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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

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二是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

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释》第10条、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洪晓亮、江红仙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权运动推进,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冲突越来越尖锐。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实然的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从而影响到刑事定罪量刑。本文将首先介绍目前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在我国司法,立法,和理论界的现状,接着阐述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并择一形式进行具体论述,然后综合前文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我国目前要将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加以法定化这一中心论点,最后,结合前文的论述,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提出现阶段法治背景下的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具体模式。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刑事量刑 一、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对量刑影响的现状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在立法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定量刑体系,唯一一处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过错的条款。在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中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具体指是什么,又是否包括被害人过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又该如何认定这一过轻情节,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一。目前,被害人过错一直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以及这些被害人过错情节对具体的刑事量刑的影响,都由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来决定。然而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尽相同,对待同一个案件或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人员也将会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这样一来,就会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刑法理论缺乏统一的观点。学术界目前尚存在着“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着两种不同的理论。

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摘要: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的发生起着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撇开被害人的行为就难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因此,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 人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时,大多只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象及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罪表现等概括其中。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也往往只重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重视考察犯罪的前因后果。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只考虑被害人受害的一面,而对其过错的一面却考虑得不够,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降低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 (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人,包括刑事被害人、民事被害人、行政被害人和自然灾害的被害人等。关于刑事被害人,我国刑事法律中直接使用了“被害人”这一概念,而民事被害人在民法中通常称为“受害人”。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即指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种类 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被害人的问题时,还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在犯罪学上以被害人责任程度为标准、以被害人的生物学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被害可能性大小为标准等等对被害人进行划分。[1]从刑法意义上看,从研究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讲,我们应采取第一种划分标准,即以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无辜的被害人,如杀婴案中的婴儿,一般的抢劫、盗窃、抢夺、绑架、爆炸案中的被害人等,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出于自私、贪婪或病态心理而为,对被害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有错的被害人,如诈骗拐卖妇女、某些盗窃、侵占、强奸等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无知、贪利轻信、疏忽等原因,容易促成犯罪的发生,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三是错责程度相当的被害人,如被害人承诺(或同意)的故意杀人,该类案件是由被害人的原因直接促成犯罪,对案件的结果负有相当的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 篇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一般承担的义务 不包括()。A.按照约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试卷及答案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A)卷 专业学号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 A.技术合同b.买卖合同c.委托合同D.监护合同 2.《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一、发包人的义务是什么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合同法》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1、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会发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征分析 摘要:所谓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伤害,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形。本文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相关职能部门提高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伤害;特征分析 一、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角色关系分析:双方关系主要表现为陌生人关系。从分布情况看,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陌生人角色关系类别比例最大。原因是当陌生人之间发生争执后,必会有一方当事人在言语谩骂上处于优势地位或是先行侵害对方,加之陌生人之间的冲突多具有偶发性、临时性和易快速升级等特点,另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先行挑衅或人身侵害的刺激下,极易因激愤而当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另外,这与北京城市节奏快,人性淡漠,陌生人之间发生冲突易冲动好面子且少有人劝阻,以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事实也是密切相关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10年9月21时2时许,驾驶自己的套牌出租车在阜永路附近路边,因拒绝搭载本案被害人徐某,徐某将周某的车门踢坏。之后,周家山因气愤而对徐某头部、胸部拳打脚踢,致徐某轻伤。案发当时代高某、曹某等人只是在旁边围观,均未上前进行劝阻。 二、从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绝大部分发生在故意伤害

犯罪之前,如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谩骂、挑衅、先行侵害等。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前,如被害人挑衅、伤害被告人在先。这种情况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最为常见。第二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行为之时,常见于互殴案件中。第三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还可能发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后,如由于被害人延误治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性质分析:大部分表现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被害人的污蔑挑衅行为,被害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以及被害人借钱不还的行为等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上的过错、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谈及法律上的过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最常见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加害行为在先、酒后寻衅滋事、与被告人的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引起被告人报复而加害被害人。谈及道德上的过错,应当以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以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来评判道德标准。故意伤害案件中,违背道德的过错通常表现为,因琐事引发冲突后被害人恶语相击、侮辱推搡被告人,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被害人争抢摊位、宅基地,就餐后拒绝支付费用以及被害人在饭店无端摔打餐具等等有悖道德的过错行为。谈及习惯上的过错,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侵犯风俗习惯或违反交易习惯而最终引发犯罪。

