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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山东临沂】法治信仰与法制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单选题) 共20 题

1、通过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法治思想

B、法律信仰

C、信仰思想

D、法治信仰

2、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客观能动

B、主观能动

C、意识能动性

D、自觉能动性

3、“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

法则法弛。”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焚书.答耿中丞》

B、《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

C、《说苑.立节》

D、《潜夫论.述赦》

4、()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遵守道德

B、道德信仰

C、信仰法律

D、法律权益

5、谈及法制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的建设

问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宗教信仰

B、民族信仰

C、尊法信仰

D、尊法意识

6、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人心向背

B、社会风气

C、思想道德

D、文化理念

7、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后,便有了(),就生出力量。(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A、信仰

B、灵魂

C、思维

D、追求

8、随笔《谈习惯与教育》是()在1612年写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弗兰西斯.培根

B、罗尔斯

C、黑格尔

D、波普尔

9、()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人民幸福与尊严得以实现的前提。(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社会风气

B、社会道德

C、社会制度

D、社会信仰

10、“不能勤苦,不能恬贫穷,不能轻死亡;而曰我能行义,吾不信也。”是汉朝人刘向在《说苑.立节》

中引用的()的话。(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子贡

B、孔子

C、子路

D、孟子

11、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我们的生活中不能没有梦想,没有梦

想就没有()(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希望

B、前途

C、地位

D、未来

12、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到了()的关系问题,强调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领导意志与权利

B、领导意志与法制

C、党政意志与法制

D、领导权威与权利

13、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的,案件必须

要重新审理。这项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始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周朝

B、汉朝

C、三国

D、唐朝

14、崇法和信法的意识,一定要从()入手;培养法治精神也得“从娃娃抓起”。(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A、教育

B、习惯

C、行为

D、道德

15、中国古人对教育的功能作用与学习的意义有很多充满智慧的阐释,如:“教也者,义之大者也;学也者,知之盛者也。义之大者,莫大于利人,利人莫大于教;知之盛者,莫大于成身,成身莫大于学。”这

段话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论语》

B、《资治通鉴》

C、《孟子》

D、《吕氏春秋》

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把()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本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A、法律法规

B、全民普法和守法

C、强制执法

D、法制宣传

17、“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

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此见解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B、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C、法国哲学家波普尔

D、英国哲学家培根

18、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围绕“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下哪个不属于四个方面的事()(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A、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B、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C、增强纪律和法制教育

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19、苏格拉底的弟子克里同是()的赞同者。(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恶法亦法

B、诡辩

C、治罪惩罚

D、恶法非法

20、罗斯福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有效地调节者的社会。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肯定着人们的自律并且支持他们所考虑的正以判

断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主观性

B、过程性

C、客观性

D、社会性

二、多选题(多选题) 共5 题

21、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

(本题分数:4 分)存疑

A、内心拥护

B、内心追求

C、社会氛围

D、真诚信仰

22、信仰法律,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

能逾越的观念;同时,要求人民在行动上能够()(本题分数:4 分)存疑

A、遵守法律

B、认识法律

C、远离法律

D、依法办事

23、法律的( )在于实施,法律的( )在于实施。(本题分数:4 分)存疑

A、生命力

B、权威

C、权利

D、权限

24、国家通过普及(),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的建设。(本题分数:4 分)存疑

A、理想教育

B、道德教育

C、文化教育

D、纪律和法制教育

25、人是主观的高级动物,己所不欲,则别人奈何?人们如果不崇法不信法,自然也不可能做到()(本

题分数:4 分)存疑

A、依法守法

B、自觉守法

C、自觉用法

D、维护法律

三、判断题(填空题) 共20 题

26、没有牺牲精神的法治信仰,必然是伪信仰。(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27、近代英国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惧怕制裁是人民之所以守法的首要因素。(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1、错

2、对

28、法治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治价值的信赖和寄望而产生的尊崇感,是人们对和谐秩序的内心追求。(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29、家长“言传身教”的功效,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尤为重要。(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0、从法制信仰的高度看,忠实地履行法院裁判,就是尊重和践行法律,就是在为法制建设事业“添砖加

瓦”。(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1、从伦理和责任的角度看,为国家尽忠和在家尽孝共存是理想的选择,如果不能双全则孝为先。(本题

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2、信仰之于个人,乃立身处世之指针;信仰之于民族,乃发达奋进之精神。(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3、古今中外,理与德也好,法与令也好,诏与敕也好,村规家法也好,都是规则。(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1、错

