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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_知识产权与民法典_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_另类_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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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_知识产权与民法典_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_另类_思考

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3期(总第101期)

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另类”思考

董 炳 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知识产权之无体,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关键词:民法典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无体物

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现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目前更具有实践意义。、司法及民法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财产权。当前关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争论,无论是主张将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纳入民法典的学说,还是反对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学说,几乎都是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内进行的。本文在承认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与无体物关系的分析,试图从另外的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期望为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尽到一份责任。

一、无体物的含义及关于知识产权与无体物关系的不同学说

至少自罗马法开始,民法上就有了无体物的概念。根据民法理论,民法上的“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而不包括无体物。就近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而言,法国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除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无体物)外,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①而德国则坚守“物必有体”的信念,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物可以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在内,但《德国民法典》所称的物只是有体物;②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也都取狭义的物的含义,即有体物。

在罗马法上,按盖尤斯的说法,“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③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指出:“罗马法有体物之观念,与所有权同,无体物指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而言,与近世所谓有体无体者不同。近世学者附会罗马法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区别,谓一切权利皆谓之物,均得为所有权之客体,故称有地上权或债权,即为有其所有权之意,致债权与物权混淆无别,此解物之观念过泛之愆也。”④按民

法学界的一般理论,无体物主要是指权利。⑤

虽然我国民法学界在有体物、无体物的含义及其划分标准上的理解基本一致,但对于无体物与知识产权关系的认识却存在着较大分歧。杨紫火亘教授认为智力成果应作为一种无体物,并将其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⑥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无体物准用本法关于物权的规定。”王利明教授对此解释道:“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无体物也在逐步地发展并成为社会中日益重要的财产,其中许多重要的无体物如知识产权等,已受到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调整,但也有一些无体物,仍然未在法律上作出规定”,⑦故有此一规定。在这里,王教授似乎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但同时,他非常明确地指出:“物权法主要还是调整因有体物设立和变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当确定和保障所有的无形财产。其原因在于,无形财产大都已经受到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由物权法调整,否则,在物权法中包括知识产权法,将会使知识产权法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而存在,这反而不利于对知识成果的保护,也不利于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⑧徐国栋教授在解释民法典应设知识产权编的理由时指出:“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应该被纳入物权编作为无体物规定”。⑨他并以1994年《蒙古民法典》为例,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因此,我们的民法典草案把知识产权放在紧接着物权编的一编加以规定,把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⑩

针对民法学者将知识产权与无体物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吴汉东教授进行了批驳“我们不同意将智力创造性成果概称为无体物,这是因为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制度产品,而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后者是一种非物质财富,但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有的还能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出物质财富。所以说,精神产品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而对于制度产品而言,尽管当代法律经济学家将权利作为财富,并将其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加以分配,但权利毕竟不等于社会财富或自然资源本身。笔者认为,民法上无体物的本来意蕴已为多数学者所接受,我们需要对物的观念作扩张解释,但没有必要将无体物的范围延及智力成果。” 瑏瑡

二、智力成果与物的关系

鉴于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讨论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时,只有将智力成果置于民事权利客体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才有意义,将智力成果与物权的客体进行适当的比较是必要的、有益的。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长期以来将无形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或许是由于表述上存在的问题,这一提法近年来遭到猛烈的抨击。 瑏瑢事实上,如果不走极端的话,当我们在谈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并不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本身是“无形”的,而是指这种权利所指向的客体是无形的。但是,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一个不太准确的说法。智力成果与任何“财产”或“物”的区别并不在于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而在于它根本就不属于物质的范畴。“无形性”只能说明智力成果的不可占有性,但不能说明它的可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智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显然是不正确的。不论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毕竟都属于物的范畴。吴汉东教授在其1987年的一本著作中使用了“非物质性”来描述“知识产品”的基本特征, 瑏瑣是极有见地的。

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特征表明,智力成果与民法上所称之“物”或“财产”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用哲学语言来说,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则属于物质范畴。智力成果虽然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但这些物质形态并不是智力成果本身。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指出的那样:“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中。但这些复制品并非财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财产。” 瑏瑤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区别并不在于它们的外在形体(有形还是无形、有体还是无体),而在于它们的质的规定性。

