(2)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

(3)以夫和妻二人的名义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

19.3第(1)种和第(2)种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执行。

19.4第(3)种情况,如夫妻协商同意维持现有的股权结构,则按其意见执行;如变更股权结构,则由双方按照第(2)种情况处理。

第20条股权捐赠

20.1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20.2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21条“人走股退”式的股权转让

21.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调离、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则该规定有效。

21.2公司章程未规定受让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股东会确定受让人。

21.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22条股权出资实现的股权转让

22.1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公司。22.2股东以股权出资,应当依照国家工商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22.3股东以股权出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22.3.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尚未缴足;

22.3.2不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或已被依法冻结情形;

22.3.3股权公司章程不存在约定不得转让;

22.3.4不存在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2.3.5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23条股权出质实现的股权转让

23.1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以股权出质的,不得出质。

23.2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24条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投资公司所形成的在该公司的股权。

第25条国有股权的转让,除适用公司法外,还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报批、审计、评估、审批、核准、备案、挂牌交易等。

第26条转让方在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第27条召开股东会的,转让方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一)转让的股权将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操作;

(二)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意思表示;

(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股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四)其他股东放弃行权的,仍可作为普通意向受让人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股权受让申请,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五)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

(六)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其他股东将采用的行权方式等。

上述第(五)、(六)项内容,既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载明,也可由转让方与不放弃行权的其他股东协商后书面确定。

其他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的,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其他股东,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执行。

第28条转让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

(一)上述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内容;

(二)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

(三)载明其他股东书面答复的截止期限等。

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还应与其协商后书面确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内容。

第29条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权。

第30条国有股权转让,除了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外,转让人还应做如下工作:

(1)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征集受让人;

(2)明确受让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3)根据征集的受让人的人数确定交易形式;

(4)挂牌后形成的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

第31条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

第32条评估报告的结果只有经核准或备案后,才能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33条评估报告一般是有有效期限的,大多数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承办律师应提醒转让人注意如下事项:

(1)充分注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并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的整体交易(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止);

(2)若不能完成整个交易,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应当至少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挂牌公告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使之生效;

(3)若股权转让合同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则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还应当获得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

第34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35条特别要注意,即使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也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只有在其条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时,或与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时,才有可能成为确定的受让人。

第36条律师承办国有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适用原则、操作规范以及注意事项等执行。

第37条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

37.1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37.2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转让的行为。

37.3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37.4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38条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第39条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第40条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41条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第42条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43条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则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国有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处理。

第44条外方投资者持股最低比例限制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

第45条外商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第46条禁止已设外资企业外资股权部分转让给境内中国自然人。

第47条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审批程序如下:

47.1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人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7.2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7.3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47.4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48条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49条金融类企业的股权转让

49.1商业银行持有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的,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批准。

49.2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9.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49.4信托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9.5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权10%(含10%)的股东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49.6保险经纪公司变更股东、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49.7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49.8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公司股东或者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9.9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的,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9.10财务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9.11,货币经纪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9.12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9.13外资金融机构变更股东,由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49.14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金融办审定。

49.15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

49.16典当行变更股本结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50条其他产业类企业的股权转让

50.1公路经营企业股权转让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变更的,首先,应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核审批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审核审批(涉及外资的)以及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政府部门审核审批手续。

公路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不影响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地位的,公路经营企业在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转让公路经营企业股权的数量和转让方、受让人名称等相关内容,向公路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50.2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其股东变化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0.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股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0.4发电企业股权变动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实施监管。

50.5从事重要矿产资源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出资人或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变更时,若该国有企业需要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和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

50.6石油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及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

50.7水力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及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

50.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资本结构,须提供拟新增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51条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一人公司

51.1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股权转让使公司的全部资本归于一人的情况。

51.2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如果此前已经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那么该股东不得因受让股权存续形成新公司一人公司。

51.3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如果不符合《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要求其在公司变更登记时达到。

第52条一人公司因股权转让转为普通的有限公司

52.1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形成2人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

52.2承办律师应当注意,由于《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的规制,并且对此等股权转让存在不同观点,建议对一人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审慎对待。

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53条股权转让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53.1合同标的条款。需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写明目标公司的全称、注册资本、其是否合法成立及公司性质;

(2)股权比例,写明转让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比例是多少,其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3)协议双方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

53.2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

53.2.1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转让人转让其股权、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应向转让人支付的对价。

53.2.2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的与支付股权转让价格有关的内容,如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需要提示的是,国有股权转让支付方式有具体的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只有在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才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付款的,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53.2.3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特殊法定支付要求:

(1)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分期付款;

(3)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即按其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3.2.4外商投资企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3.2.5转让某些行业股权,需要按相关特殊规定支付转股款。如,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53.3陈述与保证条款

53.3.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是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有权签约、有能力履约和合法履约、协助履约方面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几个方面。

53.3.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特殊的陈述与保证主要有法律方面、财务方面、税务方面、保险方面、人事方面等几个方面。

