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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之比较

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之比较
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之比较

2009年12月第14卷第6期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Tax College of Yang Z Hou Universit y

Dec.2009

V ol.14,N o.6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之比较

李 新1 秦永宏2

(1.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 225007;2.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就两岸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实施、趋同与等效进行交流,首先应从技术层面比较两岸会计准则的差异。本文从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会计准则的定位、会计准则的结构层次、具体准则的主要差异等方面对两岸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并作出评价与借鉴建议。

关键词:台湾财务会计准则; 大陆具体会计准则; 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465(2009)06-0050-05

随着两岸经贸与投资的发展,与之密切相关的两岸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工作开始受到业界关注,本文对此进行研究。

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比较

从世界范围看,制定会计准则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民间机构;一类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授权的民间机构。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是由台湾会计师公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公布和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其主体为民间机构。大陆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财政部)制定,同时成立由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作为财政部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的咨询机构,其主体为政府机构。由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强调超然、中立,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会计准则的技术性和科学性有一定的保证,对于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具有制衡作用。但由于缺少强制性,往往权威性不够,贯彻执行较难。政府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虽然使会计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可以增强实施的力度,提高实施的效果。但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为“会计准则不仅是审慎推理与实证研究之成果,亦是政治行为之产物。”

当然,一国(地区)的会计准则由哪种机构制定,与该国(地区)的文化背景、政治经济体制以及会计的历史发展都息息相关。由于历史原因,台湾经济在美国经济的影响下,已形成一套高度市场化的体制,台湾会计也深深地烙上了美国会计的印记。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台湾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是由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所决定的。而在大陆,传统文化已使人们形成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的习惯,这种习惯表现在会计上,则比较适合于立法型会计制度。因此,大陆由政府机构制定会计准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台湾会计师公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和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的成员由会计师行、工商业机构、学术界以及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大陆的会计准则虽由财政部制定,但具体参与制定的人员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部官员,还包括通过世界银行技术援助资金聘请的由德勤国际会计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国外咨询专家组和由学术界、政府部门、企业界等代表组成的国内咨询专家组。由此可知,大陆与香港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人员,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代表各方利益。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参与,满足了会计准则制定上的技术要求。但是,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计划的科学、制定程序的严谨、审议严格规范相比,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尚需进一步借鉴与学习。

收稿日期:2009-10-06

作者简介:李 新(1967-),男,江苏姜堰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副教授;秦永宏(1971-),男,江苏泰兴人,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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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准则定位比较

历史上台湾的会计工作一直未受到规范。然而,1982年发表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正式接受了《公认会计准则》(GAAP)。台湾的会计准则早期是依循美国会计准则的架构,许多会计公报也是参考美国公报而制定,但1999年以后,主要是台湾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则改为以国际会计准则架构为主,若有不足再参考美国会计准则。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增加国际企业间财务报表的比较性,降低台湾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募资成本,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开始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研修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总之,台湾会计准则的制定,与美国一位会计师1970年访问台湾时,就如何发展台湾的会计事业提出的三项建议(制定会计原则,颁布查帐准则,拟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着直接的关系。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明确提出“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以及其他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的决策”,把投资者和信贷者的信息需要放在了最为显要的地位,这既是对美国会计准则定位的全盘接受,也是台湾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客观需要。

大陆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这一对会计目标的阐述当中,突出了大陆会计信息应首先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不能不说是大陆崇尚集体主义的文化特征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与大陆经济的投资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以及当时大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体制是一致的。但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满足投资者决策有用的财务目标需要相比,就显得较为笼统,目标和范围过于宽泛。

财务目标是构架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目标不同,则可能导致具体准则制定的不同。世界各国或地区制定会计准则的时间有先有后,具体准则内容差异也大,但其先后顺序、具体内容与其经济发达程度、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后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了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大陆出台的会计准则,经常徘徊在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中,如债务重组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1998年颁布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在实施过程中沦落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不得不在

