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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理解与分析 (定稿)

毕业论文

题目: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

理解与分析

系别:法律系

专业:法学

姓名:刘喜超

学号:161408233

指导教师:王艳芳

河南城建学院

2012年5月20日

摘要

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私法自治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不同于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解除情形;也不同于协议解除,以一种新协议代替旧协议;也不同于附条件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单方行使解除权,其效力溯及既往并且约束未来,当约定的情形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依我国大陆法律规定,自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合同即宣告解除。对方当事人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自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未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合同约定解除,原则,行使期限

Abstract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system, one of the private law is autonomy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principl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t different complete relieve, directly by the law stipulates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situations; Also different from agreement relieved, and a new agreement to replace the old agreement; Also different from a conditional relieved, and remove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of course lifted. The contract is unilaterally terminate remove exercise, its effect retroactive and restrain the future, when agreed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situation, not remove contract, of cour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in China mainland,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person to remove of the contract notice arrived the date of the other party, the contract is all lifted. The other party but in conventional objec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the time limit, the party was not prescribed objection period, from the other party available to receive the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within three months after a people's court. But China mainland area legal did not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defined time limit.

Key words:t he contract termination, principles, exercise deadline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引言 (1)

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概述 (2)

(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历史渊源 (2)

1.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初步诞生 (2)

2.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2)

3.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我国大陆的确立 (3)

(二)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分析 (3)

1.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依据 (3)

(1)合同约定解除与合同自由原则 (3)

(2)合同约定解除与平等自愿原则 (4)

(3)合同约定解除与诚实信用原则 (4)

(4)合同约定解除与善良风俗原则 (5)

2.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意义 (5)

(1)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5)

(2)平等自愿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权提供了保障 (6)

(3)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权设置了限制 (6)

二、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理论构建 (8)

(一)合同约定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8)

1.合同约定解除的概念 (8)

2.合同约定解除的特征 (8)

(1)合同约定解除是私法自治的产物 (8)

(2)合同约定解除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8)

(3)相对方享有异议权 (9)

(4)约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9)

(5)约定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并约束未来 (9)

(二)合同约定解除与其他解除制度的区别 (10)

1.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 (10)

(1)产生原因不同 (10)

(2)解除权享有主体不同 (10)

(3)法律规制程度不同 (11)

2.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的区别 (11)

3.约定解除与附条件解除的区别 (11)

(三)合同约定解除的现实意义 (11)

三、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研究现状 (13)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 (13)

(二)合同约定解除的发生情形及约定内容 (13)

(三)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14)

(四)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方式 (14)

(五)合同约定解除的异议权 (15)

四、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完善 (16)

结束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己意思表示自主订立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当今飞速发展的商业社会中,合同应用非常广泛。在私法领域,奉行着一条经典法则即“法无禁止则自由”,也就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合同自由不仅包括缔约的自由,而且还包括变更合同的自由、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依法选择合同形式、商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而且享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选择裁判法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约定解除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合同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的合同解除,仅指法定解除,而不包括约定解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直到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方才在大陆法系国家确立。

通说认为,合同解除可分为四种情形,即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裁决解除。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约定解除的一切事由皆可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其常常作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被广大学者所忽视。合同约定解除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策略,从而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提高市场经济运营效率,增创社会效益。保留解除权的条款的设置,赋予当事人合同的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使自己从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本文主要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起源、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性质、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合同约定解除权享有的权限、发生情形以及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等方面谈谈自己对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一些理解。

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概述

(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历史渊源

1.合同解除制度的初步诞生

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产生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法制进步的标志,是合同解除制度完善和民法发达的体现。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部分,合同解除制度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制度体系。在罗马法时代,法律并没有设置独立的合同解除制度。传统罗马法认为,契约当事人双方并不享有契约的解除权,只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契约当事人双方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虽然双方债权债务之间紧密牵连,但双方债权同时互相独立,根据“契约必须严守”规则,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所负债务时,只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消灭双方债务之解除权[1]。但在司法实践中,罗马法规定,只有在买卖中,可以附加“于一定期间内,不支付价金者,则契约解除”的约定,即所谓失权约款[2]。失权约款的出现,标志着合同解除制度的初步诞生。

2.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在继承古罗马法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创立并发展了现代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在一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其债务时,视为有解除合同的约定”,即在双务合同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合同即可解除,但必须由法院裁判解除。这就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前身。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在设置合同解除制度时,仅规定了法定解除,这也就是近代意义上所说的狭义的合同解除。传统意义上狭义的合同解除,不仅其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且其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经由法院裁判才能生效。后来,德国民法典在批判继承罗马法理论及借鉴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理论的同时,改进了合同解除制度,增加了约定解除的内容,系统地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和性质。德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必须依托于法院裁判,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或约定解除合同。德国民法典无疑开启了近代大陆法系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先河,合同制度的发展进入大跃进的黄金发展时期。此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亦采用了德国民法典有关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理论,认为契约的解除,只需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传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宣告合同溯及既往解除。这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确立。

[1]王利明.合同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205.

[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8:350.

