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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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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

(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

(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狭义)

2、理由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3)·

(4)保障交易便捷,物尽其用。

(5)保障充分合同自由的前提

3、违反后果:

(1)有特别法律规定的,从之。

(2)物权设定无效

(3)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4)构成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该行为有效。

4、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法律未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可以视为物权。(学术争议)(四)*

(五)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变动,应以第三人能及时识别的法律方式公开

展现。

(1)含义:

①物权变动:

A.基于法律行为。

B.基于非法律行为:征收、司法裁定、继承等

②并非所有的物权行为都要适用公示原则。

(2)内容:

①》

②公示方法法定:不可约定。

A.静态:就物权存在而进行的公示。

B.动态:就物权变动而进行的公示。

③效力法定

(3)违反后果:

①物权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物权变动:……或不得发生变更。

2、公信原则: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公众信赖其为正确的效力,即使

公示与实情不符,因相信公示物权状态而与名义物权人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仍受到法律保护。

$

注:错误登记也是有效登记。

(1)内容:

①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A.若主张自己登记权利的记载错误,必须自行举证。

B.登记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

②善意保护效力:仅因为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与名义物权人发生交易行为的

第三人应当受到保护。

注:只要不知情即为善意,应当知情而不知情视为有过错。

(2)与公示原则的关系:

①】

②公示:消极的信赖

③公信:积极的……,只要有法定公示方法出现,即相信物权变动发生。

3、价值:

(1)维护交易安全

(2)促进效率

(3)维护占有秩序,定纷止争

(六)区分原则: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含义: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是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存在的,

其成立与有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确定。

(1)》

(2)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其成立与有效应根据债法规则判断。

(3)作为债权行为的合同行为只能发生债权债务效果,而无物权变动效果。

(4)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物权变动行为,也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注:以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为前提。

2、根据与价值:

(1)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区分:债权基于买卖合同,物权基于不动产之登记、动产之交付,产生两类权利的行为不同,应当加以区分。

(2)债权之成立未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①有利于对占有权的保护。

②—

③当债权合法有效,但物权尚未变动时,此时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请求办理所

有权移转手续

(3)可以解决逻辑上的问题。

(4)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七)一物一权原则:仅限于所有权。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课本P183):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

的特殊法律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之妨碍或妨碍之危险

而出现缺陷时,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一)!

(二)内容(34th、35th):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4、损害赔偿……

(三)性质:

1、物权说: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物权。

2、债权说:……是纯粹的债权。

3、-

4、准债权说

5、独立权说:是不同于债权或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债权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预告登记

4、*

5、物权优先于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6、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量。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后顺序

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自物权)。

(2)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四、(

五、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

1、善意取得

2、取得时效(我国不承认)

3、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物权(不以抵押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抵押权)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

三、他物权的分类:

(一)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三)区别:

1、目的不同

2、"

3、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注: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4、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必。

5、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6、用益物权主要是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主要是交换价值。

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动产不可设立用益物权。

(二)法定公示方法不同。

(三)]

(四)不动产物权受限较多。

五、本权和占有

(一)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控之事实。

(二)相对于占有,所有权、各种用益/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权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六、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一)普通物权:由物权法直接规定的物权。

(二)准物权: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第四节: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概述:

(一)含义:物权的发生、转让、变更和消灭。

(二)分类:

1、发生(设立):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①分类:

A.通过生产取得。

B.^

C.通过收益取得孳息的物权。

D.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

E.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遗产、无人认领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

F.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G.通过先占取得无主物。

H.取得添附物的物权。

I.通过时效制度取得。

J.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

②,

③价值:

A.由于原始取得不以……为前提,所以原始取得的物权只能是所有权。

B.原始取得不存在抵押等负担,添附除外。

(2)继受取得:基于……

①移转之……:原所有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人。

②创设之……: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2、变更:

(1)广义:主体、客体、内容等。

(2)(

(3)狭义:客体(量)和内容(质)。

3、转让:主体变更

4、消灭(丧失):

(1)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2)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引起物权……的法律事实

(一)基于法律行为发生。

例:抛弃、签订契约等

(二)、

(三)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

1、事实行为

例:发现埋藏物。

2、事件

例:一定的法定期间届满。

3、公法上的行政、诉讼行为等

三、物权行为:

(一)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的基本原理:

1、:

2、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

3、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

4、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外在形式。

5、无因性:交付引起的物权变动效果,不受原因行为影响。

(二) 含义:直接发生物权法效果,而以物权变动的意思,与登记交

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1、 物权变动的合意

2、 登记或交付

(三) 各国法例:

