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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4.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5.将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科研立项应用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

政主管部门。

7.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将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9.将律师本市执业变更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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