3.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我国大陆的确立

我国大陆合同法理论借鉴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理论,并综合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规定,创设了我国独特的合同解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文的规定,确立了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法律地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约定解除的行使方式、对方的异议权以及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标志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我国大陆范围内的确立。

(二)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分析

1.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依据

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它贯穿并体现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效率原则等。根本意义上,契约即是人与人之间就某种标的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变更的事项,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约定合同的解除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事项。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媒介,效率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确立,使当事人可以不必诉诸于法院,通过法院裁判来解除合同,从而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的法理依据:

(1)合同约定解除与合同自由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私法领域的金科玉律,即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指“各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即是私法自治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77条和第9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选择合同形式、商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选择裁判法院的自由。这表明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进行合同行为的权利,充分尊重并捍卫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合同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在要求。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解除情形,通过订立所谓的解约条款,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权。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享有自由订立合同、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利,得益于合同自由原则的支

[1]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2.

撑和指引。合同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缔约合同的自由,还包括变更合同的自由、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的本质要求赋予当事人依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实施合同行为的权利,这种自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合同约定解除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而不是某个领域。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定位为合同法重要的原则之一,指导着合同领域各项行为的进行。合同约定解除虽然是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的,但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这是当事人对自身诚信利益的一种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一种限制,这种规制基于诚信利益的考虑,限制违约方或受益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防止利益损失方的损失扩大,保护交易公平。

(3)合同约定解除与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平等自愿是订立一切合同的必要准则,也是一切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前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3]。平等,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一切民商法律行为的黄金法则。平等自愿是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法律行为。合同约定解除正是在这一原则的保障之下产生与发展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奠定了当事人共同协商的基础。如果漠视这一原则,将会丧失合同的公平和订立合同的意义。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协商,没有自愿,就无约定。为追求实质平等,我国法律在保障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异议权,并且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作了限制性规定。

(4)合同约定解除与善良风俗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原则是民法所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善良风俗原则是指法律主体在进行各项法律行为时,要遵从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善良风俗其实是某一社会发展时期,占据主流地位的社会道德理念或者价值观。自然法学派认为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才具有国家强制力,即所谓的“恶法非法”,法律要服从社会道德的要求和规范,社会正义凌驾于法律之上。这里的社会正义就可以理解成某个时期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即社会道德理念。在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2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

当今法制高度发达的时代,善良风俗发挥着其独到的作用,有些道德风俗理念甚至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善良风俗代表着一个民族或区域优秀的向上的文化,是特定时期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法律的实施要考虑其社会效果,即是对社会公德理念的影响。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禁止或减少某些法律行为对善良风俗的破坏。合同法亦把善良风俗原则作为合同实践中最高的指导原则之一。2.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意义

上文中简单介绍了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各项法理依据,并对这些法律原则做了简单的阐述。在下文中,主要想探讨一下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意义。了解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理意义有助于更深层次地理解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内涵。本文所讲的法理意义即是各项法理原则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各项法理依据与合同约定解除的辩证关系。

(1)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设立有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自由缔结契约、自由解除契约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的要义是自由,即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意思表示作出民事行为的自由,并为自己作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自由的宗旨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独立自主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律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法律意义上自由的人,每个法律主体都享有自主表达并践行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法律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依赖于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合同法领域,合同自由贯穿始终,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合同则无生存的土壤。合同本质上是法律主体之间就某种标的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而合同自由则是合同的基础。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作为合同领域中重要的一环,其要点在于约定,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享有行为的自由。解约自由是合同自由的题中之义,是建立在合同自由之上的自由。因此,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2)平等自愿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权提供了保障平等自愿是一切合同行为的前提。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广义上包括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为达到社会的平衡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自愿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主实施法律行为。自愿不仅表现为意思表示的自愿,也表现为行为上的自愿。思想支配行为,行为执行意志,平等是前提,自愿是根本。

人们缔结合约的目的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通过这种双方达成的协议获取利益。缔约方可以协商契约的一切事项,包括契约的内容,履行方式,利益分配,争议解决方法等等。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为追求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对部分严重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我国合同法对部分格式条款的限制和规范。一般来说,无平等则无正义,无自愿则无公平。合同约定解除权设立的初衷则是为了保护利益受损害方的利益,防止利益损害扩大,从而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提供了保障。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享有和实施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协商的地位和权利,只有平等,才能协商,只有自愿,才能公平。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导着合同行为的实施,保障着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平等自愿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保障。

(3)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为合同约定解除权设置了限制在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中,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以及效力等多方面,但我国法律对合同约定解除并非没有设置限制。诚实信用原则便是对其限制之一。诚实信用是儒家传统道德规范之一,古人有言“君子无信则不立”。在合同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必须遵从诚信的要求,不得欺诈,不得胁迫他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早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为避免因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解除权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法律赋予相对方当事人以催告权。此外,善良风俗要求合同主体在为合同行为时,要遵从社会礼仪道德,不得违背社会良知和道德。通常来讲,合同约定解除权只被赋予守约方或利益受损一方,而不是赋予违约方或受益一方,也是受到了社会公平道德理念的影响。违约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显失公平,法律赋予或当事人约定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约定将解除权赋予违约方或在合同中处于利益优势地位的一方。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出于某种特殊情况,约定将解除权赋予违约方或在合同中处于利益优势地位的一方,这就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危害社会公平。因此,为保障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特为此设置了限制,即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是对合同约定解除规范的最低线。

