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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无需办理公证

继承遗产无需办理公证
继承遗产无需办理公证

继承遗产无需办理公证

近段时间在网络上有很多关于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情况下,无法继承父母生前财产的文章,一时间这消息铺天盖地的的传开,甚至引起部分独生子女父母也在考虑是不是尽快起草遗嘱,并办理公证了。实践中,独生子女作为继承人想要取得遗产是需要进行非常复杂的流程,往往当事人会因为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而无法取得父母生前所有的财产。那么,遗嘱及继承权是不是必须进行公证呢?

一、要求办理遗嘱及继承权公证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且《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目前,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和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求办理公证的主要依据是《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上述三个文件是分别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这三个文件均是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相关机构依据《联合通知》等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继承权及遗产确认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下面仅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角度分析。

1、法定继承

1.1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2 遗产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

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遗嘱继承

2.1 遗嘱继承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2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及立口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关于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

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情况下,如何继承遗产

在父母双亡和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需分以下情况:

1、知道父母生前财产状况并有相关权利凭证的,只需要携带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权人的材料向财产所在机构主张要求取得父母财产即可。

2、知道父母财产状况,但是没有相关权利凭证的,或者不知道父母生前是否有存款的,根据司法部、银监会于2013年3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父母生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综上,从目前法律环境下来看,继承遗产并非必须经过公证程序,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才可以继承遗产。但是,为了更好的继承遗产,避免发生纠纷最好的办法还是进行公证,通过公证机关作出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相关财产权利变更时会更加方便、快捷。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受许多条件因素影响,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出一条保护和传承这种鲜活的文化的道路。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我国有着曾经灿烂多彩的文化发展历史,五千年漫长时间的文化传承给我们留下的是丰富厚重、种类繁多、各具地方或民族特色的非文化物质遗产——口技、说书、京剧、庙会……数也数不清。这些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文化艺术种类在人们的漠视中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范围 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②传统表演艺术。 ③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⑤传统手工艺技能。 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堪忧

放弃遗产协议书范本

放弃遗产协议书范本 放弃遗产协议书范本 声明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 被继承人 _ _ _ _ _ _ 于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日在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永顺精神病院旁遗留有遗产,其为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我是被继承人的 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月日 扩展阅读: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继承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以承认。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浅谈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浅谈“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刘建华 “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入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农耕(游牧)文明逐渐削弱,民众生活方式嬗变,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失却了生存的土壤。一些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随着传承人逝去而消亡。面对非物质遗产逐渐消失的现状,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谈几点看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娱乐需求的器具、产品越来越丰富,一些传统的文化形式正在被替代,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同样受到很大威胁,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建设,我国政府于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并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迅速地开展起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得以全面铺开,同时借鉴了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以及在类别、内容及其生存环境的不同,因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措施,建立科学、灵活、高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到了2006年我国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和“文化遗产标志”及“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的诞生,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及特点

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调查研究

关于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调查研究 ——以浙江省萧山区坎山镇为例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前言 (2) 一实践的地点及其背景 (3) 二坎山镇的民间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罗列 (3) (一)萧山花边 (3) (二)坎山“祭星乞巧”文化节 (3) (三)民间物质遗产 (4) 1.千年地藏寺 (4) 2.接龙禅寺 (4) 三.坎山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问题指出) (4) (一)在住居民对当地文化的了解 (4) (二)政府的保护力度 (6)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难 (6) (四)民间基层的保护意识匮乏 (6) 四探讨民间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6) 结束语 (7)

【摘要】中国的民间文化遗产遍布在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黄土地上,而散落于各个角落灿烂的民间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悠悠中华五千年文化的见证。本文以浙江省坎山镇的民间文化遗产为例,从新时代的背景环境下,新时代的民生现状层面上,展开调查,汇集民意和数据的整理分析,着重探讨了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之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探索中国民间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前景,为中华民族其他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给予适当的借鉴和参考并且希望民间文化遗产能够长存而非淹没于新时代的文化潮流中。 【关键词】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观念;措施 前言 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杂技、民间戏曲、民间美术和民间书法等。民间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背景下,对了解文化国情、民情,促进文化创造,增强国家文化实力、建设国家文化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韩国“端午祭”申遗成功,引起国内上下一片哗然。诚然,在中国工业化产业迅速发展,经济迅速飞涨的时代,相反,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却频遭冷落。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导致新一代年轻人大多只“食用”快餐文化,因此,本文将广泛调查民意,收集民众心中对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意见,深入分析数据。 如何唤起民众对祖先创造的文化形态和价值观念进行重新思考,如何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文化,如何进一步创新文化,使之与现代化社会产业接轨,与当代人的生活接洽,正是本文探索的目的。