按照民法理论,民法上所称之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瑏瑥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具有民法意义的有体物应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这揭示出了物在民法上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能为人力控制,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笔者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物与智力成果之间的质的不同。

尽管对于所谓“能够为人力控制”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但占有无疑是这种“控制”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在民法上,占有除了作为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外,本身还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智力成果而言,它通常需借助于某种物质形式(即载体)体现出来。虽然人们通常可以从被其占有的载体中获得或感知其中的信息,但这种“获得”或“感知”却非民法意义上的占有,因为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具有排他性的,即一个人的占有(不论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就排除了他人的占有。因此,尽管人们可以“占有”某种信息,但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信息的“占有”,除非他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或其他控制措施。这种不具有任何排他性的占有,既非实实在在的占有,也非拟制占有。因此,笔者认为,智力成果是不可占有的。换言之,对智力成果的“占有”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法律意义:它既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体现,又非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

不论是在当今这个被称为“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还是在传统的工业时代、农业时代,智力成果所代表的知识都起着重要作用。尽管知识本身并不是可供人们利用或消费的物质财富,但知识的利用可以增加物质财富的产出或减少生产过程中物质财富的投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习惯于将知识视为一种财富。但是,笔者认为,在讨论智力成果和物的经济价值时,决不应只看这些被人们习惯上称为“财富”的东西与它们的拥有人或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看其拥有人或所有人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不解决财产与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而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法律上使用“财产”一词时总是将其与财产的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对于那些尚未被特定人所有的财产,我们也是称为“无主”财产。或许,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的阐述比法学家更明确:“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会限制我和其他人对你的计算机的可允许的行为,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所拥有的物品的行为。” 瑏瑦因此,尽管经济学上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理论:在鲁宾孙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 瑏瑧但是,在没有国家因而也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可以通过占有来维持对物的利用,并可以将其与他人进行交换。而对于智力成果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们今天所观察到的是经过知识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智力成果,人们对其经济价值的认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对某些表面现象的误解。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少法律和国家的强制,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一旦将其成果公开,也就失去了对这些智力成果的“占有”,虽然可以自己利用,但已无法阻止他人的利用,更不谈上与他人进行交易了。笔者的观点是,如果将物和智力成果都放置于商品交易和市场竞争的背景之下,就不难发现智力成果并不具有物所具有的那种“经济价值”。智力成

果的真正价值在于垄断性,而这又恰恰不是智力成果自身所具有的特性。离开了法律的保护,离开了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侵权救济,智力成果事实上是无法形成垄断的。

综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具有物的任何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吴汉东教授的说法是非常准确的。民法的发展历史表明,不论在罗马法上还是在近现代民法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并不是无体物。“凡人力不能支配之物,仅为物理上之物,而非法律上之物。知识产品亦不例外……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其不可控性,因而知识产品不能直接成为交易的对象,即知识产品具有使用价值而无交换价值。” 瑏瑨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并不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只有作为权利本身的知识产权才是无体物。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在民法理论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我国担保法将专利权、著作财产权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权的客体,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所有权”或“物权”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三、知识产权权利是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承载者

当我们把知识产权主要作为财产权来看待时,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承载者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利客体?

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笔者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第一,知识和信息等非物质财富在当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许多情况下已经超过了物质财富,“知识经济”概念的提出便是这一现象的充分反映。 瑏瑩知识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被投入到生产过程并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在此意义上,知识具有与土地、能源、原

“智慧财产”等概念表明了人们对知识重要性的认材料等自然物质相同的作用。“知识财产”、

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实际上也是对知识在当代社会中作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第二,在现代法律上,尽管财产已远远超出物的范围,但仍与物有着密切的联系。吴汉东教授在总结财产与物的关系时指出,就其客体意义而言,财产的外延从宽到窄依次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二是指广义上的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三是指狭义上的物,即无体物。 瑐瑠因此,在概念的内涵上(即权利的对象性),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意义;而在外延上(即客体的指向范围),财产与物所包容的要素并不是等同的。 瑐瑡因此,现代意义的财产绝非“物”所能包含。但是,人们对于财产的理解,习惯上还是以物为中心。