1、 。

2、 肯定主义:德国——(物权)形式主义

3、 否定主义:法国——(债权)意思主义

4、 折中主义:瑞士——(债权)形式主义

(四) 评价与中国法的选择(折中主义)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一、概述:

(一) 含义: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 $

(三) 方法:

1、 不动产:登记与变更登记

2、 动产:占有与交付

(四) 效力:

1、 外国法例:

(1) 成立要件主义(德、瑞、奥):登记与交付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若不采取法定方式

公示,既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 对抗要件主义(法、日、意):未经公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在当

事人之间的效力。

(3) 折中说: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

2、 .

3、 我国规定:折中说(9th ,23th ),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

例外。

例外:

① 不需登记:如国家物权。

② 登记是处分要件:

A.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二章第三节)

a. 基于法院、仲裁机关生效的裁决书而发生的。

b. 基于政府征收决定生效的。

c. 因为继承和受遗赠而享有物权的,自相对人死亡时生效。

d. |

e. 因合法的建房、拆房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完成起生效。

B.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 登记是对抗要件:

A. 交通运输工具等: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B.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起成立,未经登记……

C. 抵押权(189th )

D.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

二、 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一) —

(二) 概念: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

变更、消灭等情况记载于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并供第三人查询的行为。

1、 是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是对不动产本身的登记。

2、 登记自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除非另有规定。(14th )

3、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登记簿是物权归属与内容的根据。

4、登记材料应许可第三人查询:

(1)第三人包括权利人(名义、真实)和利害关系人。

(2)可查阅的登记资料范围

5、登记行为的性质

(三)。

(四)登记机关及其职责:

1、登记机关: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审查义务(12th):

(1)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实质审查:原因行为是否合法。

(3)禁止的行为(13th)

①要求评估不动产。

②以各种名义重复登记。

③~

④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按件收费。(22th)

3、责任(21th):严格责任()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登记分类(P198):根据目的和内容,可以分为初始登记、新设登记、移转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六)更正/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所作的补充更正。

(1))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名义)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登记确实有误。

(4)登记机关作更正登记。

(5)效力:是对原登记的涂销登记,是真正登记的初始登记。

2、异议登记:19th

(1)概念: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的记载提出异议载于登记簿上的登记。

(2)特点:

①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中国法)

②!

③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翟云岭:不需要证据)

④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⑤若异议登记不成立,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效力:

①对第三人中止登记公信力的效力,中止善意取得。

②对名义权利人的效力:

A.中国法:处分禁止说

B.学界:效力待定说

(七)…

(八)预告登记:20th

1、含义:为确保债权实现,保障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按约向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的请求权登记。

(1)不同于物权登记:登记的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

(2)登记范围: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3)约定范围:类型和期限。

2、作用:

(1)保全作用: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注:可防止“一房两卖”。

(2)~

(3)顺位保证作用。

(4)破产保护作用。

3、效力:

(1)绝对无效原则(学界:应相对无效)

(2)债权行为不受影响。

(3)不改变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4)基于债权的抗辩权不因预告登记变化而变化。

4、失效情形:20th

(1)。

(2)债权消灭的。

(3)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三、动产物权公示:占有与交付

(一)占有:直接和间接

(二)交付:

1、含义:占有之移转,即对物的管理权、控制权的移转。

注:

①控管转移不一定都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

③交付的实施既可以是占有人本人,也可以是辅助占有人,也可以是媒介占有人。

2、效力:

(1)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23th

(2)确定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原则)

(3)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成立要件限定为以法律行为作物权变动原因的。

①设立:动产质押权

②转让:动产所有权

(4)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对应)

(5)`

(6)例外:

①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

②特殊交付: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只、航空器等),据24th,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③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189th

3、类型:

(1)委托交付

(2)拟制交付:要约人将代表交付的凭证交付给受要约人。

例:提单

4、·

5、观念交付

(1)简易/无形/在手交付:受让人在物权设定和转让前已先行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而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之行为。

①受让人依法占有动产。(25th)

②双方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之法律行为,且合同已生效。

(2)指示/长手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让与/代位):在动产设定转让前,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占有的,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

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①当事人在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应依法占有(非法占有不得发生其效力)准备发生

物权变动的动产。

②转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双方应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

注:我国法律不要求必须通知第三人。

④协议生效时,请求权转让。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不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只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

①双方达成转让物权协议。

②出让人占有该动产。

③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协议。

④占有改定后,继续占有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四、<

五、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课本P200)

(一)登记公信力: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1、受其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1)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

(2)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106th)

①自登记名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果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抵押权,视为不存

在,取得人取得不负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②自处分受限的登记名义人(如受到破产宣告限制)受让物权者,如此限制未记载于

物权登记簿,则不受登记名义人所受限制之影响,仍能确定取得受让的物权。2、第三人受到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

(1)?

