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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我国证券交易系统发展现状及展望_张晓京

收稿日期:2000-09-1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重大基金项目(79790130);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93600211) 作者简介:张晓京(1972-),男,江苏滨海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信息系统; 王治宝,男,天津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信息系统工程化方法、控制系统CAD ; 王秀峰,男,山东济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遗传算法、复杂系统建模. 文章编号:1001-9081(2001)03-0011-04 我国证券交易系统发展现状及展望 张晓京,王治宝,王秀峰 (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学院,天津300071) 摘 要: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业正面临经营模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电子化 的交易和资讯渠道实现证券买卖、存取资金和获取信息,本文对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系统软件进行了分类,总结了发展现状,并就此提出了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交易系统;系统分类;功能分析中图分类号:TP319 文献标识码:A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ZHANG Xiao -jing ,W ANG Zhi -bao ,WANG Xiu -feng (Scho ol o f Info rmatio n Technology Scienc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China )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 ,the securities trading profession is faced the change of operating pattern .More and more customers achieve securities exchan ge and gain information through electronic trade .Based on which ,this paper makes classification of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discusses its developing trend . Key words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s ystem classify ;function analysis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业正面临经营模式的改变,电子技术的进步和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改变强烈冲 击着行业传统,计算机和各种电子化工具的广泛应用已使得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电子化的交易和资讯渠道实现证券买卖、存取资金和获取信息。电话委托和查询、图文版远程委托和查询、Internet /Intranet 网上交易以及传真机和传呼机的使用已在券商经济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证券业务的发展对交易所及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除了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外,还需要利用高新科学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辅助工具,实现高效的全面的金融信息系统,提高员工的办公效率,加速内部信息传递,还要为业务骨干以及中高层领导提供准确的辅助决策信息。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适用于证券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很难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速度。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近几年证券业和计算机业飞速发展的情况,对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系统软件进行了分类,总结了其发展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其今后的发展趋势。 1 证券交易系统 证券交易系统是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以电脑网络技术为 基础,构成一个以本地网络为核心,本地网络与远程通讯相结合的集中式中央数据管理、分布式证券业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该系统将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和中央清算机构以及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机构及其下属分理处,彼此有机地联系起来,使证券交易的买卖委托、买卖盘实时传送、自动撮合成交、即时行情显示和无纸化过户等证券业务组合成一体,为广大投 资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管理与服务界面。计算机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应用于证券市场,至今已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由计算机软、硬件组成的证券交易系统,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大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在我国自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以来,证券交易软件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历程,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证券业解决方案。就目前的发展及使用状况而言,我国证券交易系统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对象:可以分为交易所、券商、股民(大户、散户)、庄家、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资讯网站等几类。 2)按功能:可以分为分析软件、交易软件、传输控制软件、管理软件、监控软件、平台软件等几类。 3)按传输介质:可以分为局域网、电视信号、有线电话网(PSTN )、Internet 网、寻呼网、移动电话网、微波信号等几类。4)按接收介质:可以分为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卡、电话机、寻呼机及专用手持设备、手机(支持WAP 功能)、卫星接收设备等几类。 5)按信息流向:可以分为单向、双向等几类。 2 我国证券交易系统的现状 证券交易系统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满足使用对象发展要求的过程,下面就以使用对象为分类方法,分别介绍一 第21卷2001年3月 计算机应用 Computer Applications Vol .21,No .3Mar .,2001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2] 目录 1. 1 2. 2 1.? 2.? 3.? 4.? 5. 3 1.? 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3] 局长 2014年1月26日[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物流、快递、网络接入、、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2]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

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 —2—

证券交易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

文档编号:密级:限用 杭州恒生电子有 限公司 证券交易系统 概要设计说明书 编制:证券事业部 审核:范径武 批准:范径武 二OOO年六月 *本资料仅供恒生用户使用,请勿外传。

