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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建筑法与房地产法

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及其完善

王贵君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成都 610036)

【摘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自从实施《房地产管理》以后,房地产业的管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理法规对于房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还存在部分缺陷,本文对该法规定的房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具体建保障议,提高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开发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竣工验收制度完善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目录

一、概念

(一)、竣工验收的概念

(二)、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的定义与差别

二、相关法律规定和历史沿革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历史沿革

三、竣工验收内容

(一)、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三)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四)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五)、《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主要内容

四、制度完善的思考和建议

(一)、验收标准不明确

(二)、缺少责任性规定

(三)、验收方缺少技术保证

(四)、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监督体制不能过于僵化(五)、建筑单位易产生“监守自盗”行为

一、概念

(一)、竣工验收的概念

建设部2001 年7 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验收”作了如下解释:“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

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

复验, 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笔者认为

这应该是现行规定中对“验收”最准确的解释。

广义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

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

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数据和凭证。

(二)、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的定义与差别

竣工验收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建设单

位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根据“备案”的解释,竣工验收备案可如此解释: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让行政机关知悉竣工事宜,但并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同意。

建设部「2000〕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口起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工程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在提交的备案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备案部门应予备案,发放《房屋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产权的依据。

从竣工验收与验收备案之间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行使的工程质量行为,后者是法定要求的程序性工作,是政府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的一种行政手段。这种方式也表明,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参建一方,而应该从另一个高度上管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这样,即提高了质量监督

机构的管理力度也将工程建设的各方推至第一位,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更好的

明确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二、相关法律规定和历史沿革

(一)、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对于

验收标准和程序,两部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一建筑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里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实现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最全面负责,而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

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竣工验收。

(二)、历史沿革

我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规定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从1984年至2000年左右,工程验收实行竣工核验制;从2001年至今,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者,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共同进行验收,质

量监督机构主要对验收程序是否合理进行监督。由竣工验收制度的改变,必然

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方法上的改进。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办法的演变从2000年开始,在此之前的竣工验收办法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单位工程

质量优良证书》。

在此之后,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建(2000) 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其核心是工程建设

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工

程即可交付使用。而质量监督机构则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

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从而使工程参建单位和房屋购买者都进一步明确

了工程质量责任和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中的义务。

改革原因是因为老制度有如下弊端: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政。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己基

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政的快车道。

同时,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

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在核验制条件下,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

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

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2、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己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

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

控制。

旧的工程验收办法,监督机构由于直接核验工程质量,决定是否合格并签

发等级证书,尽管未参与工程全过程的施工管理,但从法律角度上讲,监督机

构易被认为是工程的责任主体。

而新的验收办法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参加工程

质量验收并承担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验收各方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后可予以交付。建设部建[2003]第524号文件明确了“商品房经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己竣工

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证明书”。因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

法定的监督方,己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也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由于质量监督机构的验收程序及监督的方向、方法的改变,使质量监督机构从

业主的质量问题投诉对象成为业主对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对象,在发生质量

问题时及时确定质量问题责任者,充分维护业主的利益。

三、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

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的基本方法如下:

(一)、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

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签定的施工合同;技术说明书;有关的协议书。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即: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己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厂的证明及实验报告

(三)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

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全。因此,对各类

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

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为此,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了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原则。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四)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初步验收,

正式验收。

1、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参与工程的各方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中建设单位应完成组织竣

工验收班子,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准备验收资料,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

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正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清理工

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等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的准备。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收尾工程,

做好竣工验收等。设计单位应做好资料整理,工程项目的清单工作。

2、初步验收

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好工

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施

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

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

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经

审查,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即可组织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

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

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召开的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是:a建设、勘察、设计、承包、监理单位分

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

标准的情况;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c.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设备及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

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工程)验收结论。

四、制度完善的思考和建议

(一)、验收标准不明确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是法规明确的土地管理工作任务,但在实际操

作中,虽然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但由于文件对相关标准不够明确,在实

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处在无章可循尴尬境地,常常在验收中出现意见不统一,甚

至有时出现一件一议情况。比如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验收标准如何界定?土地管理各部门间如何配合、各负其责?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制约和影响