2、对

34、苏格拉底认为,对于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确信对其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正当。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5、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持不懈和矢志不渝,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守不弃和控制欲望,真正的信仰意味着

割舍利益,甚至是流血牺牲。(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6、对于“学+习=能力”的道理。儒学专家杜维明先生在某大学的演讲中有过精彩的表述:文化能力不

能通过知识的膨胀来取得。(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7、现代化背景下,任何文明国家都应当注重现代公民的培养问题,即如何通过各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

育方式,围绕人格与能力去造就合格的社会分子。(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8、任何信仰如果仅止于头脑中知晓或内心里确信,但却不积极地付诸实践,那么,此等信仰有同于无。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39、信仰法律,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仰和戒备,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触、法律底线不

能逾越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0、“运动思维”中最突出的又是“权大于法”的习惯思维,这对于人民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好习惯,实

在是有利而无弊。(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1、善恶本身是相对的,而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创造出终极性的“善法”。(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2、中国人讲的“家”是个既内敛又外放的概念,既指家庭,又包括家族,家族内外长幼有序,讲究道德

礼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树立。(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4、苏格拉底的弟子克力同认为,雅典的法律是公正的,因此有遵守的义务。(本题分数:2 分)存疑

1、错

2、对

45、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法治也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本题分数:2 分)

存疑

1、错

2、对

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

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 授课对象:全体党员、干部、群众 授课目的: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法治信仰缺失的表现及危害,认识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培育法治信仰,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好的顶层设计,更要有好的社会基础,即要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信仰”。信仰,《辞海》中的解释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发自内心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对于执政者来说,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只有具备了法治信仰,才能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制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和习惯,法治才能不断释放规则的正能量。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治信仰还没有在社会层面普遍形成,对法律冷漠、怀疑、排斥甚至肆意践踏的现象并不鲜见。建设法制中国,首先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培育,这一方面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实现良法善治,以公正司法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要我们每个人都投入其中,自觉守法,共同铸造起依法治国的精神之基。 一、信仰缺位,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离楼上》只 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 不可否认,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造成了我

国社会法治传统的缺失,公众没有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现实中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以及以势压法、以权欺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漠视法律,无知无畏 (二)小视法律,执意信访 (三)忽视法律,迷信人情 (四)藐视法律,拒不执行 (五)轻视法律,徇私舞弊 (六)无视法律,以权压法 二、全民信法:法治中国的精神基石 建设法治国家既需要硬的制度约束,更需要软的文化支撑。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才会凝聚价值共识、情感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才能为法治中国这座大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因 法治信仰是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因,“因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果人们遵守法律,靠的是法律的严酷和冷峻,是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那只能使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感而不是神圣性,即便是不逾越法律底线,也只是理智的选择,一旦遇到某种刺激失去理智,便会以身试法。只有出自内心对法治形成真诚信仰,才会产生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归属感与依赖感,从而让这种信仰成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己从事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这是,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 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治 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宏观的治国方略。(2)民主的法制模式。(3)理性的依法办事原则。(4)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和精神。(5)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感谢市局提供这个平台,让我有机会在这里谈谈工作生活中的所思所感。最近,中央电视台刚刚播放了六集的专题片《法治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今天我也蹭蹭热度,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法治”的话题——“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之所以想到这个话题,是源于大学时期的同学之间的一次闲聊,聊天的内容是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大学生,当你遇到麻烦的时候,你首先求助什么,是求助法律,还是找熟人。答案令人沮丧,大家都认为会先找熟人。将近二十年过去了,现在的答案呢?这道看似简单的选择题其实很直观地反映了我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也正是这道选择题,让我感受到法治信仰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 什么是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信服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依赖的姿态,是法律执行的社会心理基石。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人们才可能对法律忠诚,才会自觉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 那么,我们要怎么做才算是信仰法治呢? 有人曾经总结,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大致有五个方面的表

现:一是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或者场合,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没有被迫之心;二是不论别人是否遵守法律,自己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攀比之心;三是不论遵守法律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弊,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投机之心;四是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怨悔之心;五是能够长期持续地信仰和遵守法律,没有放弃之心。如果一个人具有了上述五方面的表现,那么,不论他是否懂法,我们都得恭喜他,因为他已经成为信仰法治的“法治人”了。 在这里,我也想谈谈我对信仰法治的理解。 首先,信仰法治在于内化于心的规则意识。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信仰法治实际上就是对规则的信赖。只有当人们自发地承认和依赖规则,规则才能被遵守,讲规则、按规则办事才能成为现实,法治才有可能融入到每个人的社会活动,并成为一种信仰。关于规则意识有许多鲜活的例子,比如里约奥运会的女子接力赛,美国女子接力队因申诉成功被允许单独重赛,导致中国队被淘汰出局,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代表团找到并利用了《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申诉结果出来后,中国队提出了抗议,列举了多条理由,咋一听都有道理,但遗憾的是没有援引任何规则支持自己的诉求。这一事件虽是个案,但恰恰反映了我们规则意识的欠缺,这种欠缺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不知道依靠规则,