1引言 1.1编写目的 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券商对于各种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满足券商的发展需求,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现结合原有各版本的证券交易软件的优点和特点,开发一套采用Client/Server结构的证券交易软件管理系统(SQL版)。本系统从底层予以优化,使整个系统的运行速度得到较大提高,通过重新优化数据库内部结构,使系统的可扩充性得到极大提高。 本说明书给出恒生SQL版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说明,包括最终实现的软件必须满足的功能、性能、接口和用户界面、附属工具程序的功能以及设计约束等。 目的在于: 为编码人员提供依据; 为修改、维护提供条件; 项目负责人将按计划书的要求布置和控制开发工作全过程; 项目质量保证组将按此计划书做阶段性和总结性的质量验证和确认。 本说明书的预期读者包括: 项目开发人员,特别是编码人员; 软件维护人员; 技术管理人员; 执行软件质量保证计划的专门人员; 参与本项目开发进程各阶段验证、确认以及负责为最后项目验收、鉴定提供相应报 告的有关人员。 合作各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和全体参加人员。

1.2背景 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全面启动,证券业务不断发展完善;当前证券交易管理软件市场比较混乱,有些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恒生公司作为长期服务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充分的技术积累。我们充分分析了当前证券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与国内多家大券商做了深入交流,吸收了公司过去各版本交易系统的特点和优点,合理运用了一些新技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恒生证券交易综合管理平台。 1.3定义 本项目开发的软件,约定: 中文全称:恒生98SQL , 99SQL ,2000SQL证券交易管理系统 中文别称:恒生98,99,2000 英文全称:Handsome Securities SQL Management System ,, 英文缩写: ,, 本报告用到的术语符合国家标准《软件工程术语(GB/T11475-1995)》。 1.4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恒生交易接口规范(字串接口)》 《恒生交易接口规范(协议接口)》 与本文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6年) GB8566-1995 软件生存期过程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七天无理由但不是无条件

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里对于店铺实名制、消费者七日内退货、禁止刷评价,以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等都做了具体的规范。《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与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消保法同步实施,是对新消法的补充和细化。 淘宝网力保消费者权益 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对此表示,为确保更好的保障消费者购物权益,展现淘宝卖家优质的服务能力,包括天猫、淘宝在内的淘系交易平台此前已经就上述管理条例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具体执行。今年1月,淘宝网发布公告,将执行已达6年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升级为退货承诺交易约定,卖家最长可设置15天退货,进一步提高消保级别。淘宝网工作人员表示,包括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各种消保措施,其实早已在淘宝、天猫实行了很长时间,例如假一赔三、品质承诺、发货时间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有多种选择。淘宝网希望通过各种尝试,来促进这个网络最大零售市场的良性发展。 年后,淘宝网再度发布公告升级淘宝卖家身份认证,同时对《淘宝规则》中认证内容进行补充:市场管理情形中新增淘宝认证部分,同时在创建店铺条件中补充淘宝身份认证要求。另外,淘宝网从2月21日起发布开店认证优化项目,对于新用户,在认证时均需要填写联系地址及手机(手机需要短信验证)采取多种手段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针对实际情况要就补充资料或进行电话核实。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淘宝网工作人员解释,淘宝网在用户数据的产生和存储上都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并有相关隐私政策、规则及其有内部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转。同时,淘宝网充分考虑到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采取了很多技术手段,比如创建数据时必须进行安全级别界定;对敏感数据也制定了不同等级保护措施。 无理由并非无条件 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教授,他告诉记者,对于新消法,无论是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还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都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才能良性地促进我国网购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吴景明教授参加了新消法的立法过程,他认为,由于此次法律修订涉及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在内)这个全新的领域,出于立法公平性的原则,在条款制定上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态度。他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举例,对于商品做了严格的界限,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条款限定了退货商品的范围和种类: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不能退货。退货商品要看性质和交易时双方的约定,例如内衣裤之类的贴身衣物等商品也不适用于退货。除此之外,还有兜底条款,比如商品必须在保持完好的情况下才能退货。 对于卖家所关注的退货邮费问题,吴景明指出,在卖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往返邮费都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也是为了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办法》直指网络购物引发争议 即将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很多网络商户大呼不公平,为什么很多线下实体店都做不到无理由退货,而要求网络卖家来履行这个承诺?如果要对网络购物实施如何严格的规定,那么对线下实体店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 淘宝店主谢女士认为,她特别担心有消费者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而陷入盲目的选择,觉得“反正能退货,先买来试一试”,买件衣服穿几天再退,这对商家是很不公平的。而淘宝卖家jiaen9999说,有恶意消费者退回来的货根本不是自己店的商品,而卖家却要深陷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尴尬中而委曲受罚,这样的情况谁来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许为钢曾表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网络证券交易安全管理思考

