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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解读

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解读
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解读

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解读

编前话

顾桥矿投产以来取得了辉煌成绩。然而,随着矿井开采向深部和远部延伸,地质条件、灾害威胁等各种困难正逐年增大。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健康、前瞻、集成、精细?八字管理理念,深入开展矿情教育,深刻认识矿井所面对的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威胁,牢记?矿情世代不忘,管理世代不松,严细实作风世代坚持?三个要求,树立?三违不除,矿无宁日?等安全理念,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实现矿井安全?四个零?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酒后入井的。

【释义】酒后入井必然要出事故。贪酒会造成人的神经麻木,反应迟钝,让人失去清醒,喝多了更让人失去理智,不要说井下作业,就是地面作业也容易出事。

【案例】大家在九十年代中期可能都看过矿区安全文艺宣传队巡回演出中《矸石不打老邱》的小品吧。这个小品的大概意思是,老邱是名掘进工人,家庭很幸福,夫妻很恩爱,上班前,饭来张口,老婆侍候的好好的。每天都嘱咐道:“我们一家老小都指望着你呢?班中可要多注意安全。”老邱面对唠叨不耐烦地说:“我干了这么多年的工了,什么不知道,就是有矸石下来也不打我老邱呀!哪还需要你教育我。”

老邱有个爱好——喝酒有瘾,临上班前,总要泯上两小口,面对老婆的再三劝说,总是置之不理。不让喝,有时就偷偷的喝。这天,老邱偷喝了两小口,哼着小曲就上班去了。到了工作面,也没有敲帮问顶,拿起风镐就大干了起来,干着干着,突然破碎带的矸子滑落了下来,把老邱砸的遍体鳞伤,腿部和胳膊上都缠上了绷带。

近年来,集团公司为什么下禁酒令,就是因为班中喝酒误事,妨碍工作,有的甚至以生命为代价;现在国家禁止酒后驾驶,就是因为醉酒驾驶出的车祸司空

见惯,造成公众影响力太大了。所以说,我们煤矿现在班前要求察言观色,对于喝酒、精神不正常的不准下井,是对职工生命的最大爱护。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释义】井下吸烟等于杀人。不仅自己不要把烟草、点火物品带下井,还要监督其他人不要把火种带井下。在井下,发现有人带火种时,要立即汇报。

【案例】2011年 6月5日,吉林省舒兰市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系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采用局部通风机向主井筒供风,与副井筒形成串联循环风,且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释义】自救器俗称?救命器?,当遇有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因缺氧或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因此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而且还要会正确使用。

矿工在井下遇到火灾或瓦斯事故时,打开自救器,通过吸氧可维持生命,能赢得15~45分钟的救援时间。

化纤衣服可以产生静电,静电可产生电火花,井下瓦斯浓度如果达到爆炸的条件,一旦遇见明火,立即就会爆炸,矿毁人亡。电火花能够引爆瓦斯,所有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

【案例1 】1997年11月13日19时20分,潘三矿东四采区掘进203队施工的1772(3)轨道顺槽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8名工人因会正确佩戴自救器而脱离灾区逃生,另外44人由于不会正确佩戴自救器,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例2 】2011年 3月15日,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火灾,造成25名矿工遇难。

记者在矿难现场采访了解到,“3.15”矿难25名遇难矿工均未配备自救器。救援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矿主按照国家规定给矿工配备自救器,一些矿工还是有生还机会的。

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释义】作业规程是指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

作业规程能规范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行为,使其统一行动,协调作业,可以做到既能遵章作业,又能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案例1 】2007年1月5日,潘二矿综采队18118工作面25~62架段目前正在过2#异常带,煤层变薄,顶板破碎,易片冒。工作面运输机因顶板片冒后负荷大,不能开动,当班班长安排工人砸碎运输机上大矸石搬入架档以减负荷。8时50分,46#支架顶梁前端顶帮再次片冒,其中一块矸石滚落,砸中在46#支架前立柱与运输机间接矸石的工人杨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本条的规定。

1、工作面过2#异常带时,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2、工作面40~70架段在采煤抵运输机后,没有及时移架支护顶、帮,造成顶、帮片冒加剧。

