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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相依相随 1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

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

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

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

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

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

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

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

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

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

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

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相依相随 2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

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

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反诉条件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

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

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

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

告人(被告)

送达起诉书

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

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

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

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

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

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

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

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相依相随 3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适用简易程

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

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

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

普通程序的

情形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

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

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提交答辩状10日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

日提供有关材料

相依相随 4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

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

翻译人员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

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

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

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

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相依相随 5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

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

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

高院,同时报中院备

案。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

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

准,最长不超过6个

月,还要延长的,报请

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

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

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

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

押的自诉:1个月,至

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

区;重大犯罪集团;流

窜作案;涉及广,取证

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

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

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个月。

受理后20日

相依相随 6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

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

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

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

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

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

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

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相依相随7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作出判决的

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

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

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

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

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

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

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

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

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

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

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

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

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

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

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

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

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

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

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

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相依相随8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

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

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

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

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

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

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

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

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

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

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

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

限制。

二审审判原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

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

除外)。

相依相随9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二审维持原

判的形式

判决判决裁判

当事人提起

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

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

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

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

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

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

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

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

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

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

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

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相依相随10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

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

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

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

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

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

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

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

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

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

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

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相依相随11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的

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

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

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

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

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

释31条)

调取证据质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

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

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

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

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

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

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

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

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

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

是否到庭

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相依相随12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

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

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

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

被申请人员

工作是否应

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

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

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

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

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

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

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

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相依相随13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回避复议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

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

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

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

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

当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

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

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

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

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

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相依相随14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撤诉后能否

再次提起起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

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

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

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

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

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

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

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

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

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

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

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

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

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

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

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

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

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相依相随15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止诉讼

(中止审

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

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

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

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

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

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

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

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

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依相随16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

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

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

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

款、拘留

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

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

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

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

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

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

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

案件是否停

止原裁判的

执行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

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不停止。

相依相随17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拘传的适用

条件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

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

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

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

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

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

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

时。

拘留、逮捕

负责通知家

属的部门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大诉讼法区别不同点对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 ?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 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 辖; 2、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3、因不动 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 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 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 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 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 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 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 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 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 院可以把自己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 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表)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终结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具体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 【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个人账号】:mfskbj 【微博】;魔方司考笔记

版权所有 一、回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4、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 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来例外 公安司法 工作 人员回避 身份不当 回避 1、本案当事、近亲 2、存在利害关系 3、曾任证、鉴、辩、代 4、辩护、诉代近亲 违法违规 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 2、推荐、介绍办理 3、索取、接受利益 4、接受付费 活动 5、向当事人融借 跨诉讼阶 段回避 1、曾参前不参后 2、发回重来例外 曾为司法人员 的辩护人 身份回避 相同点 1、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2、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时间限制是任职期间 不同点 主体 检察院:1、检察人员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 法院:1、审判人员 2、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3、前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 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例外。 2、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差异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选择管辖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由最先立案由最先受理;在还未开庭时,必要的 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的亲属 同左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公开审判的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 律另有规定的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14-16必然不公开,16-18一般不 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法 院审查) 证据的种 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管辖转移可以上下双向:上转下, 下移上同左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保障人权的考 虑) 回避的决 定1、院长的回避——审委 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院长决 定 3、其他人员——审判长 决定 同左1、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收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由法院院长 2、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 回避的情 形同民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 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申请人应当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还有四种: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举证责任分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举证; 原告证明责任:(1)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 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 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 置的几种情况 1、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有罪或无罪) 3、在例外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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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或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 辖。 冲突解决:最 先收到起诉 (1)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 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 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 港口,被继承人死 亡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时 的冲突解决:最先 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 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 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 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 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 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 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 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也可以把本e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 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2)有 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1、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三大诉讼法共同点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大诉讼法比较(更新版)____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额大、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 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中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众多)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院 2、海关处理案(纳税、行政处罚) 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侵犯域名纠 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重大涉港澳台;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标 的大、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D24 –D35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 以上政府【但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案件且不重大、复杂的,可以除外】;社会 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行政【原告是外国人、涉及国际条约适用、 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裁判执行需要外国 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起诉 向高院,高院再指定中院)】,重大涉港澳台, 其他)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D22-23)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特殊地域管辖(P190)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24-35 条)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 案法院 4、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权异 议法院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分别逐级报共同上一 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 日内, 书面形式,只 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此权利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三大诉讼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①行诉法只比民诉法、刑诉法多一个“现场笔录”;刑诉法只比民诉法、行诉法多一个“检查笔录”。 ②刑诉中其实也有“当事人陈述”,只不过被拆分成“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③三大诉讼完全相同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④我把法条列在下面,假如你能抽出1分钟的宝贵时间,请亲自进行比较一下,这样印象会更深刻。 【刑诉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诉法】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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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 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 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 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 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 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 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审判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 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 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 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 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 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 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 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 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 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应当在审限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 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 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 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 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 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 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 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 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区别如下: 一、关于调解的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管辖权的转移不同: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三、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四、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3666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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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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