2000年修改为采用账面价值计量。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在2006年又回到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大陆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不断推出和经常修改也充分说明了会计准则定位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程度、会计人员的素质相适应,必须与时俱进。

三、会计准则的结构层次比较

大陆会计准则结构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构成,并将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内容归入了基本准则中,而台湾会计准则却不存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之分。同时;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明确指出:“本框架不是一份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不对任何特定的计量和列报问题确立标准,本框架的任何内容均不支持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大陆却将基本准则列入会计准则的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概念框架的作用和性质,削弱了概念框架对准则在制定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内容,实质上分别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并币值稳定、会计期间四项基本假定。大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实质上分别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并币值稳定四项基本假定。两者都有四项会计基本假定的内容,但在准则中都没有使用“基本假定”概念。

早在5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就关切基本假定的研究,1958年,该会的一个特别研究项目委员会应用了三个基本名词:假设(Postulates)、原则(Principles)和规则(rules)。美国多数学者认为基本假设是来自环境而比原则更为基础的会计概念。1961年美国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号“会计的基本假设”是研究会计基本假设的代表著作。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基本假定”为其单独的一节,具体描述了权责发生制、持续经营两项基本假定。在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明确提出:“持续经营、一致性和权责发生制是基本的会计假定。当财务报表遵守了基本会计假定时,就不需要对这些假定作出揭示”。

在现实的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有影响的会计准则中,都是明确与广泛使用“会计基本假设”概念的。因此我们倾向地认为:海峡两岸的会计准则都应鲜明地使用“基本假设”概念,将现有条款的内容作为对各项基本假设描述的组成部分。这样,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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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将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会计准则制定三者相互协调与结合。

四、具体准则的主要差异

总的说来,大陆会计准则与台湾会计准则差别不大,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在存货准则中,台湾准则对存货的发出成本的计量可以选用后进先出法,而大陆准则在修订时取消了该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为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量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对企业资产的高估。有关存货的初始计量,大陆会计准则要求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台湾会计准则要求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两者之间基本一致。有关存货的后续计量,大陆会计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方法,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已计减值损失准备可以转回;而台湾由于受利益团体的抗议,暂不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仍采用成本计量。

2.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上的主要差别在确认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大陆准则是优先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而台湾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合理地确定,则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也就是说台湾准则以两者中较客观明确的一方来确认。在投资损益的确认上,大陆准则规定权益法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成本法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而台湾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时,所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所收到的被投资者自投资日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在减值准备的处理上大陆会计准则规定不得转回,而台湾会计准则则允许转回。总的来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具体内容,台湾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

3.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大陆准则将研究开发的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根据不同阶段对其费用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同时自创商誉、品牌、报刊名等都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情况下不允许资产重估。台湾准则对研究费用、开办费用、培训费用、广告或营销费用等都不确认无形资产;对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即确认正商誉,也确认负商誉。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允许按照公允价值重估,重估增值确认为权益,重估减值确认为费用。应该说,台湾无形资产准则更接近国际会计准则。尤其是对负商誉的确认,更走在国际会计的前列。