到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方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发,制定相应的《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

查验收细则》并尽快出台。为了进一步规范验收工作,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

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在《细则》中对目前实践中无法把

握的标准应确立验收单位地位,明确受理申请验收条件,理顺部门间工作程序,细化审核验收内容,公开验收标准,设定行政处罚界限、时间等等。

(二)、缺少责任性规定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在验收合格后就可以进行交付。但是并没有对“验收不合格”及

“未验收”的房屋就进行交付使用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应当承担

怎样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处理。由此可见。法律规则的要素存在不完整性。我

们都知道,法律规则必须具备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基本要素,才能

够有力的对相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六章的立法规

定中,仅从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法

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未对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这种现象导致了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之后

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交付使用命令性规则缺失法律责任,与《房地产

管理法》的立法定位不相协调。相关部门应当在立法时完善责任性规定,给建

设方和施工方等工程验收主体足够的威慑力。

(三)、验收方缺少技术保证

目前建筑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复核是根据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

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图进行核算,并对照原始审批档案中的有关数据,竣工用地现场只能凭肉眼现地查看,对于用地面积大的宗地建筑用地是否落位

准确?超占、少占面积情况?这些建筑单位很难确定,验收没有技术上的支持,验收质量很难保证。

政法机关应当规定在工程验收中增加地籍测绘环节,提供科学技术数据。

在检查验收现场之前,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应对申请竣工用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测绘数据做为我们检查验收依据之一,以此保证建筑落位、权属、界址确定的

科学性、准确性,使我们的工作更加严密。

(四)、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监督体制不能过于僵化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向备案制的转变,使政府机关质量监督工作也

随之转变。监督工作应由原来单一的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向建设工程参建各

方人员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由原来以定点监督向以巡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的过渡,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袁文,房地产管理与竣工验收法律保障[J].管理观察.2011(31)

[2] 郑谦.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成本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9)

[3] 杜道生.建筑施工项目竣工后的管理相关问题与解决措施分析.中国房地产业.2012(6)

[4] 尹诚.房地产管理与竣工验收法律保障分析[J].中国房地产业.2012(33)

[5] 钱云.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研究.2014

[6] 阿丽辅苏丽坦·哈西克.竣工质量验收的思考.技术探讨.2015

[7] 赵文玲.试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经济与法.2010

[8] 文志敏.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条件的适法性与合理性思考.中国房地产.2010

[9] 沈建明.从清欠款角度又寸现行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制度的思考.建筑经济.2007

[10] 陆惠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理论研究.2012

[11] 周永明.解超.浅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方法.科技论坛.2010

[12] 高盛立.顾春龙.吴苏龙. 议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竣工交付—解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质量管理.2010

