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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的关系_从保证目的的角度分析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 fH e il o ng jiang Ad m i n istrati v e Cadre I nstitute o f Po litics And La w

N o .5 2006

(Sum N o .56)

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的关系

从保证目的的角度分析

杜庆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把保证的目的建立在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 履行其债务 或保证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上会造成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根据这一目的便把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一系列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了 那就是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关键词]保证;保证的目的;主合同解除

[中图分类号]DF 4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70-03

[收稿日期]2006-03-20

[作者简介]杜庆波(1980-),男,安徽淮南人,2004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多在对保证范围的规定中对此做了修正。如 法国民法典 第2016条规定 对于主债务的无限制保证及于该主债务的一切附带债务,即使最初的诉讼费用及通知保证人以后的一切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一、保证的真正目的

一般观念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例如,

德国民法典 第765条第1款规定: 根据保证合同,保证人负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人履行第三人的债务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 第2011条规定: 债务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自己不履行时,对债务人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瑞士民法典 第492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承担主债权人之付款义务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739条规定: 称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 我国 担保法 第1条规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该法第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中国等国家规定了 当/在债务人不履行时 的内容,这种规定是有问题的。违约的形态多种多样,各个国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在我国一般认为违约的形态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2.履行迟延,包括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履行迟延和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迟延;3.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4.预期违约等几种情形。如果中国法规定的 不履行 仅指违约形态中的第一种情况,即仅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显然这大大缩小了保证责任的范围;但如果这里的 不履行 囊括了各种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这无疑又会造成法律用语的不规范。

其次,我国 担保法 第1条规定的: 保障债权的实现 和其他国家规定的 履行其债务 等类似语言亦有问题。 保障债权的实现 和 履行其债务 是指债权人原债权的实现,还是指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呢?其一,如果是指债权人原债权的实现,则会出现以下问题:1.有时债务人违约后无须再实现原债权。如甲、乙约定由乙于12月24号晚上6点交付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圣诞礼物,丙为保证人,乙违约于25号晚上9点才交付,此时如果甲向丙主张保证之债,对甲来说没有必要再让丙交付圣诞礼物了。2.有时债务人违约后已经不可能再实现原债权。如甲、乙约定由乙交付一副知名画家的名画,丙为保证人,因画被烧毁乙违约未交付,此时如果甲向丙主张保证之债,对丙来说就不可能再交付这张画了。不过从以上一些国家的规定本身看,有些国家坚持保证债权人原债权的实现 。其二,如果是指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但对此不加以说明则不便于把握。到底哪些利益实现呢?可能包括 履行其债务 即原债权的实现,还可能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的实现,而这些也就是因债务人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以上一些国家把保证目的仅仅界定在使保证人 履行债务人债务 或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上是不正确的,笔者把保证定义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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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这一目的对理解主合同解除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二、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的关系

关于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消灭。如有学者认为: 保证具有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例如,主债务因主合同解除而消灭,因适当履行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 [2] 合同解除,主债权债务消灭,附属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债权债务也随之消灭。例如,保证债务,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 [3]主张该理论的学者,从主从合同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从合同依附主合同而产生、变更和消灭,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后,保证合同因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归于消灭。有些人还认为这一主张也得到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如 担保法 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解除对保证合同没有必然的影响,保证合同本身仍然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对于主合同的解除和保证合同的关系,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主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角度分析

理论界通说认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 。[4]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5]如果是自始消灭则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如果是仅向将来消灭,已履行的继续有效,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履行状况。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97条的规定,对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而对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则原则上无溯及力。

排除协议解除,债权人违约而导致的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中的不可抗力外,所有解除的方式都属于债务人违约而发生的解除。

当然在主张保证责任时,具体还要看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传统理论认为保证的目的是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这在主合同解除时使得保证合同会发生以下问题。第一,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此时主债权债务消灭。那么作为传统理论认为的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的保证合同因原债权的消灭而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这时即便是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本应承担责任也不会承担责任。第二,如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合同解除仅是向将来发生效力。首先,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因主合同消灭则主债权债务不存在,作为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的保证合同也没有了发生作用的必要,这时又会出现即便是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本应承担责任也不会承担责任的问题。其次,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又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合同全面履行,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保证自没有发生作用的必要。其二,如果是债务人并未全面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则为债权人利益考量,本有使保证发生作用之必要,但基于该传统理论,又会出现同样的问题。而 债务人并未全面履行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