3、管理不规范,在顶、帮没有拉架支护情况下安排工人砸矸扒车。

4、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主保安意识不强。

二、防范措施

1、从技术源头抓起,加强技术管理,现场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2、严格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主保安能力。

【案例2 】2009年7月21日,谢桥矿掘进一队102班在沿空掘巷作业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天早班,该班在13318E上顺槽沿空掘巷,掘支4棚后,准备再进尺。副班长宋玉庆安排其余工人到后方运料,宋和综掘司机陈某在迎头割煤进尺,此时班长发现顶板来压显著,伴随有强烈的断裂声,便立即通知陈某撤退,撤退过程中顶板冒落,将U29钢梯形棚向外推垮20m左右,冒落矸石将陈某埋压致死。

一、事故原因

1、巷道施工采取一半沿空留巷,一半实体掘进。架棚巷道高帮(老塘侧)没有充填背实,支架受力不均、稳定性差。技术源头出了问题,支护设计不合理,现场没有指导性,造成局部冒顶后推垮支架是最主要原因。

2、矿对这一地段的复杂性认识不足,造成支护方案设计不合理,支架稳定性差,致使局部来压后推垮20米巷道的支架。

3、迎头位置处于13218E工作面跳采段(陷落柱位置附近),顶板完整性差,松动圈范围大,应力集中,规程会审意见要求巷道过跳采段时要另编安全技术措施,但实际矿未安排编制补充措施,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4条规定:无措施安排施工的。

4、架棚段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科下达的工作联系单编制不严谨,对支架上帮与采空区之间的空隙充填没作硬性规定,含糊其辞,措施没抓住安全的关键点,措施的审批也不严谨。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地质预测预报,过特殊地质构造带必须下达预报、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加强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变化时及时补充专项措施。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特殊地段施工时应加强巷道巡视,加强安全监管,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撤人。

4、提高架棚质量,严格按措施施工,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释义】根据《关于规范停止作业牌使用管理的通知》(顾煤“2010”18号)规定,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给予挂停止作业牌:(1)无作业规程和措施施工的;(2)井下作业地点或设备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制止的;(5)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立即整改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的;(6)质量标准化严重滑波的头面没有及时安排处理的。

因此,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作业,按照规定要求,立即整改落实安全质量隐患,千万不可继续生产,否则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此条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押车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斜井把钩工、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释义】特殊岗位人员中脱岗或睡岗,如果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机器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出现安全隐患时,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会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

【案例1 】2010年7月某日夜班,矿通风队某测气员在1111(1)运顺车场三岔门处躺在木板上睡觉,被矿安监员检查发现。

一、危害分析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班中脱岗或睡岗,触犯了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84条共用部分第六条规定。测气员是井下安全生产的守护神,对本班自己巡查地点瓦斯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如果睡岗,便无法掌握自己所巡查地点的瓦斯情况,如果发生瓦斯异常也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测气员在井下睡觉极大地损害了自身形象,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与矿井安全管理格格不入。同时,严重不负责任者由于睡过点没有时间,往往可能会铤而走险捏造虚假数据填上,导致直接触犯集团公司20条红线第五条规定,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二、三违原因

1、测气员放松对自己要求,没有特殊岗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无视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的相关规定,安全自律意识极其淡薄;

2、通风队在测气员的劳动纪律与作风管理上存在着很大漏洞,没能在班中汇报、现场督查的环节上抠住测气员;

3、通风队从队里到工人对集团公司“严重、较严重三违”的学习贯彻与现场落实存在着很大差距。

【案例2 】2011年3月10日夜班4:20左右,矿巷修队一名局扇司机在1123(1)运顺底板巷上口睡岗,被安监处跟班干部查到。

一、危害分析

局扇司机班中脱岗或睡岗,触犯了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84条公共部分第六条规定。局扇司机班中睡岗,如果局扇发生异常情况停止运转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就有可能造成迎头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给矿井通风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

二、三违原因

1、作为一名局扇司机,工作责任心不强,安全自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岗位重要性认识不足。

