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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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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41.2%。其中国内授权501786件,占总量的86.2%,同比增长42.4%;国外授权80206件,占总量的13.8%,同比增长34.6%。

2010年,在《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指出,要升级改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便利公众申请、管理或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要完善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完成2010 年审查140 万件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到1 年之内的任务,彻底解决商标注册审查、评审积压问题。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上开创的局面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开展“雷雨”、“天网”等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天网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这些行动大大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与专利诈骗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大型展会等环节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工作成效,震慑了违法分子,大大增强了权利人、创新主体和消费者的信心,对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建设上取得的成绩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电话“12330” 于2009年“4.26”期间顺利开通,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有序开展,成效与影响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共批复设立了61家维权援助中心。 此外,截至2009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数量分别达到75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92个。

2010年,我国进一步规范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更好地发挥区域协作组织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进而促进商标行政执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协作。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执法体制,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进程中,明确副省级以下城市版权行政执法的主体、职能和责任,将版权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计划以上海世博会、广交会等大型展会为重点,引入版权保护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展会侵权盗版投机行为。

(五)、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上获得的发展

2009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合作方式和范围进一步拓展,合作层次进一步提升,国际合作交流获得了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谈判与磋商,深化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全面发展。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一系列商标领域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项目。派员参加多次多边会议和双边谈判;加强与美、日、欧等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构的交流合作;与欧盟、韩国、法国、日本和越南等多国或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签订了以商标领域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参加在新加坡举行的“第28次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参加国际商标协会第131届年会、中加商标交流会;与日本特许厅在京召开“中日商标局长第七次会谈”;继续推进中欧二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中欧商标注册对比研究”。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一)、 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的第一项成就,是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经过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建立健全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等专门法律外,《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也包括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章节和条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在计算机软件、药品新品种等方面也制定了具体的行政法规,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除立法工作外,在执法工作上国内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第二项成就。2009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总计51044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7448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596件;查处商标涉外案件10461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353.4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92件,犯罪嫌疑人109人。

面对不断增长的监管业务量,全国海关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充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7051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65810批,与2008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1倍和4.9倍,实际扣留侵权货物2.8亿件,价值4.5亿元人民币在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下,全国海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在邮递和快件渠道共扣留侵权物品37918批次,涉及侵权商品26129万件,货值6166.27万元人民币。

(三)、大规模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大规模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的第三项成就。2009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围绕自身中心工作,把握“世界知识产权日” 等时间节点及有关重要活动,创新手段和形式,提升宣传水平,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宣传工作方面紧紧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工作重点,认真策划、组织和实施了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围绕商标战略实施,加大宣传,使商标战略意识深入人心。2009年,举办并参与了“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工商系统商标战略工作会议”、“中国驰名商标

展”、“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周年座谈会” 等一系列商标战略宣传活动。国家版权局坚持以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和重大节庆活动为平台,提高宣传活动的层次和水平。

(四)、加强多渠道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的又一项成就。中国政府相继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数十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同时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积极开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双边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

2009年,国家版权局紧紧围绕坚持对外开放、拓展对外经贸关系这一大局开展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妥善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版权问题,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在世界贸易组织美诉我知识产权争端案的应对工作,圆满完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对我第8次过渡性审议工作以及两年一次的政策性审议的准备工作。积极拓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领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民间文艺、发展与知识产权、版权与相关权等重大议题上,反映中国政府的有关立场。推进版权多双边合作,积极应对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有关版权问题的挑战;积极参与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妥善处理中美、中欧、中日等重要版权双边关系;积极参与中挪、中哥自由贸易区谈判和中巴、中俄经贸分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工作,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合作。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薄弱,主要表现在:

1.农业科研人员和农科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涅,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一部分农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

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长期缺乏相应的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国内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

3 .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非市场化的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形成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二)、纺织服装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大国,因此被称为“世界的加工厂”,在国际上生产能力大于需求。但在纺织服装业,常规产品又面临着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增多的困境。如2005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例: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等被控产品包装侵犯“梦特娇”商标的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权利,共同赔偿35万元等。由于纺织品服装设计往往来源于同一个设计灵感,产品会有许多相似的地方。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伸,追踪盗版变得愈发困难。特别是时装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周期越来越短,产品设计的注册保护和对剽窃行为的起诉过程相对很漫长,而且成本也很高,权利的拥有者想打(三)、汽车工业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主要轿车产品目前还是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弱小的自主品牌被合资品牌包围:在中国,民族轿车品牌只有红旗、中华、奇瑞、吉利、松花江。在它们所属的企业中,只有红旗属于一汽,其他企业均是小企业和新兴的企业,它们的产量不到整个轿车产量的10%。这些拥有自主品牌的民族轿车企业相对而言较重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这些企业的产量在整个汽车工业所占份额小,并且大都是新兴企业,自主开发能力较弱,另外,它们还受到外来势力的重重打压。近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针对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吉利和日本丰田公司关于商标权的诉讼、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外观设计诉讼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的现代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发展密不可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尚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例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先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先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大好时机。

2.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国内许多高新技术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况,知识产权管理无制度、无机构、无经费的现象严重,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3.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资源的能力和水平较低。当前,许多企业不懂或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资源提供的技术信息来指导企业的研发工作,因而常常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

4.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屡遭国外企业的打压。即便是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像华为这样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无法完全避免。而面对这样的诉讼,我国企业往往缺乏应对的诉讼和应急机制。