和不完全履行)则属于债务人违约的形式。可见从主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角度分析,也只有当债务人违约时,才有使保证合同发生作用之必要 。

根据笔者上文的分析,保证的目的并非是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保证 履行债务人债务 或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而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保证重点解决的是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结果,而并非或单单是债权人 (原)债权的实现 。基于保证是保证债权人的 (原)债权的实现 的理论,无法解决在债务人违约而主合同解除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很可能要承担责任,而另一方面因主合同解除,保证 (原)债权的实现 的保证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而对于这一问题,依据保证是 保证债务人不违约 这一目的便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主合同因解除自始或向将来消灭,主合同虽不存在,但只要是存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则债权人便可以主张保证责任 。

因而,通过保证是 保证债务人不违约,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 这一目的的理论看,主合同解除对保证合同没有必然的影响,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即只要债务人违约,不管主合同解除与否,保证人就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主合同解除对保证合同没有必然影响这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也作了规定: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保证责任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办法,两者均可能由违约而产生,两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6]。

(二)从保证的范围的角度分析1.关于违约金

关于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保证的范围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属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主合同解除时合同消灭,违约金条款自然不存在,那么作为 保证债权的实现 保证自然不会把已不存在的违约金条款也作为保证的范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115条和 合同法 第57条、第98条等规定可知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虽然主合同解除但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保证人应当对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损害赔偿金

关于损害赔偿金和解除合同能否并存也有两种理论:一是选择主义,二是两立主义。选择主义认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只能择一行驶,德国即采此例。其理论依据在于:原有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为原债务之变形或扩张,原债务因合同解除而溯及的消灭,则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也归于消灭,故两者只能择其一[7]。可见如果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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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保证责任,如果想主张保证责任则就不能解除合同。两立主义认为: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能并存,可以同时行使。但对于这里的 损害 又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系合同解除而新发生的损害。而保证合同是保障原债权,因此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此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转化而来的损害。既然是原债权的变形,因此保证人要负保证责任。

以上理论分歧的焦点在于:把保证直接和原主合同债权债务联系起来,把保证的目的体现在原债权的实现上。基于笔者上文的分析,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金当然应当属于保证的范围,保证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应当具有独立性。据此我国 担保法 第21条第1款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见我国担保法实际上已经把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由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作为了保证的目的。而该条中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 很难说是原债务(或是因解除合同而转化的债务)还是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新债务,如果把保证直接和原主合同债权债务联系起来,把保证的目的体现在原债权的实现上,则又会出现同样的理论分歧。笔者认为该债务也是因为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因而也应当属于保证的范围。

3.关于恢复原状

德国法律对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德国民法典 第249条规定: 负损害赔偿的义务者,应恢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前的原状。如因伤害身体或毁损物件而应为损害赔偿时,债权人得请求必要数额的金钱以代替恢复原状。 可见德国民法典把恢复原状视为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也即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中国 合同法 规定的则比较复杂。有时 合同法 把恢复原状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如 合同法 第223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

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因恢复原状是违约责任的形式,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而有时合同法又把恢复原状作为合同解除的补救措施之一,如 合同法 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债务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则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果因债务人未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由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保证对债权人而言是债务人违约行为所致损失之加强的救济。主张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因此主合同解除与否对保证合同没有必然的影响,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有可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费安玲.比较担保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04.[2]魏振瀛.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36.[3]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6.

[4]郭明瑞.合同法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02.[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54.[6]王清平.实例合同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287.[7]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0.

[责任编辑:孟霁雨]

笔者认为补救措施的范围要大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不属于违约责任。

The R elations hip bet ween D issolution of the P ri n ci p al

Contract and the G uarantee Contract

analyzi n g based on the goal of guarantee

DU Q i n g -bo

Abst ract :E stablish i n g t h e goal o f guarantee on "if t h e debtor fails to pay a debt ,'the guarantor shall p 'er -f o r m the debt 'or ensure t 'he realization of cred itors 'ri g h ts"'can create a series of proble m s .The author be li e ves t h e goa l o f guarantee is that the debto r w ill not breach a contrac,t and t h e guarantor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caused by that t h e debtor breaks the contrac.t Accord i n g to t h is goa l the co m plex relati o ns bet w een d isso l u ti o n o f t h e pri n cipa l contract and the guarantee contractw ill be si m plifi e d___t h ey have no i n ev itable relati o ns .

