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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

批实力雄厚的龙头骨干企业,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明显改善,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运输业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完善法规体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清理修改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网络化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运输经营者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形势,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条件。推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改善大型物件运输市场环境,加快完善零担快运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

(五)健全考核机制。健全涵盖各从业主体的市场诚信制度,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等级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运输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与安全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公开,将考核结果与运输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设立风险抵押金政策等,切实消除隐性壁垒和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垄断货源、欺行霸市以及超限超载、超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信息记录管理,落实“黑名单”信息库制度,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加强对连锁、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监管,杜绝挂靠经营。

四、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七)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完善客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对诚信好、服务优、重安全的企业,在新增线路经营权、车辆更新、增加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接驳运输、甩挂运输、节能减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综合客运枢纽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在设施配套、管理完善的公路服务区设立接驳点,开展接驳运输等业务。

(八)落实优惠政策。研究适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相关措施,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网络化经营。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可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发改、公安、国土、财税、金融、保险等部门,落实国家对道路运输业的支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家及省市级站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制度。

(九)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适度加大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客运线路,在满足安全指标要求和最少运营班次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客源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投放和运营班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运价。创新政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推荐车型,积极探索网络型、联盟型、多式联运型甩挂运输组织模式,适时率先开展双挂汽车列车运行试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客车小件快运、汽车租赁、城市共同配送、城市通勤车运输等交通运输相关新兴服务业态。

(十)加强资金引导。充分利用中央、地方有关服务业发展、节能减排、甩挂运输、技术改造等各种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安全技术应用、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等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五、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十一)促进资源整合。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有关政

策,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异地收购和资产重组,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适合网络化运营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直营、区域分拨配送中心等。鼓励机动车维修业连锁经营。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加大对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引导集约经营。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强化核心竞争力,打造领军型企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树立品牌管理意识,加强品牌的宣传和保护。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对企业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企业文化等进行宣传推介,提高知名度。大力宣传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就和经验,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

(十三)集聚人才资源。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行业产业政策的新型企业家。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各类人才工程、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倾斜。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强化重点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四)强化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营造环境,完善政策,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主动开展技术、管理、服务、文化等创新。积极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省部级等企业技术中心,主动争取国家、省等各级技改项目及配套资金,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十五)创新经营方式。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鼓励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等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物流需求社会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接驳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和实施班线的公司化改造。强化对货运中介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鼓励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充分发挥其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和使用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或区域性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扩大信息化应用范围,实现信息化全覆盖,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

(十七)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优势,在客运服务、现代物流、低碳交通及智能交通等业务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整合并购国际物流资源,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网络。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破解道路运输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分工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道路运输企业纳入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扶持范围。

(十九)改进引导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对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建立健全龙头骨干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和分析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建立道路货运成本信息与运价指数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议价、公平定价。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完善与龙头骨干企业的联系制度与交流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企业自律。探索建立龙头骨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骨干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

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承担应急运输保障等社会责任。

(二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分类筛选、示范引导”的原则,选取部分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智能绿色发展、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示范,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鼓励各地在开展试点示范过程中积极引导其他地区的骨干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企业网络化经营。遴选部分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和管理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骨干企业群体。选择一批自主合作意愿强、资源整合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开展联盟发展模式探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服务举措,确保抓实见效。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6日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1c2021357.html,/fg/detail537292.html

道路运输行业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公路41表) (3)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公路42表) (5)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司负责解释。 1

第十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章道路旅客运输 一、考试内容: 本章主要学习公路客流及其分布特点;道路旅客运输及其分类;道路旅客运输组织;高速公路客运管理;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等有关知识。 第一节公路客流及其分布特点 本节学习重点: 掌握公路客流的涵义及要素、公路客流的分布特点、客运弹性系数计算方法; 熟悉公路客流的形成及影响因素。 一、旅客与客流 1.旅客及其分类 1)旅客的定义 凡是由各种运输方式承运的各类人员,在承运期间,统称为旅客。 2)旅客按其旅行目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五大类: ①生产性旅行需要的旅客; ②商业性旅行需要的旅客; ③公务性旅行需要的旅客; ④旅游性旅行需要的旅客;

