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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

浅谈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摘要】:权利社会的来临,需要公民普遍确立权利意识。思想、意识这些东西虽然是受到社会环境制约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思想意识一旦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反过来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思想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如果我们承认权利社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那么就必须培养权利意识,为公民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关键词】:权利意识、提高、社会、进步

【正文】

一、权利时代的到来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被称为“公民”者必须具有法律的属性。所以,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力制约一切的时代,是一个握权者及其握权集团随意支配社会大众的时代,是一个特权时代,是一个阉割了社会发展健全机制的时代,也是一个压抑的时代。走向权利的时代,则是一个打破或正在打破权力专断的时代,是一个充分肯定社会大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权利,肯定社会大众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示威、游行自由的权利时代。

——任剑涛权利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拥有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渐由禁锢走向活跃,新思想的传入促进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也深远地影响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由“觉醒”开始转向“自主提高”。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一个权利时代。

我所要简单论述的是关于在这个权利时代,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问题。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们要先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即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意识。

1、“公民”的概念。

首先,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通常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中国权威的《辞海》早在1979年版本中即对公民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被称为“公民”者必须具有法律属性。其次,“公民”是一个个体概念,区别于“人民”,公民不能代表一个群体的意志。因此,提高公民意识和有必要。如果在公民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名义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就有可能在个人服从整体的情况下被普遍合理化。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公民”这个概念还没有被人们很深刻的认识。曾经的在一所大学的调查中,让大学生在五分钟以内写出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多者能写出二十多个,少则也能写出十几个,但是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写出了“公民”这个角色。大学生在我们生活中算得上知识水平较高的社会群体,公民意识在这个群体中都不能显现的很明了,何况其他群体?

在这个权利到来的时代,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一定要在生活中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公民。一个人有“公民意识”,意味着他有一种主人翁意识,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我有权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提出意

见、建议,进行监督,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对国家进行监督管理等。即使是看到有人在随地吐痰,有人在践踏花草,有人在违反交通规则……他都会以主人翁意识的姿态给以劝阻。这不仅是某种归属感,不仅仅是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样一种归属意识。其次,一个人有“公民意识”,意味着他对自己、对社会,对国家对大自然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意识,这是公民意识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想。他要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纳税,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等等。所以,这种“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两个核心要件,也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核。

2、“权利意识”的概念。

著名学者梁启超曾说:“国家,譬如树也;权利思想,譬如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其中的“权利思想”即我们今天的“权利意识”,从此话中,我们不难看出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权利意识应以一种必备的意识出现在我们脑海中,这是一种体现自主选择态度的,体现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意识。生活中人和人之间难免有摩擦,个人的权利难免受到侵害,这时,我们能否认识到自己拥有权利,自己要维护权利呢?这种意识并非要求我们斤斤计较、吹毛求疵,而是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下,维护一种有利的公共秩序。

我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两个概念组合在一起形式的新的概念——“公民权利意识”。在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中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是凸显的,它是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深刻变化在观念上的一个集中表现,是社会观念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人是主体,实践是人的实践、主体的实践,这就更进一步唤醒了人的自我意识和公民意识。

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社会背景

1、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末期,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出现劳动产品剩余,从而导致私有制的产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切社会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所以,生产力发展带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准备了物质基础。中国旧社会时期,人们的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解决,何谈“公民权利意识”?在只能勉强糊口,物质资源没有充足供应的时候,即便是有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也没有精力和能力去考虑维权问题。

邓小平指出:“物质是基础,人民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的变化。”所以,我们国家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发展生产,推动生产力的进步,从而在物质上保证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只有物质上得到保证,公民才能在精神上有更高的追求。

2、利益的分化,促使公民呼唤社会公平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权利同利益有关,利益关系的变化为公民权利意识变化提供了客观基础。”

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利益关系的表现,利益的变化必然带来权利观念的变化。

(1)利益来源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开始多样化,九十年代,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民利益来源日益多样化。从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者结构单一,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由国家统一配臵,大部分公民被束缚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城里人,有“单位”,农村人有“生产队”,因此,权利意识也就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在改革开放以后,公民不仅有货币收入,还有财产性收入、身份收入等,由于利益来源多样化,使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性和依赖性大大减小。于是不再是有了问题不敢说,有了意见不敢提。从前企业职工,大部分利益由单位决定,由于惧怕单位“穿小鞋”,遇到不公平待遇也只能忍气吞声。如今依附关系减小,企业职工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不再依附于土地,也从农村狭隘的人际关系中解放出来,可以到城市寻求打工的机会。这些都使得,人们获取的空间和自由度大大增加,权利意识也比以前大为增加。权利意识也比以前大为增强。

(2)利益差距扩大化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普遍物质需求得到较大满足,基本上摆脱了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却在加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济发展不平衡显现的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我国,经济利益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是地区差距不断扩大,三是行业差距不断扩大。这些差距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人们也开始因为追求更多利益而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例如:农民工权问题,下岗职工维权问题等等。这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提示了我国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因此,我国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变为“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这不能说不说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有很密切关系。

3、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带来很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

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它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拥有了独立“人格”,自主进行生产、交换,生产活力大大提高。这告诉我们,权利观念产生的一个基础性前提,就是人的自主性和具有独立人格。

(2)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有一套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许多法律人们的法律观念、契约观念和理性观念逐渐增强,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发展直接冲击着“官本位文化”和“权利崇拜”一件件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维权案件说明,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正在提高。

三、影响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因素

1、儒家文化的影响

在汉代“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几千年来,被奉为至尊思想,它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什么是“仁”呢?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这引导人们克制自身的欲望,严格遵从礼节。

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每个人都处在一种清晰的伦理道德关系中,而在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个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因而就存在着等级差别。由于长期处在这种等级观念下,很难孕育出权利意识,却使人们拥有比较发达的臣民心理。