K ey w ords :guarantee ;goal of guarantee ;d isso l u ti o n of t h e pri n cipa 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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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不应规避行政处罚

行政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不应规避行政处罚 20XX年4月28日,某市开发区土地分局(下称甲方)与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竣工,如不能竣工,延期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20%的违约金;连续2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XX年9月5日,双方再行签订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内容有:如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或未进行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 20XX年8月18日,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作出限期缴纳违约金通知书,乙方未缴纳。9月21日,甲方向乙方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与乙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附着物,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返还。随后,乙方以甲方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对国家土地出让政策的歪曲理解、解除该“土地合同”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违法,并判决撤销其行政行为。 有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乙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甲方依据合同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正确的,应维持该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应当规避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律相违背的行政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土地合同”中规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20%的违约金;连续2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这样的约定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照《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 关键词: 解除;溯及力;意大利法 内容提要: 国内理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侧重于论证解除有无溯及力。但实际上,意大利等传统坚持溯及力原则的国家也正出现渐渐淡化溯及力概念本义的趋势。主导解除法律效果的根本不在于溯及力概念本身,而是通过明确具体的返还制度,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一、理论现状 关于合同解除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该法条的具体适用,我国理论界主要围绕着解除有无溯及力进行讨论,并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直接效果说” 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1};“折衷说”则否认解除具有溯及力,并由此认为解除的法律效果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2}。联系到对前述法条的具体适用上,引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1]以及

“其他补救措施”的内涵等[2]。两种学说尽管对法条的理解方式不同,但似乎都认可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继续存在,解除后双方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以及解除后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影响{3}。这一学说争议,似乎也是对国际层面的现代合同立法,尤其是德国新债法改革中解除制度相关内容的变更的一种本国回应[3]。 如果说,通过上述争论,人们对解除法律效果、尤其是溯及力概念有了原则层面的更深层次认识的话,同样也不可否认,正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学者们的“解答”并不能完全消除理论和实务界对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种种“疑问”[4]。而这显然也不是对有无溯及力作出简单回答就可以解决的了。 比较法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都是历史沿革的产物。其沿革,也常常是内在事理逻辑的反映。脱离了特定法律体系环境的理论演绎,即使能够“自圆其说”,但最终也将丧失生命力。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只关注解除制度发展的历史“终点”,作出所谓有无溯及力的理论判断和“创新”,多少就有些苍白无力之嫌。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支持溯及力说的传统国家意大利法的相关学习,了解其本国法中解除溯及力概念的历史沿革、具体适用,以及当前理论实践对他国和国际上无溯及力立法的回应,无疑都有着重要的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4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范本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8484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一、问题提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合并吸收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体现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衔接。合同法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维护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的交易体系。同时,合同法设立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合同解除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不尽合理、完备之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解除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等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之所以会存在如此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没有很好的解决前后立法连续性的问题和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同时还因为对新引进的一些法律制度没能很好的本土化,以致于造成立法、司法消化不良现象的必然产生。在此将主要就现实问题,以我国现行《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内容逐个予以评述,同时分析现有合同解除的利弊所在,提出完善我国合同解除的建议,以期和同仁共同学习,在审判实践中能从容应对各种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就此问题形成共识和裁判的一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一)、合同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评析。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内容看,在列举规定部分特定的事由外,增加了包容性条款,从而为《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统一归入该规范予以调整提供了可能性。《合同法》所特别列举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不可抗力和除明确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场合要构成合同解除权,其衡量的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在其他两种特殊情形,则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标准。 ⑴关于不可抗力条款。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该条款的规定用词更为严谨、科学,但它没有对不可抗力的约定范围作出规定。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款规定,不可抗力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该法规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由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两部分组成,并进一步将法定范围界定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1999年颁布的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表述,其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既未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主合同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与业务相关的所有签约事宜; 2、本合同书中空白部分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3、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This Term Sheet ("TS") is entered into on [DD MMM YYYY]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as respectively defined below) and sets out the key terms relating to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as defined below). The key terms set out herein shall form the basis of the definitive agreements("Definitive Agreements') to be negotiated and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arties in relation to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此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方与乙方签署 (”甲方”与“乙方”的定义在以下的协议内容明细),明确相关单位就本协议的具体投资条款清单。本协议的条款将作为日后双方协商以及签署的投资合同(以下称“合同“)的基础。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签订为期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月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审查要点之合同履行终止及解除

