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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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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有重大作用。

三、新旅游法带来的影响

(一)对旅游市场的整体影响:我国首部《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首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法律必然会引起诸多关注。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旅游法》在一定意义上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新旅游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的几大问题: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薪酬低收回扣、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在旅游法中皆有相应规定条例针对以上问题:

1.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条例: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

2.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条例:关于景区门票随意上涨本条例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3.导游薪酬低收回扣——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4.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从旅游到此一游到颐和园随地小便,国人在旅游文明方面应该重视起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5.旅游者“投诉无门”——条例:旅游投诉经常被旅游者认为是最难的事情。针对旅游投诉,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

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6.不可抗力责任分担——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在这部法律中,以上六大条例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尽管针对的问题看似仍不全面,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比如“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服务质量又不能保证。而“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另外,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样有助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促进旅游行业秩序的日渐规范。

(二)对旅游相关行业的影响:

酒店业:《旅游法》的出台,价格上涨或成为旅游产品不可避免的趋势之一。部分消费者转而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自由行、自助游。这一转变,预计《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产品合同价格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不同于星级酒店的旅游社团体接待业务,经济型酒店多以商务差旅和自助游的散客为主。《旅游法》规范了旅游业,能够极大促进游客自主出行,对经济型酒店行业是利好消息。纵观整部《旅游法》,对酒店行业影响最大的条

款应该是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旅游法》对酒店行业最直接的影响应该是确保了服务的诚信和质量。目前国内酒店自称“超五星级”、“白金五星级”、“六星级”、“七星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一些所谓“精品酒店”也缺乏业内公认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饭店”、“酒店”、“旅馆”、“宾馆”等的不同称谓,也使得国内酒店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因此,《旅游法》的这条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酒店业的标准等级评定起到积极作用。

旅行社:《旅游法》基本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归责机制,使旅行社基本摆脱了《合同法》总则所订立的凡合同违约均须承担严格责任的枷锁,给旅行社营造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体现在:第35条第三款关于旅行社违反购物强制性规定后果承担的规定、第67条关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处理的规定、第68条关于因旅行社或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解除需承担游客返程费用的规定、第74条关于旅行社受托代订(含自由行)业务旅行社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等。上述条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均是旅行社有过错或者过失。

旅游购物店:新《旅游法》实施,购物项目被明令取消后,行业内“阵痛”不绝。《旅游法》不是要打击旅游购物,而是打击购物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让旅游购物走向规范。”海南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呼吁,旅行社、导游、旅游购物企业三方都需要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思考如何构建新的发展模式。将有助于构建新型的几方合作模式、有助游客的理性合理消费、促进旅游购物链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如何看待《旅游法》的不足

《旅游法》的实施,必将造成旅行社行业的重新整合。对于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低端竞争格局而言,短暂的煎熬期也许能给旅游市场带来一些好处。新颁布的《旅游法》将有利于旅行社的经营回归到正常的“旅游社—导游”利润分割上,使市场走向规范。在此环境下,以往违法或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必然会被净化出局。这次相对被动的转型有助于旅游业市场借此机会重新洗牌后,旅游市场得到规范,反而会帮助市场向前健康发展。因此这个“煎熬期”定会引起社会各

界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也会被打破,很多人对于自己利益收入的减少也有不满,部分人也会质疑《新旅游法》是否利大于弊。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见成效的。而一部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是要在不断改进中完善的,因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耐性来理性对待新旅游法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因此《旅游法》的出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我认为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解决旅游业现有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当然新旅游法也不是面面俱到的,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而要真正落实好旅游法,有以下几点建议:1.落实好细则。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2.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3.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