2、巷修队向职工宣传贯彻集团公司“严重、较严重三违”没有形成气势,对现场安全管理还还存在一定差距。

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释义】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对矿井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如果有人对其因工作原因打击报复,必将受到矿纪矿规的严厉惩罚,触犯刑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2001年,淮南某矿安监员刘某某,由于对井下“三违”现象不留情面,敢抓敢管,因此得罪了不少人。一次在去农村集贸市场途中,被人拦住殴打成重伤。事后,公安人员破了案,该人也锒铛入狱。

八、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释义】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容易造成某个时间段、某个检查线路上出现空班、漏检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

同时,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处理的,是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1 】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矿施工-650m 西翼新增进风大巷联巷二发生一起炮后着火事故。

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14分钟,现场人员发现有异常烟雾和异味,随后测气员、跟班队长和放炮员进入查看,距迎头约40m 时发现前方有火光,接着再向前查看,发现巷道左帮挂着的工作服着火,随即用

水管把火扑灭。

一、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第 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31条“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规定。

1、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明确浅眼爆破技术要求,封孔泥不足,爆破时抵抗线不够。

2、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封孔效果。

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当班现场装炮的3名爆破工助手只有1名持证上岗。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严格装炮质量,炮眼封泥必须采用水炮泥、封孔泥封实。严禁用煤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作炮眼封泥。

3、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要求封满炮泥,封孔深度满足安全要求。

4、放炮地点附近必须消除工作服及棉纱等易燃物,爆破相关材料供应质量。底眼装药敷设的彩带必须为阻燃性材料;炮泥不得掺杂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等。

5、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现场自保互保意识,严格落实“两规范”。爆破工助手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放炮员严禁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案例2 】2010年10月7日早班,潘北矿-580东一放水斜石门掘进迎头装炮联线结束,其他人员先行全部撤出,14:03分放炮员最后撤出,测气员汇报炮后瓦斯浓度,班长汇报“三警戒”到位,然后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4:05响炮,此时伤者胡永满和班长等人坐在警戒网以外,有一块5cm见方的矸石飞来将胡永满头部崩伤。

一、事故原因

放炮员、施工单位班长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现场

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规定。

1、现场人员图懒省事,放炮操作存在违章行为,有措施不执行。局规定直巷放炮警戒距离不小于100米,潘北矿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放炮点距迎头不低于130m,而这次事故的现场放炮位置距迎头只有80m。

2、负有警戒第一责任的班长没在规定位置设警戒,同时在场的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等未予提醒和制止。跟班干部也未能盯住放炮这一重点环节。

3、处于交接班时间放炮,现场作业人员急于上井,心情急燥。

二、防范措施

1、加强规程措施贯彻学习,确保现场执行到位。

2、各施工单位要注意调整工序,尽量减少在交接班时间进行放炮等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工序。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进一步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切实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从严从细做好放炮安全管理工作。

九、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释义】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2010年,顾桥矿抽采队钻机工程某某,心胸狭窄,因工作上矛盾,多次在井下作业现场用钢丝扎高压电缆,造成钻机开关频繁跳电,严重影响打钻进度,破坏矿井安全生产,最后受到法律制裁,被判刑入狱。

十、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释义】钉有栅栏的地方一般都是废弃的巷道,里面有水、冒顶、瓦斯等;盲巷是不通风的巷道,里面积聚大量瓦斯,一旦进入,就会窒息死亡。

【案例1 】2006年9月4日,潘东公司通风区技术组密闭墙检查工代某某、田某某2人到南一采区检查南一B采区B7煤层上山密闭墙(以下简称C墙)。19时许,发现有两人躺在巷道内,距栅栏门6m。经确认, 2人已死亡。

一、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触犯了集团公司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

瓦斯超限”规定,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0条规定“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1、○1、两名密闭墙检查工思想麻痹,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认为现场肯定与原来一样,不会有事的,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未进行气体检查就同时擅自进入盲巷,完全丧失了自保互保意识。○