4.在股份支付准则中,海峡两岸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反映了准则的国际间实质性趋同这一大趋势。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海峡两岸基本制度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会计传统诸方面都相去甚远,种种异质还是导致两岸准则产生差异:(1)准则规范的范围不同。台湾准则划分了酬劳性和非酬劳性认股计划,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而大陆会计准则,由换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非货币交易》等准则中规范。(2)计量方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台湾准则规定企业可采用公平价值法或内含价值法处理,鼓励采用公平价值法,若采用内含价值法者,仍应揭露采用公平价值法时抑制性净利与每股盈余等信息。大陆准则也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法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市场价格;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3)薪酬成本的确认期间不同。台湾准则相对简单,解释函规定授予雇员的权益基础薪酬成本应当在授予日确认、计量。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准则大陆《股份支付》准则较为详细,它们视不同情况作相应区分,规定若主体(公司)授予的权益工具可以立即执行,主体应假设是因为雇员过去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奖励,因此以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费用总额;若主体授予雇员的权益工具是要满足条件在授予日后执行的,主体应假设奖励的股份是对未来服务的补偿,因此应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雇员保留权利期间分期确认为费用。从会计准则本身及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台湾会计准则公报及解释令几乎是一字不差的从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过来,但就准则的应用性而言,会计实务与国际接轨要克服的不仅是准则本身,还有许多是应用及解释的问题,这使得难度较单纯修改会计准则要高上许多,与国际接轨是非走不可的路,但同时应考虑到准则国际化趋同过程中带来的经济后果。这一点上,大陆股份支付准则较台湾准则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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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

5.在建造合同准则中,大陆准则对合同收入的构成和初次确认有明确的规定。初次确认是指对于经济信息能够转换为会计信息进入会计系统的确认。合同收入主要包括:(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这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追加的收入。大陆准则对合同变更、索赔款和奖励款均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台湾准则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在核算方法上,合同的核算方法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以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总额反映的方法;净额法是以收入减除费用的净额反映的方法。大陆准则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而台湾准则则两种方法都可以采用。在会计科目设置,为了对合同有关的会计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大陆《建造合同准则》指南设置了以下会计科目:(1)“工程施工”,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毛利;(2)“工程结算”,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向客户开出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3)“应收帐款”,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4)“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5)“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台湾《长期工程合约准则》则分别设置以下五个科目: (1)“在建工程”;(2)“预收工程款”;(3)“应收工程款”;(4)“工程收益”;(5)“工程费用”。在合同预计损失的核算上,两岸准则均规定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但对预计损失的具体会计处理,两岸有不同做法。台湾《长期工程合约准则》直接将预计损失计入“工程费用”。而大陆《建造合同准则》则另设“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的预计损失,同时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计提损失准备;发生预计损失时,借记“合同预计损失”,贷记“预记损失准备”。

6.就具体的会计事项而言,两者也有一定差异,主要列举如下:(1)关联方交易:两岸都将关联方交易作为处理的重点,但侧重各有不同。大陆更重视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严。而台湾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同时大陆对国有企业是否是关联关系有特别规定,而台湾对政府企业无特别规定。(2)固定资产:大陆准则一般以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而台湾准则允许固定资产重估并考虑折旧的影响;同时大陆准则对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台湾准则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3)借款费用资本化:大陆准则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台湾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不一定是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大陆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台湾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4)债务重组:大陆准则规定现金清偿金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清偿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股本时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本公积,豁免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豁免债务金额计当期收益,而台湾准则规定债务转股本时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收益,其余与大陆准则一致。(5)收入:台湾准则按照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大陆准则不允许确认不公允的协议价款,同时对销售商品后续服务部分的收入需递延,并于服务履行期间确认。(6)政府补贴:台湾准则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大陆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未来事项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充历史事项的确认为当期收益。

五、启示与借鉴

1.海峡两岸会计准则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台湾已是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公平、公开、透明、诚信地原则深入人心,价格信号能比较灵活及时地反映经济本质,因此台湾在会计处理中较多应用合同价格的概念。相反大陆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价格信号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经济实质,因此运用公允价值时,强调一定的条件限制,强调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大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台湾则不然,由于受英美法系影响,某些项目基于纳税目的而列作费用,他们在财务报表中也一般列作费用,其收益表即应税收益表。所以税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对而言并不大。