遗嘱传承财富的弊端

遗嘱传承财富的弊端 李玉敏 霍英东家族争产案聆讯11月4日结束,但法官押后裁决,或许又是一场漫长等待。 对于霍家的纷争,招商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认为,根源之一在于霍英东早期的财富传承方案有欠缺,通过遗嘱继承安排巨大的经济利益分配,同时又指定继承人中的某几位来担任遗嘱执行人,让霍震寰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家族成员的信任和支持。 “对于巨富且成员较复杂的家庭,尽量不要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传承财富。”针对公司股权、不动产、现金等不同类型的财产,王芳近日在接受本报专访时结合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与富豪需求,提出了不同的传承手段建议。 遗嘱不省心:继承权公证拦路虎 成员较复杂的家庭之所以不建议使用公证遗嘱,是因为按中国内地继承的程序性规定,即使富豪生前设立了严谨的公证遗嘱,其后代也必须在长辈百年之后经历继承权公证这一关。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要收取较高额的公证费,而且要求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如果继承人中某一位对财富分配方案不满意,他可能会当场表示反对。继承权公证只要有一人反对,公证处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人就必须通过法院的继承诉讼来分家析产。一旦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而且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实现富豪生前财富安排意愿。 此外,资产总量较大,财富传承的成本是富人们需要精打细算的。王芳对财富传承的税收及费用成本作过比较核算。 不动产的传承有四个主要方式: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其中,赠与和遗赠需要征收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按刚发布下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今年10月起办理赠与和继承的公证,还要根据财产受益额的不同额度,实行五级累进税率,分别收取0.1%到1.2%不等的公证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则没有契税和印花税,但继承权须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按遗产现市值)。 移民家庭:外籍儿子“接班”困境 如果富豪或继承人国籍改变,境内外均有财产分布的话,财富传承将更复杂。 王芳举例说,一位山西的煤老板,儿子在加拿大留学后获得该国国籍。儿子打算接班家族企业,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他注销中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因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其中国身份证被注销,意味着今后是以外国人身份入境。当父亲正计划把企业股权赠与儿子,办理工商股东登记时却受阻了。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我父亲(母亲)XXXXX于XXXX年X月X日因XXXXX,父亲(母亲)XXX于XXX年X月X日XXXXX,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XXX有坐落于XXXXXX的XXXXXXXX房产壹栋,建筑面积XXXX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我父亲(母亲)XXXX(父亲)XXX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XXX与母亲(父亲)XXXX婚生XX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XXX母亲(父亲)XXX 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周玉路,性别,男,1959年7月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汪家村2组,身份证号:422725************。 我父亲周金根于2002年9月12日因病去世,母亲赵兰芝于2007年12月12日生病去世,我父亲周金根生前与母亲赵兰芝有坐落于鸣凤镇汪家村二组的土木结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159.91平方米,房产证号:远县私房字第1668号,土地使用证号:远安集建(1993)字第01-06-00-101号。我父亲周金根、母亲赵兰芝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周金根与母亲赵兰芝婚生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周金根、母亲赵兰芝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 2011年4月27日

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复习课程

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 访国家重点学科中医医史文献学科带头人王旭东教授 王旭东,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所所长,信息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中医医史文献学科带头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医学会中医文化分会副主任委员,医史文献分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申遗专家。主编出版《中医美学》、《医史与文明》、《中医文化导读》、《中医养生康复学》等著作与教材。在中医养生康复、中医文献、中医文化等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张宗明:近些年来,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兴起,中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究竟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为何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问题不仅大众对此 不明,就是中医界对此也是褒贬不一。您是中医申遗专家,

能否请您谈谈这个问题? 王旭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文化多样性,留住更多随时代变迁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成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共识。 我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04年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2003年,我国的昆曲和古琴相继入选“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目录。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正如陈至立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和确