共同投资项目协议书范本

共同投资项目协议书范本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 的发起设立_______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Idquo;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_______ 元,占 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 元,占出资总额的 _________ %;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__________ 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 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 %;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 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汇入指 定的银行: ________ 。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 年,自_______ 年___ 月____ 日至 _______ 年____ 月___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合同没有进行 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 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 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陕西省王某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公诉机关(检察院)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于某年1月12日10时许,得知自己父亲被董某无故殴打,赶回家中后遂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董某的颈部、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董某当场杀死。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案发后第三天投案自首。 辩护方(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导致被告人死亡的,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但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王某从轻判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问题: 1.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2.故意杀人案件常见的辩护方法有哪些? 辩护思路: 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

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因此,仅仅因为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完全都是“严打”的对象。严打的对象一般是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而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的对象。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案件。 第三,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被害人亲属因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想不通,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闹事。对此我们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一判了之。 综上,处理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当然,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来源:作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致。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之下,将其伤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如:王炳义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王炳义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一天下午,被害人与王炳义家单过的儿子产生矛盾。便带领10多人,手持刀、棍等凶器,找到正在家里打牌的王炳义,见面就打,王炳义迫于无奈,从地上拣根木棍,将被善人头部打伤,致其轻伤。对此案的定性就是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形,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如董文安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董文安家中盖房子。购买被害人的楼板断了两块,要求调换。被害人说楼板是因上楼板技术不行,上断的。瓦工头董文户说是楼板质量问题。便引起争吵,被害人就用砖头砸董文户。被告人董文安见状,‘便从地上拣起一根做门边带钉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其重伤。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文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视情况而定。(1)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对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即使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管总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粤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公司。 1994年4月8日,华粤公司与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资质的二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即《大石市场综合楼工程承发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华粤公司将大石市场综合楼土建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承建,工程总造价概算为6500万元。承包工程的工期为25个月,一至三层室内土建工程,从工程动工之日起15个月内全部完成,交付华粤公司使用;正负零以下工程由二建公司垫资,垫资利息按每月1.5%计算,华粤公司在该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垫资本息付清给二建公司;正负零以上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华粤公司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二建公司有权停止施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他损失由华粤公司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994年8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发给二建公司大石市场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载明兴建单位为华粤公司。1994年8月7日,华粤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期正式确定为1996年8月15日交第一、二层,1996年9月15日交第三层;桩基础必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负零必须在1996年4月20日完成。1994年8月28日,二建 公司进场施工。 1994年10月24日,二建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签订《番禺大石市场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二建公司将上述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承建,整个基坑帷幕由水泥土搅拌桩搭接而成,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2 766 600元,工程款由二建公司支付。华粤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同年11月初,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灌浆工程分公司进场施工。1995年11月,二建公司对上述项目工程进行基坑土方开挖。1996年2月初,工程地下室基坑支护出现险情,支护结构后侧土体出现裂缝。同年3月6日和15日,华粤公司、二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联合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支护桩裂缝及补强措施问题,参加会议的单位还有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番禺区质量监督站。同年3月7日,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致函二建公司称,二建公司土方未按施工惯例分层开挖,而是一次开挖到底,开挖深度达5.5米~6.0米,远远超过了设计4.8米的开挖深度,且基抗支护结构附近土体未采用人工开挖,仍用挖土机开挖,支护结构的深层搅拌桩桩体大多数受到损坏,部分深层搅拌桩甚至被挖土机挖掉半个桩体,希望二建公司不要继续超挖,已超挖部分及时回填至4.8米处,并压实。同年5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向华粤公司发出《关于立即处理大石市场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问题的通知》,指出该工程地下室的基坑支护桩变形进一步增大,原来进行临时加固的沙包堆挡土结构逐渐失去作用,因而该基坑的挡土桩有倒塌的危险。为了安全,要求华粤公司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对工程的基坑出现的险情予以排除,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同月21日,华粤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书面报告称,为了保证围护桩工程的安全,决定将(1)~(13)轴已开挖的地下室基坑回填夯实,此项回填工作将责成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二建公司施工。同年5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委员会在该报告上批注:同意 回填排险,应迅速落实。 1997年8月13日,二建公司致函华粤公司称,该工程自正负零工程完成至今已一个月,要求华粤公司对后续工程的建设及资金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至1997年10月底,二建公司已完成大石市场综合楼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及一层工程,二、三层部分框架工程。华粤公司和二建公司对已投入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至1997年11月,华粤公司共支付给二建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包括华粤公司向市管总站借款500