二、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理论构建

(一)合同约定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约定解除的概念合同约定解除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种合同解除方法。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出现得较晚,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现代意义上的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方才得以确立。后经过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此项制度的确认和发展,约定解除制度终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遍适用。英美法系国家也对约定解除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如美国商法从合同约定解除的约定内容、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对约定解除制度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我国在吸收借鉴上述国家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国独特的合同约定解除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表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方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1]。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以及效力等,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解除权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时设立,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约定解除的约定事项和范围比较广泛,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项达成合意,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那么约定解除事项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约定解除的特征

(1)合同约定解除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合同约定解除是私法自治的产物,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合同约定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确定的,而不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其自身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自己主观意愿自主约定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情形。

(2)合同约定解除是单方行使解除权在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中,当事人一方单方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或认可,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设定虽是当事人双方合意行为,但其行使却是单方法律行为。在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即享有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形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合同即宣告解除。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7.

(3)相对方享有异议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即是合同相对方享有的异议权,是法律在确认当事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同时,为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约定解除权设置的限制。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可通过诉诸法院或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因双方约定取得解除权。这时合同处于一种随时被解除的危险状态,解除权人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并无从知晓。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解除权时,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处于受侵害的危险边缘。鉴于此,我国《合同法》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催告权。如果解除权人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行使其权利,解除权归于消灭。但是,当解除权人行使其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侵犯相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时,相对方当事人究竟该怎么办?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以异议权。

(4)约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约定解除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当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而是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解除,仍然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并且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方才宣告解除。若解除权人不行使其权利,合同将继续有效。

(5)约定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并且约束未来约定解除制度中,当事人在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针对的当前的合同的效力,而且约定某种情形发生时,合同解除权即产生。它并不是直接约定当前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解除与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因当事人的约定即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如果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解除合同的通知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那么自相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合同即宣告解除,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原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即保留解除权条款,并不随着原合同效力的消灭而消灭,而是继续有效,调整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二)合同约定解除与其他解除制度的区别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种类划分,通说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两种,姚欢庆教授认为,根据解除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将合同解除制度分为三类,即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四分法有三种:第一种将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和附条件解除(参见邓辉、许步国主编《合同法学》),第二种将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此说的国内代表学者有王利明教授、谢怀栻教授等。此外,陈小君教授还将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主要有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以公平原则裁判解除(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第二版)》)。所谓基于公平原则裁决解除,是指在满足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时,裁判机关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解除合同[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可知,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裁决解除。本文采四分法中的第三种分法的观点。本节内容主要将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协商解除以及附条件解除进行区分,以期更好的理解合同约定解除制度。

1.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同称为有解除权解除,二者解除权的实施都是建立在享有合法解除权的基础之上,这是二者的相似点。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原因不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因法律规定而取得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解除权。换言之,法定解除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取得。根据解除条件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2)解除权享有主体不同基于法定解除而产生的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而不能双方同时享有。而基于双方约定取得的约定解除权,双方可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享有,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制。

(3)法律规制程度不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条件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约定。而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约定解除权本身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确立的,是当事人自由行使权利的表现,缔约当事人可

[1]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236.

以自主商定设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发生情形等。法律为法定解除权设置了很多的限制,但对于合同约定解除,法律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规制。

2.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的区别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缔约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使原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实质上,“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以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1]。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合同解除条件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虽然都是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合同解除事项,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差别就在于二者的实质不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协商解除本质上是以一种新合约代替旧合约,即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新的合约,使之前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原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解除原合同的各种事项达成新的协议。而约定解除并不是以一种新的协议代替旧的协议,它只是待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是原合同的内容之一。3.约定解除与附条件解除的区别

附条件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当然解除,而无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并不当然消灭。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合同方归于消灭。若合同解除权人不行使其权利,在合理期限内其权利将归于消灭,原合同继续有效。此外,附条件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不针对未来,而约定解除既溯及既往,又附加到未来。附条件解除一般在合同订立时确定,而约定解除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确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中确立。

(三)合同约定解除的现实意义

约定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市场经济的运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制度的设置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策略,从而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提高市场经济运营效率,增创社会效益。保留解除权的条款的设置,使当事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如此,当事人即可在特定情形下,使自己从有害自身合法利益的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设立,正是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基于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考量,合同约定解除制度通过合同约定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使当事人在市场行为中时刻处于主体地位。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台湾荣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 505.