(2)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

(3)第三人善意。

(4)第三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权利。

(5)没有异议登记存在。

3、对真权利人的保护

(二)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第七节物权的民法保护(课本P202)

一、?

二、请求确认物权

(一)更正登记也是确认物权的一种方式。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三)既可以是独立诉讼,也可以是解决其他诉讼的前提。

(四)确认之诉既可以由真实权利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

三、物上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失去对物占有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均可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不包括担

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不移转占有。

②质权: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为前提,移转占有是动产质权的成立条件,也是保持条件,

不占有质权即消灭,无从请求返还。

③ 留置权:留置权人占有物才有留置权,不占有即同质权。

2、 占有人无权占有物。

3、 返还原物的前提是权利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

4、 原物必须是特定物且必须存在。

5、 不法占有人直接由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处非法取得的,请求返还不受限制。

6、 ·

7、 ……由无权转让人处取得的,请求返还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二) 排除妨害请求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或对物权人行使造成妨害

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之。

(三) 恢复原状请求权:

1、 存在财产毁坏之事实。

2、 损坏基于他人违法行为。

3、 损坏财产有修复之可能。

四、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上述保护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 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与

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内容的权利方面。 (四) .

(五) 《民通》71th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二、本质与内容(课本P208)

(一) 权益与权能:

1、 权益:所有人独享所有物之一般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利益。

2、 权能: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手段。

(二)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

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三、特征:

(一) 自物权,其他物权是他物权。

(二) ,

(三) 独占权,不需支付任何对价。

(四) 原始物权,其他物权是派生物权。

(五) 完全物权,不得加以分割。

(六) 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的物权:在物上设立的权利负担消灭后,所有权即恢复圆满。

四、社会义务

(一) 禁止滥用权利。

(二) 相邻权制度

(三) 征收、征用制度

(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一) 所有人占有

(二)非所有人占有:

1、合法占有

2、非法占有:善意或恶意

二、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三、】

四、收益: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五、处分: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一)事实上的处分

(二)法律上的处分

六、排除妨碍:当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

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其受干涉、妨害的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注:法律、习惯或社会公德认为正当的干涉,不得排除。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一、,

二、原始取得:只能由所有权实现。

(一)生产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

1、天然孳息:

(1)一般由所有权人取得。

(2)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人工孳息

3、法定孳息

(三)]

(四)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五)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遗失物: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

(1)特征:

①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区分于抛弃物。

②仅限于动产。

③具有显而易见性:区分于埋藏物。

(2)拾得人义务:

①?

②返还或上交公共管理部门。

③妥善保管。

(3)失主义务:

①支付保管中的必要费用。

②悬赏物的应按诺履行义务。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六)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七)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八){

(九)取得添附物:

1、附合:

(1)不动产与动产附合,物权归不动产权人。

(2)动产与动产附合:

①有主从物之分的,归主物权人。

②无法分别的,归价值大的一方。

2、混合

3、加工

(十)$

(十一)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课本P218)

1、条件(106th):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①无所有权亦无处分权。

②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例如财产被查封)

③有所有权、处分权,但处分权受限。(例:共有的汽车)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不(应)知情,即善意且无过失)。

①不动产:没有异议/更正/预告登记

②·

③动产:多种因素

④判断善意不在合意成立之时,而是在发生物权变动之时。

(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学界:合理的价格应当被支付,否则可能架空善意取得。

(4)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

(5)当受让人受让的财产为无需登记的动产时,转让人的占有应当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意思。(排除遗失物,盗赃物尚未入法)

2、效力:

(1)发生物权变动。

"

注:他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例:A向B借款5000元,用C借给自己的手机作为抵押,B善意无过失,即发生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3)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继受取得(课本P220):

(一)概念: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二)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等。

第四节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46-52th,54-55th

第五节共有

一、概述:

(一)含义:某项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二)特征:

1、主体多样性

2、客体特定性:同一项财产

3、内容复合性

4、~

5、非独立所有权类型

注:“共有”不同于“公有”

