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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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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契税优惠政策,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住房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 号】云财税[2016]14号

【发文日期】2016-03-15

【实施时间】2016-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指拟购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住房情况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进行认定。即: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纳税人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及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在取得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的五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四、各级财政、地税、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完善住房情况查询信息传递的方式和途径,确保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五、各级财政、地税、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每月终了15日内,各级地税部门应将税收政策落实情况送财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将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等情况送财政、地税部门。同时,要切实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执行中遇到和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执行,其中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

附件: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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