法律信仰与中国法治——由西方宗教信仰引起的思考

内容摘要: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关键词:法治法律信仰儒家思想中国法治西方法治 内容: 法治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法治为中国的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而又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当今天我们又一次高扬法治之旗时,我们应该追本溯源的看一下西方的法治史,用对比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法治发展的轨迹。 二: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④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 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山东临沂】法治信仰与法制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单选题) 共20 题 1、通过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法治思想 B、法律信仰 C、信仰思想 D、法治信仰 2、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客观能动 B、主观能动 C、意识能动性 D、自觉能动性 3、“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 法则法弛。”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焚书.答耿中丞》 B、《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 C、《说苑.立节》 D、《潜夫论.述赦》 4、()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遵守道德 B、道德信仰 C、信仰法律 D、法律权益 5、谈及法制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的建设 问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宗教信仰 B、民族信仰 C、尊法信仰 D、尊法意识 6、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人心向背 B、社会风气 C、思想道德 D、文化理念 7、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后,便有了(),就生出力量。(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A、信仰 B、灵魂 C、思维 D、追求 8、随笔《谈习惯与教育》是()在1612年写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 法办事的一种原则。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 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 (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 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 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 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 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 所讲的“法治”。 (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申论范文: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申论范文: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贵阳白云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辅导:https://www.sodocs.net/doc/1d15122786.html,/general/178/17773/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

法治信仰的象征

学而思论坛--法眼看世界浏览: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新手上路 登陆注册排行搜索论坛状态帮助退出 >> 欢迎您 , 请您先登陆或注册 学而思论坛→法眼看世界→浏览: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您是本帖的第 19 个阅读者 * 贴子主题: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hhgg76 等级:论坛游民 文章:190 积分:461 注册:2002-10-4 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法治信仰的象征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历史、风格和理念 孔祥俊 眼下,各地法院在建造审判大楼上日渐注意司法文化品味,且建树颇多,这或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令人欣喜。在到美国之前,我曾在多种媒体上见识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形象,但仅有雾里看花之感。今年七八月间,我利用在美参加“中美WTO圆桌会议”并做WTO访问学者之机,忙里偷闲地阅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点滴资料,并亲临其境进行感受,竟生出许多感慨来。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大楼往往都是建筑之林中的一道特殊景观。法院大楼并不仅仅是满足普通办公之用的场所,而往往都是在匠心独运的设计之下,成为一种寓意深刻的符号和象征,以此承载悠远深长的人类法治文明,凝聚现代法治精神,弘扬浓厚的法治文化,展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理想。一座经典的法院大楼,无不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荟萃,是一部韵味悠长和令人充满遐思的宏篇巨制。法院大楼已成为司法文化乃至整个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林林总总的法院大楼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独树一帜,堪称充分体现法治文明和司法文化的杰作,也当之无愧地属于世界上最著名的法院大楼之一。