五、总结

《旅游法》是一部虽然迟来但是众望所归的法律,在规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护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虽然新旅游法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它的地位与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不断完善新旅游法,从而促进中国旅游业健康良好发展。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题) 一、单选题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构成。 法律部门规章法规规章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 、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新的《旅行社条例》于年()开始实施。 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实施。 年月日年月日 年2月1日年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旅游局在()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岳麓山桔子洲长沙世界之窗烈士士公园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者 旅游企业旅游权利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属于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的是()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反映了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下列不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物”的条件的是:()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下列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智力成果”的条件的是:()、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称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问题开始的。() 香港澳门 台湾香港和澳门 、年月日,全国导游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彰了“全国模范导游员”和“优秀导游员”,并号召向“全国模范导游员”( )学习。 文花枝任长霞牛玉儒李素丽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不是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是()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中政江苏省考面试培训专家解析: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相关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旅游法》将有效解决当前旅游业中“零负团费”乱象、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以及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旅游安全及救援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刘锋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裁于宁宁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随着《旅游法》的出台,一个秩序化、规范化的旅游市场是大家喜闻乐见的。而《旅游法》的实施正好是北京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最佳时机。 模拟题 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出台,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它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旅游法》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又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但是在刚刚实施的这个阶段里,它的实施也经受了一次考验。在国庆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频频发生,说明新法出台后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改进,如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一些旅游企业对旅游法重视不够、还按照原来的套路试水。因此旅游法能否起效关键看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对违法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治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组织到境外的巡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进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爱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进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舞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爱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巡游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进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进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进展和监督治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未成年人爱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爱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的管理,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险的概念,理解旅游保险的地位、作用,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应当掌握出国旅游管理制度,理解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出入境检查制度;应当掌握铁路交通制度和航空交通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旅游食品卫生和旅游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要点: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事故 我国调整旅游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目前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由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其构成有3个必要条件: (1)必须发生在旅游过程中。 (2)原因包括两方面:自然和人为。 (3)会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 (2)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至10万(不含10万)。 (3)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残疾,或经济损失10-100万(不含100万)。 (4)特大事故:死亡多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某旅行社组团去华山,在临行前,旅行社已向客人对去华山可能出现的危险做了明确说明,并为客人办理了意外保险,客人欣然接受,于是组团顺利出行。到了华山,在游览过程中,一位客人不慎摔伤,造成右脚腂骨粉碎性骨折。 (2)2001年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团在野山坡旅游,在一项目是蹦极。导游再三强调: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游乐,由于过度刺激血压骤增而送医院抢救。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虽经救治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问题上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问题: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游客的医疗费怎么解决? 案例解析: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由于游客未买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旅游安全的管理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 2013-08-31 来源: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新旅游法解读 [导读]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新旅游法解读 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前,时任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的蔡家成博士,对新《旅游法》进行了解读。蔡家成博士指出:旅游法规范的重点是有组织的旅游,也就是团队旅游,正是旅行社所经营的重点;旅游法规范旅游者和相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旅行社有利,同时旅游法对旅游合同、旅游纠纷处理及主要概念的规定对旅行社也有好处。而此次的旅游立法,法是国之重器、是国家的意志,说明《旅游法》本身已经上升到准绳地位,是不会再存在模棱两可的可能的,最后的目的性和目标性肯定会达到一致的地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注:蓝色为蔡教授解析部分,红色为特别提醒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规定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与保障利用这个合法权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从法条内容看,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规范更多更严,主要是平衡利益关系。 特别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势群体)更多一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问题:境外活动应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法律对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为可以规范,而境外服务是作为境内旅行社出境游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法律也是可以规范的。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1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A.3 日 B.3 个工作日 C.5 日 ( 正确答案 ) D.5 个工作日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7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5 2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 A. 人民政府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旅游主管部门 ( 正确答案 )

D. 公安部门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8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6 3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二级风险的应对措施是()。 A. 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B.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C. 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 ( 正确答案 ) D. 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二级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4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2 4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A. 消防安全管理 ( 正确答案 ) B. 食品安全管理 C. 住宿安全管理

旅游法解读

2013新旅游法解读 为贯彻执行《旅游法》,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顾问团组织业内多家旅行社、业内外专家对现有旅游服务合同进行了认真讨论解读,形成以下意见,供会员旅行社参考解读,对各自使用的旅游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定义,具体包括合同的类型。 1、旅游服务合同指一方为旅游经营者,另一方为旅游者,为了实现旅游的合同目的,所签订的各类服务合同。 2、旅游服务合同具体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单项委托代订合同、旅游设计和咨询合同等。其中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要求必须书面签订,其他合同是否书面《旅游法》无强制性规定。 二、旅行社业内所称“机票+酒店”合同、邮轮旅游合同属于哪类旅游服务合同。依据《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业内通常所称“机+酒”产品实为自由行产品,尽管提供了两项相关服务,且旅游者无权自行选择相关内容并以总价支付相关旅游费用,但毕竟没有事先安排行程,属于包价合同的特例——小包价合同,根据最高院《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旅行社仅在其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含合格供应商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旅行社仅是按照旅游者的自选意愿完成代订事项(即每个服务项目都有若干选项供旅游者选择),收取相关服务费的属于单项委托代订服务合同,旅行社仅在代订项目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机+酒、游轮旅游由于具有预先安排行程的特点,也属于包价旅游产品,使用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产品、游轮等旅游产品均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旅行社对不同旅游产品应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不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不同,签订不同的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服务内容,这有利于分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意外事件的范围。 鉴于《旅游法》没有使用“意外事件”这一术语,代之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为与《旅游法》取得一致,建议“意外事件”这一术语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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