2、回风联巷断面变小,通风阻力增大,工作面风压增高,致使11228老空区积存的瓦斯发生逆流经C墙涌出,造成C墙外盲巷瓦斯积聚。○

3、部分巷道失修、垮实,不通风。

2、盲巷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导致墙前形成一个长达28m 的盲巷,也未在外口重新封闭。

3、通风设施质量差。C墙墙体长期周边漏风严重,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通风区未对该面风流的流动状态及封闭空间内积聚的大量高浓度瓦斯的流动状态进行分析

二、防范措施

1、教育职工下井严禁进入盲巷或微风区。

2、加强盲巷管理工作。对盲巷长度超过规定的,及时予以封闭,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墙前出现瓦斯积聚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认真落实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各工作地点的配风量满足需要。

5、严格职工队伍管理,职工必须参加班前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严格自保互保,杜绝“三惯”行为、违章现象和悲剧事故的发生。

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

【释义】?专职局扇司机?系指当班专门看管局扇,并同时持有局扇司机证和电工证的局扇司机。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时,如果没有专职局扇司机,就不能及时发现、解决局扇出现的问题,可能导致工作面发生瓦斯事故。

【案例1 】1991年10月3日早班,谢二矿掘进二区203队进行34采区B8槽掘进收尾工作,发现B7栅栏内有一部风镐未回收上井。 13时10分,中班班前会安排芦某一人回收该风镐。4日上午 13时在已停风的3431B7斜顺槽内距迎头6米处发现芦某死亡,经测定该处瓦斯浓度为10%以上。

一、事故原因

1、该此事故现在分析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1条“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规定。局扇挪动位置后,掘进二区和通风区没有及时做好管理工作,未配置专职局扇司机,故未能保证局扇正常运转,造成B7斜顺槽停风,迎头瓦斯积存,通风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2、该此事故也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0条“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规定。中班班长违章指挥,芦某违章作业,进入已打上栅栏,挂上警标且未通风的巷道内导致自身死亡。

二、防范措施

1、通风区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局扇挪动位置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配置专职局扇司机,

2、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施工人员严禁擅自进入停风区。

【案例2 】2011年7月5日早班9:00点10:30分,谢桥矿掘进三队瓦斯超限事故:由于1311(3)高抽巷放炮将上顺槽的局扇司机撤离工作岗位,在放炮期间,主局扇掉电,而备局同时由保供队停电检修,造成上顺槽三专主局和备用线路同时停电,迎头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累计超限时间6分9秒,T1最大值1.94%,T2最大值1.27%。

十二、擅自停、开局扇的。

【释义】本条指未经专项申请批准、采取专项措施,现场擅自停、开局扇的违章行为。

擅自停局扇可能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瓦斯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擅自开局扇可能导致局部通风系统紊乱、?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瓦斯事故。

【案例】2007年4月15日中班,顾北矿施工的-648北一回风石门,因局扇风筒吊挂高度低,打运材料时,局扇口的风筒碍事,该头当班无局扇司机,打运人员擅自决定停止局扇,待打运材料通过后再恢复局扇供电。主局停电后,造

成工作面T1瓦斯探头最高值达到1.24%,超限时间8分钟。

一、事故原因

1、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2条“擅自停、开局扇的”规定,打运人员为图省事,现场擅自停止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

2、该头局扇没有安专职局扇司机。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三班必须设专职局扇司机,任何人严禁擅自停、开局扇。

2、加强局扇安装管理,安装局扇位置必须确保材料打运安全距离。

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释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系指,未采取专门措施,就停局扇对风筒进行更换或处理的违章行为。?掐风筒放炮?系指,放炮前将迎头前几节风筒掐掉,导致迎头风量不足的违章行为。

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均有可能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或无法将放炮时产生的尘、有毒有害气体排出,发生炮烟熏人等次生灾害。

【案例】2006年2月6日早班12时1分,新庄孜矿施工的-612m5603皮带机道掘进过程中,巷道外口打运时将局扇处风筒刮裂,打运人员擅自决定停局扇换风筒。停局扇后,由于巷道内风量不足,巷道断面大,回风流T2处风速低,造成T2最大值2.05%,累计超限时间3分钟。