关于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 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施工场地的清理,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用路以及临时设施的修建;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按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供 应的确材料,设备的计划; (4)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5)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施工场地的安保卫。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在施工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 图及说明书进行施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擅 自修改。承包人不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接受发包人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 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在了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入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遵守政府 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近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在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心 通知等。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 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合同法》 277 条规定,发包人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

(整理)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分配正义受偿不能风险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长期以来属于分别研究的对象,学说上缺乏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系统研究,这导致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存在理论上的困境。这种分别研究的思维方式

的成因主要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则是侵权行为形态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制度研究的对象,在体系上缺乏作为共同研究的理论框架。本文将尝试性的将这两种法律制度纳入同一理论框架,探讨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为解决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公平抑或分配正义? 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发达,包括按份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四种,后三种非按份责任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增加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责任财产总额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相应的,按份责任形态是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问题。[1] 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处理,大陆法系侵权法与现代美国侵权法采用了不同的理论框架。大陆法系的受采用“两步思维”,先在假设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计算数个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整体减轻。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将受害人过错纳入公平问题考虑,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一般来说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责任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则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 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现代刑法的研究,已从传统的注重犯罪行为转向兼注重对被害人的研究,因为我们认识到加害与被害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研究的整体,正如有学者所指出:“被害与加害不是一种简单的单向作用,而是表现出一种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互动关系。”从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看,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划为三种类型:无辜的被害人、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人、有过错的犯罪人。我认为第一种被害人最容易解决,就是单纯的被害人,不会对加害人产生影响,只要犯罪事实清楚对加害人定罪处罚即可。而第二种被害人其实就是正当防卫里所说的行为人,这种被害人没有什么可说的,实施正当防卫者免除责任,被害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唯独第三种被害人,在对加害人定罪量刑时产生影响,容易引起争议。 被害人的过错即有过错的被害人,是指刑事被害人以其行为或者其他一些主体性因素,对犯罪人犯罪目标的选择、犯罪行为的引发和实施起着一定条件作用的行为人。这类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甚至是重大过错,亦可能是犯罪)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产生有影响或者重大影响。基于这一事实,加害人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刑事后果所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该减轻甚至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被害人过错问题在国外已经成为一个人热的话题,而在我国却是一个刚刚兴起的研究领域。 研究被害人过错这一问题我觉得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能使刑事加害人得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使刑事判决更合乎情理,更加公平;

第二:能使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与经济发展的步伐相一致,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将被害人过错问题法律化了,而我国却刚刚开始研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将其写入刑法,最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的确确发生了很多与被害人过错有关的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却有很大出入。所以我个人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写入刑法是必要的而且要尽快。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除外),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能承担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民法上已将被害人过错写入法律中,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去没有。我个人认为这是一大缺陷。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防卫过当行为中,被害人的非法侵害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其过错责任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处理,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此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虽然还有一些法律看起来像是承认被害人过错,但是当你仔细一想就会觉得这些规定不是规定的太笼统就是等于没规定,在实际的审判中并不起多大的作用。所以,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就显得格外重要。 相比之下,被害人过错在国外的法律中有些已经明确的体现在刑法典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六十一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 时间:2010-03-15 22:04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被害人的过错分类问题,我们赞成按照过错的性质或程度对被害人过错予以分类。依此标准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轻微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要》之有明显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并列规定,才更契合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之政策精神。 被害人过错的量刑参考意义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包括被害人实施的刺激、挑衅、迫害、威逼、侮辱、谩骂、失态等行为。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都负有责任。被害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对其处罚也应随之减轻。可见,被害人过错是法官在刑罚裁量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简言之,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因被害人过错而减轻犯罪人刑罚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日趋增多。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则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办理的125件故意杀人案件中,有48件因被害人有过错而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纠纷引起,互殴升级引发等);有17件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因被害人有严重违法或违反道德行为、有加害行为在先、被告人有防卫因素等);有3件定性为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有2件属于义愤杀人,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的,均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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