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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勉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审核部门、采购办个一份。

2、规格型号和主要配置具体填写型号、cpu/主频、内存、显卡、硬盘、光驱/软驱、网络

接口、集成声卡显卡、光电鼠标键盘、随机诊断光盘等内容。

3、专款安排栏应填写文号、专项名称等具体内容,年初安排预算、预算追加、预算外(专

户)、单位自筹栏可打钩。

4、规格型号和主要配置内容较多的采购单位可附具体明细资料。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 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 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 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元,那么,中标价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填写须知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填写须知 一、单位名称栏内容和单位意见栏所盖行政公章必须一致。 二、联系人、电话、手机栏应按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衔接有关事宜。 三、要求一类一报,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必须分别申报。 采购项目应按照审批表上的格式标明型号规格、数量、申报单价、总价,同一类采购项目较多时可设附件,附件上的总金额必须同申报表填写的合计相等,附件须盖单位公章。工程项目要求附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上限值确认函。如属协议供货品目,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 四、采购单位财务部门须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进行审核,选择对应项在□中划“√”标记,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未实行财政部门预算或项目经费由单位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单位主管部门须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财政部门意见栏 1、每批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应由财政局相关处室签字加盖处室章,并报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字。 2、财政部门相关处室签署意见时,需明确资金来源,未明确的,退回给采购单位经办人重新签署。 3、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一经财政审批盖章则不能随意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在修改处加盖财政处室公章。 七、其他要求 1、采购公务车辆,须按市公车办要求填制统一的表格,办理审批手续。 2、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申请自行支付方式,需由采购单位提交相关事项说明材料,报采购办审批。 3、申报表需由采购单位经办人交至采购办,不得由中介公司、供应商代交,否则予以拒收。 4、《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以在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198305468.html,/changsha)上发布的为准,未按新表格填写的采购单位,采购监管办将予以退回。 八、本须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的规定为准。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三、验收依据政府采 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一)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 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1 / 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小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见附件一,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 ([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

([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 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 2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那么,中标价 2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内容按期完成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报告形成。 (一)验收准备。 1. 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进行前)完成。 2. 成立验收小组。 3. 整理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文本,作为验收的依据。 4. 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 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5. 制定项目验收表(见附件),做到规范、科学、客观、公 - 0 -

正。 6. 形成项目验收预备会的会议纪要。 (二)验收实施。 1. 此步骤在项目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项目执行单位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和成本核算。 3. 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逐项按照采购合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过程采录信息等进行验收。 4. 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应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等。 5. 验收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考评,最终评分0-59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6. 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作为备案。 (三)形成验收报告。 1. 项目验收评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需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见附件) (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验收报告形成后,交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未能通过审议的验收报告,须记录下局长办公会未通过原因,并重新召开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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