合同约定解除的基本要求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归属、解除权行使期限以及解除权行使方式等。当发生经济纠纷或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即可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订有解除权条约的双方当事人,待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自主行使解除权,而不必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裁决解除合同。不仅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且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营效率,维护了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研究现状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做出确切限制。因此,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黄金定律,我们可以理解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约定解除权归属一方,也可以约定合同约定解除权归属于双方。目前理论界通说也持这种观点。但也有学者指出,合同约定解除权应归属于利益受损方或者守约方,而不应归属于强势一方或者违约方。其理由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强势的一方就会利用其权势或者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另一方签订对其本身不利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归属于地位强势的一方所有,那么社会公平就荡然无存。因此,现行法律应当对约定解除权的归属作出限制。本文认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归属应以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为主,法律适当作出规制为辅。对于同约定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显失社会公平的合同约定解除条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应予以限制。但公权力介入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的救济。(二)合同约定解除的发生情形及约定内容

究竟何时发生合同约定解除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界普遍认为,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发生情形。至于约定内容,我国法律也未规定。多数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解除约定的内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学者建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解除发生的情形及内容。我不赞同此观点,首先,若立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合同自由原则就受到了严重侵犯,约定解除就成为了法定解除。另一方面,约定内容怎么规定,以什么标准规制,怎样适度规制当事人约定解除内容,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如果法律限制太多,有可能就再无约定解除权;如果规制太简,又很不明确,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我认为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我国法律可以对约定内容做出大致范围限制。

(三)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于本条第一款学者无争议,但对于第二款规定中“合理期限”的理解,学界争议比较大。究竟合理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针对此问题的看法,学界众说纷纭。有的主张参照其他法律事项的期限,有的主张立法应重新设置期限。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不明确,解除权的存在时效就无法计算。如果解除权人迟迟不行使其权利,行使期限又不太明确,那么合同的效力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相对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因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不容忽视。

(四)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方式

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法条,解除权人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时,应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合同约定解除的行使方式我国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即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合同即宣告解除。关于通知的具体形式以及到达时间的确认,有的学者建议立法应当加以明确,我认为关于通知的具体形式法律没必要作出专门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或承诺的规定。关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很容易理解了,即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学者提出,当事人能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而不采用合同约定的形式或者通知的形式行使解除权呢?换一种说法,即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能不能直接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裁判合同解除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探讨的现实性。试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参与诉讼不仅要耗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取得效果并无不同。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对方当事人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解除权人为何还要诉诸法院呢?

(五)合同约定解除的异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即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中异议权的条文规定,是合同约定解除异议权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依据。所谓异议权,是指法律主体享有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国法律为何要赋予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原因在于:待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从上文可知,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解除权由解除权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因此,解除权的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解除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将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会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交易秩序。此外,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维护交易公平,防范因合同解除权的不正当使用严重损害一方利益。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有效或无效,即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二是通过仲裁机构,直接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关于异议权的归属主体,自然是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然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能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呢?我认为可以,但当事人行使的不是异议权,而是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合同约定解除的异议权行使期限,即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三个月。

河南城建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完善

四、合同约定解除制度的完善

合同约定解除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确定有利于确定合同效力的存续状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解除权待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随即产生。但此时,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解除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相对方当事人一方面要做好随时解除合同的准备,另一方面又要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其权利处于一种被侵犯的状态。这不仅会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合同交易秩序。在合同交易领域,效率就是其生命。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已经确立了合同约定解除制度,但对于某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由此给司法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实践中,若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应遵从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行使期限怎么确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仅规定,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归于消灭。但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仅规定了合同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并未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类推适用法释[2003]7 号第15 条第2 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 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

因此,鉴于其重要性,立法可参照其他法律规范,应尽早确定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医院科室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科室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医院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为加强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医院科室安全用电管理由医院后勤部门负责,科室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科统一办理。未经总务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总务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二、科室电源输入线路一律由总务科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新增加设备有总务科统一组织施工。安排有执照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三、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五、科室和宿舍安装使用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使用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使用。 六、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各行政科室、走廊等场所的照明设备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及时关闭,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空调、等电源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在下班后关闭电源,如后面的人要继续使用,则谁用

质量分析会议管理规程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产品技术质量分析会标准管理规程,以使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定期进行分析、总结。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和技术质量提高改进活动。 3 、责任人 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部部长、QC主管、QA主管、生产部部长、车间主任、车间技术员、工程部部长等技术管理人员。 4 、内容 4.1.为了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升降情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本公司定期进行三级质量分 析活动。 4.2.车间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 4.2.1.会议由车间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邀请质量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4.2.2.针对用户投诉重点分析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4.2.3.总结本月工作,提出生产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4.认真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针对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4.2. 5.总结推广生产中的改进措施,并在月统计报表时,一同报质量部。 4.3.公司每季度开一次全公司有关部门质量分析会。 4.3.1.质量部、生产部、物料部、销售部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4.3.2.质量部负责汇报全公司产品当月、当季质量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及质量升降原因的分析。 4.3.3.会议应对质量下降的品种提出改进措施。 4.3.4.公司GMP 实施情况。 4.4.全年进行一次综合质量分析会。 4.4.1.质量部、生产部、物料部、销售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4.4.2.质量部总结产品质量指标和分析质量升降原因。 4.4.3.质量部总结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情况。 4.4.4.质量部总结新版本标准执行情况。 4.4. 5.销售部、质量部总结和分析用户投诉及投诉退货等情况。 4.4. 6.生产部、质量部总结全年质量事故,分析原因等。 4.4. 7. 工程部汇报和总结当年硬件改造和使用情况等。 4.5.以上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分工落实及检查。 4.6.检查会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写出结果评价和修订內容报告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修订执行文件变更程序见《文件管理规程》,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4.7.对质量稳定性较差的产品及常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报质量部以便及时改进,制定措施,求得改正。应做到小差错不出班组,事故不出车间,问题找准,措施定得合理,改正迅速。 5、相关附件或记录