2.对比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中,大陆虽然起步晚,但进展快,后来居上。大陆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等极少数问题上存在差异;而台湾财务会计准则由于受到利益团体的制约,实现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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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进程中稍现缓慢。例如,台湾已出台的《财务会计准则第公告10号--存货之评价与表达》,由于企业界担心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会产生大量的存货跌价准备,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通过不懈的游叙、抗议,政府只能宣布暂缓执行。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是西方几百年会计经验的累积,为加快大陆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国际化,我国在制定、修订会计准则时采用“拿来主义”,大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这一点台湾同仁都非常羡慕。但是大陆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经常走回头路,而台湾未曾有过此现象,且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所得税抵减之会计处理、财务预测编制要点、创业期间之会计处理、库藏股票之会计处理都具有本土特色。因此我们认为:若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涉及的业务与我国实务在本质上基本相同,且国内法律法规无特定要求的,可以采用“拿来主义”,并在运用的过程中以指南或问题解答的方式来完善细则,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对于因法律体系、公司体制等与西方存在根本性差异而导致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应用尚存在障碍的,不必强求消除,可以继续存在,不能过分强调国际化而忽略本国的特色。在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走国际化还是国家化的发展道路问题上,我们认为,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构成不同,必然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即使同一群体也会由于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出现差异。所以不同类别的企业,应该遵循与其使用者效用最大化的相匹配的会计核算标准。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与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辩证地处理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博采众长,合理借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会计模式。

3.观念孕育思想,思想系统化形成理论,不同的理论决定对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当今世界,既是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又是观念快速更新的时代。我们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去认识、研究会计问题。针对海峡两岸的会计准则差异,我们至少应有两项认识:一是两岸会计准则需要协调,更需要结合两岸实际,先从技术层面共同研究探讨双方之间的相同点及差异;二是通过积极协商,共同推动两岸会计准则协调,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近,以利于两岸加强双向贸易、双向投资及经济技术合作,两岸协手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贸合作健康发展和经济共同繁荣。

(责任编辑:子逊)

(上接第18页)

10.建立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包括:扩大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对所有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征收印花税,明确规定没有贴花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同时改印花税“三自”纳税的征收模式为纳税人自动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征收模式;把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部门的相关收费等合并改征教育税。同时,建议取消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将契税并入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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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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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收入精选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CAS 14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将就新CAS 14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CAS 14适用范围 新CAS 14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CAS 14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CAS 14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CAS 14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一)新CAS 14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新CAS14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CAS 14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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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docx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 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 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 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异同比较分析

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 相同方面 (一)制定依据相同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2. 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3.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附件 2: CAS16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2006《 CAS 16—政府补助〉2017《 CAS 16—政府补助》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 征: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 ,其他方代 收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 的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 的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 补 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 资 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一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 业 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 [2012]25 号文的相关规定 纳入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一)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之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会计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行,这套企业会计准则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因此,近两年中国对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实现了与国际相关准则的趋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执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执行,到2005年底之前,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又发布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转成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类企业。目前我国采纳国际惯例制定会计准则,形成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格局。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现在,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以及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中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要素作比较,对于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二)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三)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

2021年各种会计准则的比较模式讨论

2021年各种会计准则的比较模式讨论 一、典型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根据对会计准则制定公平与效率的不同追求,可以将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分为三种:①公平导向型模式,或称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这个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民间组织就成为各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平台,大家可以在此畅所欲言,表达各自心声。由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可以保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性。②效率导向型模式,或称政府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政府拥有权力优势,可以省去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速度,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③公平效率兼顾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政府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折中方案虽兼顾公平与效率,但也可能两者都顾不上。笔者认为,这三种模式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应该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经济文化背景来进行取舍。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直接促成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诞生。根据这两部法律,美国成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时授予SEC制定会计准则的法定权力。但SEC先后又将这项权力转授给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民间组织。至今,美国依然保持FASB这一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SEC这一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的模式。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模式。