法治土壤的产物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深厚的法治土壤的产物,也是其有机组成部分。美国法律文化既与欧陆法治一脉相承,又有自身的脱胎换骨之处,可谓风光独具。林肯曾有一句名言,美国是“一个由法律家组成的国度、为法律家所控制的国度和为法律家而存在的国度”,法律与法律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美国社会。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实际上是 法律家对英王违反其与殖民地之间的契约的一种控诉 如此不朽的政治文献恰恰是按照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思路写就的 ,其宪法也是始作俑者的法律家所构想的一种“法律的而不是 人的”政府的蓝图。在美国,从总统到警官,无论什么样的政府官员,在作出决定时都要遵循公平和公开的程序,以可接受的方式公布其命令,并在不偏不倚的法官面前为自己的行为申辩。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诸如此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司法文化写照。无怪乎,在1 “合众国长存,932年10月13日举行的奠基仪式上,首席大法官胡戈斯信誓旦旦地说道: 这是其信仰的象征。”这足见最高法院对其大楼寄予期望之殷切,也说明其自始即具有超越办公场所的深刻寓意。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虽确立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对最高法院地位的规定却语焉不详,才华横溢的美国立国之父们(如汉密尔顿等)对司法机关的天才般设想也多是只言片语,以至于今日美国最高法院之显赫地位和至高权力(如现任总统都是最高法院判决出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先后相继的杰出法官们通过一系列名案奠定的。但在波澜壮阔的辉煌创业历程中,最高法院竟“居无定所”达146年之久。这也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显赫的最高法院的一段奇特创业史。今天最高法院的宣传册在介绍这段历史时,也禁不住说,“令人惊讶的是,尽管最高法院是政府架构中的平等分支,但在1935年以前的146年间,竟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大楼”。这里的一个“竟”字颇耐人寻味。 曾经是“流浪汉” 在立国之初,最高法院蜗居于纽约城商业交易大厦。1790年美国迁都费城,最高法院随之迁往,先定居于州政厅 独立厅 ,后又迁至市政厅。现在这些地方都辟为国家纪念建筑,最高法院法庭按原样摆设,在游览时有讲解员作生动形象的讲解。我曾经身临其境地感受过。1800年联邦政府迁至永久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又随之迁移。在这个恪守法律规定的年轻国家,却因当时没有为最高法院提供办公大楼的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只好在国会大厦借住下来,过起“寄人篱下”的漫长日子。不过,最高法院绝未因“寄人篱下”而仰人鼻息,像对奠定最高法院宪法地位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不卑不亢的马歇尔大法官,在“寄人篱下”时创造的充满智慧的杰作。他在该案的著名判决中历史性地确立了司法审查 特别是违宪审查 制度,宣示了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拥有最终解释权,可以宣布违宪的联邦和州立法无效,更不用说可以审查任何行政行为了。该案被认为将最高法院确立为名副其实的政府的平等分支。至今美国的宪法教科书莫不把这一妇孺皆知的判例奉为宪法性经典判例,置于显著位置并给予详述,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讲堂上,教授们也总会以生动语言津津乐道地谈论这一经典判例(如美国天普大学兼任法学院院长的一位副校长在给我们开设的专题讲座中讲授该判例时的自豪神情,至今仍令我历历在目),而马歇尔从此成为美国法院史上的骄傲,他的名字也总是与最高法院和美国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要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要让法治成为信仰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这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发展的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改革的领导主体,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作为一个执政党,法律很自然地体现其意志,表述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作为执政党,既要领导人民立法,更要带头遵守法律;既要依宪执政,更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让法治成为信仰,成为自觉。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每一个党员从入党的那一天起,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就不能动摇,为了这个信仰,他们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铸就了辉煌,换来了崭新的中国,换来了幸福的今天。80年前方志敏烈士临刑时写下的“敌人只能砍下我们的头颅,决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因为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这段文字,今天读来仍令人热血澎湃,感谢信仰的伟大力量。在改革不断深化,中国

日益富强的进程中,作为治国之重器,法治一旦成为信仰,必将成为社会繁荣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动力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根本,首先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横下一条心,采取“零容忍”,实行“全覆盖”,“老虎苍蝇一起打”,见一个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处置一个,惩罚一个,有多少处理多少,把“从严治党”列入依法治国的最前沿,让人民群众从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增强对党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法治如果不能有效严格适用于“关键少数”,那么必然会产生“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法律部门要执法公平,人民群众要守法自觉,法治在人民心中才能逐步成为信仰。 说到法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他律、是约束。事实上,人们认同法治,遵守法律,既可以是一种他律,也可以是一种自律;既可以是一种约束,也可以是一种自由。两相比较,更加理想、更为给力的状态是:将守法从他律转化为自律,从约束转化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一句话,就是让法治成为信仰、成为自觉。 一个公民、一个集体只有信仰法治,才能自觉遵从法律,依法行事,自觉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问题,法治的力量才能最大程度地彰显。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信奉“潜规则”,遇到纠纷时喜欢“找关系”或是“私了”;有的人信奉丛林法则,发生利益矛盾时喜欢用暴力、靠“拳头”;有的人信奉“变通哲学”,有利可图时喜欢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等等;这些观念和做法往往弄巧成拙,偷鸡不成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活动方案】“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信仰”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方案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信仰”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和省委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为切实抓好宪法在全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根据党中央和省委部署,以及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要求,省法治XX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今年在全省深入开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信仰”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件精神,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宪法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XX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三、目标要求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宪法知识,具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宪法知识,自觉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普遍掌握基本的宪法知识,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宪法精神较好地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省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学懂原文、悟透原理;同时,在遵循系统性、连贯性基础上,注重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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