医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医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上犹县中医院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为保障医院电力系统和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上犹县中医院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一、各科室、各职能科室办公室、值班室、工作生活及住院用房及各种附属用房、走廊、过道、楼梯等建筑物内外,均应有符合实际条件使用的电器。 二、室内配线根据设计要求而配导线,如若超出室内配线、导线截面的用电量,应立即停用超出用电量的电器设备。 三、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视,有无松动、腐蚀或导线是否残旧和老化、外漏,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行政后勤部门报修。 四、床头医用综合治疗带,禁止医疗抢救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属专用) 五、在使用电器设备时杜绝带负荷插插座(易引起产生火花),设备在运行时禁止带负荷拔电器插头,易引起漏电保护器断开或引起电器火灾。 六、下班时、无值班人员科室,用电设备要处于断开状态。 七、对配电盘、箱,前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八、试验仪器、医疗设备等减少待机状态,做到人走灯灭,拒绝“长明灯”。 九、禁止科室和个人私接、乱拉导线或安装用电设备。 十、医疗设备应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十一、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所在科室用电设备和电器。 十二、严禁私自随意拆卸电器,若电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修。

十三、各科室要将电源插板远离地面和水源。 十四、改变原房屋使用设计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用电。 设备报装更新用电申请单 科室: ------------------------------------------------------------------------------------------------------- 设备报装更新用电申请单 科室:

公司会议管理制度

公司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改进工作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组织 第一条公司会议归纳为四类。 (1)公司级会议:主要包括公司领导会、公司员工大会,公司技术人员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应分别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由负责人分别组织召开。 (2)专业会议:指公司的工程、技术、业务综合会(如施工进程分析会、工程质量分析会、设计准备会、工程技术协调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3)部门工作会: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如部门办公会、业务会、部门员工会等),由各部门领导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4)班组(小组)会:由各部门小组长或业务主管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二条上级或外单位在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公司级业务会(如洽谈会、座谈会等)一律由综合办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作做好会务工作。 第三章会议安排 第三条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公司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人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 (1)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讨论决定公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2)公司业务会:总结评价当月施工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业务主管以上干部大会(或员工大会):总结上季(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季(半年、全年)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 (4)施工、运营活动分析会:汇报、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和施工、运营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效益。 (5)质量分析会:汇报、总结、上月施工质量情况,讨论分析施工质量事故(问题),研究决定质量改进措施。 (6)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汇报总结前季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7)设计工作会(含设计准备会):汇报、总结当月设计进程,科研、技术和日常设计准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下月设计工作任务,研究有关技术问题。 (8)工程技术协调会:调度、平衡生产进度、研究解决各部门不能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BD(2020年8月整理).pdf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酒店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会议管理程序,提高总体决策力及办事效率,有效地部署与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的解决方案,及时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顺利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保证酒店各项管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会议类别 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经营管理委员会、每日晨会、月行政会议、财务分析会、质量分析会、培训总结会、班前班后会、年初工作指导大会及年终总结大会等。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 人员组织结构: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担任主任,常务副总经理 担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经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会议职能:会议主要研究和决策对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件,制定经营目标及发展战略,讨论、修改、决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等有关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指标,并就一定时期工作事项做出研究、决策、部署和安排,评估各部门工作表现情况。通过集思广益,寻求公司经营管理的最佳方案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年初工作指导大会及年终总结大会 由酒店董事长、总经理对各部门年度工作进行部署与指导。年终总 结大会由总经办、市场部、人事部负责总体组织与策划,会议主要

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表彰优秀员工、优秀部门等事项,总结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及不足之处,表彰先进、激励士气、团结一致。

(三)每日晨会 目的:及时了解当天的客情,反馈昨日经营情况和宾客意见,有利于总经理合理布置当天工作,同时有利于各部门临时协商相关事宜。时间:每天上午8:30 主持人:副总经理 参加人员:总经办成员、各部门经理、主管 会议议程: 1、总值经理汇报总值情况 2、前厅部大堂副理记录情况、客诉情况 3、餐饮部报告客情及重要宴请 4、市场部报告客情及大型活动,重要宴情 5、客房部报告房务情况 5、财务部汇报收入情况及工作情况 6、安保部、工程部报告设施保养、日常维修、消防安全情况 7、人事部报告工作安排、人员招聘、食堂、宿舍等后勤情况 8、其他部门相关工作协调 9、主持人协调当日工作情况,发布工作指令