(三)分类(课本P237):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03th:未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四)准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例:两人共同享有抵押权

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一)特征:

1、~

2、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的按出资额分配。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3、权利义务由份额确定:按各自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4、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权:96th

(1)-

(2)形式:

①通过分管协议进行管理

②共同行使管理权

(3)方法:

①保存行为:防止共有物灭失、毁损等。(不应受限)

②改良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

定的除外。(97th)

③利用行为:

A.按协议约定利用共有物。

B.~

C.退出共有关系,或转让之。

2、处分权

(1)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的,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A.不达上述条件的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B.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确定地发生物权变动。

(2)对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的处分:

①转让: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可。

②分出(学理观点):分割共有物,结束共有关系。

③~

④抛弃:归其他共有人或国家。

3、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

条件(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4、义务:

(1)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份额负担。

(2)对外关系:连带债权或债务,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课本P240):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共有。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课本P241):

(一)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从约。(二)【

(三)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四)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五)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六)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地等专有

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构成的复合权利。

(一)主体多重性

(二)¥

(三)内容复合性: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管理权

(四)专有权主导性:

1、专有权是共有权、管理权的前提。

2、专有权决定共有权、管理权的范围、程度。

3、专有权转让、共有权、管理权随之转让。

4、专有权需登记,其他权利不必。

(五)客体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二、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

(二)特点:

1、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2、客体具有特殊性。

3、行使具有特殊性。

(三)专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

三、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

(一)特点:

1、主体多重性

2、,

3、依附于专有权的转移、消灭,不可单独转让。

4、共有权人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

(二)性质: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

1、从属于专有权。

2、为维持建筑物性质决定的建筑物合理使用,该种权利不得像一般按份共有一样被请求

分割和转让份额。

3、区分所有权人转移其专有权时,共有权随之转让,其他共有权人不得主张优先购

买权。

(三)客体:

1、法定共有:

(1)`

(2)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3)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经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

(4)物业服务用房

(5)维修基金

(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

(7)土地使用权

2、约定共有

(1)车库/车位(业主优先)

(2)·

(3)会所

四、管理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

(二)主体具有广泛性。

(三)客体是依法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定的土地或国家专有的其他自然资源。(四)使用权的内容基于所有权的制约和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客观要求的制约,包括权利义务两方面,并具有某些特殊性。

(五)既可以以有偿方式设定,也可以无偿方式设定,各自的适用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集体农用地的承包使用权

一、承包使用权概念:使用人根据与土地发包人依法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确定给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农用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

二、承包使用权的取得:

(一)&

(二)家庭承包方式:

1、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2、原则:

(1)平等自愿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程序合法

3、程序

4、效力: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使

用权。

(三))

(四)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1、范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未利用地。

2、程序

三、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

四、承包使用权的流转:

(一)概念:已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承包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承包使用权完整地移转给第三人,或者在其承包使用权之上为第三人创设一种新权利,将

其承包地交第三人使用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民法保护及纠纷解决

}

第三节典权

一、概念: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

(二)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有权退还典价,取回典物。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

二、性质、特点和内容:

(一)典权是以房屋私有为基础的用益物权,同时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典权一般通过典权设定行为而取得,也可以通过典权转让、继承、转典等方式取得。

(三)】

(四)典权是有期物权。

(五)典权关系的内容为典权人、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1、典权人:

(1)权利:典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典权、典物出租权、典权转让权、设定担保权、典物留买权、典物重建修缮权、典物有益费用及重建费用偿还请求权等。(2)义务:保管典物的义务、缴纳典物捐税的义务、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返还典物的义务。

2、出典人:

(1)权利:处分典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典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权利和到期回赎典物的权利。

(2)义务:对典物的瑕疵(质量和权利)负责。

3、:

4、典物的风险损失,由典权人与出典人各自负担。典权存续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

或部分灭失时,灭失部分的典权和回赎权同时消灭。

(1)出典人负担不能取回典物的损失。

(2)典权人负担不能收回典价的损失。

(六)典权的消灭原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权消灭、找贴及留买、作绝、别卖、混同、典物被征用、抛弃典权等。

三、出典房屋回赎问题:

(一)当事人在典契中约定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出典人未在典期内赎回出典房屋,即应作绝卖处理。

(二)未约定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10年内享有回赎权;逾期未赎的,回赎权消灭。

(三)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自出典之时起30年享有回赎权;逾期未赎的,回赎权消灭。(四)[

(五)出典人明确表示放弃回赎权,后因房价上涨又要求回赎的,不应支持。

第四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第一节相邻关系

一、概念: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二)】

(三)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

(四)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五)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三、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四、各种相邻关系(课本P296)

(一)!