网络证券交易安全管理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证券交易的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当今社会,网络交易已成为其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有着方便、快捷、实时性强、无须等候等优点,然而,危及网上证券交易安全的病毒、木马、钓鱼、窃取、篡改等攻击手段层出不穷。 大部分网上证券交易用户的防范意识不高,对于可能盗取用户口令的攻击手段没有任何防范能力,严重影响了整个证券交易体系的安全。在交易当中,一旦网络安全问题发生,轻则造成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重则对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甚至还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证券交易的安全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网络证券交易的安全,科研工作者们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迄今为止,在密码保护、身份认证、日志审计等各个方面都已形成了成熟的技术和标准;同时,也能够见到一些安全保障系统范例,例如:辽宁证券网上交易系统[1]、基于PKI技术的网上证券信息系统[2]、兴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3]等等。然而,我们综合比较这些解决方案后发现:这些系统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 这些系统或者只针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某一个方面使用了某一种核心技术;或者虽然涉及到了多个保护环节,但防护力度较为分散;或者系统的扩展性不强,难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改进。 证券交易行业需要的是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并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完善系统。

针对这一需求,我们开发了这套"基于面向服务架构(SOA)的网络证券交易安全系统";。 本系统主要有以下四大优势:在技术上,我们使用了多种先进成果相辅相成的方法,多角度全方位地保障网络交易的各个方面;在功能上,根据保护内容的不同,将系统分为客户防御、身份认证和日志审计三个主要部分,层次清晰合理;在性能指标上,我们的系统完全能够满足商业环境中大量数据并发情况下的时效性和稳定性;在系统构架上,我们根据面向服务构架(SOA)的要求,设计出了一套各模块单元之间耦合度低、便于升级和维护的系统,系统中的三个主要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部件进行技术更新或移植到其他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和商业价值。 1背景 1.1网络证券交易的安全 网络证券交易作为一种"网络交易";形式,它的安全问题与其他类型网络交易相比,有许多相似性,但也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总体来说,包括了以下几个基本的安全问题[4]: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

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六)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学习宣传 (八)业务学习。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

天亿互联网络证券交易与分析系统技术白皮书

天亿互联网络证券交易与分析支付 系统技术白皮书 XX依格尔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公司简介2 第二章.系统结构3 一.天亿INTERNET金融资讯交易网络系统3 二.169证券交易网络系统4 三.股市网吧系统5 第三章.系统结构6 一.专用客户端行情功能 6 二.常规交易处理功能 8 三.支持多种代理服务 8 四.支持域名访问,实现163/169共享 8 五.行情转码和发送、接收 9 六.期货行情分析 9 七.支持图文卡行情接收 9 八.客户管理 9 第四章.技术分析 9 一.电子商务总体解决方案 9 二.电子商务总体解决方案应用之一 14 第五章.系统配置 22 第六章. 2000年测试报告 22 第七章应用站点及券商、银行 26