高效会议管理制度

高效会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改进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 2 适用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 3 会议原则 3.1布置工作讲标准(工作事项、责任人、完成时间、进度检查、检查结果反馈)。 3.2检查工作问过程(完成过程汇报、总结与检讨)。 3.3汇报工作讲结果(总结与结论、评价与调整)。 4 参会原则 4.1专题会议内容所涉及的科室,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到会。 4.2对学校的政策性宣导会议需全体教师参与。 4.3会议采取签到制。 5 职责 5.1主持人:会前资料准备与会议召集,会中对会议效果的推进与会议进程控制,会后资料发放范围确定与共享、并对落实事务予以跟踪,直至关闭,对会务负领导责任;对会议整体负责。 5.2会务秘书(组织与会务):受主持人领导,负责会议前、中、后期的协助工作;具体负责会议准备(会议现场、人员)、签到整理并对参会情况予以通报、会议纪要整理与发放等;检查各项会议执行情况、对会议决议与精神的贯彻予以稽核、对会中布置任务的完成与问题的关闭进行检查与稽核,并对稽核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5.3参会人员:会前准备、会中积极参与、会后就会议精神向下作宣导,并对落实事项向下作布署。 6 分类 会议按层级与范围分为例会、专题会、紧急会议,各科室不设专题会。 6.1例会:例会为有固定会议名称、召开频率与时间、会议内容(主题、议程)、主持人、与会人员、会务秘书等的会议。 6.1.1学校例会主要为:教务处例会、学生处例会、全体教职工例会、月度总结会议、

年度工作总结会。 教务处周例会,由教务处领导组织召开,每周一次,周一下午第三节课举办。 学生处周例会,由学生处领导组织召开,每周一次,周三下午第三节课举办。 学生处周例会,由校领导组织召开,每周一次,周日下午第三节课举办。 月度总结会,由校领导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参加,会议为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总结会,由校领导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开学前后,全体教职工参加,会议为全年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和工作分析,对本年工作进行布署和指标下达。 6. 2 专题会:凡因解决学校管理、教务、学生工作等领域的重要问题或事务,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间(不含的两个)沟通与协调的会议;原则上只需两个部门进行沟通的事项,不再单独组织会议。 7 会议要求 7.1前期准备:除紧急会议外,其它会议至少提前4小时(工作时间)由会务秘书将相关资料及开会通知发至各与会人员,以便会前做好思考与信息收集;未提前通知的非紧急会议,与会人员有权拒绝出席。 7.2通知内容:应将会议名称、具体时间、地点、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会议主题详细告知与会人员;需要与会人员特别发言的,应在会议通知中注明或特别通知; 7.3会务应于开会前五分钟准备好会场及开会时的演示设备及相关资料;各参会人员进入会议室前应准备并携带好相关资料。 7.4座次排列,原则上需对参会人员排定座次,根据会议及日常工作流程排定座次;例会为固定座次,代理人按会议出席人入座。 7.5纪律要求及处罚 7.5.1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紧急任务或销假中)须提前报请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授权其职务代理人参加会议,否则视同缺席。 7.5.2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与会人员中途有急事离开须征得主持人同意。 7.5.3会议中,与会人员手机应调至震动、静音或关机。 7.5.4会议中,未到自己发言顺序时,除主持人以外,任何人不得插话;当有人发言时,其余与会人员应认真记录,在发言过程中表述自己观点,并回复前面发言人提出的问题;严禁大声喧哗,统一听从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不得偏离议题或带有人身攻击。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版) 1.自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对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纸、油布、油绸等,尽可能散开后放在货架上,以免大量堆积时氧化发热而燃烧。其它要求与易燃固体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第4类第2项自燃物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险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迅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供水管、暖气管。 ②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③货垛下方应有苫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装必须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⑤雨雪天无防雨雪措施不准进行室外搬运装卸,用汽车、火车、船舶等运输时,应保证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设施。 ⑥着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3.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等侵入。 ②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运输的有关说明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谷辽海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是:政府采购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消灭。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在整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存在我国合同法三种解除情形,那么,通过严密程序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都将轻而易举地被解除。在此情形下,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政府采购合同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目标都将落空。以下,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解除制度的缺位。 政府采购立法没有禁止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解除合同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有权决定与谁签订合同,有权决定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也有权决定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体现。自由解除合同是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之一,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的自由解除同样也应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这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但由于我国立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在民事合同上,政府采购法又无例外规定,故只要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协商解除条件,当事人通过协议,重新成立一个合同,将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解除条件就是允许的。

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上杭县中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内所有科室、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6.医院场所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办公室及病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需使用时,应经我院保卫科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病区、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科室,在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总务科,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 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总务科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 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公司内部会议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公司各类会议进行有序的组织和管理,确保会议召开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召开的各项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安排 第三条公司会议的种类主要有总经理办公会、每周例会、部门经理会、部门经理扩大会以及各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和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会,具体安排情况见下表: 第三章会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会前准备 1、会议发起部门确定会议主题、合理设置会议议题,会议集中讨论或决议事项。 2、确定会议的目标和会议应达成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列出。