一、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3条“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规定,打运人员现场刮烂风筒后,没有及时向矿调汇报、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而是现场盲目擅自停止局扇换风筒,造成巷道风速低、T2探头瓦斯超限。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

2、加强局扇司机管理,三班局扇司机必须现场交接班。

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释义】排放瓦斯时,未在局扇出口安装使用风筒三通控制风量,风筒直接向排瓦斯地点供风排放瓦斯的违章行为。

排放瓦斯时应合理控制风量将排放瓦斯地点的瓦斯浓度稀释到3%以下,如果

不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排放浓度、风量将得不到控制,可能致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过低,造成瓦斯超限爆炸事故或瓦斯窒息事故。

【案例】1988年10月13日中班,李一矿采三队周某担任工作面运料任务,到14∶50左右,周某还有两架料的任务,便下到链板机巷往外去找,之后,无人知其去向,直到23∶50,才发现周某在距马道口13米处窒息死亡。当班通风区正在采三队附近另一盲巷排除瓦斯,盲巷内氧气浓度3%、甲烷浓度3.5%,严重缺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周某所在的马道口。

一、事故原因

1、该此事故现在分析通风区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4条“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等措施控制风量的”规定,在排放盲巷内瓦斯过程中,未使用三通或其它控制风量的排放措施,导致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氧气浓度低于20%。

2、周某也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0条“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规定,违章钻警标、栅栏,导致窒息。

3、通风区排放瓦斯过程中设置的警戒人员不到位,警戒处只有警标、栅栏,未设专人看守。

二、防范措施

1、应加强技术管理,规范排放瓦斯程序,排放瓦斯必须采取使用三通风筒等控制风量、限量排放的措施。

2、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教育,严禁擅闯警戒。

3、设置警戒要做到“人、牌、网”三警戒,且警戒人要做到全程在岗。

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释义】系指同时打开一组所有风门,致使风流短路、通风系统发生紊乱的违章行为。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后,就会造成相关巷道有害气体异常涌出,造成瓦斯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

【案例】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W1A1回风巷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死亡2人。

3月13月21日, -250m W1半A1组煤生根料眼上口CO浓度达928ppm。通风区未向矿上汇报,仅在区里召开碰头会,拟定3月22日早班封堵-140mW1A1煤

回风巷预制墙。

3月22日,采煤四队派2人到-140m W1A1煤回风巷卧底。22日约6点,早班班长在回风巷1号眼以西发现了两名职工遇难。

一、事故原因

1、盖此事故现在分析,施工单位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5条“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规定,-140mA1回风巷两道调节风门交接班时间经常被同时打开,使得高浓度的CO大量涌出,向回风侧扩散。

2、在高浓CO危险区域内,通风区没有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高浓CO危险区域作业。

3、通风区对CO浓度的骤升未引起重视,对CO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不彻底。

4、“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不到位。-140mW1半生根料眼上口无CO检测牌板,火墙封闭质量差。

5、现场跟班干部责任心不强,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二、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安全基础知识教育,教育职工下井严禁同时打开风门,防止造成风流短路。

2、加强防火墙管理工作。防火墙必须封闭严密,保证不漏风,并必须在防火墙外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采空区出现CO等问题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加强通风调度、矿井调度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确保事故隐患能及时汇报、并跟踪处理。

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释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停风地点可能会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升高,如果不及时打设栅栏,人员一旦误入就有可能导致窒息。

【案例】1987年8月30日早班,谢二矿修护区北部队班长王献标违章进入停风区32-506C13槽南翼切眼内,窒息死亡。

一、事故原因

1、现在分析该此事故,施工单位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6条“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规定,局扇停转后,临时停风区未及时打设栅栏。

2、个人严重违章,擅自进入临时停风区。

二、防范措施

1、临时停风区应及时打设栅栏,防止职工误入。

2、加强职工安全基础知识教育,教育职工严禁擅自进入停风巷道。

十七、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

【释义】?超过规定的盲巷?系指,局部通风巷道内不通风长度超过3m 的独头巷道、全负压通风巷道内不通风长度超过6m的独头巷道未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的。