在今天儒家文化仍然是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提倡德治、礼治、和谐的同时,也难免会忽视法治,这种“和谐”在观念上给我们造成了一种“打官司”很丢人的感觉对法律有一种惧怕心理。这些都说明,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意识在思想领域的渗透。

2、“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专制主义历史的古老国家,古代传统政治文化是以官(权力)为中心的,官尊民卑、官贵民贱、官主民仆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完全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主义的“君本位“和”官本位”。专制主义文化向被统治者灌输的是“臣民意识”“服从意识”。这种思想也一贯沿袭到了今天,我们本能的把“官”看做一个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没有人愿意同官打官司,因为民告官吃亏的永远是民,官官相护、官压制民是存在于我们潜意识里的。正是由于这些落后意识的作祟,当行政违法时,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正当权益。这些都说明了,在中国,公民权利意识还不是很强,我们需要加大权利意识的宣传力度,让错误的思想意识逐渐从人们脑海中剔除,从而逐步建立一个法制观念强的社会环境。

3、“以人为本”观点提出的影响

当前,我党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人的作用、人的价值,要把人放在首位。我们很多时候都在倡导,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不顾个人利益,这样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能动性下降,而“以人为本”则给了人们另一种导向,在满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也不忽视集体利益。在事实上完善了个人,也是对集体的贡献。以人为本,明确了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要坚持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人们的利益至高无上的原则。“以人为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公民意识,促进了当今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四、实例说明各类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目前,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一些传统封建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民权利意识提高,但是公民的权利意识仍在不断发展。

下面列举一些代表性人群的代表性事例,以说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1、妇女积极要求平等

在应聘过程中妇女经常遭遇一些性别歧视问题。2004年2月,全国近千家媒体报道了“湖南省公务员考试需要双乳对称”的消息。湖南一女大学生于2003年4月参加了湖南省2003年公务员考试,考试成绩排名第二,但在身体检查时,体检单上写上“双乳不对称”的结论,结果未被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当地媒体不愿受理的情况下,决定联合广大网友向这种不合理的力量抗争,在她的努力下,很快全国近千家媒体以不同形式转载了这条消息,一时间公众哗然,最终这位女大学生抗争终于有效:2004年3月2日,湖南省人事厅对体检标准做了修改,

其中取消了对“女性应做妇科检查”的提法。最终,阻碍这位女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绊脚石”。

笔者认为,这位女大学生的做法是值得钦佩的,她没有屈服于所谓的“权威性”结论,用正当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于旧社会的“三从”妇女,当今社会,妇女的权利意识在提高。

2、农民工维权问题

农民工目前已经作为一个群体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他们贡献了不可替代的力量。随着这个群体的壮大和这个群体知识水平的提升,农民工维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广泛重视。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他们进行保护,同时,农民工自身也开始运用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地方开设了农民工保护中心,社会上也有公益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时候也第一次出现了农民工人大代表。农民工由此可以提出关于自身权利的建议。这些来自政治层面的支持,都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加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笔者认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提高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农民工是社会中最大的劳动阶层,背后是八亿人口的农民家庭。农民工阶层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3、城镇居民政治权利要求提高

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政府掌握,控制者信心资源,个人需要从政府那里了解信息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一个信息要不要公民知道,什么时候让公民知道,以什么方式让公民知道,完全由政府说了算。但公民有知情权,不涉及国家机密信息。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应该及时向公民公开,这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

据2004年6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民董老太申请查阅岳阳路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遭拒绝,董老太状告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这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首例市民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正式立案受理的刑事诉讼案。首例市民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正式开案,在政府部门引发了不小的“震荡波”这是因为,董老太得行为触及了政府管理的弊端,许多政府部门、许多干部还没有信息公开的意识,还没把公民的知情权放在心上,因此,对董老太的维权行为,多少感到有点意外和不理解。这件事之所以被当作“新闻”加以报道,是因为董老太这样敢于理直气壮的讨说法的市民,毕竟还是太少。政府信息公开化事公民个人生活的需要,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对市民的“恩赐”董老太得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遗憾的是,像董老太这样的公民还是太少,因此,才有人在报纸上呼吁:期待更多的市民“讨公开”这样的公民多了,公民的知情权才希望得到维护。这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意义

由于我国长期普法教育是宣传教育和改革开发以来许多积极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宣传过程中也存在这一些偏差,如侧重于知法守法的义务意识,而忽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意识“义务为本”的观念应然根深蒂固。由于权利义务的观念“错位”中国老百姓习惯讲利益而不讲权利,

感觉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的事。其实,只有认真的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的人才堪称“公民”也只有认真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人才懂得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和神圣,才能自觉守法。公民在为自身权利义务而斗争的时候,促成了人民在“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能更加“认真的对待义务”。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可以推进我国法制的发展很法治社会的建设,公民要意识到依法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保护了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为法制,是为依法治国而尽力。公民维护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法律的健全,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民主政治的建设。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权利意识,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的习惯,形成民主的公民政治文化心理,从而促进我国公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我国民主权利。还有,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可以推动我国公民思想水平的提高。当我国公民意识到了要运用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也证明了我们的思想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也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文化素质。

主张权利不仅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如果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不敢或不愿主张权利、维护权利,那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而是权利本身。

总之,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对社会有很积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在社会生活中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要使公民意识到依法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保护了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为法制、为依法治国尽力。

权利社会的来临,需要公民普遍确立权利意识。思想、意识这些东西,虽然是受到社会环境制约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思想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人们行动指南,反过来对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

公民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制度的优化、法律的健全、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公民的公民教育、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途径。笔者相信,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断地增强与提高。

【参考文献】

郑贤君:《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

吴斌,汪公文:《我国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

任进:《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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