[13] 尹群利. 由工程竣工验收形式的改变论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变化与发展.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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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12008-11-0516:00 分类:和工程建设关联 字号:大中小 上午,于市质监站参加了《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新闻发布和宣贯视频会议。暂行办法今年1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从会议上得知我市是开始实施较晚的。为此,市质监站领导要求我市借鉴其他较早实施本暂行办法市 县的经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的宣贯,当下把该文件转载到这里,以利于更多的同行了解、学习: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8〕6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壹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于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 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关联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壹)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的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查内容,且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能够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壹)建设单位于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方案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 (二)建设单位于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于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且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 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壹项之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壹标准》(GB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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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法规概述 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 ) A. 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B. 建设权力和建设义务 C. 建设权利和建设责任 D. 建设权力和建设责任 2.下列哪项不是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C ) A.协调配合原则B.科学借鉴原则C.公平公正原则D.法制统一原则 3.以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不属于法律义务的是( D ) A.在买卖关系中,卖方在收取价款后交付标的物 B.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C.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 D.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结婚 4.建设法律事实包括( B ) A.义务和权力 B.行为和事件 C.义务和行为 D.事件和权力 5.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__关系。( A ) A.权力义务 B.法律义务 C.管理义务 D.组织义务 6.__是建设法规中的核心,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7.建设法律关系的基础(C) A.民事责任 B.民事义务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8.下列哪项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D) A.专利权 B.智力 C.学习 D.勘察设计 9.__年6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经实施20多年,在此基础上有条件上升为法律。(D) A.1983 B.1986 C.1984 D.1985 10.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__的人民代表大户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A ) A.直辖市 B.自治区 C.特别行政区 D.全国 二、多选题 1.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B C ) A.经济性B.综合性C.计划性D.适用性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 B E ) A.主题 B.客体 C.权力 D.义务 E.内容 3.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A B C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法律成果 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ABC) A.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B.建设民事法律关系 C.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D.建设民事关系 5.建设法规的构成(A B C D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掌握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学时:1/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难点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城市房地产 (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征 房地产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与地产分别是房屋和土地的财产形态,由于房屋和土地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故可以合称为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征:一是不可移动性,即位置上不可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即丧失或严重破坏其价值而使其财产权失去实际意义;二是特定性,即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及房屋建材、类型、朝向、新旧、生态及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产权标的上的不可代替性。 (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产业。其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中间辅助业务的主体属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房地产投机者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该产业的运行。由上述主体参与的一定范围的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是房地产市场。比如,交易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买卖市场,中介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中介市场,地产出让关系的总和构成地产出让市场(通常称地产一级市场)。这些市场涉及国有土地形成、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城市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房地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联合国于1986年修订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国际标准》把经济活动分为10类,房地产业属于其中第8类。在我国,198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我国第三产业。国务院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房地产业列为全国18个产业中的第10类产业。 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是指依法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对象的房产和地产,简称为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或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这在目前仅限于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以及经过公有住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

最新建筑法关于项目经理职责的规定

篇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泄(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泄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捲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左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上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女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査,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尼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疑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想: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疗,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星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左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泄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赵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 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规概述

《建筑法规概述》 《建筑法规概述》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特别是《建筑法》颁布以来的相应法规,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简明而全面的论述性解释,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阐述。 《建筑法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主要讲授:建设法规概论、建设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筑装饰装修法规、建筑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特点表现为:(1)跨学科性。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涉及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及装饰装修等领域。(2)综合性、系统性。建筑工程法规是一种涵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的综合,具有系统性,因此,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教学应能使学生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并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 近五年来本课程的教学队伍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与创新等。提出的教改项目和措施:实施开放式教学;注重实践性教学。 在2003年,在我院精品课程建设中,《建筑法规》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精品课程被评为院精品课程。专家对该课程的建设状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一、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1.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的形式与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除教师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理论教授教学外,还采用了课堂讨论、播放教学录像、参与具体的工程事件或问题的解决、聘请校外专家针对课程教学内容举行专题讲座和参与课堂教学等辅助性教学方式,以增强学生发现、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视野,了解国内外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动态。2003年建筑工程专业学生在进行暑期生产实习和专业实习时,均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采用由土木系组织、教师带队的方式深入实际的工程项目工地,联系实际进行教学活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2.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与教学改革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积极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我院土木系一贯重视教学改革,目前,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正在组织编写全新的《建筑法规》教材,学院正在开发建设基于网络的数字化建筑法规教学平台。二、教学改革及教学成果 ◆ 教学队伍教研活动涉及的领域: 近五年来本课程的教学队伍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与创新等。 ◆ 提出的教改项目和措施: 本课程的教学队伍在教研活动中提出了基于建设项目 管理全过程组织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探索出了创立新的建筑课程教学法规模式的教改项目。该项目旨在教学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主要管理环节及 其所涉及的建筑许可、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三方协议范本

建筑工程三方协议范本 建筑工程三方协议范本为大家整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三方就工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达成的约定,下面是这篇建筑工程三方协议范本 建筑工程三方协议范本一 建设方: (以下简称甲方) 总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明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总包方及分包方三方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总包、分包三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总包服务费:本工程市政工程的总包服务费由建设方支付。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以工程实际测量记录、工程平面图为准。 三、合同工期: 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为本合同的合约条件。 2、工程质量标准:丙方必须严格按工程有关文件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图要求组织实施,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3、分包单位就该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建设方承担直接责任。

