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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消耗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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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附件二: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

附件一: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附件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

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用品台帐及检查记录

XX公司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用品台帐及检查记录 持有单位: 启用日期: 说明

一、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二、企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三、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一)头部护具类;(二)呼吸护具类;(三)眼(面)护具类;(四)防护服类;(五)防护鞋类;(六)防坠落护具类。 五、《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号购进日期购进数量防护用品使用期限 采购负责人 (签字) 防护用品名称

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年)部门: 姓名品名:品名:品名:品名: 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名单位数量单位数量单位数量单位数量 合计 注:1、部门是指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车间、班级等内部生产单位;2、劳动防护用品按实发品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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