3、会议主持人拟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以及与会人员,并通知与会人员。 4、布置会场 (1)会议场地可根据会议的性质和与会人数来调整。 (2)除座位安排外,还应根据会议的需要准备黑板、粉笔、投影仪、电脑、音响等必要设备。 5、会议通知 (1)会议通知根据需要以书面或口头(电话)的方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2)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原因、主题、起始时间、与会人员、会议议程、准备资料等内容。 6、准备会议材料 (1)会议组织者负责协助主持人或与会者准备会议报告、参考资料、数据、电子文件、实物、会议通知等。 (2)与会者应根据会议的类型和议题提前准备会议资料。 第五条会议过程服务 1、会议接待与签到 (1)会议召开前进行签到,并准确统计会议人数。 (2)根据需要安排会议记录、摄像等。 (3)给与会者提供茶水服务 2、会场服务 (1)分发会议文件和材料。 (2)内外联系、传递信息。 (3)维持会场秩序。 (4)处理临时交办事项。

第六条会议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如请假需经主持人批准。参会人员须准时到会。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未经批准离开会场每次罚款50元。 (2)会议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手机(会场内应将手机设定为振动或无声状态)或大声喧哗。 (3)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泄露。 第七条会后跟踪 1、整理会议纪要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要点,以及审核、发放范围、印数等内容。会议纪要内容必须简明扼要,主次分明,层次清楚;会议纪要要及时整理下发,以便指导和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2、会议总结,对整个会议的总结、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做出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3、会议从准备到结束整个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表单由会议组织部门收集、整理齐全,设立案卷,并加以保存。 第二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2009年5月13日周三下午4:09 发件人: "sun_chaoqun" 收件人: "sanzhaodushuhui" 四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民商法专业 研究生张突雯指导老师杨遂全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特别是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存在漏洞。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保障部起草、并经国务院通过,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但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起步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其法律规范还存在着矛盾与空白之处。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劳动合同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劳动合同立法经 历了一个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较少,到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其立法进程与我国的国情有许多的相似点。而且,中法两国的法理渊源同为成文法体系,法国劳动法律制度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基于上述,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以及相关理论,并对今后相关立法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救济进行了分析。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中法两国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分类以及性质 等方面的不同规定,阐述了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为本题的展开和深入打下理论基础和限定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具体比较了法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 解除与救济的一系列规定,再结合其他的一些单行法规,归纳了法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的特色。例如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仅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因其原因的不同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其相关事由和程序方面也相应的不同;第三部分比较了我国1995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异同,联系法国相关制度,分析了我国劳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动合同立法的背景与现状,找出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与救济的空白与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提出笔者研究的结论。特别是在劳动者单方的预告解除方面、经济裁员制度的完善方面、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竞业禁止规则方面和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制度的多元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通过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论证,笔者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并提出了如下几 点建议: 首先,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互关联上,始终存在着混淆。解除权 可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而终止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分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都没有明确区分其外延与内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便。

质量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

质量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 1)目前的质量状况,与绩效指标的差距,形成差距的根本原因在哪里,我们之前做过什么措施,现在在施行什么措施,将来还会有什么措施。 2)执行的这些措施是堵漏性质的?纠正性质的?还是推而广之的预防性质的? 3)最最关键的一点:你的措施执行后那些质量问题是否真的有下降。在沟通会上最好强调内部措施执行后报废/返工/库存/挑选/全检这些费用都降低了多少,efficiency提高了多少,外部客户维持住多少,客户对措施的反馈如何。 4)在召开这个沟通会之前纠集相关部门把基本面和行动计划actions分析整理好,哪些是相关部门愿意执行的,进度如何,哪些是要讨论执行的,困难点在哪里,制定好至少两个方案让老板在会上拍板(老板是做管理的,记住!)。 5)这个会上老板和相关部门头头都在,趁此机会感谢成绩取得的不易和各部门的支持。这是激励也利于团结。 6)控制时间! 这个提仪很难得了,好好珍惜吧。其实公司是为了有利可图,你可别以为是要重视质量管理就大错了,所以以利益为主,从质量管理减少浪费节省费用为主题方向,着眼于风险管理,从这个角度找突破口找一些主题开展质量管理会议议题,才会取得夹板生存的永久性 看是在什么公司或在什么人的领导下,质量分析会本来是各个部门在质量方面的沟通平台,但也有可能会变成各部门互相扯皮的平台。 1.关于质量分析前的信息联络,你的团队是否有提前告知相关部门高层领导,或是老板必须要参加这个会议,以示其重要程度。在会议之前,你的团队是否到与人,机,料,法,环,测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最摸底的了解。在会议开始之前,所有与会人员是否都已经收到了来自你的团队整理出来的各种图表,请注意是图表而不是抽象的数据,当然,这些图表与MONEY分不开的; 2。在会议的过程中,你的团队是否能够流畅得将所有发言全部记录并整理,你的团队所领导的这个会议是不是会产生一个个问题的结案,负责人和结案日期,在会议中会不会产生新的改善专案以及专案负责的相关人员和成果提交日; 3。在会议结束时,会不会产生一些符合公司发展的奖励制度或奖励人员,有没有在会后形成公告机制,以让全员了解质量做得好公司很重视,嘉奖很厉害 质量分析会议在品管部以及整个企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会议,其目的主要是通过阶段性的数据收集后或偶发性质量事故时,利用品管解析工具(因果图,系统图,头脑风暴等)对问题的真因加以分析、追究直至改进的过程。。。。。。。。。。。。 2楼说的非常对,我公司品质部就是以质量分析会的形式来进行总结,但虽然分析的很好,只是落不到实处,到最后只是罗列问题 质量分析会是就质量问题的沟通会,有很多内容可以在会议上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 质量分析会有哪些内容? 1.上月分析会遗留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汇报; 2。当月质量问题分析并形成纠正、预防措施;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采气厂文件 采气〔2016〕号 关于印发采气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办 法》通知 厂属各单位: 现将《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业务制度-执行类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 制定原则和依据 1.1 合法合规、责权对等、风险可控、方便作业原则。 1.2 依据《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20号)《中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和《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中油普光[2016]59号)制定。