53.3.3受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

受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主要是受让人应保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按约定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53.4过渡期条款

53.4.1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

53.4.2为了监督和控制过渡期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可以约定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转让人需通知受让人,在需要转让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需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

(2)处置资产方面

(3)设定债务方面

(4)债权方面

(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

(6)人事方面

53.5职工安置条款(如有)。需明确约定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公司有多少名雇员,有多少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多少与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若股权转让完成后需要减少雇员,减少的方案是什么;

(3)对公司雇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承诺或保证;

(4)审批机关要求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有)。

53.6资料交接条款

53.6.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

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可以将其保管或掌握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

(1)转让人出资证明书;

(2)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

(3)受让人要求的且为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

53.6.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

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无法将不由其保管或掌握的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从而使转让人不得不通过书面告知保管该资料的机构、负责人以及查阅这些资料的程序的方式进行交接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

(1)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2)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3)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字样;

(4)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批准其经营范围的文件;

(5)公司股东名册

(6)公司的公章;

(7)公司对雇员的授权书;

(8)电子版及纸质版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资料;

(9)受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53.7知识产权条款(如有)。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人所拥有的并许可给公司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定登记号;

(2)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何时与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协议的名称;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的前提下,处理该许可使用协议的方案;

(4)许可使用协议终止后,相关资料的交接或销毁。

53.8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另一种是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53.9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53.9.1约定生效,即无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53.9.2审批生效

审批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必须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后生效。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一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如金融企业、航空企业)等,均需要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无效。

53.10交割日条款

明确转让股权的所有权自何时转移,即转让人何时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何时成为公司的股东。

53.11其他条款

(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4)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53.11.5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53.11.6转让人和受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限制竞争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53.12附件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1)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9)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或相关协议;

(10)相关会议纪要和谈判记录。

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54条股权交割

交割,即指股权移交的标志,即转让的股权经交割后,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成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的实点一般通过交割日来确定,即自交割日起,转让人不再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自交割日起成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阶段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判断交割的先决条件是否满足

(2)公司公章的交接,一般包括合同章、部门章和财务章等

(3)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

(4)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

(5)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

(7)公司授权书的交接

(8)公司章程的变更与交接

(9)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

(10)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

第55条股权交割后的工作

在股权交割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一些手续,主要包括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占有登记手续和办理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及工作底稿

第56条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第57条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58条律师在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中,可以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59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谨防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

第60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的要求、操作规范、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内容,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61条本指引由山东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并由山东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62 条本指引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简洁版)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甲方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转让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于乙方。甲方对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股东资料、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股东个人可能影响此次股权转让的因素等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并保证了所介绍的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可信。乙方对此介绍已经充分了解,对受让股权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评估,同意受让甲方诸股东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双方现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诸股东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活动。 3、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公司100%股权的对价(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公司移交及支付方式 (一)、移交内容: 1、现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以双方共同盘点为准,盘点清单为合同附件);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土地手续等证照; (二)、支付方式 1、经双方盘点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将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移交内容移交乙方,双方共同对公司原使用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和法人章〕予以销毁,乙方同时首付转让价款_______万元,自本协议签订18个月内乙方支付完毕下余_____万元。 3、在履行本条第(一)、(二)款同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将其向乙方转让持有公司100%股权的事实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1、双方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书(最全完整版)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XX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 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 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______ %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 ________ %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 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 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继续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 币____ 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_______ 。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21股权转让协议(详细版)(可打印版)

股权转让协议 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全套手册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股东”):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股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联系: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户名:户名: 鉴于: 1.股权出让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于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___________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发。 2.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的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此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新版)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持股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转让股权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信息 1.1 甲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婚姻状况:联系方式: 1.2 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婚姻状况:联系方式: 1.3 持股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认缴制,自2020-**-** 至2050-**-**)甲方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的 % (认缴制) 第二条股权转让 2.1 自甲方从丙方公司离开后,丙方所有工商档案、股东会议等甲方签字,均不是甲方本人签署。 2.2 甲方自丙方公司成立至今,未使用过任何股东权利,未享受任何分红(不限于包括:现金等)。 2.3 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丙方公司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以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转让。特别约定:乙方承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日内将上述所指金额足额支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待股权正式变更完毕后,日后将由乙方自行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人: 银行账号: 开户行:

2.4 三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和丙方负责人共同负责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股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2.5 在办理股权转让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保证与声明 3.1 甲方保证与声明 3.1.1 甲方将配合乙方和丙方所有在工商及股权中心变更。 3.2 乙方声明 3.2.1 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和义务。 3.3 丙方声明 3.3.1 甲方在持股期间,丙方保证合法经营,无任何违法事由。 3.3.2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负责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向全体股东通报及达成一致通过本《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并将本协议各项内容告知丙方的其他股东及与丙方有关联的一切人员、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股权转让期间 4.1.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自本协议签字/盖章和经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支付全款金额无误后正式生效。 4.1.2 自公司成立后至股东变更手续完成前,由于甲方未参与公司实质性经营从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行政等一切法律责任,所有经营均有丙方其他股东和乙方共同全权经营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详细版)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1): 转让方(2): 受让方: 年月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签订:(1)转让方(1) 住址: : (2)转让方(2) 住址: :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1)、转让方(2)分别及共同称为“各转让方”或“转让方”】 (3)受让方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在本协议中,受让方股东称为“受让方”】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下称“目标公司”)是一家在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以下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 2.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分别为:、,分别合法持有%、%

的股权。 故此,转让方及受让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出售与购买 1.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件,各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亦同意购买转让方(1)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方(2)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1.2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2)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1.2.1股东方一:持股比例:%; 1.2.2股东方二:持股比例:%。 1.3转让方持有的股权不含有任何留置权、质权、其他担保物权、期权、请求权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以下合称“权利负担”)。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 2.1各方同意,作为基于本协议的条款受让“标的股权”的对价,受限于第2.2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标的股权”价款为固定价,共计人民币万元整(RMB¥)(以下称“转让价款”)。 2.2各方同意,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两期进行支付: (1)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万(RMB 万元),受让方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万元整(RMB 万元),受让方将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日)前3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3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收费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模板)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书经过各方于.年月日于区签署。 股权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股权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在本协议签订时,均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20%勺股权;持有A公司5%勺股权。 2 、A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限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权架构为:HN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出资万元(人民币,下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出资万元,持有A公司%的股权;出资万元,持有A公司%的股权;出资万元,持有A公司%的股权。 3、A公司开发的项目一一“.”项目(原名“世纪城”),。由于资金原因,引入。 4、A公司与于年月日新设有限公司(下称“”),初始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990.99万元,持股99%出资10.01万元,占股1% 2013年2月17日,上海KH受让A公司持有FY置业99%勺股权后对FY置业进行增资。A公司将“ KH锣湾”项目交给FY 置业进行土地摘牌,并由FY置业继续开发该项目。

5、A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向上海KH出资。其中,认缴出资22500 万元(其中代持置业合伙份额并代为认缴出资21000万元,个人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认缴6000万元,A认缴1500万元。认缴出资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出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第二期出资应于2014年2月22日前缴纳。目前,第一期出资已以A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方式向上海KH实际缴纳,其中,实缴15000万元(含代持置业合伙份额14000万元),实缴4000万元,A实缴1000万元。 6、现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同意受让。双方共同指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作为监管人在该行设立股权转让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收付。 为此,基于上述陈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A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经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 正文 1、股权转让的基本约定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A公司20%勺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该公司的上述股权。

新整理股权转让协议(最新修订)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万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大写: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事指南 、, 、-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 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 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 2014 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 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 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 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 军地互涉诉讼业务、 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 有限 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 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中国境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 办刑事业务操作指 引》 、.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 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 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 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 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 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 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 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 一章 总则 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三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一节 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 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10 月( 201 6-0 1 - 0 5 1 8:50 :03) 转载 ▼ 标签: 北京律协 操作指引 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法律尽职调查 分类: 办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2014 年 平目 第第 第

股权转让协议标准版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_______(下称“目标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即____%)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人民币_____万(即100%)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人民币1200万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______%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_____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最新范本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现甲方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公司及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本次股东权转让事宜。 2、公司原股东一致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上述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XX公司”原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1、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 (1)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2)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2、乙方指定、两人作为股权变更登记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后将持有XX公司%的股权;将持有XX 公司%的股权。乙方及两名登记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受让人(证件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XX公司”基本概况及现有资产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XX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乙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为:。 (二)“XX公司”现有资产 1、XX公司名下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坐落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用地,使用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号,原土地出让年限为年月。 2、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及该宗地已取得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上述资产权利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并保证XX公司对外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发生一切经济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已经对土地的状况做必要的查看,并到房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了解。 4、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XX公司股权转让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若审计报告结果显示XX公司对外持有债权的,债权全部归甲方股东所有;XX公司外尚欠有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债务利息及违约金),债务均由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且在甲方清偿完毕该部分债务前,乙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直至甲方将该部分债务清偿完毕止。 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流程 (一)股权转让价格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撰稿人‖吴江水律师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1条适用及定义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第3条客户的开拓 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第7条其他事项 第1条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⑵企业法律顾问 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 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 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转让协议】 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那么,下面是人才给大家收集的股权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 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 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最新股权转让协议范本(通用版)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万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大写: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

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 %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 %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的 %的股权。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 的 %的股权。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债权债务的承担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产权交接方式(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股权转让协议(新编工商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213 (协议范本系列) 股权转让协议(新编工商 版)详细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转让协议(新编工商版)详细版 提示语:本协议文件适合使用于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转让方(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简称乙方): 住所: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份额 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有限责任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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