盲巷内不通风,可能积聚着大量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极容易发生人员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

【案例】2006年9月4日早班,潘东公司通风区技术组密闭墙检查工代某某、田某某2人到南一采区检查南一B采区B7煤层上山密闭墙。中班19时,发现两人躺在巷道内,距栅栏门6m,均已死亡。

一、事故原因

1、通风区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7条“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规定,盲巷管理不到位。密闭墙前有一个长达28m的盲巷,未在外口对其进行封闭。

2、两名密闭墙检查工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0条“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规定,安全意识差,未进行气体检查就同时擅自进入盲巷。

3、通风设施质量差。密闭墙墙体周边漏风严重,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二、防范措施

1、加强盲巷管理工作。对长度超过规定的盲巷,应及时予以封闭,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2、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墙前出现瓦斯积聚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教育职工严禁进入盲巷或微风区,提高安全意识。

十八、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

【释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悬挂便携仪,并且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位臵要正确,以便及时掌握现场瓦斯情况,一旦达到瓦斯预警值时,便携仪便会报警提示;如果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或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便失去现场瓦斯连续监控的保障措施。

瓦斯传感器或便携仪不按规定悬挂会使得工作面瓦斯浓度得不到及时地实时反馈,工作人员不能根据现场的瓦斯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而导致瓦斯超限或更大的事故发生。

【案例】孔集矿-530mW4B11b东二工作面自开切眼向上风巷掘一联络斜巷,自2001年7月30日夜班开始施工,至31日早班,共进尺20m迎头实见一条断层,其落差2.0m,煤厚变薄。

31日早班13时53分,矿调度所接到孙班长电话汇报:-530mW4B11b东二工作面发生了瓦斯爆炸。经抢险救灾,到18时,6名遇难矿工被运出灾区。

一、事故原因

1、现在分析盖此事故,施工单位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8条“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规定,当瓦斯发生变化时,作业人员不能及时察觉。

2、当班瓦检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6条“特殊岗位(测气员等)班中脱岗或睡岗的”规定,严重失职,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提前脱岗。

3、瓦斯超限后,现场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矿灯失爆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4、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严。

二、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作业地点要按规定悬挂便携仪。

2、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一班三汇报”制度。

3、严格执行矿灯的检查、维修和使用制度,杜绝失爆矿灯入井。杜绝各类火源的出现。

4、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加强技术管理和瓦斯监控管理,

要提高职工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预警就是事故”的认识,落实切实可行的瓦斯超限预防和处理措施。

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释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等跟班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跟班人员不携带瓦斯便携仪就不能及时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措施规定时,不能做出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

流动电钳工不携带瓦斯便携仪就不能了解自己检查的电气设备周围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较高时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可能导致瓦斯爆炸。

【案例】2010年9月10日早班,矿业公司顾桥南区项目部机电队井下电钳工张某入井未携带瓦斯便携仪,在303队(轨道大巷)新变电所被安监员巡查时发现。

一、原因分析

1、张某作为流动电钳工,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19条“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安全自律意识淡薄。

2、矿业公司顾桥矿南区项目部机电队向职工宣传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严重、较严重三违”不到位。

3、矿业公司顾桥矿南区项目部对职工的管理和教育要求不严不细。

二、防范措施

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安全意识教育,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释义】采掘工作面施工超过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规定位臵的违章行为。

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是为了给下一步的防突作业提供足够的安全防突防护距离,如果未预留足够超前距,会因前方煤体中的瓦斯压力得不到有效释放、防护距离不够而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或瓦斯涌出超限事故。

【案例】2007年8月2日5时16分,新庄孜矿56104工作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工作面106至126架煤壁片帮,片出煤炭约100吨,涌出瓦斯量1920m3,

造成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4%(爆炸浓度)的时间长达18分钟。

一、事故原因

1、现在分析该此事故,施工单位和通风区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0条“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规定,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

防突措施规定卸压孔必须保持不小于3m的超前距,而7月31日效果检验孔深度8m,检验指标显示不超标,现场实际进尺6m,只留有2m超前距,并且上风巷的钻孔没有合茬抽采,导致应力集中区的煤体没有得到卸压。