第三,在民法上,财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一方面财产权是与人身权(非财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学者们往往以权利的标的或客体为标准来划分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人身权却经常被定义为“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分不可分离之权利” 瑐瑢或类似的表达, 瑐瑣而财产权则被定义为具有“财产价值” 瑐瑤或“经济价值” 瑐瑥的权利,前后标准显然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民法理论往往是先确定人身权,而将人身权之外的权利都作为财产权。 瑐瑦这实际上模糊了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分界线,使人身权之外的所有民事权利都归类于财产权。

基于以上三点,在确定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时,人们往往将知识产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并进而将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此种主张的逻辑结果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是通过智力成果体现出来的,即智力成果是其财产属性的承载者。无论是将智力成果看作

无体物,还是将知识产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实质上都出于相同的逻辑。

如前所述,智力成果并不是无体物。可以构成无体物的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的拥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些排他性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权利自身。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并不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或控制体现出来的。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说的那样:“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瑐瑧因此,“知识产品并非全部具有财产意义,只有无形财产权才具有财产意义。” 瑐瑨

由于智力成果本身并不具有(至少是相当一部分不具有)财产意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控制和支配并不当然体现出知识产权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也无法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控制和支配来体现。能够体现出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笔者认为,只要将知识产权放在市场竞争关系中去分析,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我们知道,物权制度并不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的产物。因此,尽管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制度的研究的重点在于产权制度在资源配置及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其起始点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分工,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以物权制度为核心的财产法律制度并不完全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为目标。除了促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外,财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还在于稳定人们之间围绕财产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确定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是所有人据以进行商品交换的权利基础,也是所有人维护其权利不被他人侵犯的法律基础。因此,确认并维护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关系是财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这一作用不论是在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特征的经济形态中还是在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经济形态中都能够发挥出来。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得以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三大主要构成部分,无一不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有关。就专利制度而言,不论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瑐瑩还是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垄断法规,都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版权制度而言,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法国,从出版者所有权向现代意义版权的转化,也是图书出版市场竞争的直接结果; 瑑瑠而商标本身就是商品交换的直接产物,更不用说商标制度了。日本学者富田彻男认为知识产权是“伴随着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终结和以市场竞争为前提条件的近代社会的形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瑑瑡他说:“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 瑑瑢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特性,它在创造(创作)完成后一旦公开,其创造(创作)者就无法加以控制和支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既不依赖于智力成果的创造(创作),也不依赖于对智力成果的“占有”,而依赖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并不在于权利人如何去亲自利用其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而在于授权或阻止他人对智力成果的利用。“他人”成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本所在。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状态下,一个智力成果也可能被他人利用,但这种利用只增加了使用者的福利,而不会对其创造者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经济学将智力成果称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品,就是这个道理。经济学理论认为,外部性的存在会造成产品供给的不足,因而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

克服这种外部性。不论是知识产权立法还是知识产权理论,都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最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与经济学的理论是一致的。对于智力成果来说,要克服其外部性就要阻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保护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授权或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就正的方面而言,在知识产权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授权他人利用其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也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的利用。竞争者要想利用这些智力成果,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而授权通常是与支付使用费相联系的,这在为权利人提供额外利润的同时增加了使用人的成本。未经授权的使用将构成侵权,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论是授权还是禁止,都意味着权利人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包括技术的和经济的优势。

从反的方面来看,在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或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智力成果可以被他人无偿使用。尽管这种使用并不会减损智力成果创造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但由于他承担了创造智力成果的各种费用和风险,从而使他从对该智力成果的利用中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远少于无偿利用的竞争者获得的利益,因而在竞争中事实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观察的经济现象中有大量这方面的事实,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是否赋予了权利人亲自使用其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而在于它使权利人在竞争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通过适当地利用这种竞争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获得更多的“比较”利润,从而使其技术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转化为具体的财产,使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得以体现。当然,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优势,则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不允许,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就无从体现出来。

四、简要结论

智力成果不是无体物,知识产权也绝不能理解为特殊的所有权。任何以物、无体物、所有权之类的类比都是不恰当的,不能说明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因此,在讨论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时,我们既不宜将智力成果作为与物处于同一逻辑层次上的概念,也不宜将知识产权作为与物权处于同一逻辑层次上的概念。