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一模式体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受某一强势集团所左右,从而尽量保持公平,对社会压力予以回应,使得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广泛的可实施性。但在经济衰落时期,这种模式的缺点却盖过优点。采取公平效率兼顾模式的FASB在美国爆发一系列会计丑闻后遭到众人批评。在FASB制定会计准则时,如在石油天然气勘探成本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国会向FASB施加强大压力,结果无一例外地是公司管理者利益集团占了上风。也就是说,在这些关键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都充分地体现公司管理者的利益,其他集团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从这一点而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司管理者这一强势集团所左右。当然这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美国大公司中普遍存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现象,为此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占据上风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美国会计准则制定采用充分程序在有些时候也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最典型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美国会计界早在1978年就开始关注合并财务报表。当FASB公开要求对以前发布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FASB到2001年底,仍然未制定出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FASB的多次征求意见稿都未能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而更让人遗憾的是,安然财务欺诈案就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美国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某些时候确实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

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二、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资本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内容摘要: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对比(新旧变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 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 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 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 22)、《金融资产转移》(No. 23)、《套期保值》(No. 24)、《金融工具列报》(No. 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 25)和《再保险合同》(No. 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 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 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 9)、《企业年金基金》(No. 10)、《股份支付》(No. 11)及《政府补助》(No. 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 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文章摘要】20XX 年2 月15 日, 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 共颁布了项会计准则和48 项审计准则, 并规定于20XX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无论对还是对投资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希望能对业界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 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 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 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较旧准则在修订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 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 具体规定了12 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 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 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 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 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 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 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作者:李莎莎周文婷肖玉莹马寅子 单位:暨南大学珠海学院2004级会计系 摘要: 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资源正在被更广泛的区域、更多的群体所分享,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公共产品。在中国逐渐融入于这一世界趋同的同时,企业对不健全的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修改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促使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这不但对企业的贸易发展大有裨益,更使中国紧跟世界经济发展的快速步伐,与国际顺利接轨。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优点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背景: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会计信息需求多元化的需要,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世界潮流,财政部于2006年2 月15日发布了39项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 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特点与优点: 1. 新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 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按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同时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财务报告的目标也侧重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就是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增强了相关性,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主要计量属性,比较全面地在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2. 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内容上有所创新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8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在涉及的领域上,增加了原准则中没有或有但规定不详细或不明确的内容。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 3. 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会计准则的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经过财政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双方的共同努力,新会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了中国经济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特点,卓有成效地解决了双方准则中的非实质性差异,除了由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二者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我国积极主动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实质性趋同变革。这既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加入WTO 后中国履行承诺的要求。 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体比较: 存货: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1.1973年,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荷兰美国英国和爱尔兰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设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总部设在英国伦敦。中国于1998年5月正式加入IASC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国是改组前IASC的观察员。 2.IASC的主要目标是:(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会计准则,并推动其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纳。(2)为协调国际会计准则而广泛地开展工作。中国在1998年5月份加入了IASC,截至2001年IASC一共拥有来自104个国家的143个正式成员。 3.IASC颁布的会计规范大致有以下三大类: (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IASC所颁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明确了基本假设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和报告报表的目标等基本概念,在会计概念框架的基础上制订IAS;(2)准则(IAS);(3)解释公告。 4.在被改组(2001年)前,IASC的下属机构有:理事会(The IASC Board)、咨询小组(The Consultative Group)、1994年成立的顾问委员会(The Advisory Council)和1998年成立的常设解释委员会(The 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简称SIC)。被改组前,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C)负责制订,理事会的代表有:(1)13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代表,(2)不超过4个在财务报告方面利益相关的其他组织的代表。正式颁布IAS,需要3/4以上的理事会代表同意通过。 5.IASC从1973年成立至2001年改组期间,IASC的工作及IAS的制订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高度灵活”阶段(1973~1988年) 第二阶段:“财务报告可比性”阶段(1989~1995年) 第三阶段:核心准则阶段(1995~2000年)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改组 1998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关于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的建议的报告,2000年5月该报告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通过,并修改了IASC的章程和基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致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与影响——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三)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06)或现行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确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财办会〔2018〕1号)(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18)征求意见稿或新租赁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核心变化是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致同将在新租赁准则正式发布后,组织编写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文章,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本文主要介绍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中美会计准则比较-2008年