(二)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三)因使用邻地……

(四)建筑物相邻关系

(五)因防止损害……

(六)相邻地界关系

第二节地役权

一、概述:

(一)]

(二)概念: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之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的权利。

1、地役权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称需役地。

2、供地役权人便宜之用的他方土地,称供役地或承役地。

(三)特征:与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权法定,地役权约定。

2、相邻权可以基于土地/建筑物两种相邻关系发生,地役权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发生。

3、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扩张程度更大。

4、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

通常是无偿的。

二、?

三、取得:

(一)法律行为:

1、设立:

(1)163th:土地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161th: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仅限用益物权人以其享有权利的土地为他人设定地役权负担的情况)

(3)158th: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转让

(二)继承

(三)\

(四)取得时效

四、主体和客体

五、基本内容和分类

(一)基本内容: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在地役权设定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为有限的利用。

(二)分类

六、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2)物上请求权

(3)必要行为权

(4)附随行为权

(5)利用供役地的优先权

2、义务:

(1)适当行使权利、合理利用供役地。

(2)容忍他人对供役地为同样利用的义务。

(3)设置维修。

(4);

(5)支付偿金。

(二)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偿金请求权

(2)同一利用权

(3)使用地役权人工作物的权利。

(4)变更地役权人使用场所/方法的权利

2、义务:

(1),

(2)容忍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工作物设置及维修义务

七、消灭原因

(一) 存续期间届满或解除条件成就。

法定解除条件:168th

(1) 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二) (

(三) 地役权行使不能。

(四) 地役权行使无意义。

(五) 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混同。

(六) 地役权抛弃

(七) 土地征收及重划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

所设定的他物权。

(二) 特征:

1、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1) 担保物权的发生、存续都需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2)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的依173th ,应包括主债权

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 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3、 !

4、 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

二、分类:

(一) 法定……与约定……

1、 法定……: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例:留置权)

2、 约定……:基于当事人间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而成立的……(例:抵押权、质权)

(二) 按担保主体不同:

1、 债务人担保

2、 第三人担保

3、 >

4、 区分意义:反担保,即债务人或其他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注:反担保的成立须以正担保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

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

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175th )——破坏了担保人的信赖。

(三) 典型……与非典型……:以担保是否被《物权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区分。

(四) 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为标准:

1、 优先清偿型……:通过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务的优先受偿为主要效

力的……

2、 留置型……:通过留置担保物而压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主要效力的……

(五) 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不同为标准:

1、 !

2、 定限型……:担保物的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担保权人仅取得定限性的权利

的……

3、 权利移转型……: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

三、两个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无效:

1、无效原因:

(1)主合同无效。

(2)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物属禁止流通物。

(4)…

(5)对外担保合同中的其他无效原因:

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

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③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④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

保的。

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

经担保人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无效的法律后果:

(1)担保合同非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

①}

②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1/2。

(2)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

①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4年

《担保法解释》12th(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

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注:担保期间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法解释》12th(1))

第三节抵押权

一、概述:

(一)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性质和特征:

1、物权性:

(1)抵押权以特定的抵押物为客体。

(2)【

(3)抵押权人虽然不占有抵押物,但对抵押物仍然具有一定的支配力。

(4)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物上请求效力。

(5)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2、担保物权

3、从属性:成立、移转、消灭

4、不可分性

二、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1、%

2、抵押权人:主债的债权人,是抵押权的权利主体。

3、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以保证抵押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的人。

4、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买受人将价款用以

清偿被担保债权的除外)、承租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他们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二)客体:

1、不动产

2、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

3、动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

(二)抵押合同:

1、内容

2、流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得预先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抵押财产即转归债

权人所有。

流质预约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三)抵押登记:

1、以登记成立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行为的撤销:

(一)|

(二)一般撤销

(三)特殊撤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

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46th)

2、效力所及的财产范围:抵押物、从物、添附物以及抵押物扣押期间产生的孳息。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

(3).

(4)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5)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

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二)优先效力: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法力。

1、重复抵押时的优先顺序问题:

(1)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时设立的,应按照登记先后顺序确定;时间相同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就抵押物的价值平等受偿。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时设立的:

①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时间相同的……

②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确定。

③>

④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

(“法律进社区”宣传资料) 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明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2、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7、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完整word版)法大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主讲李永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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