相反,笔者认为,与物处于同一逻辑层次的概念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垄断而形成的竞争优势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其财产价值并不是通过对其客体的利用、控制和支配得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竞争者利用其客体的授权或禁止来实现的。这种竞争优势本身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对于这种竞争优势,其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利用、受益或者处分,如同物的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那样。我们不妨把对这种竞争优势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把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每一种具体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受保护的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控制与支配、权利主体获得权利的方式与程序等内容;另一类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本身(而非对权利客体)的控制与支配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范围(即哪些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利用(如转让、许可、质押等)、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及救济)以及外国人在取得和享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与资格等

问题。笔者认为,从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在逻辑关系来看,如果打算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利体系中一员的话,第一类规范是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第二类规范则是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不过,我们得承认,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属于第一类规范,能够从各个分立的法律、法规中总结和抽象出来的第二类规范是很少的。因此,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而不是智力成果)作为无体物,在民法典中按照物权法的模式来构建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权利体系或许是可行的,但是这样的规定究竟有多少理论和实践意义,就不得不令人怀疑了。

注释:

①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②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③转引自[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III?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④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⑤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⑥参见杨紫火亘:《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⑦⑧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第173页。

⑨⑩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瑐瑧

瑐瑨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第92页,第32页,第32页,瑐瑡

瑐瑠

瑏瑡

瑏瑨

第51页,第51页。

瑏瑢参见程啸:《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https://www.sodocs.net/doc/1417701904.html,。

瑏瑣参见吴汉东、闵锋:《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瑏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纵横谈》,张寅虎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瑏瑥参见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条、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

条。

瑏瑧参见[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瑏瑦

1994年版,第166-167页,第97页。

瑏瑩所谓“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 economy),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释,是指直接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

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杨宏进、薛澜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摘要”部分。

瑐瑤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第79页。

瑐瑢

瑐瑣杨立新教授将人身权定义为“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应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王泽鉴教授则将人身权定义为“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分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瑐瑥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瑐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瑐瑩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瑑瑠参见[西班牙]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6-18页。

瑑瑢[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页。

瑑瑡

责任编辑 翟中鞠

知识产权法课件课后思考题答案

【绪论】 第一讲 1、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种是概括式,即下定义的方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 另一种是列举式,即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表达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TRIPS协议。 2、如何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 3、如何全面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著作权 第二讲 1、什么是作品及其构成条件? 作品是作者基于表达思想、情感、理论、学说而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 ①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即作品往往是作者为表达其学术观点、情感而创造,其目的并不直接用于工业上的应用和商业上的使用。 ②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它是作品的首要构成条件。独创性的基本含义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无论是作品的内容,还是表现形式都是作者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而不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复制、抄袭或剽窃。 ③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为第三人所感知。 2、简述作品的分类(新旧著作权法比较) ①一般作品。a文字作品b口述作品c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d美术、建筑作品。e摄影作品。f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g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②特殊作品。a计算机软件。b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讲 1、什么是作者及如何认定? 作者是指基于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一般原则:本法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论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原始主体继授主体 第四讲 1、简述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人身权利 2、简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7月整理).pdf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 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 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邀约()①拍卖公告②招标广告③招股说明书④债权募集办法 [单选题] 13. 下列哪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单选题]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知识产权考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考题及答案 1、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2、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3、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4、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5、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1、(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题,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题1,权利客体不同。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5题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题一)实施许可权(二)转让权(三)标示权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知识产权答案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考试题答案一、填空题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即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为(WIPO)。 2、在WTO当中一共设置了三个理事会,这三个理事会是(“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3、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或著作权)法 等及相关的法规。 4、《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3种,总称为发明创造。 5、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 7、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 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 8、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等再创作的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称之为(演绎作品)。 9、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性:(新颖性)、(经济性)、(保密性)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树立三种意识,这三种意识是知识

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和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 二、选择题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分为(A B D) A.国内保护 B.涉外保护 C.区域保护 D.国际保护 2、以下不属于专利法的主体的是:(B) A、专利发明人 B、发明 C、专利权的使用人 D、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3、下列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A) A、透明度原则 B、单一性原则 C、先申请原则 D、优先原则 4、某医学课题组从天然植物中提取了一种用于治疗高血压的物质X,有关该物质可以申请专利权的是:(C) A.X物质 B.用X物质治疗高血压的方法 C.X物质的提取方法 D.X物质的治病机理说明 5、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包括(ABC) A、署名权 B、获奖权 C、获酬权 D、标记权 6、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B)的内容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 C、附图 D、说明书和附图 7、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构成的要素有(C) A.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气味、三维标志