放弃继承声明书范本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岀生 住址:______________ 省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__ 路______________ 小 区_____________ 号楼______________ 单元 ___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 声明人就放弃继承事宜,声明如下: 一、有关情况: 1、声明人是被继承人 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子女、父母等),被继承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死亡。 2、被继承人的遗产有: (1)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_ 街_______________ 号的房产(幢号:_____________ 房号: ________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___ ;房屋总层 数:_______________ ;所在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设计用 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权证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 号); (2)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 笔,分别 表述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账号)。 以下统称为上述遗产。 二、本人郑重声明: 1、本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本人人至今未发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有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需要 清偿的债务;至今也未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对上述遗产立有遗嘱或签 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3、本人对亲属关系证明中所载明的继承人无异议,保证无遗漏其他继承人。 声明人确认:知悉放弃上述遗产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声明内容引 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一、内容 二、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国文化遗产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16日正式宣布采用金沙“太 阳神鸟”金饰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中英文文字采用“中国文化遗产”, “China Cultural Heritage”。 中国文化遗产歌曲《寻找与守望》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类和非物质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政府希望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国“文化遗产日”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选在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而是确定在没有任何特殊意义的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这样做旨在使这个“文化遗产日”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 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于2010年10月在济南举办。 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于2012年9月在山东枣庄举办。 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于2014年10月10日至13日在济南举办。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

浅谈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浅谈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摘要】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是群众文化创新发展的母体,站在民间文化这个巨人肩上的群众文化,其创造性恰恰来自前辈文化传统的禀赋。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给了我们烛照传统文化的慧眼,使我们看到了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是繁荣群众文化的基础,是发展群众文化的起点,是群众文化与时俱进的特征。传承是为了保护,传承是为了创新,创新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方向的本质特征,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排沙拣金,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关键词】民间文化;民族遗产;传承;保护;创新 当前,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已成为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市将民间文学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当作群众文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其久远的历史可溯源商周时期的肃慎。这里留下了丰富的民间文学遗产,我市的民间文学遗产浩如烟海,俯拾即是,许多艺术珍品尚未被挖掘整理。仅从已经整理出来的作品中,人们便可以窥测出女真及其后裔所形成的民风、习俗、文学艺术为载体的民间文化,蕴藉厚重。数百年来,流传在海伦的民间故事,虽不是历史的直叙,但却始终保持着这一段历史投影。它由生存在蚂蚁河流域的人们世代相传而得以保留下来,成为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认真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将千百年来在群众中流传的民间文艺作品保存下来,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而且对于了解民间文化,研究民间文化的历史是不可缺少的。民间文学虽然不能等同于历史的真实,但却可以激发人们回顾历史,从中填补思古幽情的想像空白,藉以思考与评断发生在这里的历史与人物。这也是“民间文学”流传的根脉所在。民间文学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结晶,及时地搜集,认真地整理可以使优秀的作品得到推广。例如《蚂蚁河的故事》等脍炙人品的篇章,都是从民间产生,在民间流传后经文人墨客整理加工而成的。事实证明,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指导民间文艺得以健康发展,还可以使作家、艺术家得到创作的借鉴;同时,认真搜集民间当前流传的作品,还可以为我市文化建设的发展做贡献。 民间文学是人类的精神植被,是传统文化中的精粹珍品。人类创造了文化又被文化造就着,女真族因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不同而积淀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因而它蕴涵着深层次的历史,凝聚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女真族是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它历经多少人的完善才能传到今天,这是何等的不易。众所周知,民间文学是以口头创作和口头讲述的方式在民间产生和流传的。而那些能说善讲“瞎话”的“故事大王”、“民间故事家”,大多数都是年愈古稀的老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和正在陆续地谢世而去,随着这些老人的相继作古,许多宝贵的风俗资料,民间传说在一夜之间竟成了绝响。仅从我市《民间文学故事集》的编辑工作来看,大量作品的搜集者、整理们还没有来得及见到自己搜集、整理的故事付梓成书就离开了我们。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为民间文学遗产做了大量的抢救工作,他们对这一事业的执著追求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这一代人学习,他们为此耗尽了自己毕生的心血。而且还有一批肚里有许多老故事的老者尚未被发现。这些老者对自己记忆中的那些“嗑儿”和“瞎话”误以为是老辈人那听来的“闲篇儿”。他们从来没有想过把他们知道的“老故事”讲给他们的子孙后代,使其流传下去。因此,许多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遗产就这样相继失传了。我认为对于民间文学遗产说搜集也罢,说挖掘也罢,均不如说抢救来得准确。事实正在不断地证明着这项工作的迫切性,否则,留给我们的将是无济于事的遗憾。因此,抢救民间流传的文