4、任何由于分包方的材料使用不当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隐患,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同价款: 合同定价(大写):暂定人民币元整 (小写): 元,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工程量结算下浮结算。 六、决算依据: (2003 版)《XX 省建设工程施本工程套用《XX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03 版)工取费定额》 ;材料价格执行年月《XX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X 栏),取费标准综合取费 按市区三类中间值计取。 七、合同价款调整: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由业主单位签证后结算。 八、工程款支付: 待工程竣工决算核准后由建设方一次性付清。 九、建设方责任 1、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相关事宜。 2、负责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 十、总包方的工作 1、负责对分包单位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含质量、技术、进 度) 、服务、配合、协调、对已完验收合格的工程负责保管。 2、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统一管理。 3、在不妨碍承包人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使用总包现场内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设备。 4、总包方负责该分包资料的保管和交档案馆的归档工作。 十一、分包方的工作 1、负责组织与建设方进行施工设计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方案的报批与确认,处理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 2、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

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

建筑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 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

三门HSE体系支持性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 单位名称: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三门核电吊装项目部 序号发布机关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适用性条款收集部门 一、国际公约 联合国环发大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62.06.14 适用综合业务部1 联合国 会 2 联合国内罗毕内罗毕宣言1982.05.18 适用综合业务部 第167号国际劳 3 国际公约 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适用质量安全部工公约 二、法律 1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07.01 第8、9、26、27、32条质量安全部 第6、24、25、27-31、33-35、38-44 质量安全部2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条 3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 全文综合业务部 4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07.0 5 全文综合业务部 5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03.01 第一、二、三、五、六、七章工程技术部

6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全文综合业务部 7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0.01.01 第一、三、四、五、六章综合业务部 8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07.01 全文综合业务部 9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全文综合业务部 10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第一、二、三、五、六章质量安全部 11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05.01 第二章、第四-五章生产运营部 第2、5、6、9-16、19、21-24、28、41 12 全国人大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05.01 质量安全部 、42、44、49-53、54、57-64、67条 三、法规 13 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全文质量安全部 14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全文工程技术部 第4、13、15、16、18、20-24、50-51、 质量安全部15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56 、58、69、70条 16 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05.09 第21、24、36、51条质量安全部 第3、5、9、10、14-17、20、21、23-31、 质量安全部17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40、41、67-71、75、77-79、87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3)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3) 二、立法指导原则 (5)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 (8) 四、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10) 五、施工许可制度 (14)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 (14) 七、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范 (17) 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九、建筑法的实施 (19) 第二编释义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建筑许可 (30)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41)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71)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92) 第七章法律责任 (107) 第八章附则 (126)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左军淑强 贾静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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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制度汇总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国家卫生法规,加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将工地卫生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做到文明施工。 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切实把卫生工作落到实处,营造卫生良好局面。 加强饭堂、厨房、宿舍的卫生管理,各场室每天清扫1—2次,库房每周至少打扫一次,确保工地环境卫生。 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每月对工地消毒2次,加强除“四害”工作。 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严禁往窗外乱扔杂物,严禁在室内、过道内焚烧杂物。 建筑材料分区堆放,不乱堆木块、泥沙等建筑废料。施工单位定期对工地周围公路的泥沙进行清理。 项目主管人员对卫生工作要勤检查,勤督促,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建筑工地食堂的饮食制作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筑工地食堂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各建筑工地临时设立的食堂,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提供餐饮服务。 2、各施工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食堂的管理,建立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3、工地食堂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备餐、仓库等主要加工场所必须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可附设餐厅等辅助用房。严禁在食堂内搭铺住人。 4、工地食堂内禁止存放农药、消杀药品和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严防误食误用。标识标签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地食堂。 5、食堂用水必须是集中式供水管网自来水,严禁擅自采用未经检验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 6、蔬菜、肉类和水产类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开切配。清洗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洁,不得着地堆放。 7、饭菜在烹调时必须要加工彻底,易发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扁豆等)、大块畜禽肉、冰冻的水产品必须烧熟、烧透后方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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