民法典编纂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 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 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 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 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 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 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 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 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 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 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 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 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 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 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

知识产权考试题(含答案)

精选考试类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知识产权考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下列国际公约中,明确要求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的是(A ) A.知识产权协定B.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巴黎公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下述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是( C) A.产品说明书B.建筑设计图纸和模型C.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官方中文译文D.投标书 3.甲以3万元价格从画家乙处购得书法作品12幅。甲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丙出版社制成年历公开销售。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C )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B.侵犯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C.侵犯乙作品的著作权D.行使乙授予甲的著作权 4.易通公司于2003年3月开始研发“G—3”教学管理软件,2003年8月完成,2003年11月办理软件登记,2004年1月开始销售。易通公司何时取得“G—3”软件的著作权?(B ) A.2003年3月 B.2003年8月C.2003年

11月 D.2004年1月 解析: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胡同史话》一书由王某编纂,李某提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张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胡同史话》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A ) A.王某B.王某和李某C.王某和于某 D.王某和张某 解析: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6.下列各项作品中,其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B )A.记者为所在报社采编的人物专访B.设计人员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 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 21.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经有近(D)亿网民。 A、3 B、4 C、5 D、6 22.不属于创造版权的行为是(A)。 A、看电视 B、写日记 C、写论文 D、画图画 23.版权的产生原则是(A)。 A、自动产生原则 B、申请原则 C、注册原则 D、消费原则 24.版权最重要的的产生条件是(B)。 A、利他性 B、独创性 C、稀有性 D、共有性 25.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是(C)。 A、沈从文 B、矛盾 C、莫言 D、李政道 26.直接下载下列哪一种图书作品时很可能侵犯版权(C)。 A、《西游记》 B、《红楼梦》 C、《蛙》 D、《三国演义》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技术秘密保护消极效果的是(D)。 A、技术交易风险非常大 B、权力存续风险非常大 C、市场竞争力较弱 D、容易导致滥用 28.商标是指示性符号,但必须被人们的(B)所感知。 A、听觉 B、视觉 C、触觉 D、嗅觉 29.以下属于未注册商标的是(A) A、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被核准注册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B、超过注册商标保护期已续展的商标 C、只是设计出来,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D、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0.专利权不包含下列哪项(B)。 A、发明专利 B、地理标志 C、实用新型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 31.下列哪一项是专利的权利特点(C)。 A、新颖性 B、不确定性 C、独占性 D、实用性 32.据WIPO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为(C)? A、20% B、40% C、60% D、80% 33.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内容包含(B)。 A、实用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可行性 34.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是(C)。 A、文化观念 B、保护不力 C、经济利益 D、侵权判断难 35.王选认为,我国司法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的判决,在客观上对侵权起到(B)作用。 A、警告 B、鼓励 C、无作用 D、惩罚 36.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因(D)。 A、财产属性 B、经济秩序 C、创新动力 D、国家压力 37.学习视频中将不诚信分为几种(B)。 A、2 B、3 C、5 D、7 38.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观念障碍是(B)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X30)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A) A.WIPO B.WTO C.WPPT D.WCT 2、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公约是(A) A.《TRIPS协议》 B.《巴黎公约》 C.《伯尼尔公约》 D.《马德里协定》 3、关于知识产权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知识产权属于民法范畴 4、不属于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是(D) A.时间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实用性 5、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最多为(A) A.10年 B.7年 C.50年 D.没有规定 6、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画展中,乙将上述画参展,乙的行为(D) A.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不侵权 7、国画大师李某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

遂请作家王某执笔,某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D) A.归王某所有 B.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C.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D.归李某所有 8、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 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9、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哪一类作品?(C)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 、全面依法治国 ( 正确答案 ) B. 治理体系 ( 正确答案 ) C. 法制建设 D. 治理能力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 人格权 ( 正确答案 ) B. 婚姻家庭 ( 正确答案 ) C. 继承 ( 正确答案 ) D. 通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 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 B. 民事关系 ( 正确答案 ) C. 社会经济秩序 ( 正确答案 ) D. 社会政治秩序

