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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文对传统文书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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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文对传统文书学的挑战

作者:黄庆丰

来源:《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微博公文的分析,试图说明微博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不仅从传播途径上加速了公文的运转,提高了公文的办事效率,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对公文本身的格式、内容等带来了影响。

【关键词】应用文体;微博公文;文书学;公文传播

2011年4月2日,浙江省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关于启用微博公文的通知》一文,其后在新浪网上开通“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官方微博”,并以“海宁司法”的名称发布通告、公告等,并且至今一直在使用。2011年10月,“微博公文”获得亚洲政府信息化权威大奖。这一新生事物引起了各方媒体的报道,但报道内容似乎更多关注的是“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微博问政能力与创新社会管理水平”等政务公开和信息传递层面。当笔者搜索到原文后,认为这样的传播方式将对传统文书学带来较大的影响。现具体分析如下:

微博公文的形成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等多种客户端更新信息。“公文是指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凭证性信息记录。”[1]微博公文就是以微博的形式发布并传达的政府公文,与纸质形式的公文、电子公文具有一样的行政效力。

海宁市司法局官方微博发出的第一份微博公文,全文如下:

@海宁司法:【微博公文】01号。关于做好清明节假期值班工作的通知。@本市各司法所:为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工作,各司法所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做好手机定位监控和记录表登记工作,如有情况及时上报@社区矫正之家。[2]

从以上可以看出,微博公文也同样具有了微博简短、及时的特点,但与微博有区别的是不具有“个体性”的特点。“微博公文只能由官方微博发布,个人微博可转发”。这时博主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代表着某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如海宁市司法局官方微博名称为“海宁司法”。这条微博也成为海宁市司法局决定启用这种新传播模式后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文”。

究其实质,微博公文并未改变公文的性质和用途,只是公文的传播方式有了改变,但140个字数的限制和微博特有的即时传播途径,必然对已有的文书学研究带来影响。

微博公文与传统公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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