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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建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感到自豪的同时,却发现我们的道德水准明显下降。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无法满足的欲望。为了实现自己的“金钱梦”很多人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底线”,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并以此为获得利益的筹码,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还没有对严重公共利益侵害行为加以管制的详细法律条例。这就使得对普遍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的公共诉讼无法发挥出真正的功效,加之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一般采取沉默的态度,致使公益保护终究成为一句空话。不仅如此,这种违法想象的肆意而为,严重的制约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前进速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委派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公益诉讼,可以最大程度的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大幅度降低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并使得国家的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特权部门和垄断行业的行为逐渐的趋向规范化[2]。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

在我们的这个时代,广大公众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成了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重要法律课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的具体权利却不十分了解如何去行使,只有通过对社会问题不断地起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带动公益诉讼,唤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心。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便可救济大量的被害者,这既节省了审判的费用,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依据及意义作了分析,阐述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构想。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特征;意义;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各种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民事争议、民事侵权日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合法权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护或是法律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和垄断案件等。对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持社会正义。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第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自身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根据私权神圣的传统理念。国家和个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权领域,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终存在。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同生同长,基于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序良俗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诉讼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撤诉权等。这些无疑都具有国家干预的存在。 二、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意义 1.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怠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公司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有的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但对于上述案件,在当事人不愿起诉,其他人又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制度,只能导致诉讼主体的缺位。建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公益诉讼制度是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赋予检察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及工作条例。以我集团图书发行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新华发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新华发行集团业务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

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从反腐廉政方面看,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企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集团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几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

约束行为,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司法经验,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模式。 【关键词】公益诉讼构建可行性 公益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类型,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在西方国家这种“新型诉讼模式”也仅仅产生二三十年而已,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则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面对前方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 一、公益诉讼的历史 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中。20世纪70年代后,欧洲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显著动向,即筹备一些官方或民办的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或者以前没有给予权利主张机会的其他团体的利益。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已为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所使用。如德国的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就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公益诉讼虽然因其名称、背景各异,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已逐渐形依托于社会正义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等一整套原则体系。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的独特特征导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受到阻碍,具体体现为: 第一,公益诉讼产生打破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二,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但首先,公共利益本身含义范围也不确定;其次,侵犯公共利益的一般以公权力或具有垄断地位者为被告,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胜诉难度。 第三,公益诉讼费用成本大。具体体现为:公益诉讼取证难,当事人众多,诉讼时间长,费用高。第四,公益诉讼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也受制于一定的政治体制。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发展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发展情况尺度。 三、构建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公益诉讼主要体现为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行政权的制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利保护方式,具有私益诉讼所不具有的作用:首先,它能鼓舞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其次,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广泛保护。再次,有利于促进依法办事,维护正当社会秩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受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自身发展的限制。以行政诉讼为例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亦是严格的限制。因此,面对现实的需求与理论的缺失,需要对传统诉讼理论进行突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不仅仅局限于现有的理论。社会常新、变革中的我国更需要超前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用以推动发展的进程。 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可诉的现象大量存在,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存在着可诉性缺陷。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有权利义务却无诉权规定。我国大量的实体法对公益设置了保护条款。大多数经济法规就经济权利及经济职权列举的不胜其详,对义务表述得淋漓尽致,但对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忽略不提,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也无其他救济条款。二是虽有诉权规定却予以限制。有些尽管明确规定了诉权条款,但作了限制性规定,限制诉权的充分行使。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民事法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doc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 -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

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英、德、法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事务方面却没有较大的进展,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及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在公民法制观念、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二、确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起诉须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限,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例如,国有资产被侵占、转移或国有资产被损毁、灭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通常会采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方式极力保护地方企业,结果导致一系列的环境污染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示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 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中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经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可是“两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体现出来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障。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及工作条例。以我集团图书发行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新华发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新华发行集团业务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从反腐廉政方面看,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企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集团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几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