第一章公司简介 XX依格尔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是以金融咨询为主的科技信息公司。公司总部设在XX,是目前XX省从事金融资讯服务最快速、最全面的企业之一。 公司一直致力金融信息资讯系统的开发和研制,是XX省数据局多媒体通信业务代理资格。公司在XX电视台拥有自己开发的电视图文播出系统,每天向全国各地一千多用户转发四十多万字内容的金融信息。 开发研制的集成系统、产品主要有: 实时金融集成软件169多媒体信息系统 证券交易及远程委托系统期货交易系统 其中,专为邮电169多媒体平台开发的证券交易系统已在全国40家电信局、46家证券公司成功地得到应用,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用户满意,完善的系统”--是公司自始至终追求的唯一目标!公司一贯把客户的需要作为自己的最高准则,在与许多家客户的合作中,正是坚持了这种原则,才使得公司无论在产品上还是在技术服务上均得到了所有客户的称赞。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区别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 学习心得 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与暂行办法的区别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文件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在此以前,总局2010年曾出台过《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总局4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对原暂行办法的升级和替代。 一、背景:暂行办法是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背景是2008年总局三定方案出台后,确立了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当时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网络监管都是各自为战,有的省开展了网络监管有的省没有。在网络监管方面工商系统没有专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总局在2010年经过全国调研、征求工商内部、社会外界意见后,谨慎的推出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之初,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特征、监管模式理解有限,暂行办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有尝试的味道。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4年经过三年多的监管摸索,工商部门已经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监管经验,新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把握住了网络商品交易这个事物的实质。 二、内容:暂行办法共六章44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共五章58

条,新法涵盖范围更广更深。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法)从内容上看第一章总则分为6条,主要是对规章的立法本义、规范的范围、定义作了说明。新法剔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五条(废话)第六条(应为正文内容)逻辑更严密,文字更精炼。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本规章的重点)包括三节,一般性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中新增了第十六条网络消费者七天免费退货(非全部商品),细化了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责任,定义了网站仿冒、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新法提出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概念,相比以前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更准确。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现实商场,而网络交易平台既可能是商铺也可能是商场。第二节首先新增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经营者的定义(第二十二条)其次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修改协议七天前公示第二十四条、关闭第三方平台提前三个月公示第三十一条),另外还提出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金(工商消保部门积累的经验)、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本节把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外的一些服务涵盖了进来,例如博客、微博等新兴载体服务(第三十七条)、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等服务。但注意的是三十七条没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编辑锁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2] 部门规章 目录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3.? 第四章法律责任 4.? 第五章附则 5.3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 《办法》的出台背景 2.? 《办法》的具体政策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编辑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3]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编辑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

证券交易网络系统设计

一、可行性分析: 前言 随着证券公司的合并和增资扩股的不断进行,中国证券公司正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作为支撑业务运转的基础平台,证券信息系统同样面临着变革和创新,具体表现为对以总部为核心的集中式交易系统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证券公司业务的开展依赖于大量的数据处理和信息交流,对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要求很高。特别是当前我国又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更要求证券公司在对外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同时,加强内部的监察和自控工作。全国性的大型证券公司一般都有数十个营业部,这些营业部分散在不同区域,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广域网络,以便将公司内部连为一体,一直是证券公司信息部门的主要任务。 技术支持: ●采用三层硬分离结构,实现内外网完全隔离,网络千兆主干冗余,百兆 上联冗余,百兆全交换到桌面,不存在单点故障,保证网络不会因为某 个设备故障而导致整个网络崩溃。 ●采用完全交换是以太网技术:完全交换式以太网技术,能有效提高整个 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主要表现在: 1、采用完全交换式以太网技术后,任何一个点的突发性事故不会对网络中 其他部分造成影响,系统可以自动的屏蔽该点的故障,切断虚电路。 2、在目前证券行业的计算机网络模式中,利用完全交换式以太网技术,可 以有效的屏蔽广播包,同时可以利用交换机的背板带宽,提高重要工作站间的数据交换处理能力。 3、采用完全交换式以太网技术,可以利用802.X生成树协议(Spanning Tree),对网络进行冗余、均衡配置,提高系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采用千兆交换式以太网技术:千兆网络技术已经成熟,千兆产品正在成为 市场的主流。 1、千兆网络可以轻松解决证券公司在行情火爆和交易量大时,出现的网络 “瓶颈”问题。 2、千兆网络方便以后证券交易网络的升级,可以保护证券公司投资。 千兆以太网技术的优势: 核心设备具有更强的处理能力; 可与目前的以太网(10M)、快速以太网(100M)设备无缝连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 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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