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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空白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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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南(最新2014)电子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工作指南 (2014年本)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 法》),本指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工 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评估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等进行 了说明,为节能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本指南对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更有针对性。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和填 写节能登记表时,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原则要求和分析思路进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 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2.2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由负责节能审查的政府部门进行,该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等,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 记备案。 2.3节能评审 节能评审属节能审查环节,为节能审查服务,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 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 说明或补充材料。 2.4节能评估文件 指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2.5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达产或投入正常运行后,项目建设范围内年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2.6单位增加值能耗

指生产(创造)一个计量单位的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方法为综合能 源消费量(等价值)与增加值(可比价)的比值。建筑、交通类项目可不计算单 位增加值能耗。 2.7基础数据 指与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等计算直接相关的数据。 2.8基本参数 指能决定基础数据,或对基础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参数。 3 评估原则 节能评估工作应遵循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操性原则。 3.1 专业性 节能评估机构应组建专业齐备、能力合格、工程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应覆盖项目所属行业的各工艺专业,以及热能、电气和技术经济等 节能评估工作所需专业。评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 节能评估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具备分析 和评估项目能源利用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合理选择、核算基本参 数和基础数据,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和经济指标,判断项目能 效水平等专业能力。 节能评估机构应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从节能角度对建设方案等提出 建议,发挥专业作用。 3.2 真实性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相关资料、文件和数据的真 实性做出分析和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项目用能情况等进行研究、计 算和分析,明确节能评估所需基本参数、基础数据等,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 真实。 当项目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中记载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节能评估的 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 研、核算等其他方式获得数据,并重新计算相关指标。类比数据、资料应分析 其柏同性或者相似性。 对于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指标、节能效果等,应通过分析、计算给出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该办法进行简单解读。 一、什么是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二、为什么开展节能审查 1)节能审查的目的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2)项目报请节能审查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何种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见表4),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 四、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

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_发改委令2010第6号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

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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