⑤生活性旅行需要的旅客。 3)对上述旅客服务的道路客运一般可分为两类: ①工作性客运——是一种因公外出、通勤、上学等乘客而产生的汽车客运。 ②消费性客运——是一种因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乘客而产生的汽车客运。 2.客流及其基本要素 1)客流的定义 公路客流是指不同的旅客因生产、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沿公路某一方向作有目的地移动的社会经济现象。 2)客流的基本要素:流量、流向、流时、流距和结构 →流量:旅客流动的数量或人数,反映了客流规模的大小; →流向:旅客流动的方向,反映了不同地区对旅客的吸引能力情况; →流时:客流经过一定的空间范围时,所占用的时间,反映了客流效率的大小; →流距:客流在空间上移动的范围; →结构:客流的构成,如年龄比例,不同出行目的的比例。 3)客流的分类 根据旅客活动范围将客流分为:市区客流、郊区客流、县区客流、区内客流、跨区客流、跨省客流。

二、客流的形成及影响因素 1.客流的形成 ①生产、工作的需要; ②生活的需要。 2.影响因素 1)人口及分布状况 2)经济及旅游业的发展 3)工农业布局的变化 4)运输业的发展及运输网的布局 5)国家政策及社会动向 6)旅客对运输工具的偏好及运输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客流分布特点 1.旅客运量的持续增长性 →客运量增长超过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人均消费水平增长速度,客运弹性系数大于1。 →客运弹性系数 =客运量增长速度(%)/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 第 8 号)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

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一)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确定的经营者,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一条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作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法[2017]18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及完成时限 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三、实施范围 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实施。 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优化准营管理措施。 1.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运行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对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及委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调整,做好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技术条件。公共交通局对权责清单进行

修改,修订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加强行业宣传,实现零窗口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 2.实现与省业务系统对接。交通综治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实现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与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申请人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一次录入,审批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审批,全过程数据交换至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减轻申请人员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满足许可流程监管要求。 3.优化办理时限。缩减办理时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9个工作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共交通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和专业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及特定设备检测合格证、业务操作规程等。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由辖区交通局与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发布相关文件。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总结文章,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xx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重要变化 此次《客规》修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xx19]6号)要求,调整了客运许可层级。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定制客运发展、强化安全监管等内容。 一、优化客运许可。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 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 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 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 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 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0道路运输业行业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2020年道路运输业行业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2020年

目录 1.道路运输业行业前景趋势 (4) 1.1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4) 1.2行业集中度将会提升 (4) 1.3信息化、智能化是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5) 1.4环保化、节能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5) 1.5行业协同整合成为趋势 (6) 1.6需求开拓 (6) 2.道路运输业行业现状 (6) 2.1道路运输业行业定义及产业链分析 (6) 2.2道路运输业市场规模分析 (8) 2.3道路运输业市场运营情况分析 (8) 3.道路运输业行业存在的问题 (12) 3.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12) 3.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12) 3.3安全监管不到位 (13) 3.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14) 3.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14) 3.6供应链整合度低 (14) 3.7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 (15) 3.8供给不足,产业化程度较低 (15)

4.道路运输业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7) 4.1道路运输业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7) 4.2道路运输业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18) 4.3道路运输业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18) 4.4道路运输业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18) 5.道路运输业行业竞争分析 (20) 5.1道路运输业行业竞争分析 (21) 5.1.1对上游议价能力分析 (21) 5.1.2对下游议价能力分析 (22) 5.1.3潜在进入者分析 (22) 5.1.4替代品或替代服务分析 (23) 5.2中国道路运输业行业品牌竞争格局分析 (23) 5.3中国道路运输业行业竞争强度分析 (23) 6.道路运输业产业投资分析 (24) 6.1中国道路运输业技术投资趋势分析 (24) 6.2中国道路运输业行业投资风险 (25) 6.3中国道路运输业行业投资收益 (25)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货运全部上课讲义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共854题) 一、道路运输法规(211题,其中判断题110题、单项选 择题64题、多项选择题37题) (一)判断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A ) 6、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 )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B ) 15、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时,经营者可以要求改装企业少标车辆的载质量。( B ) 20、只有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能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B ) 2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A ) 3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超限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B ) 36、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者可以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 ) 4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A ) 4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A ) 48、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长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A ) 5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允许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B ) 5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A ) 62、申请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 B ) 6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A ) 7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8年。( B ) 78、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A ) 79、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A ) 87、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A ) 89、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B ) 9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我国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现状分析