(五)、医药业存在的问题

药品的研究生产需多学科协作,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药品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往往高于其他行业。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医药的应用涉及国计民生,因此在药品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将更多地考虑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平衡: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从而为社会公众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药品提供保障。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中国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同时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深刻影响着当今世界经济的格局和走向,同时也给自身发展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给我们带来的压力,就是一个典型。为此,我国应当在以下方面谋求应对之策:

(一)政府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要积极培育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2.其次,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通过大力宣传、培训及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知与了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3.再次,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既要充分研究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发展国际标准,并通过国际组织确保这些国际标准得到善意的解释和实施,以充分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帮助我国尽快融人知识经济时代并藉此增强从新经济中受益的机会,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法规。

4.最后,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具体在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法时,既要考虑对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保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一致性,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更要注重保护民族利益,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信息,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

(二)企业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激励机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的重要技术一般都由企业的核心员工掌握着,企业核心技术体系的创建必然是以这些知识型员工为主体,企业的知识创新离不开他们所掌握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要求他们将自己的知识与其他员工共享。所以,企业必须完善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

3.加强创新的能力。企业要处理好创新和引进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一引、二学、三创造的自主知识产权效能。另外,企业要广泛地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等社会技术创新资源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共同开发,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和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建的机制,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车文贤.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国际经济》.2008.(7)

【2】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3】 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

【4】 卢永真.应对外资购的新思路.中国投资,2008

【5】 章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7期

【6】 孙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创新政策的协同演变研究.

《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1期

【7】 金璐.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第10期

【8】 马维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与实践.《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05年第4期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 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 “我们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多,而且大部分都不是批量的,以前提交一件申请就要跑一趟,时间成本投入很大。现在保护中心使用的这个系统,各流程都标注得清晰明了,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员成本,同时也便于我们管理和监控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使用了预审管理平台后给出了较高的评价。 同时,该平台也有助于预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预审管理平台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丰富的角色配置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案件流转高效准确,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了审查效率,也保证了预审审查质量。”一位预审员如是说。

据悉,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今后,基于保护中心的业务需要,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会引入更多的智能化手段,实现智能辅助检索,提高预审员的审查效率,并和局相关业务系统或数据相结合,力争解决保护中心信息孤岛的问题和瓶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对公众的一站式申请服务。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专利信息中心还将为保护中心的维权援助、投诉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的执法维权等业务实现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监控;在产业导航方面,以专题数据库建设、高效智能的专利分析展示为抓手,为各地的产业预警、专利导航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在高价值专利运营方面,以整合现有专利运营平台为基础,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为目标,协助保护中心盘活区域产业,整合区域资源,实现区域经济增长。 未来,该平台将从保护中心的职能出发,实现从产业导航入手,以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为抓手,提供一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保护中心及公众。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研团队从事发明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研水平,保护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协调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与他方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科研人员在执行电研院任务或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利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电研院资金、设备、科研场所、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智力劳动成果;自选项目、自筹资金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电研院位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凡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范围的,均可以定为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物质、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商业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电研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

或未注册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电研院拥有的管理程序、设计、市场、服务、财务信息等。 (三)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电研院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等。职务科学作品创作人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法人单位所有。 第四条电研院科技创新部负责电研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电研院在职职工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合同或协议,约定电研院与每位在职职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利。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必须签署其在离职第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均属学校职务成果的协议或合同。 对外派技术人员,必须签署防止丧失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和防止泄漏电研院技术秘密的协议或合同。 外来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签署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派出的出国人员,必须签署保护电研院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职工有义务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若出现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应主动向单位汇报并配合单位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使用指南 目录 一、系统首页 (2) 二、社会公众查询备案信息 (4) (一)精确查询 (6) (二)模糊查询 (7) (三)查看详细信息 (9) 三、权利人用户注册 (11) (一)新用户注册 (12) (二)重新生成注册申请 (20) (三)原备案系统用户补充录入数据 (21) 四、代理人用户 (22) (一) 简介 (22) (二)代理人用户注意事项 (23) (三)代理人用户注册步骤 (23) (四)添加与删除权利人账户 (25) (五)一键变更所有权利人用户联系人 (27) 五、变更权利人及代理人信息 (28) (一)自行修改联系人信息 (28) (二)申请变更权利人注册信息 (29) (三)新增代理人 (31) (四)变更代理人 (33) (五)取消代理人 (35) 六、备案申请 (38) (一)申请新备案 (38) (二)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管理 (48) (三)已驳回备案的重新申请 (51) (四)备案续展申请 (52) (五)专利年费审查 (57) (六)注销备案申请 (59) 七、备案费缴纳 (61) (一)备案费缴纳须知: (61) (二)录入备案费信息: (62) 八、密码维护 (63) (一)密码修改 (63)

(二)密码找回 (63) 九、联系方式 (65) 概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宜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为方便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系统首页 用户可直接通过系统网址(http://202.127.48.148/)访问系统首页,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通过链接进入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用户进入海关总署官方主页,在“在线服务”选项卡下选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子栏目,如图1: 图1 第二步:点击“网上申请和查询知识产权备案”链接,如图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建设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遴选和确认后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该项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

育厅予以协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所在高校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第二章章 建建设和运行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 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防止假冒商品的协议》,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化保护阶段。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⒈,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⒉,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sodocs.net/doc/1111627865.html,/qq/860310.html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XX保护中心”)负责XX市相关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XX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

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XX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XX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录,完成备案。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有关规定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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