4.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 服务事项 ( 正确答案 ) B. 服务质量 ( 正确答案 ) C. 服务费用 ( 正确答案 ) D. 服务数量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 单选题 ] A.2020 年 5 月 28 日 B.2020 年 10 月 1 日 C.2021 年 1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D.2021 年 5 月 1 日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 单选题 ] A 、物业和业主 B 、物业 C 、业主 ( 正确答案 )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

《知识产权》题库和答案

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测试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 A )两部分。 A.著作权,工业产权 B.著作权,专利权 C.著作权,商标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 )年3月12日通过,( )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 )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A ) A.1984,1992,2000 B.1983,1993,1999 C.1984,1993,2000 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 A )的知识产权。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实用新型 C.植物新品种 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C )。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公共健康原则 5.我国于( A )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 B.1981年6月3日 C.1985年3月19日 6.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7.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 A )。

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8.在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我国未加入的是( C )。 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C.《商标法律条约》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 A )。 A.瑞士日内瓦 B.瑞士洛桑 C.美国纽约 10.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 A )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90% B.60% C.50% 11.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A )。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 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12.英国1624年制定的( B )被称为"专利法之母"。 A.专利法 B.垄断法 C.反托拉斯法 1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是否外延相同( C ) 。 A.完全相同 B.前者大于后者 C.后者大于前者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王静 原载《学习时报》 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 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 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的民法基本原则赋予了民法典历久弥新的生命力,使民法典可以通过对基本原则的解释而不至于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的总则之后是分则部分,它分为三编,第一编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身份、婚姻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民事问题。第二编在第一编的基础上,对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即财产进行规定。第三编则进一步规定人能够取得财产的合法方法。该法典围绕着人这个中心,按照普通法国人的认知逻辑,逐渐由人及物,形成了具有突出特色的“人法”。对于这种极具创造性的立法安排,有法史学家认为是受到了优士丁尼所著的法学名著《法学阶梯》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18世纪法国的民法学教科书《法国法阶梯》中形成的人法、物法、债法、债的后果的四卷结构对民法典影响至伟。回溯《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应当说,法国大革命前后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促成民法典颁布的社会基础,也

知识产权答案13

1、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大部分,他们是指:(ABC )A. 工业产权B. 版权C.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D.相邻权 2、知识产权的性质包含以下的那些(ABCD )。A.无形性、专有性B.地域性、时间性C.可复制性 D. 独占性、排他性 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可通过以下哪几项方式行使?(ABCD )A.许可他人行使B.转让给他人行使C.自己行使D.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4.下列哪些使用作品的行为,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ABC )A.将报纸期刊登载的文章汇编成图书出版B.将文字作品片断编入中小学教科书C.将期刊上的作品在报纸上转载D.为学习研究目的而使用作品 5.1999 年常某创作了随笔《生命的留言》,由《人生》杂志分六期全文登载,不久常某病逝。此书的下列著作权权项中可由常某继承人享有的是(ACD )A.发表权B.署名权C.改编权D.翻译权 6.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包括(ABD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申请人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D.承担保密义务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7.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ACD )A.动物新品种B.新烹饪调料C.高血压治疗新方法D.超导新技术 9.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出租权的有(.ABCD )A.录音制品的制作者B.软件著作权人 C.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像作品的著作权人D.录 10.在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的有(CD )A.在美术书中汇编他人已经发表的美术作品 B.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C.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D.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1.下列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BD )A.电视台自己制作的《晚间新闻》节目B.杂技技巧 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时事新闻 12.下列选项,哪项中含有保护期限,受到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ACD )A.商标权B.著作权C.外观设计专利D.发明专利权 13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A.使用权B.转让权 14.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 A.工业产权B.版权ABC )C.放弃权AB ) C.专利权D.获奖权D.著作权 15.作者的传播权包括(ABCD)A.表演者权B.录制者权C.广播组织权 16.以下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范围的是(BCD )A.可触摸性B.时间性C.无形性D.地域性 1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CD )A.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可以共同合伙申请注册一个商标 B.地理标志可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C.三维标志可申请注册商标 D.商品原料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18.《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成员必须予以保护的对象是(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B.专利权C.地理标志权ABCD ) D.版权BC ) 19.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WHO B.WTO C.UN (联合国)D.W001 20. 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成果权包括(A.外观设计权B.发明专利权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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