中美会计准则比较 加入时间:2008-5-30 11:57:33 财政部科研所王建新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综合国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一直领导着世界会计潮流的走向,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 (US GAAP—United States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会计模式。也一直被公认为全世界最健全、最有效的会计准则体系。FASB一再强调“在国际化的同时,也要维持高质量会计准则”。在全球资本市场里,美国的资本市场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完善和成熟的市场,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其高质量的GAAP存在密切关系。 中国企业将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作为在中国经营的美国企业,或者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以及在美国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都有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它们需要同时满足中美两个不同的会计准则,既要提供一份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又要提供一份符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应这一需求,本文试图对中美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系列比较:中国和美国两个主权国家各自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原则,具体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体系进行分析和比较。即对中美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历史渊源,适用原则的进行比较,并介绍国际上会计准则制定原则的融合趋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PRC CA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US GAAP)两个准则体系中的准则回顾,涉及具体准则在16个方面的不同要求,试图比较出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及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差异。通过系列比较尽可能梳理出中美财务会计准则差异部分的脉络。 一、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原则的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而全球资本市场统一的重要前提之一便是全球会计准则的统一。统一的会计准则是统一国际资本市场的关键基础。例如财务会计准则不统一,给不同国家的投资者比较不同市场的金融工具带来了麻烦,加大了金融工具发行者的成本,各国金融监管者也为之烦恼。若能统一会计准则,将使公司节省时间和资金,同时有助于建立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目前,美欧会计监管部门就统一会计准则逐步达成协议,这意味着统一国际会计准则的运动取得重大突破。 美国以规则为基础制定GAAP的历史,从3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已达70年之久。美国一向认为US GAAP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准则,并排斥其他国家的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运用。然而以规则为基础,容易给企业滥用准则的机会,使之逃避准则的约束。美国资本市场在安然事件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大公司会计丑闻之后,美国国内对规则基础模式进行严厉批评,并试图考虑原则基础模式的可行性。 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后,美国会计方面主要采取两大措施:一是改革会计准则的制订方式,提出从以规则为基础(Rules-based) ,转向以目标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 (An objectives-oriented,Principles based) ;二是改进、完善现有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SFACs) 即概念框架,并提高它在财务会计原则 (GAAP) 中的层次。对于萨班斯法案第108节(D)的要求,FASB于2002年10月21日首先作出反应。它提出了《美国准则以原则为基础的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FASB在建议稿中承认,现有的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主要是以规则为基础。建议稿建议今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以原则为基础,要体现以下三点要求:(1)对原则的运用应更为广泛,几乎不存在对原则的例外;(2)为实施上述原则,也颁布各种解释和操作指南(包括所有的来源,不限于来自FASB);(3)采用概念框架建立原则,概念框架即现有SFACs是基本成功的,但尚有缺陷。 美国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和经济分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既认真研究了萨班斯法案第108节(D)(以下简称“法案”)的精神,又分析了FASB的建议稿和各方的评论与反映后,在2003年7月25日向国会提交《按照2002萨班斯法案108(D)条款要求对美国财务报告系统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体系进行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法案的基本目的是要求美国今后制订的会计准则,应当通过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加强相互制衡关系来改进企业财务报告体系。这样的会计准则应能尽可能没有空子被非法分子所钻,从而不再成为他们进行财务欺诈和会计作假的“平台”。如果在准则中只有原则,则编表者和审计师操作起来都会困难。因为职业判断也需要必要的指南。一项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应当有简要的目标说明,指引编表者和审计师能够明确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尽可能地避免界限测试,尽可能地消除例外。但还是要有足够的一致的指南。报告中提出以目标为导向(objectives-oriented),更为一致地(more consistently)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les-based)来制定会计准则。与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不同,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方式应具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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