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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法治化建设

调研报告: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主管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执法实践,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提升执法水平,促进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以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为统领,将依法行政作为基础性、保障性、支撑性工作,贯穿于制度建设、依法监管、执法办案、服务发展、机制创新、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整体状况良好,但随着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攻坚时期,市场监管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经历商事制度改革、职能划转、体制调整、机构整合和综合执法等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对原来的执法体制、机制和工作模式带来了强烈冲击,对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监管执法统一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很需要我们行政执法部门认清形势,主动担当,积极探索,以实际行动推进法治建设。就目前现状来看,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仍存在许多现实矛盾和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1. 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表现之一是法律缺位,处置一些现实存在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比如,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催生出了微商、海外代购、电视购物等很多新的经济业态,如何有效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再比如,商事制度改革最快最彻底的是工商注册,几乎全部以申报承诺完成,但全国普遍出现了假冒他人身份注册公司的现象,而要撤销这些非正常注册公司,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只能依法院的裁决来撤销。这样既耗精力,又费财力,行政资源被

无端消耗,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也受到很大损害;表现之二是相关法律不匹配,直接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一马当先,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相对滞后,满足不了快速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法律支撑弱化,最后一公里现象突出,导致率先出台的法律法规操作性降低,权威性受损,执法人员无所适存;表现之三是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各种经济类型,涉及众多行业领域,不但内容繁杂,而且法律之间存在漏洞,存在矛盾,一些法律术语概念不清、指向不明,给基层执法造成较大困扰。

2. 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近些年,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这一大背景下,各地的主要监管执法部门设置不一,给实际操作造成了诸多不便。XX也是如此。在体制机制上,市级层面是市场监管、食药、质监分设,而县级则是依据各地情况自行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有的是“二合一”,有的是“三合一”,机构整合模式不统一,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难以形成。就县级机构内部来讲,执法程序不统一,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服装不统一,机构整合还停留在“物理整合”层面,并没有上升为“化学融合”,一定程度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在职能配置上,整合后的部门被赋予了市场准入、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竞争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消费维权、食品药品监管等诸多职能,执法职责事项多,涉及法律法规多,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困惑。县级机构还有职责分工,执法人员可以定项专攻,但乡镇一线所队的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就相当宽泛,熟练运用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需要时日,执法质量难以保证。在制度衔接上,原先的“市场巡查制”已经废止,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才刚刚起步,尚有许多环节需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

跨部门“双随机”更是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操作规程,全面铺开肯定要有个过程,在一定时间内会让基层的同志弄不清履职事权、弄不清监管程序、弄不清执法依据,导致等待观望,造成监管缺位,影响效能提升。

3. 监管执法理念相对落后。商事制度改革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强力推行的一项重大举措,步子大,节奏快,对传统的执法监管产生了强烈冲击,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对执法人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要求高,转弯急,出现了不适应、不协调:一是对“宽进”的认识不到位。登记制度改革是整个商事制度改革的“牛鼻子”,是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对于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激发经济活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市场准入部门应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只树路标,不设路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但由于转弯不够、认识不准,怕担责,怕追责,一些部门在市场准入审核过程中,放不开手脚,打不开大门,导致改革举措打了折扣,改革的效能发挥不够,影响了最优营商环境的打造。二是对“严管”的理解不准确。“严管”不是对市场主体从重、从快处罚,更不是突击检查,而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用约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让政府的监管规范化常态化社会化人性化。但现在许多新的监管方式都落实不到位,有“以罚代管”的,有“放任不管”的,还有“推诿扯皮”的,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制约了“宽进”的进程。三是对“信息”的运用不充分。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考虑到个体规模因素,市场主体的数量肯定会更多。这么大的群体,单靠政府部门和执法监管人员死看硬守既不现实,也不靠谱。必须付诸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依托信用平台和大数据来实现。但现状却是部门平台割据、系统信息分散、基层数据上传不及时,监管手段落后,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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