2、工作面片帮控制措施不得力。在回采过程中工作面片帮掉顶较严重,在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剧烈,没有采取得力措施控制煤壁片帮。

3、矿管理部门现场监管不力。

二、防范措施

1、要严格贯彻施工措施,落实措施要求,认真进行防突预测预报,严格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2、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各项防突管理规定,把防突工作当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3、严格现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把握好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十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释义】未在防突措施施工位臵标注标志的,或对标注标志进行涂抹、移动改变位臵的违章行为。

防突标志内容的重点是允许前进的距离,如果未标注或涂抹、移动了该标志,就有可能造成超采超掘。

【案例】1997年11月13日,潘三矿东四采区掘进203队施工的1772(3)轨道顺槽在夜班做防突预测后,现场未标注防突标志,导致中班进尺超出防突措施规定的范围;19时20分,在放炮过程中迎头又遇断层,短时间内大量涌出瓦斯,工作面风量不足,卸压钻孔未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放炮抵抗线不够,放炮过程中产生明火,引起工作面瓦斯燃烧,导致瓦斯爆炸,死亡88人。

一、事故原因

1、现在分析盖此事故,夜班防突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1条“未

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规定,夜班做完防突预测后,未在现场标注防突标志,导致中班进尺超出防突措施规定的范围。

2、该头炮后瓦斯超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未采取抽排措施。

3、迎头煤层构造发生变化,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4、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救能力差,发生事故后,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防范措施

1、严格防突措施的贯彻及执行。做防突预测后,必须在现场标注防突标志,任何人严禁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确保迎头进尺控制在防突措施规定的范围。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释义】突出危险区域的采煤、煤巷掘进、石门揭煤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违章行为。

风镐的震动可能诱发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因此规定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案例】2001年6月5日,李一矿-660m W石W C13机采一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了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81吨、瓦斯量14000m3,现场8名工人遇难。

现在分析盖此事故原因有:

1、现场作业人员不掌握防突基本知识,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卡钻、顶钻、喷孔及煤炮声等动力现象和突出预兆未引起重视。

2、由于迎头前方有断层,形成瓦斯聚积和应力集中区,卸压钻孔数量不够,瓦斯抽放时间不足,未能充分卸压消突。

3、风镐掘进,诱导煤与瓦斯突出。违反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2条规定。

二十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释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臵?系指钻孔在煤层中钻进,使用压风排渣,钻杆只接设压风管、未同时接通备用供水管。

当钻孔内出现着火事故时,无法进行切换至水管进行孔内注水灭火,可能致使火情扩大。

【案例】2009年10月20日中班,潘一矿打钻人员在掘进一队施工的1672

(1)上风巷回风联巷打第二茬排放钻,现场打钻采用压风排渣,钻机未安设风水联动装置。

打钻人员在1#钻孔左边0.3m位置补打钻孔。补打的1#钻孔施工至3m多时,打钻人员发现给进压力增大顶钻,但未按要求停止钻机钻进进行排渣,反而继续钻进到4m,再向前钻进已打不进去,于是试图反转进行排渣,此时钻孔出现冒烟。

钻机工停掉钻机对孔口洒水消烟,因钻机未安设风水联动装置,现场无法采取关闭压风、向孔内注水的灭火措施,4分钟后补打的1#孔内喷出一股带火的烟雾,随即烟雾增大,打钻人员和测气员撤出工作面。测气员向矿调度汇报,矿及时通知救护大队赶赴现场,采取用水直接灭火,10分钟将火扑灭。

一、事故原因

1、现场打钻人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3条“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规定。

2、打钻施工操作程序不正确。钻孔施工钻屑排除不及时,给进压力增大顶钻时,未停止钻进进行排渣,反而继续钻进,钻杆与钻屑摩擦产生高温,造成煤体氧化进而冒烟。

3、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对规程措施内容掌握不够。

二、防范措施

1、煤巷打钻必须正常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孔内出现冒烟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关闭压风,并利用钻杆向钻孔内注水。