及其它工作制度。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 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这是对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把握和运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制度在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潜在损害。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各国虽然在称呼上不一,然而其内涵大致相当。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其中,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逐渐强大。但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宗旨。这导致新型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他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赋予我们在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的同时,保护环境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既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文献相当多,这些文献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以及设立独立的部门法等方面。 如张明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指出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合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将原告资格放宽、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分担。 别涛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首先引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来引起对尝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他在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制度化。 冯敬尧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一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多方面的问题,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扩展等等。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 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 会和发展机会。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和支持。比如项目基金的申报,在发改委要求的项目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项目基金支持。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公司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全面强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张锋陈晓阳 (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对自然权利的关注与认同。作为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应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强大生命力及独 特优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自然权利;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85-05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无论从法律标准抑或程序设计上,都显得苍白无力。在环境问题已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下,积极突破传统诉权理论,建立新型的环境保护诉讼机制,特别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了。 (一)传统诉讼权能理论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起源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裁判观念以及德国法中的规定,即“维护私人权利的纠纷解决机能和标准确立机能”①以及“某人能够站在法院当中进行诉讼的资格”。这种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延伸就体现在其解决纠纷的主要功能和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上。一方面,其遵循“法律权利标准”,规定只有自身权益受到现实损害或威胁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即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纠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其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种限制不仅大陆法系存在,英美法系也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而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只有基于实体法上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才能有效行使诉权。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一一对应的关系。②公众只能基于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实体权利没有受到现实损害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资格。但在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时,传统的诉权理论和程序设计就表现出其僵化和保守的弊端。换句话说,在环境保护日益紧迫的今天,对传统的诉权理论进行反思,建立一种新型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机制,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因为若按照传统的诉权理论,很多当事人的诉权将可能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起诉的权利。为了适应新型的诉讼与纷争,必须重新审视传统诉权理论,提高诉讼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能力,重新衡量和考虑诉之利益,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和充实诉之利益的保护范围,使诉权逐步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从而摆脱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实体权利机械挂钩的束缚,只要相关主体能够证明某种利益与自己有关,就享有起诉的权能。这种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包括环境利益。这一转变将使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与动力,为 收稿日期:2012-06-25 作者简介:张锋,山东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陈晓阳,山东大学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政策与法律创新研究”(编号:ZR2011GM015)、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1-zz-JJ-06)的部分成果。 ①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②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三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58

规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文档

规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的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是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规章制度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实行制度化管理的好处是什么?所谓制度化管理是指单位治理中强调依法治理,法制规章健全,在管理中到处都有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必须管理制度完善,并且注意管理的硬件,重视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单位的制度化管理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有这样几点: 一是可将优秀人员的智慧转化成为单位众多职员遵守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行为体系; 二是能够发挥单位的整体优势,使单位内外能够更好的配合,可以避免由于单位中的员工能力及特点的差异,使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产生波动; 三是为单位员工能力的发挥制定了一个公平的平台,不会因为游戏规则的不同、评分标准的不同,对员工努力的评定产生大的误差;四是有利于员工更好的了解单位,能够更好的规范单位的工作流程,让员工能够在其中找对自己的位置,有法可依,使工作更顺畅;五是有力于单位员工的培训,有利于单位员工的自我发展,单位员工由于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可以自己明了自己工作需要达到的标准,能够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明确的度量,自己可以发现差距,有自我培训发展的动力和标准。 一个国家的管理靠法制,一个单位的管理靠制度,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但是在一个单位要真正实现制度化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实现各项工作的突破,是要有一定的开创力。就如何实施好制度化管理。 1、要想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所以说,抓制度化管理首先要从领导抓起,从领导班子的制度化抓起,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集体的制度建设开始。 2、要想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制度是规则,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因此制度首先要让大家了解和认可,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有的单位制度制定的不少,可是单位成员却说不清楚,甚至有的制度制定时考虑不周全,在实践中无法执行。 3、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在一个单位,只有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还不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出处】载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年版,第537页。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对环境损害问题提供司法救济,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现有的国家行政管理无法很好回应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作了阐述,然后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理论基础,接着探讨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最后着重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制度设想,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制度构建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其中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的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除了法律授权检察机关能够提起刑事诉讼之外,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中得到体现。而要调动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只有降低对环境侵害行为诉讼的门槛,让更多的民众和民间组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环境公益。因此,尽快建立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显的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 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二)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一般诉讼的显着法律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全环境公共利益。 虽然在客观上,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环境利益也得到了实现,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其宗旨都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案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与社会成员的个体环境利益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并非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总和,二者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因此,环境公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514919705.html,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蒋思宗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产生的初期阶段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操作和 实施上的困境。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其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一项新的特别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与代表个体利益的私益诉讼相对的公益诉讼来说,其典型特点在于这一制度越过了个体利益的代表,更加着力于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来推动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它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最大的特点。相比较而言,私益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原告等特定诉讼参与人的私人权益,既包括单个的私法主体的权益,也包括由若干个私法主体构成的特定的群体所享有的共同权益。从表现形式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既包括以单纯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形态,也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混合型诉讼目的的形态。 (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主体与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是在前文中提到的混合型诉讼目的形态中,虽然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目的并存,起诉主体针对其中的私人权益虽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其中掺杂的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法律均对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或者限制性的规定,而这些要求或者限制性规定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是并不存在的。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的资格上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 (三)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最终做出的判决的效力尤其是判决的既判力一般只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之间产生,这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原理决定的。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往往会在某种形式上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关主体,使其也受最终作判决的约束。此外,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扩张的方式,也有可能是间接扩张的方式,有可能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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