审查要点之合同履行终止及解除 核心内容:关于合同审查当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合同的履行终止与及解除的问题,如果终止与解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审查,那么可能就会有问题的产生,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二、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 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 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

合同解除效力

合同解除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4、债务关系转换说。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

试论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

试论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政府广泛地运用行政合同与相对人合作,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向社会放权,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的监管。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即是对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一种监管,其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我国的理论界对它的研究颇少,在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专门统一的立法规定,权力来源不清,具体法律原则缺失,恣意行使单方解除权现象突出,救济制度不完善等。为消除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负面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的功能,本文通过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我国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完善对策。 标签: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合同的实践运用可追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随着行政合同愈加广泛的运用,其在实践中的问题也愈加凸显,因行政合同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作为一项对行政合同影响最大的特权,因为它的行使能直接导致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故而引起的问题和矛盾也是最为频繁和严重的。为了更好地实现用行政合同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更好地发挥行政合同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全面、客观地认识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理性分析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因此,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极具意义。 一、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缔结的合同。行政合同虽然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但在这两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属性,“契约性”从属于“行政性”,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受制于“行政性”。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占主导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正是来源于这种“行政性”。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是相互冲突的。”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追求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切实维护,而相对人则更倾向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矛盾使得在不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特权,而完全依靠合同来约束双方行为的情况下,等于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于完全相同的地位,公共利益毫无优势可言,甚至会被个人利益凌驾于其之上,行政合同的根本目的很难实现。“若契约的延续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时,则应给行政主体以单方解除权。”正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要赋予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这是因为:一是法律要确保交易秩序安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但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往往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强制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就会违背当事人定约时所要实现的目的,所以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设有合同解除制度即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权是包含在合同解除制度当中的,要了解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首先就得了解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

为。1也即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不是当事人随意的行为,只有在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否则,便是违约。2具备的条件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包括约定的条件和法定的条件二种。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仅有解除条件的具备,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使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3根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行为包括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的行为,即只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或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合同是自始消灭或还是向将来消灭,这就是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论述。 二、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特点 合同解除权就是解除合同的权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消灭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权利。新《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解除规定为合同终止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519——520页。 2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619页。 3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60——361页。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01669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范本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n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合同解除练习题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单项选择 1、按照合同,当事人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是() A、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债务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债务 2、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在中秋节前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付款。甲商场当场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与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 A、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只是迟延履行罢了 B、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其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C、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乙公司履行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但甲商场并未依法进行催告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 B、当事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分立 C、老王买老张收藏的字画,合同订立后突发大火,字画被烧毁 D、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4、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乙饲养的一头怀崽的母牛,但由于山洪爆发,母牛被水冲走,那么() A只有甲享有合同解除权 B 只有乙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D、解除权人应当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生效之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只要债务,在乙公司数次催告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 A、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解除合同 B、乙公司只能解除合同,而不得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中任选一个 D、乙公司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 B、合同面向将来继续有效 C、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D、尚未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解除合同。 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C、经催告后 D、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8、下列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C、买卖合同 D、服务合同 9、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 A、有溯及力B。无溯及力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D、由法院裁决有无溯及力 10、合同解除,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A、丧失 B、不受影响 C、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D、附条件的消灭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年××月××日(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简要写明被诉变更、解除协议等协议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如果针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该部分不写)。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往往与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制度适用于:其一,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而其他终止原因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类型。可以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可归入债法中作为一般的终止原因。其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都有专属制度,无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来处理。明确这一点对准确界定合同解除,并进而论证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由合同解除的概念可知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法的根本目标就是使合同得以履行,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因此违约责任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违约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可理解为: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由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债务,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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