2、钻孔施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强行钻进。

3、加强钻孔施工情况观察,打钻过程出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释义】系指施工完的钻孔未进行封孔,或封孔时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一是会造成孔内塌孔、堵塞,堵塞里口形成积水、积气,达到一定压力后,孔内承压水、气会喷出,造成伤人事故或瓦斯事故;二是敞口钻孔长时间向巷道内涌出瓦斯,有可能造成巷道瓦斯积聚、超限,引起瓦斯事故。

【案例】2010年3月18日,顾桥矿南区1414(1)底板巷发生一起钻孔喷孔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日中班,通风二队综合班派2人负责指导,703

队安排5人封1414(1)工作面运顺底板巷穿层钻孔。在封第二个孔(8号孔)时,钻孔喷孔,张某等两人同时从瓦斯管上摔到底板上,张某和邓某均被碎矸击中,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原因

1、勘探处现场作业人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4条“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规定,在打钻结束后没有及时封孔,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封孔,做到打一、封一”规定。

2、张某操作行为不规范,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27条“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规定,正对钻孔拽出孔口临时封孔的第二个编织袋。

3、管理混乱,个别领导安排没有封孔经验的市场化队伍进行封孔工作,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

4、同在一处施工的张某和邓某现场毫无自保互保意识。

二、防范措施

1、施工钻孔必须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贯彻和考试,否则不得施工,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谁打钻谁负责封孔,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打一、合一、封一。

2、安排工作时要精心,不能随意安排没有施工资质和基本安全常识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井下施工工作。

3、现场作业人员在观察钻孔时必须正确站位,严禁正对钻孔,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4、强化“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在现场的落实,对关键工序、危险工序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释义】?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系指抽采泵站停泵前未申办计划,?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系指调整抽采系统前未制定专项措施,因而没有通知相关受影响单位提前采取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擅自停泵或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后,相关受影响单位尚不知道自己受到影响,仍然正常生产,或知道后,来不及采取相关措施,造成瓦斯不能及时抽采而引起瓦斯超限,甚至引发瓦斯爆炸事故。以上两种均属较严重?三违?行为。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最终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一心学习,通过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达到20分以上,予以警示通告。校内反思一天,接受批评教育。 学生扣分达到30分以上,予以警告,校内张贴。校内反思两天,写保证书。 学生扣分达到40分以上,予以记过并大会通报。校内反思三天,写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 学生扣分达到50分以上,回家反思三天,来校后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500字) 学生扣分达到60分以上,另择他校。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因违纪扣分累计达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给予发放违纪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填写告知家长书,并通知来校办理相关事宜。 3、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校反思写思想汇报。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回家反省1—3天并写出保证及思想汇报,由家长签字。

反省满天数后,要求该生来校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校长审阅签字后,返校后每小周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才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给班主任,并要求在班级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朗读。 4、反思学生按通知时间,统一集合进行入班教育,然后到政教处领取反思专用纸,只准带笔入反思室对号入座开始反思。 5、在反思期间如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任何一项,反思天数累计追加一天,依次类推,直至反思结束。 6、累计扣分达到60分,给予另择他校处分。若学生与家长不愿意择校者可申请评议。评议通过者,给予其在反思室反思三天,并写出不低1500字的反思材料。如能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本学期给宽限20分的扣分机会。政教处给予办理入班手续。 二、违纪学生返校进班程序。 1、凡因违纪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班日期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 3、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三、如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其处理办法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执行。 说明:1.本考核扣分不予清零,以学期为准。考核累计扣分的30%,计入下学期。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 第四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 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 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 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 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②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教育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③在校园内私自携带智能手机,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④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学校集会) ⑤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⑥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损坏物品价格的两倍予以赔偿)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以批评教育或从严处理。 ⑦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围墙边、堡坎上(或爬墙)喊、买校外食品(零食)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并交保证金10元至50元。 ⑧私自攀爬校园内高层护栏(走廊)或窗口(寝室或教室)、树木的。 6.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处以严重警告。 ①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②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的。 ③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⑤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戏厅一次的。 ⑥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以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①一个学期出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的。 ②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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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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