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一直以来,人们都对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表示着极大的关注,这确实是一件值得高兴的是,但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担忧,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严重缺乏科学的认识。社会上很多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就连一些民间艺人也只是把传统文艺、技艺当作他们赖以生存的“手艺”,不收徒弟不外传,甚至连子女也不传,这给收集整理保护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同时,部分政府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盲目跟风,追求形式,却忽略了对文化遗产本身历史背景和文化特征的了解。以淮河地区为例,该地区很多地方为了申报花鼓灯,不仅集中了大批老艺人进行培训,还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力求场面盛大。然而事实上,花鼓灯原本是淮河两岸百姓在祭祀大禹王时才跳的,以祈祷免遭水灾,并不是什么有趣的表演。 与此遥相呼应的还有很多省市区更是热衷于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某项文化遗产若申报成功,不仅能提高知名度,还能获得经费支持,创造经济利益。有些地方仅仅把“申遗”当作一种经济行为,以“保护”之名,行“生财”之实,有的甚至打着保护的旗号对文化进行破坏。比如西南某地为了“申遗”,将当地百姓用来祈祷、祭祀的傩戏搬上戏台,聘请播音员报幕;某地将业余道情皮影班组升格为剧团,计划修建剧场,并以此向文化部门要求拨款,等等,导致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严重走形、变形,失去其原始性和多样性。还有,很多地方,“申遗”已经成为一种扭曲的闹剧,在这场众人的狂欢下,隐藏的是文化独自的寂寞。“申遗”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保护,而不仅仅是品牌的展示,如果我们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不用在乎韩国人大张旗鼓的抢端午,跳大舞了。可惜,很多时候,我们只知道愤怒,却不知道这种愤怒原本就应该归罪在自己身上。 毕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于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因而对其传承最有效的手段是以民间为母体,依靠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对于一些有市场效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走保护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道路,在充分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同时以创新手段弘扬和传承下去,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财产传承规划.doc

为什么要做财产传承规划 ◆2004年11月7日,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因患肠癌医治无效在上海逝世,年仅38岁。 ◆案例 ◆11月13日上海均瑶发出公告:“根据王均瑶董事长生前安排,其持有的本公司50%的股权中,5%的股权转让给现股东王均金先生,5%的股权转让给现股东王均豪先生,40%的股权转让给其长子(未成年),并委托王均金先生、王均豪先生共同代为管理。”◆11月18日,均瑶集团新董事长王均金出面“澄清”:①40%是留给亲属及长子的。②这40%并非指均瑶集团公司,而是上海均瑶,前者有25个亿,后者仅8亿。 ◆按照11月13日上海均瑶的公告,王均瑶长子40%,他两位掌管集团的叔叔各拥有35%和25%的股权;按照11月18日的“更正”,这个40%为亲属及长子共同支配,那么这两位叔叔又在重要的亲属之列,也可以再控制40%中部分产权。王均瑶长子兄妹3人,还有生母和继母。如果按前一个说法,问题会简单得多,也许矛盾仅限王均瑶长子兄妹;如果按后者标准,整个王氏家族将面临重新的产权再分配。 ◆启示: ◆不少的企业家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接班人”:子女不是不肖就是不孝,难以继承家业; ◆现代化的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善,还无法使所有

权与决策权和经营权之间相对分离; ◆家族企业如何实现永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家遗留下来最大的苦恼和心病。 ◆2002年元月4日,芜湖市第八中学退休教师李某去世。其终身未婚,唯一的哥哥也早已去世,没留下儿女。 ◆老人留下了一大笔财产:除了11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还有数张署名郑板桥的字画。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李某哥哥的堂侄及李某姐夫等共九家人就遗产继承对簿公堂。 ◆最后,因他们都不符合法律关于继承人的条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财产被收归国有。 ◆不仅“富翁”身后有产权纠葛,我们普通百姓的身后纠纷也已不乏其例。 ◆继承案件的不断涌现,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诉讼之累,不但直接影响家庭稳定,而且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遗产争夺起冲突5万元葬送50年母女亲情 ◆50年前,邛崃市临邛镇的杨某为给患病的弟弟“冲喜”将两岁的女儿“拜继”给他当干女儿。 ◆◆2004年3月,杨某弟弟病发去世,留有5万多元的积蓄,杨某欲拿这笔钱,而女儿拒绝交出遗产,二人为此大打出手。 ◆◆8月6日,杨某将亲生女告上法庭。11月2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母女二人当庭进行人身攻击,母女之情荡然无

