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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关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战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强省”的总体要求,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保持我省水生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结合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加快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利”的野生鱼类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实施自然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野生鱼类资源增殖与保护工程、依法治渔工程,尽快恢复野生鱼类种群数量,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我省两大水系、六大流域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

——整体规划、保护优先。将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养护工作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整体规划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合理规划水利水电工程,科学调度水资源,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统筹推进,以野生鱼类资源增殖与保护、保护区建设、水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域污染防治及工程建设与生态补偿为重点,突出珍贵濒危鱼类、重要经济鱼类种群保护和资源恢复,兼顾河湖、湿地等典型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物种的全面保护。

——政策引导、全民参与。完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全省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和恢复。建立较为完善的野生鱼类资源增殖、保护、监控和评估体系。新增鱼类增殖放流站8个,年放流苗种2亿尾以上,重要经济鱼类资源量增长40%,珍贵濒危物种施氏鲟、达氏鳇资源量增长30%,野生鱼类资源数量得到明显恢复。

到x年,全省渔业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面好转,形成完善的野生鱼类资源保护政策制度体系、野生鱼类资源养护体系和可持续利用机制,力争野生鱼类资源恢复到上世纪60年代水平,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自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

1.加强鱼类重要栖息地保护。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野生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作为野生鱼类重要栖息地加以重点保护。通过拆除与江河湖泊相通的弯汊阻隔、对非法开垦耕地因地制宜退耕还渔、铺设人工鱼巢和迁建产卵场等措施,使栖息地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省环保厅、农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配合)

2.完善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机制。对港、码头、桥梁、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需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采取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分别负责)

3.保障渔业用水安全。科学配置生产、生活用水,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在设计中保证鱼类生存繁衍所需基本水量和保障自然水域适宜生态流量。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实施“三减”(减农药、化肥、除草剂)行动,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和节能减排技术,防控水产养殖污染。(省农

委、水利厅、畜牧兽医局、环保厅分别负责,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配合)

(二)实施野生鱼类资源增殖与保护工程。

1.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野生鱼类增殖放流体系,增加放流品种和数量。区别不同保护鱼类和不同水域,对现有增殖放流站进行改(扩)建,并重点在兴凯湖新建翘嘴鲌,在乌苏里江虎林段和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新建冷水性鱼类,在x爱辉段和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新建鳜、鲂,在松花江肇源段和xx县段新建x野鲤,在绥芬河新建滩头鱼等增殖放流站。加强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规范增殖放流物种、规格、规模及水域范围。制定增殖放流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验检疫和放流过程监控制度,引导社会各界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配合)2.逐步调减捕捞强度。根据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各地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老旧渔船报废制度,制定明确不同水域的标准化船型,禁止随意更改渔船大小、渔船主机功率。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逐年压减捕捞渔船数量。探索开展流域干流延长禁渔期试点和常年禁渔试点工作,强化流域系统保护。(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3.积极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鼓励各地制定相关转产转业优先安置和扶持政策,引导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退捕上岸、向二三产业转移。各地应建立健全转产转业渔民服务机制,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

的专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对因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渔民,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救助。(省农委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配合)

(三)实施依法治渔工程。

1.强化渔政队伍建设。结合渔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强化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落实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资格管理。(省农委牵头,省编办、人社厅配合)

2.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必要的渔政执法装备条件,提高配备标准,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船只和快艇。探索配备应用无人机巡航等先进管理方式,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在中俄边境地形复杂、环境隐蔽、不便于通行车船的地区,按规定安装雷达设备,监控我国境内边境水域渔船捕捞情况。对边境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要普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时掌握捕捞渔船动态。(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配合)

3.依法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修订完善渔具准用目录、最小网目尺寸、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坚决取缔张网、梁子、冰槽子、箔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作业网具。加强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严格实行禁渔期科研捕捞报审制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电毒炸鱼、越界捕捞、禁渔期捕捞、禁渔区捕捞、暴力抗法、非法捕

捉施氏鲟、达氏鳇珍贵濒危鱼类等各类违法行为。(省农委牵头,省公安厅、外办、工商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x海事局、省军区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自然水域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制度,落实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要做好督导推进。各地要将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作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全力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定期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相关部门、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落实项目资金。把全省渔业资源调查、水域环境修复工程、渔政执法装备、野生鱼类保护区及增殖放流站建设等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苗种供应基地建设、自然水域增殖放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偿和渔政执法工作经费等支持力度。(省农委、财政厅分别负责,省发改委配合)(三)加大改革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保护区管理,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完善配套管理设施,保障运营经费,促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跨行政区域或同一区域多头管理的自然水域和自然保护区,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综合执法改革,探索建立对自然水域、自然保护区、渔政船舶、捕捞许可证发放、捕捞船舶检验等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体制,理顺各方面关系。重点解决兴凯湖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省农委牵头,省编办、财政厅、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配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自然水域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增强保护野生鱼类资源的意识,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珍惜野生鱼类、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农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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