2 基本要求 2.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2.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采气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5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2.6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 2.7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3 管理职责 3.1 生产办公室是厂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责任科室,负责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审批。 3.2 HSE办公室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3 用电作业所属业务科室或基层单位是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主体,负责组织作业单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审核。

3.4 用电现场所属基层单位是用电安全责任主体,负责作业许可审批和执行,对临时用电现场安全监护。 3.5 直接作业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管理。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危害识别(JSA) 4.1.1 施工单位单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4.2 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 用电单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经业务科室或基层单位审批。 4.2.2 用电单位持经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到生产、HSE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 4.2.3 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申请单》,到用电作业属地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4.2.4 配送电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 临时用电的管理

质量改进会议管理制度

质量改进会议程序 1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定期回顾并改进方法,对品质部会议进行如下规定2会议主要内容 2.1现状与预算的差距分析 2.2差距存在的原因分析 2.3改进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间 2.4cheek list F/B (检查表、回馈) 3日程安排

4 会议决定事项跟踪 会议决定输出内容由品质体系负责人来跟踪 5会议纪要 5.1会议结束后均须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支持人指定人员整理与 下发。 5.2会议纪要应简明扼要,明细各项工作要求、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 人及具体完成时间计划。(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6 会议纪律 6.1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允许请假、离场,移动电话可以振动、接听。 6.2使用公司会议室的会议结束后,须整理会场、关闭灯光、空调。 7 奖惩办法 7.1目的:

7.1.1为了激励公司全体员工踊跃提供有利公司经营、运作的建议,藉以提高经 营效率并创造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7.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7.2.提案内容: 7.2.1管理方法的改进和管理创新; 7.2.2制造工艺、操作方法、作业程序等改进事项; 7.2.3品质方面的改进事项; 7.2.4设备的新设计或改造事项; 7.2.5新产品的开发、产品与包装的外观改进事项; 7.2.6原材料的节省、废料的利用及其他成本降低事项; 7.2.7工厂安全整理整顿及机器工具保养方法的改进事项; 7.2.8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 7.2.9其他有益的革新事项。 7.3提案内容不包括以下方面: 7.3.1无具体的内容或单纯提出希望的; 7.3.2公知的事实及正在改善的事项; 7.3.3已被采用过或以前已有的建议; 7.3.4攻击团体或个人的建议; 7.3.5业务上被指令改善或公司安排他人进行而被提出的建议。 7.4提案申报程序如下: 7.4.1提案人使用提案表,按提案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提案表格式见附件2); 7.4.2提案送部门负责人初审,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提案或涉及本部门业务的 重大的有经济价值的提案,提交评审委员会; 7.5评审委员会 为顺利处理提案,特成立提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织如下: 主任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目前中国合同解除制度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第二章】合同解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三章】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合同的内核,客观表现在双方当事人的羁绊性,合同法亦是立足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展开,法律制度不仅要保障缔约的自由,更要保障解约的自由。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综合多重价值取向确定合同解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和调整。合同解除制度的周延,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有利于在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层面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进行指引,进而形成相应稳定的交易秩序。 2 研究现状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学术成果蔚为大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的《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一文中以风险负担规则

为背景,厘定不可抗力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并提出合同撤销权在特定条件下与合同解除竞合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亦阐明了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系有效合同方可解除的立场,同时又提出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对象,亦说明了成立且“有效但并未生效”的合同状态存在的必要性。对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时,唯有符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的情形下方可解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剑在《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条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制异议权、稳定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无论是逻辑层面还是价值层面均存在不足,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影响,适用《解释二》第24 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致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比,提出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相关建设性意见。华东政法大学杨静在《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一文中,站在违约救济的立场上,结合实务操作,论述了附条件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结合外国理论研究与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英国违背“要件条款”的规定,还是德国“债权人无被苛求遵守的可能性” 的规定,均以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为根本。我国合同制度较多地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范,尤其体现在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融合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此外,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单独针对合同履行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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