1我国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现状分析 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务院节能减排重点行业,道路运输业又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节能减排的关键。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客货运输需求旺盛,交通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道路运输汽、柴油消耗量在我国石油能源消费量中的比重逐年增加。近几年,交通运输行业的石油消费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费总量的1/3,其中道路运输石油消费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比例超过50%。截至2009年,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的保有量达到1087.4万辆,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5.8%,道路运输业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当前,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我国机动车油耗水平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0%~25%,货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倍以上。 1.1道路旅客运输 2009年,全社会完成道路客运量277.9亿人次、旅客周转量13511.4亿人公里[1]。2005—2009年我国道路客运量及旅客周转量完成情况及同比增速见图2-1和图2-2。 图2-1 2005—2009年我国道路客运量及同比增速

图2-2 2005—2009年我国道路旅客周转量及同比增速 1.1.1企业总体规模状况 2009年,我国共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业户约22.5万户,其中企业业户1.9万户,个体运输户20.5万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中,班车客运经营业户6.1万户、出租客运经营业户13.8万户、旅游客运经营业户0.2万户[1]。2009年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构成情况见表2-1。 表2-1 2009年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构成(户) 类型合计客运企业个体运输户 班车客运61036843152605 出租客运1382556984131271 旅游客运20761958118 2008—2009年我国客运企业车辆规模构成情况见图2-3。 图2-3 2008—2009年我国客运企业车辆规模构成 班车、出租和旅游客运企业中,分别有38.4%班车客运企业、26.4%的出租客运企业、49.5%的旅游客运企业的车辆数在10~49辆/户之间[1]。2009年我国各类客运企业车辆规模构成情况见图2-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子项目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

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市际、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统计报表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传真等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行业内使用,以通报形式在行业内公布。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受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 实地审查、公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6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局领导审批决定 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出具许可决定书 许可 许可公告 通知申请人 领取证件 1个工作

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受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 公示、征求意见、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6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审批小组决定 1个工作 不同意 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出具许可决定书 同意 许可公告发放许可证 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配发《道路运输证》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许可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当场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受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 窗口负责人审核发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培训管理科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参加来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从 业资格考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合格证件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考试合格 打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

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 一、道路客运业户的设立 1、受理 道路客运业户设立由申请人填报并携带有关材料分别向有权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照经营区域),申报时申请人应当注意直接向许可机关受理部门申报。许可机关受理部门要对照要求的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申请表附后); ②企业章程文本; 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无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内容要规范、齐全,措施要有力); 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业户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客运业户申请情况和许可结果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并方便公众查阅。 5、报备 道路客运企业拟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报备方法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境内班线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线的企业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市际、省际班线应分别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

年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研究报告

年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研究报告

XX年道路运输行业投资策略报告 一、XX年交通运输行业有望保持稳定发展 近几年,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经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来刺激国内需求,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着很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也促进了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增长。过去十年,公路旅客周转量年平均增幅为8.4%,公路货物周转量年公路旅客周转量年平均增幅为 5.7%,港口吞吐量公路旅客周转量年平均增幅为10.1%,而民航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增幅分别达15.4%和18.9%。 ,在宏观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高水平的带动下,交通运输行业保持了较好的运行态势。1—11月,除水路客运继续保持颓势运行及铁路客运出现微幅下跌外,全国公路客货运输、铁路货运、水路货运、民航客货运输等各项指标均保持快速增长。 ,中国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面临一定压力,为实现7%的增长目标,国家将进一步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预计全年交通运输行

业仍将保持较为快速的发展趋势。 同时,交通运输行业具有发展比较稳定、现金流充沛、受国民经济波动影响小的特点,是一个典型的防御性行业。第四季度基金投资组合显示,交通运输仓储业已取代信息技术业,成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入最大的行业,这说明该板块有望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成为机构资金的”避风港”。 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我们较为看好交通基础设施板块,包括路桥、港口、机场类上市公司。另外,主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外运发展由于行业前景光明,公司业绩优良也可重点关注。 二、关注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理由 1、基本面良好,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小 从经营特点看,交通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的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公路、桥梁、港口或机场的收费,收入来源稳定且主要以现金收入为主,发生业绩大起大落或大额坏帐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在国民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该类上市公司与一般产业部门相比所具有的业绩稳定增长、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小的相对优势,有望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关注,而这可能是去年第四季度基金大规模增持该板块上市公司的主要原因。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20年1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一、理论题 (一)判断题 1.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和挂靠经营。(×) 2.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都是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 3.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般情况下,进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时派客车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5.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 8.从事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9.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14.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50%以上的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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