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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 ——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

——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

财政11-1 曾洁 2011310031 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

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为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和业绩5分。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在评标开始前招标公司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细则中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为基准价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平均值为基准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进行扣分。由于甲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小,因此得了28分;而乙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大,仅得了16分。尽管乙公司在技术评分上取得了最高分,但仍由于价格分差距太大,总分低于甲公司而未能中标。【分析】本项目争议的关键是价格打分的方法。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计算方法。

招标公司强调,评标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因此结果只能如此。那么本项目评标程序上真的没有问题吗?实际上,程序上是有问题的:

1、本项目评标采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背了招标最

根本的竞争原则,货物招标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应采用低价高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没有给出具体价格打分方法的情况下,投标商进行价格竞争是无可厚非的,也是符合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采用基准价法进行价格计算,造成价格越低得分越低的不正常现象,使得投标价格低的投标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2、评标方法应该进入招标文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评标方法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发给投标人,只有如此,才能使所有投标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因此,即使要采用基准价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以便投标人采取相应的投标价格策略。

二、我国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中现存价格分评分方法简介和比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其中,价格因素是政府采购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它关系到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投报货物的档次、质量,会对供应商报价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在设计价格分时首先要对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作出判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价格分值的比重设置将关系到最后货物、服务总分评定的取向,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熟悉产品市场情况,了解采购人的采购目的,合理设计价格分值,使供应商良性竞争,最终达到采购目标。

除此之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还要对各供应商的报价制定出相应的打分办法,在计算出分数后,评定各供应商报价的价格分值。下面重点介绍几种普遍应用的价格评价方法:

1、甄别异常报价法

步骤一:甄别异常报价。对报价经评审后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2种异常情况的商务报价只给常数分K,不再进行基准价的加减评分,异常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种情况: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n%者;另一种情况: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m%者。

步骤二:计算合理基准价。在甄别后,用算术平均法求出评标基准价。如有甄别出的异常报价,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

步骤三:计算得分。得出基准价后确定基准分,然后根据以下规定,求出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分得分:

1)设定价格分的权数分值为C 分。

2)在评标办法中约定基准分。

3)总报价每高出基准价会__%基准分减__ 分,最少减至K分;总报价每低于基准价__%基准分加__ 分,最多加至C 分。

(注:K、n、m、C 需分别根据项目的特征,在评标办法中事先确定。)适用范围:该评分办法源自于工程评标办法,运用到货物采购中,特别是大宗货物的采购中效果比较明显。大宗货物的价格较高,各品牌之间的价格差距较大,为提高采购效益,防止高端产品或低端产品因竞争给基准价造成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对报价事先进行甄别可避免采购到性价比过低或价格偏高的货物,从而保证采购到的货物价格、性能都比较适中。

2、基准价法

设定价格分的权数分值为C分,同时也是作为评标基准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平均报价×__%+最低有效报价×__%(平均报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总报价每高出基准价__%基准分减__ 分,依此类推,减完为止;总报价每低于基准价__%基准分减__ 分,依此类推,减完为止。

适用范围:该方法比较适用于市场价格不太透明、产品设计理念不同、不同品牌之间的投标价格无法相互比照的货物。通过公式计算来调整出相对合理的基准价,再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分,这样便于采购到既符合采购人对货物的技术要求,又价格适中的货物。

3.基准价加减分法

首先设定价格分的权数分值为C 分,再根据以下规定,求出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分得分:

1)在评标办法中约定基准分,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为:将所有经评审的报价取其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总报价等于基准价则得基准分;总报价每高出基准价__%基准分减__ 分,减至0 分为止;总报价每低于基准价__%基准分加__分,最多加至C 分。

适用范围:该评分办法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度高、产品较成熟、价格较低的普通货物。通过规定计算的价格分显示:报价越高的,分数越低;而报价低的,则分数较高,当然也就越有竞争力。这样有利于采购到比市场上普通价格更优的货物,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优势。

在以上三种价格评价的方法中,基准价法采取的是低价低分法,案例中招标公司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同时基准价法也普遍存在于我国的采购活动中,在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最为常见。然而,通过以上几种价格分在综合评分法中的设计比较,可以看出没有一种评分办法是十分完美的,任何一种价格分设计方案均不能应用于所有货物的评分办法中。如果价格分设计不适合该货物的评分要求,那么该设计存在的缺陷就有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基准价及价格分的产生,将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效益。

三、我国对价格评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四、问题与冲突

法律明确规定了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应该采取低价高分的评分模式,但是否法律规定使用的低价高分法就是最佳的评分法呢?让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江苏省某条高速公路绿化工程采用低价高分法进行招标,承包人以低价中

标,进场施工后就提出大量变更项目,业主为了控制投资坚决给予否决并要求严格按原设计施工。由于承包人不可能亏本经营, 于是所有承包人就联合起来降低苗木质量甚至持观望态度消极怠工。由于绿化工程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业主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清退现有承包人后重新选择第二家承包人接替,必然会耽误一段宝贵时间, 并且被清退的承包人还会制造种种麻烦阻碍接替的第二家承包人继续组织施工;而业主如果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制裁,必然又给承包人亏本的遭遇雪上加霜,更不会积极组织施工。而通车的任务是政治任务,并且早一天通车也会早一天带来经济效益,加上天气变化很多苗术已不适应炎热干旱季节种植的要求,最终业主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一来,导致后期投资增加很多,并且在炎热干旱季节种植苗木的生长效果也远不如在最佳季节里种植的理想。

价格是否是越低越好?低价是否真的是节约了采购资金?答案显然是不的。低价高分原则容易使供应商有缝隙可钻,供应商可以利用价格做文章,进行高价围标、低价抢标等不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采购市场的秩序,对采购人以及其他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害。

五、关于我国综合评分法的价格评价标准的几点思考

1.现阶段基准价法必不可少。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竞争不成熟,法制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不法供应商可以“低价高分”原则,进行串谋围标,或是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低价抢标。在低价中标之后,通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来压低成本,或是在工程的实施阶段中增加收费款项,如更改设计、现场签证等。这样一来,低价给采购人带来的并不是资金的节约而是更大的浪费。

相比之下,基准价法则可有效避免高价围标、低价抢标等现象的发生。因为基准价格是根据所有的投标价格计算出来的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它是正常的货物(工程)的供应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后的价格。若高于基准价格,则是供应商所求利润过高,不利于采购方的资金节约;若低于基准价格,则有可能是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甚至有远低于基准价格的报价出现,那么很大可能是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低价抢标。

基准价法给评标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尺度,有利于剔除高价围标、低价抢标行为,确保价格的公平竞争。在我国现在还不规范的市场下,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可见,基准价法必不可少。

2.价格评分法须对症下药。

各种价格评分法都有其自身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没有一种方法能够面面俱到。我们在针对不同的采购对象时,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来选定相应的价格评分法,做到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关于各价格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已在文章中的第二部分做出讨论。价格评分法可以合理地多样化,不应仅仅局限在《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那样,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若单一地使用低价优先,则很容易出现高价围标、低价抢标的现象;同样地,基准价格法也存在有它的缺陷。如在文章开头引用的案例中,价格基准法就造成了价低质优的商品未能中标。总之,价格评分法各有其优劣,对症下药才是关键。

3.价格评分法应在标书中明确。

不管是采用何种价格评分法,首先都应当在标书中予以明确。根据国家法规,评标方法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发给投标人。这样才能为各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供应商对报价进行全面、仔细地考量,以确定一个其认为合理的竞争价格。同时,评分法的明确也有效地避免了事后纠纷,不会因为招标公司的处理不当而造成结果不佳和事后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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