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主要包括申请人以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原因。并且著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注明具体时间,违约责任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有权选择放弃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要放弃继承的,需要该继承人提供一份面试声明书,下面,小编就教你如何书写该申明书。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 ******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

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

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状态和思维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化。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有着曾经灿烂多彩的文化发展历史,五千年漫长时间的文化传承给我们留下的是丰富厚重、种类繁多、各具地方或民族特色的非文化物质遗产——口技、说书、京剧、庙会……数也数不清。这些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保护文化多样性、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我国自近代以来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距离我们越来越远,而且被掩盖于众多商业的、流行的文化之下,使我们感觉到陌生而且模糊。作为未来文化继承者的现代青少年却在追逐着社会上的所谓流行文化,却对我们自古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不屑一顾,造成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由于没有传承者而消失与历史长河之中;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入侵,使得这样的局面更加严重。总的来说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代社会的文化生态的改变造成人们对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重视(实际上即使是传统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受重视):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导致我国的文化发展、社会发展停滞不前,远远落后与西方国家。在西方列强用炮火轰开国门、入侵国家的同时,也强制性的改变着国人的文化思想,在经过开始的茫然,而后的转变到最后的接受与学习,人们的思想在一步步的被改变着。这虽然促使中国的文化、社会在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是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迅速形成的,就有如拔苗助长,缺少了自身历史文化的沉淀。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人们对自身传统文化的质疑,进而导致对自身传统文化的轻视甚至否定。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冲击,更是使得原本就有些畸形的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剧。在没有得到良好传承的现代文化思想下,人们也就越来越不重视传统文化遗产的继承。这是文化发展断层导致的不良后果,也是造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减少的最根本原因。

(家庭财富传承)

家庭财富传承 对于事业有成、财富横溢的高净值人士家庭财富如何传承,在现实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如家庭财产争夺大战,居心不良者的觊觎,子女好逸恶劳坐吃山空等,为了规避家庭财富传承中这些问题,社会中滋生出家庭财富传承管理师这个新兴行业,在本文中,就家庭财富传承的基本方式及各自的利弊做简单的基本介绍。 一般来讲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赠与、慈善基金、人寿保险单及家庭信托等。常见财富传承工具的比较如下: 一、遗嘱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常见方式。有效的遗嘱有以下作用:列明家庭财产清单,便于继承人查询;家人根据遗嘱处置遗产,可定纷止争;定向传承,防止遗产旁落,或弱者受欺。无法规避高额遗产税,遗产税一般是先付税款然后继承,继承人可能无法及时凑足高额税款。 二、赠与 赠与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额度内免赠与税,容易执行。一般要交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在海外赠与额度有限制,超过的部分要征赠与税。 三、保险 人寿保单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保险金一般等于投保金额。投保人把资金交给了保险公司,自己从法律上不再拥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这样就隔离了各种风险。但同时,投保人仍然可以通过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结构保留自己对资金的控制和受益。因而没有失去什么,反而更加安全了。保险金免税,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生前指定受益人。标准合约,难以实现投保人个性化的财富传承需求。

四、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组织。符合监管要求就可免税,期限无限制。缺乏流动性。 五、家族信托 相比以上几种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有着期限长(可以是永续信托)、流动性好、独立性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委托人的控制力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财富,以及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较小的税务支出以及财产的多样性(可以把有形和无形的资产都装进信托进行打理)等其它财富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2015年7月21日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成立。由联盟负责培训、指导,财富传承管理师,由律师、理财规划师、税务师相互配合,其制定的财富传承规划较为专业。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 1、家族信托中几个关键要素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呢?有以下几点要注意,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地方积极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将保护与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要通过编制规划大纲,掌握遗址的现状,了解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为规划编制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要加强评估工作,客观分析开展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展示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要不断丰富保护展示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遗址性质的具有特点的保护、展示方法。 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革新,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吸收,是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早已揭示了这一规律。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以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地继承与发展,取其精髓、去其糟粕,着眼于今天、立足于中国,做到古为今用,才是可取的继承民族文化遗产之道。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现,就在于以其创造性实践,建设一个文化世界。在某个当下看文化,就是审视以往文化形成的某一群体的“文化遗产”,即某种活态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文化遗产是证明古代发展的文明程度,能让后人更好的研究古代历史,更能让人清楚地知道当时的文化发展程度,所以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也能让我们的后代看到当年先祖的辉煌,以利于今后的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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